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动植物检验检疫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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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入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1)

§§§第一节概述

外来有害生物随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传播给人类留下了不少的历史教训。

845年发生在爱尔兰的马铃薯晚疫病大流行,就是突出的一例。马铃薯原产于南美洲,晚疫病病原也发生在南美洲。它可以在马铃薯块上过冬,一旦气候适宜,马上就生成大量的菌丝体,造成马铃薯腐烂,同时生成孢子再次侵染。马铃薯由于品质优良,十分适合人们食用。19世纪30年代,它被大量移植到欧洲和北美,并很快成为人们的主食。特别是在爱尔兰,马铃薯更是大量种植,几乎成为当地唯一的粮食作物。引种初期,尽管晚疫病造成马铃薯几度减产,但由于人们对发病原因一无所知,也就归于天命,虽也撒些草木灰加以防治,但终不能解决问题。1845年,从马铃薯出苗后就遇上了连雨天,正是适合晚疫病菌繁殖的气候条件,只见马铃薯的叶子全长上了一层白霜,没等到收获,马铃薯就全部枯死了。当年爱尔兰由于缺少粮食,病饿而死的不下100万人,有几万人陆续逃往美国。欧洲其他国家当年也是晚疫病重发年,由于没造成绝产,而且对马铃薯的依赖不如爱尔兰人大,状况稍好些。

造成另一个悲剧的是棉红铃虫。它是世界六大害虫之一,是19世纪末首先在印度被发现的。通过棉花贸易于1903年和1913年先后传入埃及和墨西哥,美国的棉红铃虫则是917年由墨西哥传入的。从1911—1935年,由于许多国家从埃及引种长绒棉的种子,而使棉红铃虫得到了迅速地扩散和蔓延。到1940年,该虫害已侵入到全世界79个植棉国家中的71个,其中包括我国。棉红铃虫造成棉花减产的损失,占正常年景产量的1/5~1/4,中美洲一些国家损失更大,为1/3~1/2。埃及棉花的产量由原来的570kg/hm2,1916年已降到390kg/hm2,从1904—1920年,年平均损失棉花一半以上,因品质下降,价格下跌的损失,更无法计算。

甘薯是人们喜欢食用的粮食植物,既可作粮食食用,又可作工业原料,原产于美洲,甘薯易产生甘薯黑斑病,在亚洲首先传到日本,日本育成的“冲绳一号”薯种,是个易感甘薯黑斑病的薯种。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把这个品种向我国东北地区推广,随着日军向我国华北等地的侵占,甘薯黑斑病也随之向全国扩散。扩散到新区的头几年对作物的危害并不明显,由于“冲绳一号”出粉率高,农民还是愿意种植。等到病虫害发展到一定程度,减产已经严重时,再想改种其他品种为时已晚。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对甘薯黑斑病的防治十分重视,曾列为全国十大病害之一,逐渐改换其他品种,疫情虽有所减轻,但至今仍无法根除。据1963年调查,全国23个省市估计每年损失鲜薯仍在500万t以上。另据河南安阳、信阳两地区和安徽北部两个县统计,因喂食病薯,曾有上万头的耕牛中毒死亡。可见近半个世纪此病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严重。

由此可以认为,在科学技术尚未根本消灭这些有害生物之前,只有采取强制性的法律手段防止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的越境传播,才是减少灾害的可行办法。据资料记载,法国里昂地区在1660年首先制定了铲除小蘖并禁止其传入,以防止小麦杆锈病的法令。法国基于引种美国葡萄枝条导致葡萄根瘤蚜蔓延,使大面积的葡萄园被毁的惨痛事实,于1872年率先颁布了禁止从国外输入葡萄枝条的法令。1873年俄国加以仿效。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本国农牧业生产,使其免受外来病虫害的危害,已普遍为众多的国家所采用和接受。

有些外来的植物疫情,如毒麦、假高粱、豚草、阿米草、曼陀罗在超量的情况下,也会造成严重的人畜中毒后果。另据国外报道,关于杀人蜂、螺旋蝇以及许多疫病媒介昆虫如库蠓类等,由于其对人类安全构成较大的威胁,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许多动植物的检疫问题,或因疫病的突发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有时还惊动了政府首脑出面解决。

入境动植物检疫通过其宏观调控作用,防止由于外来疫情的侵入而出现正常动植物的生物失衡,从而导致疫情大流行的严重后果。专家估计,我国20世纪70年代发生在林业上的检疫性病虫(美国白蛾、松材线虫、松突圆蚧),其损失远远超过了大兴安岭1987年发生的森林火灾。我国为控制以上新传入的外来疫情,阻止其扩展蔓延,进而达到根除的目的,每年投资数百万元资金。与此同时还需警惕由于大量使用农药,可能引起的环境污染以及对有益昆虫——害虫天敌的伤害而形成恶性循环的后果。按照自然界的规律,动植物(包括昆虫、微生物等所有生物种类)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保持生态平衡,如一旦有外来的病、虫种类被人为地传到新的地理区域,特别是对于现代化的农场,那里集中种植数量巨大的植物群体,由于新的寄主作物缺乏抗性,加之当地又没有外来病虫种类的天敌,其结果会形成毁灭性的疫情流行灾害。美国的葡萄根瘤蚜传入欧洲、美国的松材线虫传往日本所发生的后果都说明了这个问题。

农产品的生产安全成为世界各个国家密切关注的问题。植物检疫作为预防性植物保护措施已被世界各国政府所重视和运用,并将植物检疫作为世界农产品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必要手段。关于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措施协议(SPS),明确要求所有参加国的动植物检疫部门保证其动植物检疫从技术到执法管理要符合国际标准,处理的措施开放透明;不应该妨碍贸易,搞非关税壁垒。一个国家在入境检疫方面的法制管理及技术水平,反映其经济技术的水平,也反映其国家的政治地位。

§§§第二节检疫范围

对通过贸易、科技合作、赠送、援助、交换、携带等各种方式入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都应实施检疫。

一、植物

“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包括所有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茎、球茎、鳞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为了避免和广义的植物检疫混淆,通常将这部分检疫物统称为种子、苗木(简称种苗)。判断入境物属“植物”还是“植物产品”的范畴,一是根据进境物的用途,例如:入境玉米子粒,生产加工使用的以植物产品对待,种用的以种子对待。二是进境物的形态,例如:入境观赏植物,虽然没有繁殖的目的,但以活体进境并在入境后的使用过程中,仍以活体植物的形态长期存在,并且其携带和传播有害生物的能力和机会区别于植物产品。所以,归在“植物”的范畴内。

种子、种苗是重要生产资料,也是有害生物远距离传播的主要手段之一。与植物产品比,它传播有害生物的种类多、数量大、几率高。因为种子、苗木本来就是有害生物的自然传播载体,有完善的传播机制,人为传播只不过延长了传播距离。而且传入新区后大部分直接进入田间,使有害生物侵染下一代植物并蔓延。种子、苗木传播和其他传播方式,例如气流传播、昆虫介体传播和土壤传播等相互配合,危险性更大。据测定,有些种传细菌、霜霉菌和锈菌的种子带菌率低至0.001%~0.01%,就足以在一个生长季节内酿成病害流行。因此,种苗的检疫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有些国家规定种苗传带特定病原物的允许量为“0”。

因世界性的种苗资源交流和引进,使得原来局限于一定地区的某些危险病虫害得以随同引种而扩展传播的教训,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曾有过不少先例。例如,20世纪60年代我国大批引进罗马尼亚双杂交玉米种子,由于直接用于大田生产从而引起玉米小斑病在华北地区造成严重危害,有的地区甚至绝产。

种苗传带有害生物的优势和造成巨大的潜在危险,使其理所当然地成为检疫工作的重点,对其检疫和监管要比植物产品严格得多。表现在:国家实施检疫审批制度,控制入境种苗种类、数量、产地等;要求必须有输出国出具的检疫证书和产地证,有的还需附加特别声明。没有这些或手续不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不接受报检;执行检疫严,除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外,有些根据需要进行隔离检疫。因而,耗时相对较长,例如多年生木本植物要求2~3年的隔离检疫期;有害生物允许阈值低,通俗地讲,同一种有害生物出现在种苗上,要比出现在植物产品上处理措施要严格得多。

二、植物产品

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

植物产品包括:粮谷类(包括粮食加工品)、豆类(包括各种豆粉)、木材类(包括各种木制品、垫木、木箱)、竹藤柳草类、饲料类、棉花类、麻类(包括麻的加工品)、子和油类、烟草类、茶叶和其他饮料原料类、糖和制糖原料类、水果类、干果类、蔬菜类(包括速冻、盐渍蔬菜和食用菌)、干菜类、植物性调料类、药材类、其他类等。

三、其他检疫物

这部分包括植物性有机肥料、植物性废弃物、植物产品加工后产生的下脚料和其他可能传带植物有害生物的检疫物。

对易感染害虫的入境动物皮、毛、骨粉等动物产品也应实施植物检疫。

§§§第三节检疫依据及入境条件

一、检疫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疫: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进境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

(2)我国政府与一些国家政府间签订的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双边协定中规定的、签约双方防止通过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出口而传入对方的危险性病虫害名单。在双边协定中,这类危险性病虫害名单一般被称作“检疫性病、虫、杂草”或“植物检疫病虫害”等。

(3)在进口贸易合同及入境种苗检疫审批单中所规定的不得带有的植物病虫害名单,连同出口贸易合同中所规定的病虫害都是在具体工作中需实施检疫的。

(4)中国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入境条件

1.植物

(1)入境植物不得带有国家规定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

(2)入境植物不得带有有关协定、贸易合同中规定的应检病虫。这些病虫多属于我国尚未发现或分布未广的。

(3)引进种子、种苗或其他繁殖材料,需事先提出引种计划,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书》和产地证。

(5)不得带有天然土壤。

2.植物产品

(1)入境的植物产品不得带有我国公布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

(2)入境植物产品应符合有关协定、协议备忘录或贸易合同的规定。

(3)输入植物产品须带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4)不得带有天然土壤。

§§§第四节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检疫

一、入境植物检疫

入境植物检疫包括报检、检疫、检疫处理和放行几个环节。

(一)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凭《报检员证》,在进口货物抵达口岸前或抵达口岸时持下列单证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1)植物检疫审批单;

(2)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3)产地证;

(4)贸易合同或协议;

(5)装箱单;

(6)发票;

(7)提单。

属入境种苗的,如果引种单位和进口单位不是同一单位,还需附有双方签订的委托书,明确主要检疫责任的承担单位,以利于种苗检疫及后期检疫监管的进行。

(二)检疫

.现场检疫

现场检疫是指检验检疫人员在船上、码头及检验检疫机关认可的场所实施检疫,并按规定扦取样品的过程。入境植物、植物产品的现场检疫一般在卸货前及卸货时进行。

检疫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①植物、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包装物及运输工具上有无病、虫、杂草、土壤,并按规定采取样品;

②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检查是否携带病、虫、杂草子、黏带土壤,并采取样品;

③其他检疫物,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虫污染。需实验室检验的货物,样品移送实验室做进一步检验。现场检疫是实验室检疫的基础,现场采集的检疫样品是否合理是影响实验室检疫结果准确性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现场检疫一定要仔细,扦取的样品要有代表性。经检疫发现病虫害并有扩散可能的,及时对该批货物、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现场检疫要根据入境货物不同类别及装载情况采取不同的检疫方法。

种苗:对入境种苗的检疫以批号为单位,无批号的以品种为单位。按其件数的5%~20%,进行抽查,达不到最低抽检量的全部检查。通过肉眼及放大镜直接观察有无检疫性病虫杂草子。如发现有可疑疫情时可适当加大抽查量。现场检疫按规定采取样品。

不同类型的种苗携带有害生物的种类和部位不同,检疫重点也随之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