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行政许可项目过多问题,国务院组织清理取消过许多审批项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789项,其中涉及广电的有3项(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审核、音像资料机构设立审批、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认可)。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取消了406项,其中涉及广电的有3项(广播影视科技发展项目成果认定、直属各单位举办参加各类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展览会审批、举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交流会和研讨会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385项,其中涉及广电的有2项(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认定、举办全国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批准)。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了128项,没有涉及广电的审批项目。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取消了电视剧题材立项审查。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广播电视许可事项还是过细过多:有的许可事项存在交叉,比如视频点播业务许可、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就存在交叉问题,从字面上看,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包括了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和视频点播业务。有的许可事项存在重复,比如设立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需要申请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无线)和无线电台执照三次许可。有的许可事项存在对象不准的问题,比如视频点播本是有线网络的一种功能,视频点播业务许可最初适用的对象是宾馆饭店的有线电视网络系统,而后引申到适用电台、电视台,但是绝大多数电台、电视台本身没有有线网络,从而造成许可对象与业务开展脱节。为此,应当按照加强管理、保障权益、加快发展的原则,对我国广播电视许可事项进行归并,主要包括:(1)广播电视台(站)许可;(2)节目制作经营许可;(3)付费频道经营许可;(4)有线广播电视经营许可;(5)卫星广播电视经营许可;(6)无线发射台、转播台许可;(7)电信网、互联网提供视听节目服务许可;(8)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许可;(9)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10)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第二节广播电视许可条件
许可条件是广播电视行业准入的“门槛”,一般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开。相对而言,发达国家对进入商业广播电视领域的“门槛”较低,发展中国家对进入商业广播电视领域的“门槛”较高。从历史看,许多发达国家最初只允许设立公共广播机构,而后允许设立商业广播机构,并逐渐放松管制,逐步降低准入商业广播电视的“门槛”。
一、境外广播电视许可条件
商业广播电视包括了地面广播电视、卫星广播电视、有线广播电视等领域,各领域的许可条件不同。地面广播电视最早出现,开路播放,免费接收,对社会大众特别是青少年具有普遍的影响,因此,许可条件更加严格。对于地面广播电视业务的许可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合格
对于申请人的条件,许多国家要求为本国的公民或法人实体,同时规定了必要的品质,禁止或限制正在服役的罪犯、正在接受处罚的违法者、被宣告破产尚未恢复者、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等进入广播电视领域,禁止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外国政府进入本国广播电视领域。比如美国联邦通讯法第310条规定:非本国公民、外国政府、外国公司,任何其官员或负责人是外籍人的公司,或1/5以上的资本总额由非本国公民拥有的公司,不得持有广播电视许可证。澳大利亚新闻集团创始人鲁伯特·默多克为了进军美国电视市场,不得不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放弃其澳大利亚国籍而加入美国国籍就是例证,而今默多克在美国控股拥有了福克斯电视网、直播卫星公司等广播电视机构。还有些国家禁止公民个人(非公司法人)、政府政党经营广播电视。比如韩国广播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中央、地方政府或个人不得经营广播电视业务或信号传送网络业务;第8条第9款规定:政党不得拥有广播电视运营商的股份或权益股份。印度广播法规定了没有资格获得广播电视许可证的10种自然人或机构:(1)非印度国民;(2)由非印度国民参与的合伙经济组织;(3)没有在印度设立的公司;(4)外国人持股49%以上、管理控制权不属于本国持股者的印度公司;(5)政府和地方管理机构;(6)政党和宗教组织;(7)公共基金组织;(8)广告公司及其附属机构;(9)报业业主;(10)拥有一家报纸20%以上股权的个人。
2.经济能力达标
地面广播电视频率资源有限,不应当浪费在没有经济能力的经营者手中。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具备开办广播电视的经济能力,同时要具备在广播电视开播后维持一定时间开销的经济能力,一般对开办广播电视所需的资产设备、资金数量规定了最低的标准。比如我国台湾“广播电视法”规定了设立商业电台、商业电视台的最低资本额是:调频广播电台为新台币5000万元,调幅广播电台为新台币5000万元,电视台为新台币3亿元。
3.技术条件可行
开办地面广播电视,须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是当地尚存可用于广播电视的无线电频率。二是广播电视发射功率、发射天线高度、发射时间符合规定的要求,不会对其他正常业务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三是开办广播电视所需的设施设备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
4.节目设置合适
由于地面广播电视具有一定的地域性,许多国家和地区要求广播电视开办人在节目设置方面,必须符合本地化、大众化、多样化的要求,维护当地居民的公共利益,维护文化的多样性。比如瑞士广播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当同时提交的申请数目超过了一个播放地区的频率数时,优先权将给予大部分节目是自己制作的、有利于舆论和文化多样化的、与当地服务最为密切的申请。
5.所有权多元
为了保障宪法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防止出现舆论一律、思想僵化、市场垄断,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地面广播电视所有权进行了限制,规定地面广播网、电视网在全国的覆盖人口不能超过的比例,限制在同一市场内拥有电台、电视台的数量,限制在同一市场内地面广播电视经营者同时拥有有线电视系统、报纸杂志等其他媒体。比如美国法律规定一个人或一个公司拥有的地面电视台在全国覆盖不能超过35%以上的美国家庭。
6.社会责任必需
由于广播电视的社会影响力很大,一些国家对开办广播电视规定了相应的社会责任:一是节目不能出现暴力、淫秽等法律禁止的内容。二是对青少年儿童实行特殊保护,要符合节目分级加密、广告播放时间限制等要求。三是用工方面要平等对待少数民族,要为当地提供就业机会。
二、我国广播电视许可条件
我国广播电视行政许可项目较多,各事项的许可条件不同。我国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放、传输等主要环节许可条件的规定分别是:
1.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条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2.设立广播电视站的条件
广播电视站是指市辖区、乡镇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申请设立的在本辖区、本单位范围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按照《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5)有必要的场所;(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许可条件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以及地市级以上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广电集团)可以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仅限于该证标明的剧目使用)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许可证申领登记表;(3)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4)编剧授权书;(5)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作机构的资质证明;(7)制作资金落实证明。在京的中央单位及所属机构申请的,向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电视剧制作机构连续两年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