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类、带根观赏植物:仔细检查地上部分是否有害虫和螨类或病害症状,特别要注意检查长势较弱或生长异常株,注意检查个体细小的害虫和钻蛀性害虫;注意不同病害的病状、病征等。地下部分主要检查是否有土壤、烂根、根结和地下害虫等。
接穗、芽条类:注意接穗、芽条的饱满度,病斑、干腐现象。检查芽眼处是否有腐烂、肿大、干缩等症状,有无害虫,特别要注意检查蚧壳虫。
鳞茎、球茎、块根、块茎类:检查是否有腐烂、开裂、疱斑、肿块、畸形、霉斑等,并注意收集所携带的泥土,特别注意装载容器底部是否有土壤和其他混杂物。
试管苗类:检查苗有无病害病状(如斑点、花叶、畸形等)、干焦及培养基是否受污染等。
种子:注意种子是否混有土壤、虫瘿、菌瘿、杂草子和害虫,有无害虫的排泄物和脱皮等。
木材类:对船运入境的木材,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在锚地或进港停泊后进行检疫;铁路运输入境的木材在入境口岸进行检疫。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检查船(车)表层木材有无病变、钻蛀性害虫、一般生活害虫及杂草等。根据木材种类及其病变现象,用手摇麻花钻取一些木屑样品携回室内做线虫鉴定。现场要做好检验记录,如带虫根率、虫种及数量,并将发现的害虫、杂草等携回室内做进一步鉴定。如有必要也可截取部分样品木材做进一步检验。
第一次表层检疫,未发现疫情的,可准许将木材卸至指定的码头或附近的专用货场,在卸货过程中还要进行第二和第三次检疫,其检疫时间,可视卸货进度再定,一般掌握在卸货达到1/3和2/3时进行。发现疫情时,采取相应检疫处理措施。
陆运车装木材可在换装前和换装后各检验一次,对原车过轨的列车,在表层检疫和车体检验合格后,予以放行,至运抵地卸车后再进行检疫。但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在口岸卸货检疫。
对来自与我国有植物检疫双边协定(或备忘录)国家的木材,不得带有双边协定中所列的病虫害。
2.实验室检验
对扦取的植物、植物产品代表性样品和病、虫、杂草子样本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并按生物学特性,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检查和鉴定:过筛检查,解剖检查,透视检查,染色检查,相对密度检查,洗涤检查,漏斗分离检查,直接镜检,吸水纸培养检查,切片检查,分离培养检查,萌发检查,试植检查及分子生物学检测等。
3.隔离检疫
(1)植物隔离检疫的必要性植物隔离检疫,指的是在隔离的情况下培植和筛选繁殖材料,这种隔离检疫能够不让当地存在的病虫害侵入,同时又能不让随着引进的种苗而带来的病虫害向外逃逸,从而能保证引进的繁殖材料不带进口国所没有的病虫害。因此,引进植物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从入境口岸调离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认可或指定的植物隔离场(圃)进行检疫,是当前引种检疫不可缺少的必要手段。
植物隔离检疫对可能传带病毒类病害、细菌病害、某些系统感染的真菌及线虫病害在种子和休眠的苗木上往往表现为隐症,在口岸或实验室内一般不易检出,而在隔离种植、创造有利于病害发生的生态环境条件,有利于对病害的鉴别。
因此,只有通过隔离检疫,才能确定引进的植物种苗是否带有这些危险性病虫草害。
引进种苗带有大量的病原物,在入境口岸抽样检疫时有的不易发现,在隔离检疫圃内有适合于病菌生长的条件,病原微生物可以大量繁殖,经生育期观察、检测,淘汰病株,选留健株或经处理确保无毒、无病的种苗,用其繁殖出健康种苗,交还货主或用做生产。在隔离期间如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和我国尚无记载的病害,便于控制和扑灭。
(2)植物隔离检疫圃的性质和任务经过植物隔离检疫圃的隔离试种,根据检验结果,作出发放健康种苗或进行以下检疫处理的决定:①检疫治疗。如:热疗处理或脱毒处理(主要用于感染病毒的种苗);②延长隔离期限,做进一步观察;③销毁。引进种苗的检疫结果,只有经过种苗整个生长期结束之后才能得出,绝不能急于求成,仓促地放行。
在隔离检疫圃内经过生育期的观察和监测,淘汰病株,选留健株,或经过处理确保无毒无病的种苗,再用这些无毒无病的种苗繁殖出来的健康种苗,才可交还货主。
(3)隔离圃的分级
①国家级隔离检疫圃:引进种苗所传带的病害,具有高度危险性,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传播途径的重要粮、油或经济作物,要求具备封闭或检疫温室等隔离条件。
②专业科研机构隔离检疫圃:引进种苗来自检疫对象流行地区,可能传带的检疫性病毒或其他检疫病害具有兼由介体传、种传或土传等多种传播途径,要求具备检疫温室、检疫防虫网室隔离检疫条件。
③由检验检疫机关所核定的隔离检疫圃:引进种苗来自检疫对象疫情流行地区,可能传带的检疫性病害主要经由种苗传播或兼土传,但非介体传。需要具备检疫温室,检疫网室作为隔离条件。
(4)进入隔离检疫圃试种的种苗范围凡属于现行的检疫法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入境的植物名单,因科研特殊需要,取得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后,引进(一定数量)的种苗,引种的材料包括:马铃薯块及其他繁殖材料、大豆、玉米、烟属的繁殖材料、橡胶属的芽、苗、子,榆属的种苗、插条,松属的苗、接穗、水果及茄子、辣椒、番茄、果实等。
凡来自检疫性病虫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或疫区不明的寄主植物,经入境口岸检疫的种苗,认为对我国农业特产存在潜在危险的,需要进入隔离检疫圃检疫的种质资源、农业科研试材或其他植物种苗,就近送入国家级隔离圃隔离试种。如受隔离圃容量限制不能进入隔离圃试种的,可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放在核定的隔离圃内试种。这一类植物种苗是指除以上规定的几大类之外的另一些虽未被列入禁止引进的名单的种类,但它们可能带有的病虫害相当危险。由于名单容量有限,我们不可能将所有可能带有病害的植物都列入禁止入境的名单。
(5)进入隔离圃的品种、种植期限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凡是种质资源、科研试材、小粒种子每品种一般不超过3g;大粒种子,每品种不超过50粒;苗木等无性繁殖材料每品种不超过5株;其他应进入隔离检疫圃检疫种苗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引进种苗种植期限,根据种苗的性质而定。草本植物或1年生的植物种苗,至少1个生长期;但对马铃薯或甜菜,需2年;多年生的植物种苗,如:木本植物及有些草本植物,一般需2~3年或更长;有些果树的苗木需7~8年或更长的时间。以上是对大部分植物作出的一般性规定。
(6)植物种苗隔离检疫圃工作程序引进种苗,经入境口岸检疫,根据《引进植物种苗隔离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出口国家产地疫情、病原传播途径、危险程度,对需进行隔离检疫的种苗,分别进入国家级隔离检疫圃,专业科研机构隔离圃,或由检验检疫机关核定的隔离圃实施隔离检疫。入圃后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①登记:在登记内登记应检材料的基本情况,包括植物名称、产地、数量、引种单位、入境口岸、时间等。
受检要求:有引种审批单(复印件);有符合我国要求的检疫证书(复印件);有检疫调离通知单。
②制定检验方案:由检验主管人员根据受检材料的种类、产地,可能传带的病毒和其他病害种类等制定方案并确定责任检验人员。
初检:
a.在光线充足和防虫的房间内拆包检查是否带有昆虫、菌核、病残体、杂草种子等。据外观形态和症状作出初步判断,去除杂物。
b.种子经软X光机检查其内部是否带虫。
c.对发现有害生物的材料进行除害处理。视材料不同,选用处理方法,如熏蒸、热处理、化学药剂浸泡等。经处理合格的种子暂存冷藏库,苗木则放入薄雾繁殖箱内复鲜。
③种植检验。
a.在防虫和能够保证病害显征的温室或网室中进行种植,每品种种子50粒,无性繁殖材料5株。植株间互不接触。
b.出苗后每天仔细观察并记录,做全生育期观察(包括幼苗期、生长中期、生长后期),发现病株立即挂牌,同时进行电镜检查,接种指示植物或其他实验室检查。出苗个月后根据不同病原每周观察并记录1~2次。
c.若电镜下见到病毒粒体,则选用相应范围的抗血清进行免疫电镜、ELISA、琼脂双扩散测定,必要时做理化特性测定。
d.怀疑是类病毒者,用凝胶电泳法测定。
e.怀疑是检疫性真菌、细菌或线虫病害的,分别进行病原检测和鉴定。
f.选取无症、生长状态良好的植株1~5株,分别接种指示植物,同时做电镜观察,确定无病者(标明株号)交繁殖温室繁殖。整个种植检验过程,视材料不同需1~5年。
④结尾工作。
a.繁殖温室中生长的无病材料,在整个生育期中做3次测试调查。
b.珍贵的繁殖材料,据货主要求,做脱毒处理,生产无毒苗。
c.繁殖的无病材料由繁殖人员或组培人员签字后交检验主管人员签发给货主和作为种质保存或生产。
d.检验的全部档案由责任检验人员整理成册,签字存档。
⑤填写检验报告书:由责任检验人员填写报告书,交检验主管人员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主任签发检验结果单,提交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负责监管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⑥灭活处理:受检后的材料,在检验结束后,由专人负责进行灭活处理。
⑦对已经放行的材料种植情况,必要时由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跟踪调查,在生长期内进行2次。
(7)生产性或贸易性引种的隔离设置生产性或贸易性引种,特别是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对外繁殖种子的贸易,由于数量大,而且直接用于生产不能进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对这些生产性种苗也必须坚持集中隔离种植,集中隔离种植场地应事先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经考核认可后方能引进种植。集中隔离种植物场地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①种植场地要有防护沟,或有山川、河流等自然屏障的隔离带;
②场地周围一定距离内(根据不同作物而定)不得有同一科属的作物;
③灌溉和排水系统应符合检疫和防疫的要求;
④要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病虫害的监视和防治工作。
在隔离检疫或集中隔离种植期间,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同意,货主和种植人对种苗不得擅自调离、处理和使用。如有病虫害发生,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告,并按检疫机关提出的检疫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三)检疫处理和签证放行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检验检疫机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在提单、报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放行章,交货主或其代理人办理报关、提货、发运手续。
对现场检疫或实验室检疫发现疫情,或发现该批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或不符合双边协定中的检疫要求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①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的植物产品,未事先办理特许审批手续的。
②输入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一、二类病虫害,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③输入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病虫害,危害严重并已失去使用价值的。
(2)对于输入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病虫害,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做物理的或化学的除害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入境。
(3)对于输入植物产品能通过限制措施达到防疫目的的采用下列措施处理:采用指定口岸、转港、改变用途、限制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地点、限制加工地点、加工方式、加工条件等。
二、产地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并经输出国有关机关同意或应输出国有关部门邀请,可派员赴产地进行检疫考察,实施产地预检或监装。
§§§第五节禁止入境物
1.禁止入境物的概念
为保护我国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对一些从国外一旦传入可能造成重大植物疫情,给农、林、牧、渔业带来巨大灾害的,由国家颁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规定不准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或可能感染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介体。
2.禁止进境物的基本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下列物品禁止进境:
(1)害虫、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及其有害生物;
(2)病虫害疫情严重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土壤;
(4)1998年,农业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植物检疫禁止入境物名录》规定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3.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地位
规定禁止入境物,是最基本、最彻底的检疫措施,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禁止进境物同危险性病、虫、杂草是不同的,它主要是指病虫害的传带物体。危险性病、虫、杂草,需经检疫认定后,才不准入境,而禁止进境物不需检疫,一经发现即不准入境,直接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如特殊需要必须入境的,应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特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