书城社科传媒产业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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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传媒产业资本运营的法律规制(2)

例如,1980年美国IDG(国际数据集团)与原电子工业部科技情报所共同创办了中方控股的《计算机世界报》;1993年人民邮电出版社与丹麦Egmont集团合资成立了童趣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中国商务印书馆与新加坡商务印书馆、马来西亚商务印书馆等合资成立了商务出版国际有限公司;2004年,TOM集团与《电脑报》合作,成立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公司,等等。

此外,近些年传媒也开始利用风险投资方式获得融资。就目前而言,风险资本对传媒的介入主要是在网络媒体领域。例如,早在2005年,中文社区网站就出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风险投资纷纷注入其中。天涯和亿友网络分别获得5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此后又陆续有一批社区类网站获得风险投资。经历两年多的历练,中文社区已初成气候。正因为如此,2006年伊始中国社区门户ChinaBBS就从Google获得了300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

2.股份制改造

近几年,随着传媒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传媒业开始引入股份制,以探索现代企业的运作方式。这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传媒的经营性财产剥离后进行股份制改造。其运作模式或者引入社会资本促使股权社会化,或者由团队持股;二是经营性传媒整体进行股份制改造。例如,中国保险报社于2005年成功完成了股份制改造。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北京畅想传媒投资集团、福禧投资控股公司和中国人保控股公司5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保险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外,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辽宁出版集团也分别于2005年、2006年完成了股份制改造,等等。

3.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以及集团化等方式实现资本扩张

传媒的并购主要发生在已经改制的传媒企业以上市为目的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例如,1996年,成都商报社控股的子公司博瑞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四川电器”27.65%的股份;2000年,人民日报社全资子公司中国华闻实业发展总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燃气股份”26.5%的股份;2002年,湖南出版集团收购上市公司“诺成文化”11%的股权;2006年,上海新化发行集团收购上市公司“华联超市”45.04%的股份,等等;但也有传媒企业横向并购成功的案例,如歌华有线就成功并购了北京地区十几个远郊区县的有限电视网络并进行了整合。

传媒的参股、控股主要表现在传媒资本跨行业、跨媒体、跨地区的投资活动。例如,在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改制为四川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四川出版集团、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和辽宁出版集团均有股份介入;此外,北京青年报社入股改制后的北京儿童艺术剧团、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入股改制后的杭州化工所等都是传媒参股的典型例证。

至于传媒的集团化运作情况,我国自1995年1月1日发端至2004年底广电集团的停止组建,在报业、广电业、图书出版业等多个传媒领域组建了几十家传媒集团。

4.无形资本运营

这在实践中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传媒企业在采用兼并、收购、参股、合资等方式实施资本扩张战略时,将其拥有的品牌等无形资本作价入股。例如,成都商报和电广传媒都是以广告、发行经营权等无形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实现了无形资产的证券化;二是通过对商标权等无形资本的转让或使用许可,盘活企业的无形资本,充分发挥无形资本的作用;三是无形资本的延伸。例如,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以品牌报纸为龙头成立报系,用优质品牌为龙头报系来孵化新的子报。现已形成南方周末报系、南方都市报报系、21世纪报系三大报系。其中南方周末报系利用《南方周末》品牌效应办起了名牌杂志《华夏人物周刊》;21世纪报系则创办了《21世纪商业评论》;再如,上海文广传媒集团推出“第一财经”电视频道和广播频率后,又与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和北京青年报社联合推出《第一财经日报》,与美国道琼斯集团联合推出道琼斯第一财经中国600指数和道琼斯第一财经中国600行业领先指数,等等。通过这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品牌的延伸。

5.股票上市

尽管作为事业单位的传媒不能发行股票,更不能上市。但在传媒改制的过程中,一些传媒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已经开始了股票市场上的资本运作。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其一,子公司控股上市公司。例如,1996年6月,成都商报社控股子公司博瑞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上市公司“四川电器”2000万股国有股,成为“四川电器”第一大股东。此后,成都商报社逐渐把传媒资产置换到“四川电器”这个上市公司中去,最终把“四川电器”打造为传媒概念股“博瑞传播”。类似的例子还有人民日报社子公司中国华闻实业发展总公司控股“燃气股份”;广州日报社子公司广州大洋文化传讯有限公司控股“清远建北”等。

其二,子公司直接上市。即传媒单位将其经营性资产剥离后成立的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目前我国传媒单位大多采取此种方式。其典型代表是《北京青年报》所属的北青传媒。2004年12月22日,有“报业海外第一股”美称的北青传媒在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交易。借此机会,北青传媒成功融资9.5亿港元。此外,歌华有限、电广传媒、东方明珠进入证券市场的方式也是将经营性资产剥离后直接上市。

值得说明的是,由于我国媒体的内容制作业务不允许上市,因此,目前所谓的传媒概念股,都只是实现了传媒经营性业务的上市经营,而并非传媒全部业务的上市经营。换言之,目前多数传媒企业的上市均非整体上市。但是,这一政策目前有松动的迹象。例如,辽宁出版传媒股份公司已于2007年12月成功上市,成为国内第一家编辑业务和经营业务整体上市的新闻出版企业。

三、我国传媒产业资本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一)传媒产业的资本运营尚存在着诸多障碍

虽然随着政府对传媒业管制的放松,我国传媒产业的资本运营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传媒业的产业性质未能得到充分重视,其资本运作尚存在诸多的障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体制障碍。虽然我国目前政策鼓励媒体进行跨媒体、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但在我国目前传媒业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之下,绝大多数媒体都属于地方所有或部门所有,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或属地化管理原则,媒体在政策上根本不能或不便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业务经营。即使传媒集团的组建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媒业条块分割的区域壁垒,但这也只是行政力量推动的结果,媒体通过市场力量自发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尚存在较大的障碍。

2.政策限制。由于传媒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属性,为了保证党和国家对传媒的绝对控制,国家对传媒产业的资本运营设置了一些政策性障碍。如民间和国外资金不能进入传媒的核心业务(采编、广告等)、进入传媒的业外资本不能掌握经营决策权,以及新闻出版单位不得以出版权进行合作和融资等。受这种政策的限制,许多投资传媒的社会资本都不敢大笔投入,而是采取一种观望的态度,这影响了对传媒业进行投资的力度。例如,在风险投资领域,由于广播、电视、平面媒体、有线网络和内容制作等政府的管制比较严格,政策面上存在着诸多限制,所以风险投资介入的力度就比较小。

(二)传媒产业的本质核心业务尚未能进入资本运营的范畴

目前我国传媒产业的资本运作是建立在经营业务和编辑业务两分开的基础上的,所谓资本运营也只是施展于经营性业务范围之内,而传媒产业的本质核心业务(编播、出版等内容业务等)并未进入资本运营的范畴。一方面虽然有一些所谓的“传媒企业”已经上市,但其经营范围却并非传媒的本质核心业务,而是一般性媒体服务或增值服务。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传媒企业的大量资金流向并分散于与内容产品开发、制作无关的领域,这不仅影响了传媒核心业务的发展,同时也使得剥离了核心业务的传媒企业难以对投资者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另一方面,虽然上市公司并不包含媒体的采编业务,但由于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同质竞争严重,后者对前者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市场风险也被人为加大。这不仅影响到上市公司建立透明、公开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也不利于投资者全面评估上市公司真实的赢利能力,降低了传媒行业的投资吸引力。

(三)传媒产业的资本运营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传媒产业的资本运作离不开法律的规范。目前的问题在于虽然我国并不缺乏针对一般公司资本运作行为的法律法规,但却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传媒产业资本运作的特殊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媒体在开展资本运作的过程中只能自己试探、摸索,这就难免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虽然目前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但这些政策多是针对传媒产业资本运作的某一个问题或某一个领域而制定的,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这也给传媒产业的资本运作造成了很大麻烦。

除上述问题之外,我国传媒产业的资本运作还存在着资本运作市场化程度低、整体水平落后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市场化融资方式,如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文化产业基金等,在我国传媒产业资本市场上基本上还是空白。

要扫除我国传媒产业资本经营中存在的障碍,一是要进一步深化传媒业的体制改革,打破条块分割,从体制上扫除传媒产业资本运营的障碍;二是在政策上要进一步拓宽传媒业投融资的渠道,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传媒产业;三是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传媒产业的各类资本运营行为予以明确的规范。以确保传媒产业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基于本书的主旨,最后一点是本章要探讨的主要问题。限于本书的篇幅,以下笔者仅对传媒的股份制改造、并购、集团化、股票上市等主要资本运作形式的法律规制问题予以探讨。

第二节 传媒产业资本运营的法律规制(一)

一、传媒产业股份制改造中的法律问题

所谓股份制改造,就是对企业现有的各种资本数量和资本所有者的构成,进行重新的组合与调整。转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实现股份总额的扩大化和股权所有的多元化。对传媒进行股份制改造有助于弱化政府对传媒企业的直接干预,优化传媒企业的资本结构,促使媒体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使传媒企业成为真正独立的、具有活力的市场经营主体。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媒体的股份制改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经营性媒体整体进行股份制改造;二是媒体的经营性资产经剥离后进行股份制改造。

传媒产业股份制改造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例如,股份制改造的程序、股份制改造后的法人治理结构、非公有资本投资入股传媒业的限制,股份制改造中国有资产的保护、股权结构比例等。前三个问题在本书中已有涉及。这里只对股份制改造中的股权结构、出资方式以及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予以分析。

(一)关于股权结构

由于传媒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无论是媒体的经营性资产剥离后进行的股份制改造,还是经营性媒体的整体改造,都要在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之下进行。根据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在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但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此外,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