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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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广播电视许可制度(1)

内容提要:广播电视许可制度,主要介绍了广播电视的许可事项、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力求让读者把握广播电视许可制度的国际通行性,理解新闻自由、广播自由并不等于人人均可以拥有新闻机构、广播机构。

许可制度是各国广播电视法都规定的行业准入制度,是广播电视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实施许可的主要形式有:许可证、执照、特许状、批准书、注册登记、资格证书、特许权协议、授权合同等。尽管许多国家宪法都规定了新闻自由、广播自由、言论自由,但是世界上并没有一个国家保证人人都能开办广播电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广播电视开办权由国家垄断,发达国家和另一些发展中国家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广播电视,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须经监管部门许可同意,才能开办广播电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各国为什么对广播电视实行准入许可制度? 主要的原因有:一是广播电视频率资源有限,防止让稀缺的频率资源浪费在不善于经营的人手里,需要政府予以许可把关;二是广播电视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防止让犯罪分子或缺乏社会公德的人进入广播电视领域,需要政府予以许可把关;三是广播电视承载着相当大的社会责任,应当挑选合格的经营者进入,需要政府予以许可把关。

第一节广播电视许可事项

各国对广播电视业务的分类不尽相同,因此,各国广播电视许可事项也不尽相同。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对服务的分类,视听服务部分包含了广播与电视服务、广播与电视传输服务。各国广播电视许可事项主要涵盖广播电视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和广播电视新媒体服务。我国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将广播电视分为广播电视服务和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将广播电视服务分为广播服务(广播电台、其他广播服务)和电视服务(电视台、其他电视服务),将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分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服务、有线广播电视接收)、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无线广播电视接收)和卫星传输服务(卫星广播电视传输、直播、覆盖服务,卫星广播电视接收服务,卫星广播电视监测服务)。一般来说,广播电视市场越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越少。

一、境外广播电视许可事项

对于政府开办的广播电视机构或者公共广播电视机构,一般都由法律授权特许经营。比如美国国际广播法授权美国联邦政府开办美国之音等国际广播电视业务;日本广播法特许日本广播协会为公共利益的法人,以在日本全国普及广播为目标;韩国广播法授权成立韩国广播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公共责任;瑞士广播法授权瑞士广播公司取得播送全国性节目和播送面向各个语言区节目的特许权;英国女王宣布的关于续延英国广播公司的皇家特许状授权英国广播公司作为独立的公共法人实体,根据皇家特许状、英国贸工大臣颁发的执照、民族遗产大臣订立的协议的规定,提供广播电视服务。我国台湾地区通过法律“中央广播电台设置条例”、“公共电视法”特许设立中央广播电台、公共电视台。

对于商业广播电视服务,一般由法律授权监管机构进行分类许可。各国对商业广播电视服务进行许可的主要分类有:

一是按照技术手段和传播载体的不同分别实施许可。美国、法国、日本、韩国、印度等许多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了这种方式。比如美国的广播电视业务许可事项主要有:(1)地面无线广播电视服务许可,包括地面数字高清晰度电视许可。

美国FCC将无线电频谱分成若干部分,其中一部分频段指定为广播电视使用,再将这部分频段细分为三组:一组留给标准(或调幅)广播电台,另一组留给调频广播电台,第三组留给电视台使用,然后进行分配许可。(2)多频道多点位分配服务(Multi-channel Multi-point Service,简称MMDS)许可。人们对多频道多点位分配服务常常称为无线电有线电视。FCC从1983年开始给多点位分配服务分配了8个微波频道,可以传送30个左右的电视频道,随着数字压缩技术的应用,可以传送两三百个电视频道,对有线电视系统形成一定的竞争。获得FCC许可的多频道多点位分配服务经营者不必取得州或市镇当局的特许批准。(3)直播卫星(Di-rect Broadcast Satellite,简称DBS)许可。FCC于1982年颁布了直播卫星经营者的临时指导准则,对直播卫星经营实行许可,许可证期限为5年。(4)有线电视系统建设经营许可。按照美国1984年有线通讯政策法的规定,有线电视系统建设经营的特许权归于州和地方当局行使。(5)开放视频系统经营许可。针对电话公司建立开放视频系统,提供有线视频服务,FCC依联邦通讯法的规定实施许可。

韩国的广播电视业务许可事项主要有:(1)地面广播电视业务;(2)综合性有线广播电视业务;(3)卫星广播电视业务;(4)节目提供业务;(5)有线转播业务;(6)有线音乐广播电视业务;(7)电子公告牌广播电视业务;(8)信号传送网络业务。印度对下列广播电视服务颁发许可证:(1)地面广播电台;(2)地面电视台;(3)卫星广播电台;(4)卫星电视台;(5)直播卫星广播(DTH);(6)地方广播电视台。我国台湾地区的广播电视许可主要包括:(1)电台架设许可证;(2)电台执照;(3)广播执照;(4)电视执照;(5)节目供应事业许可;(6)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筹设许可证;(7)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营运许可证;(8)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执照。

二是按照覆盖范围和服务方式的不同分别实施许可。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采用了这种方式。比如澳大利亚广播法将广播电视服务分为全国性广播电视服务、商业性广播电视服务、社区广播电视服务、订户广播服务、订户窄播服务、开放式窄播服务。对于全国性广播电视服务,澳大利亚法律授权由澳大利亚广播公司、澳大利亚特别广播公司提供,以及根据《议会会议情况广播法案》所提供。对于商业性广播电视服务、社区广播电视服务、订户广播服务、订户窄播服务、开放式窄播服务,由澳大利亚广播管理局实施许可。商业性广播电视服务是指以赢利为目的、以广告收入为主要经费来源、一般公众可以自由而普遍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服务。社区广播电视服务是指不以赢利为目的、只向社区提供、一般公众可以自由而普遍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服务。订户广播服务是指一般公众均可以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服务,但必须缴纳订费。订户窄播服务是指以特殊需求的受众为服务对象、只能被有限接收、只向有限的场所提供服务、只有在缴付订费后方可接收到、节目不具有普遍吸引力。开放式窄播服务是指以特殊需求的受众为服务对象、只能被有限接收、只向有限的场所提供服务、节目不具有普遍吸引力。瑞士广播电视法规定了全国范围的广播许可、语言区范围的广播许可、地方广播许可、区域广播许可、国际广播许可和节目转播许可等。我国香港广播条例规定由广播事务局许可的电视业务包括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本地付费电视节目服务、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和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

二、我国广播电视许可事项

我国广播电视行政许可事项很多,覆盖了广播电视各环节和相关领域。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国家广电总局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我国广播电视审批项目共27项:其中,(1)行政法规设定的11项;(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中设定的12项;(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4项。

上述27项审批项目涵盖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等各个环节,既包括了传统的广播电视传播活动,又包括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活动,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广播电视业务准入审批。广播电视业务活动主要包括节目制作、节目播出、节目传输等活动。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出机构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等无线传输发射机构均由国家开办经营,没有对民营资本和外资开放;广播电台、电视台在确保节目终审权和播出权的前提下,可以与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合作开办非新闻宣传类的节目栏目。目前,我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已经对内资和外资开放,初步形成多种投资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民营节目制作机构已经成为我国影视制作业的重要力量。为了规范节目制作、播出、传输等业务活动,我国实行准入许可制度。主要审批项目有:(1)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审批;(2)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3)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4)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5)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6)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批准;(7)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批准;(8)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9)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批准;(10)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11)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批准;(12)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13)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14)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15)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16)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及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志、识别号审批;(17)电视剧片审查;(18)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审批;(19)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20)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21)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

第二类是广播电视设备设施审批。为了保证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质量,我国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制度。为了保证广播电视设施的合理使用,我国对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审批项目有:(1)进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证明核发;(2)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3)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4)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5)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第三类是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资格准入。为了保证广播电视新闻记者、播音员和主持人的基本素质,我国对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通过资格考试、执业注册等方式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