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概述
一、出境植物检疫的概念
出境植物检疫是指对贸易性和非贸易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以下简称出境检疫物)实施的检疫,出境检疫物在离境前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检验检疫,使其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组织的要求,符合进境国家的植物检疫规定,符合双边植物检疫协定的有关条款,以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信誉。
二、出境植物检疫发展的历程
出境植物检疫工作是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发展的。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农产品贸易主要面对东欧、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为保护各自国家农业生产安全,从1954年开始,前苏联、朝鲜、阿尔巴尼亚、匈牙利、保加利亚、波兰、前民主德国等国家分别与我国签署了政府间《关于农作物检疫和防止病虫害的协定》,规定了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必须经官方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逐步扩大,农业部于1980年3月下发了《关于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的几项补充规定》,要求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原则上根据进口国的要求执行,出口的植物性加工品或某些非植物性产品,有感染病虫可能的,如出口单位申请,也可进行检验。在此基础上,1982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植物检疫条例》,对出口植物检疫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出口植物及其产品,凡有检疫要求的出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证书;经检疫发现有应检病虫的,不准出口或经除害处理后出口。对于被污染的场地、仓库、运输工具、铺垫材料等亦要进行处理”。这一法规使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受检率逐年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出境植物的检疫工作。但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仍未完全纳入法制化管理,有些贸易单位为了逃避支付检疫费用,常有人为瞒报或不报检的现象,使得我国出口植物及其产品运到目的港后,因无我官方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明而被销毁、拒绝入境、除害处理等事件不断发生,给国家造成损失。
随着世界各国对保护本国农业和生态环境的意识逐渐加强,各国普遍对进出境植物检疫进行了立法,为了适应国际惯例和根本改变这种混乱局面,1991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正式将出境植物检疫变成了法律条款加以实施,使出境植物检疫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三、出境植物检疫对外贸发展的促进作用
出境植物检疫在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保护和促进作用。在国际贸易中,农产品贸易始终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灰色禁区,发达国家寻求将本国农产品推向国际市场的同时,他们常采取颁布严厉的检疫法律法规和制定苛刻的植物检疫标准等措施,保护其国内的农产品市场和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侵入。
在出境农产品的植物检疫工作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生了以下变化。一是输入国要求输入农产品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国家增多;二是一些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也趋向具体化,有的要求条件极为苛刻,且含混和不合理,如一些国家在合同或信用证中未提出任何具体的检疫要求,只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但是货物运抵输入国后,对方则拿出苛刻具体的检疫要求加以限制,使植物检疫情况变得极为复杂。
我国农产品要走向国际市场,除了需要产品本身具有质量优势外,还需要植物检疫部门的技术和信誉作保证,以化解其他国家的进口限制措施。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对日本出口哈密瓜的成功。日本政府视中国为瓜实蝇疫区,长期禁止中国哈密瓜进口,通过中日两国植物检疫专家长期艰苦的技术合作与调查论证后,终于使日本国政府修改了检疫法规中的有关条款,解除了禁止进口中国新疆哈密瓜的禁令,使中国新疆哈密瓜顺利进入日本市场。我国植物检疫部门通过加强科学研究,主动与国外检疫部门合作和谈判,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先后打破了日本、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以色列等国对我国出口农产品的限制,使我国的哈密瓜、荔枝、稻草垫、盆景、鸭梨、苹果、蒜苗等进入了国际市场,对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创汇和外向型农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出境植物检疫的发展前景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出境植物检疫在农产品出口贸易中的作用越加显得重要。植物检疫部门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为我国农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一方面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体系管理模式和国外的植物检疫要求,对农业生产进行指导,建立符合国外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优质、高产、无病、低毒的农产品生产体系,这是目前农业发达国家所推行的一种检疫监控模式。另一方面通过与国外植物检疫部门的多边、双边检疫谈判,加强我国农产品出口的解禁工作,不断解除一些国家对进口我国农产品的限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在整个外贸出口货物中占相当的比重。随着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农产品输往的国家和地区已由20世纪50年代的10多个发展到目前世界五大洲0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的农产品生产正在走向产业化、标准化和多样化,出口创汇的农产品仍有极大的潜力尚待开发。植物检疫部门在出境农产品的检疫工作中,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行国际检疫的义务,积极配合外贸工作,外贸部门也要和检疫部门加强合作,积极配合出境植物检疫工作,将会有更多的创汇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第二节出境检疫物的范围和种类
一、出境检疫物的范围
(1)贸易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商品);
(2)作为展出、援助、交换、赠送等的非贸易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非商品);
(3)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产品;
(4)以上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二、主要出境检疫物种类
(1)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等。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是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
(2)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子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等。
(3)其他检疫物废纸、植物性有机肥料等植物性废弃物以及植物、植物产品加工后产生的下脚料等。
(4)货主要求实施检疫的其他物品。
§§§第三节出境检疫物的检疫依据
(1)输往与我国有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按我国所承担的检疫义务,据其有关条款实施检疫。
(2)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植物检疫条款,除按条款要求做针对性检疫外,同时要遵守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有关检疫规定(PQIR)。
(3)如合同或信用证未订明具体的检疫条款,应参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单和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单等有关规定(PQIR)实施检疫。
(4)中国的有关出境植物检疫规定。
§§§第四节出境检疫物的检疫程序
一、报检
输出检疫物应当在检疫物出境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应填写报检单,并随附贸易合同或协议、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生产企业检验报告或当地检疫部门出具的产地证书等。有特殊检疫要求的,要在报检单上注明。
出境濒危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凭国家濒危办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的允许出境证明文件接受报检和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出境检疫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重新报检:更改输入国家或地区,更改后输入国家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改换包装或原来未拼装后来拼装的;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的。
检疫有效期指检疫物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疫合格至规定检疫物出境的期限。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d,因此经检疫后的货物要在有效期内出境。黑龙江、内蒙古、吉林、辽宁、新疆五省(自治区)的植物产品在冬季(11月1日至次年2月底)进行检疫的,检疫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35d。如输入国另有不同要求(荷兰检疫有效期规定为4d),可按对方的要求办理。
二、检疫
1.准备工作
(1)现场检验检疫工具一般应备有规格筛、扦样铲、分样混样布、手持放大镜、刀、标签、镊子、虫样管及样品袋等。
(2)室内检验仪器设备按虫害、病害、杂草实验室的要求配置。
(3)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测鉴定,应在专门的隔离室或使用专项设备进行。
2.审核工作
(1)检疫人员应审核报检单,检查贸易合同等有关单证,索取货物配载图,查对载货储存清单,核对货证是否相符,确定现场检疫时间、地点、人员和方法。
(2)国外收货人信用证中的检疫要求,如与合同、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或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不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确定能否接受或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3.现场检疫
输出出境检疫物在抵达口岸时,检验检疫人员到指定的货物停放场地检疫,核对货单、唛头标志和数量、重量,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及其包装有无受病虫害侵染,并按规定采取代表样品供实验室检验检疫用。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协助开启和恢复包装、取样及除害处理等工作。需要离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所在地检疫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住宿。
(1)对出境植物(指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除在贮运现场检查外,必要时需要到植物种植场圃进行疫情调查。
(2)对生产加工条件要求严格或包装特殊的出境检疫物,除按规定进行堆垛场所考核监管外,根据需要还应在出境检疫物的生产、加工现场实施检疫。
(3)现场核查。出境货物应备货充足、包装完好、唛头标记明显、垛位码放整齐。实施现场检疫时,首先根据货主提供的货位图,查验报检数量,检查货位、唛头标记、批次代号,清点件数,核对质量,检查是否与报检情况相符。
(4)垛表及环境检查。注意出境检疫物堆垛表层、垛脚、周围环境及包装外表和铺垫材料有无害虫及害虫排泄物、蜕皮壳、虫卵、虫蛀为害痕迹等,并做详细记载。
(5)货物检查。
①袋装直观检查:打开应检物包装,通过肉眼或手持放大镜,直接观察检疫物中有无虫体、菌瘿、杂草子或病斑、蛀孔等为害状。
②过筛检查:用不同孔径的规格筛进行筛检,在筛下物和筛上物中仔细检查害虫、伪茧、菌瘿、杂草和植物残体等,装入指形管,携回室内鉴定。
③剖开检查:用解剖刀或剪子剖开植物受害的可疑部分,查找虫体、菌核、菌瘿等。
④倒包检查:将出境检疫物倒出后检查,检查包装内层缝隙有无隐藏害虫。倒包数量从抽样件数中视需要而定。
⑤抽样调查:在现场检查完环境、包装后,针对全批货物抽取样品做进一步检查。
a.所谓“一批”货物是指同一品名,同一商品规格,以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出境检疫物。应按每批进行检查、放行或处理。
b.袋装抽样比例:袋装出境检疫物,以堆垛作为一批,抽样检查袋内是否带有病、虫、杂草、泥土以及异样品种。
在全批检疫物中对每垛按上、中、下部位有代表性地整件抽取样品,抽样分3种比例,分别为该批出境检疫物总件数的0.5%~5%、5%~10%、10%~20%。按上述3种比例抽样的最低数量,种苗类不得少于10件或100株,其余各类不得少于5件;
出境植物(含种苗、其他繁殖材料)抽样,在100件以下取1份样品,101~500件取2份样品,501~3000件取3份样品,3001件以上取4份样品。每份样品的质量根据检疫物大小分为5种,分别为10~30g、100g、500g、1000~1500g、2000~2500g;出境植物产品(非种用)抽样,在1000件以下取1份样品,1001~3000件取2份样品,3001~5000件取3份样品,5001~10000件以上取4份样品,10001~20000件取5份样品,以后每增加20000件样品取份用品。每份样品的质量与上同。
c.散装抽样比例:散积垛位,比照袋装检疫物的垛位检查,抽样检查和扦取室内样品时以100kg比照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