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出境动物检疫
为了促进我国动物出口贸易的发展,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信誉,拉动我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做好出境动物检疫工作。
一、定义
出境动物系指我国向境外的国家或地区输出的家畜、禽类、伴侣动物、观赏动物、毛皮兽、水生动物、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驯化或未驯化的野生动物、实验动物等。
出境动物输出前应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和《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检疫内容根据双边动物检疫协议、协定或动物检疫议定书、输入国的兽医卫生要求并参照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确定。
出境动物检疫一般包括监督管理、报检、产地检疫、隔离检疫、实验室检验、出境现场检疫等方面。
二、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关对大批量、经常性输出动物的生产企业及中转包装场进行常年性、全过程的检疫监督管理,并实行出境动物检疫许可证制度。
(1)注册申请拟大批量、经常性输出动物的企业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向所在地或附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供企业的有关资料,如企业营业许可证、饲养区或中转包装场平面图、兽医卫生制度、检疫防疫管理制度等。
(2)检疫考察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到企业注册申请后应派员前往输出动物企业进行实地检疫考察。经考察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准予经营输出动物业务,并发给出境动物检疫许可证。
①饲养场须在非动物疫区,周围无畜牧兽医单位、屠宰场、生物药厂、远离农贸市场、居民区、交通主干道,并有围墙与外界环境隔离。
②场内有完整的防疫设施和条件,有专职兽医或水产防疫人员,有切实有效的兽医卫生制度和措施。
③场内动物养殖区设计布局合理,便于防疫消毒。
④生产区与办公生活区严格分开,出入生产区人员、物品均须经过淋浴、更衣、消毒。
⑤有可供隔离检疫用的动物舍、池及附带设施,其条件符合《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⑥有对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生产区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和手段。
⑦场内饲养的动物有科学的免疫程序,历年未发生过严重的传染疫病。如进口有要求,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输出动物企业可以接受进口国兽医官员考察,并申请该国的注册登记。
(3)日常监管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登记的输出动物企业进行经常性抽检和年审或定期采样检验。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注册企业及时整改,未能改正并严重影响输出动物检疫的,要吊销其出境动植物检疫证书并中止其输出动物业务直至整改完毕为止。
(4)运输检疫监管出境动物输出时,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管输出动物企业到离境口岸的运输工具、中转场地的防疫消毒工作,必要时可派员监督押运至出境口岸。
三、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出境前60d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预报,并提交与该动物有关的资料;隔离检疫前一周持贸易合同、信用证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实行检疫监管的输出动物生产企业出示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规定保护动物应有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输出观赏鱼类须有养殖场供货证明、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和委托书。出境伴侣动物,离境前持出境前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到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每位出境旅客限带1只伴侣动物。出境观赏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出境前30d持贸易合同或演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信用证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四、产地检疫
输出方有要求的,可在产地对输出动物进行检疫。产地检疫可由县级以上的检疫部门(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和我国的有关规定实施并出具检疫证书。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视需要到产地了解、参加或监管检疫工作。
(1)产地检疫包括如下内容:
①流行病学调查。
②临诊检查:精神、饮食欲、运动、皮肤、可视黏膜、排泄、常规检查如心跳、呼吸、体温的检测等。
③筛选动物:将临诊检查合格,并符合贸易合同要求的动物集中饲养,进入下一个检疫程序。
(2)水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包括:
①调查养殖场内近期有无传染病发生,有无传染病流行史,水质是否被污染。
②养殖场附近水域有无传染病发生,水质是否被污染,是否出现赤潮。
③养殖场是否有健全的防疫管理措施和档案。
④对养殖场的动物进行现场观察。
五、隔离检疫
输入方有要求的,出境动物应隔离检疫30d。
隔离场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定。动物在隔离场集结完毕17d后采取动物的血液,必要时还可采取咽部黏液、阴道分泌物、包皮囊冲洗液、肛门拭子等送实验室检验。同时还要进行临诊检查和专项检查。
六、实验室检验
实验室检验是出境动物检疫的重要部分,是检疫出证和检疫处理的主要依据。其试验方法、操作程序及判断标准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无国标、行标的,可参照国际通用方法进行。如果进口方有试验方法的要求并已订入有关协议或合同的,可按进口方要求进行。
七、现场检疫
产地检疫、隔离检疫、实验室检验均为合格的动物,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管下运至出境口岸,并进行出境前的现场检疫。主要内容有:现场清理、消毒、查验单证、临诊检查。
八、供港澳活动物检疫
1.监督管理
对供港澳活动物的监督管理包括对供港澳活动物生产厂(场)的注册、备案管理,对供港澳活动物所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及销售企业的注册管理,对动物由厂(场)运出至出境口岸的运输过程的监督管理及对动物在口岸停留期间的监督管理。
(1)对饲养厂(场)的注册、备案管理。
饲养供港澳活动物的饲养厂(场)必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厂(场)进行资格审查并就兽医卫生条件、生产过程等方面进行检疫考核。考核合格后准予注册并发予注册登记证及相应的注册场资格标记工具(如针印机等),确定其为供港澳活动物定点生产厂(场)。在出口动物前还需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备案档案,记录出口情况。
建立《检验检疫管理手册》,记录注册厂(场)饲养动物的免疫情况、药物使用情况、疫病诊治情况、饲料与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及检验检疫人员对注册厂(场)进行检查的情况等内容。
建立注册厂(场)的年审、定期检查及抽查制度。
建立检疫监督申报制度,注册场定期将生产计划、生产情况、出口计划、出口情况及免疫情况、疫病诊治情况、药物使用情况、饲料及添加剂使用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汇报,如有重大疫情应及时汇报。
(2)对供港澳活动物所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及销售企业实施注册管理。
供港澳活动物所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生产厂,购于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销售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企业的生产及经营行为进行检验检疫监督,并对其生产及销售的饲料及添加剂进行检验检疫,确保供港澳活动物使用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3)对供港澳活动物运输过程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为了防止已经过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活动物在运输过程中被非法调换,防止供港澳活动物在运输途中被感染或传播某种疫病,防止押运途中不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规定使用药物、饲喂饲料,必须对供港澳活动物的运输过程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2.报检
供港澳活动物的报检分为产地报检与出境口岸报检。
3.产地检疫
产地检验检疫在受理供港澳活动物注册饲养厂(场)的报检后对港澳活动物实施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可根据需要实施临诊检查、实验室检验及隔离检疫。经临诊检查、实验室检验、隔离检疫合格的供港澳活动物,由检验检疫机构人员监装后准予发运。
4.隔离检疫
隔离检疫期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动物种类及有关检疫要求来确定。隔离期间严格进行临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5.实验室检验
实验室检验的内容根据内地及香港、澳门方面对供港澳活动物的检疫要求及贸易合同中的有关检疫要求确定。
6.现场检疫
现场检疫是指活动物出境前须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复检。
§§§第二节出境动物产品检疫
一、定义
出境动物产品检疫系指来源于国内饲养或野生动物、禽类、两栖类、爬行类、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从国外来料加工后再出口的动物产品依法实施的检疫。
二、报检
1.报检时间
一般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10d报检。特殊产品根据不同情况另论。
2.报检单证
凡出境动物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填写一份加盖报检单位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随同报检单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递交的单据还需有:
(1)贸易合同或协议书。
(2)信用证或反映国外(或境外)有关检疫要求的函电。
(3)有关票据。
(4)装箱单(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内装货物一致的件装货物不需要)。
(5)生产企业检验检疫报告或当地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6)报检单(于检疫合格后交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盖检验检疫印章,发还报检员凭此报关)。
(7)特殊单证,如果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内某种属于国家级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公约中的中国物种的动物,报检时必须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3.报检口岸
出境动物产品,启运地位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的,直接向口岸机构报检。须由内地(启运地)转运到出境口岸的动物产品,均由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产品运至出境口岸时,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查验放行。
4.变更与撤检
已经报检的出境动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原受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
(1)出境动物产品已经报检尚未检疫,认为原报检内容需做调整的。
(2)出境动物产品已经报检并经检疫或已出具检疫证书,认为原报检内容需做调整且不属于应重新报检范围的。
办理变更手续,应当填写《变更申报内容申请单》并递交与变更内容有关的单证和函电,同时退回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领取的全部单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做出同意变更、复检或不许变更的处理。
三、监督管理
1.注册登记程序
提出申请——实地考核确认——核准登记——公告(通知)。
对输入国有要求来华注册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对外推荐。
2.生产、加工过程中检疫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防疫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必要时驻厂,实施生产加工全过程的检疫监管。包括工艺流程的合理性、科学性;加工废弃物的高温或除害处理;污水排放情况;水质和污水的检验和运输工具的清洗消毒等。
四、实验室检验
(1)出境动物产品的实验室检验应按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进行。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应在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协议书等单证中明确反映出来,以便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输入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检疫要求进行检验,以确保出境动物产品到达进口国家或地区时,能够顺利通关。
(2)输入国家或地区对出境动物产品的实验室检验没有具体检疫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动物检疫规程手册》中的相关实验室方法进行检验。
五、现场检疫
(1)查验有关单证,如贸易合同、信用证、协议书、装箱单、发标、报关单等,核对唛头标记,查验货物产地、品种、数量、质量等是否货证相符。
(2)根据出境动物产品的不同特点及检疫要求,采集样品做实验室检验。
(3)有些出境动物产品在出境前装车、装箱之前,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派官员到现场进行装载容器的消毒处理和监装管理。
(4)出境动物产品的包装、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及污染场地等用0.20%~0.50%过氧乙酸或20%~25%漂白粉溶液进行消毒;需要做熏蒸除害处理的出境动物产品,按有关规定,请专业熏蒸队在口岸检验检疫官员的监督下进行熏蒸处理。
(5)经检验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具《兽医卫生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口岸检验检疫放行印章,准予出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做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