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动植物检验检疫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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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入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4)

⑦从美国输入牛的检疫和卫生条件(1995.06.30)。

⑧从美国输入牛胚胎的检疫和卫生条件(1995.06.30)。

⑨从美国输入貂的检疫和卫生条件(1989.12)。

⑩从美国输入牛胚胎的检疫和卫生条件(1995.06.30)。

1从美国输入牛胚胎的检疫和卫生条件(1995.06.30)。

2从美国输入貂的检疫和卫生条件(1989.12)。

3中国农业部和美国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从美国输入猪精液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1997.02.03)。

4从美国输入兔的检疫和卫生条件(1991.10.14)。

5从美国输入牛精液检疫卫生条件议定书(1999.04.07)。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芬兰输入牛的检疫和卫生条件(1987.09.17)。

7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芬兰输入狐狸的检疫和卫生条件(1997.02.27)。

8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加拿大输入牛的检疫和卫生条件(1993.12.03)。

9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加拿大进口肉牛检疫的谅解备忘录(1997.04.09)。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加拿大输入猪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1998.04.08)。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加拿大输入牛肉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1997.03.26)。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加拿大输入猪肉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1997.03.26)。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加拿大输入动物和动物遗传物质的谅解备忘录(1995.07.11)。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加拿大输入犬的检疫和卫生条件(1993.12.02)。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加拿大输入的动物在运输中有关检疫问题的谅解备忘录(1997.14.09)。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加拿大输入牛精液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1998.04.08)。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加拿大输入鸽和观赏鸟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1998.04.08)。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加拿大进口貂的卫生检疫条件(1988.04.03)。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加拿大输入种禽种蛋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1997.04.09)。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加拿大输入平胸鸟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1995.07.11)。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加拿大进口冻鸡产品的检疫卫生条件(1990.12.03)。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加拿大输入牛胚胎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1999.04.16)。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加拿大输入猪胚胎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1999.04.16)。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加拿大输入猪精液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1999.04.16)。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关于中国从加拿大输入牛精液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2002.09.18)。

36关于中国从澳大利亚输入牛精液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2001.11.01)。

37关于中国从澳大利亚输入牛胚胎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2001.11.01)。

38关于中国从澳大利亚输入美洲驼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2001.11.01)。

39关于中国从澳大利亚输入牛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2002.10.17)。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关于中国从澳大利亚输入牛精液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2001.11.01)。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关于中国从澳大利亚输入牛胚胎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2001.11.01)。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关于中国从澳大利亚输入美洲驼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2001.11.01)。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关于中国从澳大利亚输入牛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2002.10.17)。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关于中国从澳大利亚输入绵羊/山羊肉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2003.06.26)。

与我国签订了单项动物精液或胚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国家,可以向我国输出有关动物精液或胚胎,并必须按照议定书的要求对输出的精液或胚胎实施检疫。如果输出国家发生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时,例如某个国家发生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我国将发布公告禁止该国家的反刍动物精液和胚胎进境,尽管议定书并未废止。没有与我国签订动物精液、胚胎检疫议定书的国家,不能向我国出口动物精液、胚胎。

我国尚未与任何国家签订出口动物精液、胚胎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进境精液、胚胎的检验检疫

1.登记

进境精液或胚胎的使用、存放单位,在办理检疫审批前,应在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记。

2.检疫审批

输入精液、胚胎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引进精液、胚胎的合同或有关协议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时,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到进境精液、胚胎的存放、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和货物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初审机构将所有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符合检疫审批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每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只允许进口一批精液或胚胎。

3.产地检疫

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动物精液、胚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均明确规定我国对输入的精液、胚胎实施产地检疫。产地检疫的措施有两种,一是国家质检总局选派兽医人员赴输出国进行产地检疫;二是对输出精液、胚胎的人工授精中心或胚胎移植中心或农场,实行注册登记,对已经在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人工授精中心定期进行考核。

4.报检

输入动物精液、胚胎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进境前30d分别向入境口岸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一联原件和贸易合同或有关协议。

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报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收取有关检验检疫费用。无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不受理报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不受理报检,货主应重新办理检疫审批。

5.现场检验检疫

输入的动物精液、胚胎运抵入境口岸时,检验检疫机构派检疫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内容包括:

(1)查验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检疫证书,核对检疫证书内容、格式、出证机关是否与我国与输出国签订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相符。

(2)查阅产地证书、运行日志、货运单、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等,了解货物的启运时间、港口、途径国家和地区,并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有关要求进行核对。

(3)核对货物与检疫证书等单证是否相符。

(4)检查装载容器是否发生泄漏。

(5)检查装载容器内的液氮状况,是否需要补充。

(6)如果装载容器上施加了封识,核对与检疫证书所证明的是否相符。

现场检疫合格后,同意卸离运输工具。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调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地点实施检验检疫。

如果进境精液或胚胎装载容器发生泄漏或需要补充液氮时,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更换容器或补充液氮。

凡无检验检疫证书或证书无效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由国家质检总局与输出国主管机关根据双方签订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来确定进境的精液或胚胎是否合法,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对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擅自将进境精液或胚胎卸离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未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指定的路线运输的,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进境精液或胚胎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如果精液或胚胎进境时输出国突发动物疫情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关公告、禁令,对进境精液或胚胎进行处理。

6.实验室检验检疫

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的,按照有关规定或双边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采取检疫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对精液来讲,采样标准以每头供精动物一次采精为一个单位,每个采精单位取3支冻精合为一个样品进行实验室检疫,具体采样数量根据供精动物数量、采精次数(根据检疫证书和精液有关资料)和实验室检验项目确定。采样需留存复检样品。

7.检疫处理

(1)进境动物精液、胚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使用。

(2)进境动物精液、胚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来自同一供精动物的精液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根据需要出具《兽医卫生证书》,供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国外索赔。

(3)进境动物精液、胚胎需做检疫处理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

8.检疫监督

进境动物精液、胚胎的存放、使用单位的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精液、胚胎的存放、使用和后裔实施监督管理,存放、使用进境精液、胚胎的单位应做到:

(1)输入的精液、胚胎应单独存放。

(2)建立以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负责精液、胚胎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的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定防疫制度和落实制度的措施。

(3)输精、胚胎移植过程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

(4)建立精液、胚胎使用记录,记录应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单位、使用数量。

(5)精液、胚胎的后裔应给予标识,并建立饲养档案。

(6)精液、胚胎使用完后,总结使用情况,报检验检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