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实行增值税以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均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了销售货物的售价、税率以及税额等,购货方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购入货物已支付的税额,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企业进口货物必须交纳增值税,其交纳的增值税在完税凭证上注明,进口货物交纳的增值税根据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扣税和记账依据。
(3)购进免税农产品或收购废旧物资,按照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或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计算进项税额,并以此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核算
通常,一般纳税人企业应该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并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三级明细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只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
其中,“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最为常用,分别用于核算企业采购物资、接受劳务交纳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为了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避免出现企业用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抵扣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的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经过结转后,月份终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果有余额,只能是借方,只能在进项税额栏,反映企业期末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企业当月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从国内采购商品或接受应税劳务等,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或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库存商品”或“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科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总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做相反会计分录。
【例9-22】江南公司购入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500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00元。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该企业当期销售产品收入为10000000元(不含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货款尚未收到。假如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假定该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材料核算)。
(1)购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银行存款5850000
(2)销售产品:
借:应收账款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0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购入免征增值税货物,一般不能得到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对于购入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商品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9-23】某商场购入免税产品一批,价款100000元,规定的扣除率为13%,货物尚未到达,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进项税额=购买价款×扣除率=100000×13%=13000元借:商品采购8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例9-24】江南公司生产车间委托外单位修理机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修理费用1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溢的进项税额,应与遭受非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或库存商品的成本一并处理。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通常是指购进的货物在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情况下,对内改变用途的行为,如企业下属医务室等福利部门领用原材料等。
【例9-25】华夏公司2013年6月因意外火灾毁损一批库存材料,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的成本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元。同年8月,该企业因维修办公大楼领用原材料5000元,其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为850元。
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6月,因意外火灾毁损一批库存材料: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1700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2)8月,因维修办公大楼领用原材料:
借:管理费用5850
贷:原材料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9-26】江南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500000元,按规定应收取增值税税额850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给买方,款项尚未收到。
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企业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9-27】江南公司从外地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10000元,另外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输费用5000元。货物已运抵并验收入库,按计划成本核算。货款、进项税额和运输费用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增值税税率为17%,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为7%。
江南公司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进项税额=10000×17%+5000×7%=2050元
材料成本=10000+5000×(1-7%)=14650元借:材料采购14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50
贷:银行存款16700
(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当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其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有关货物或劳务的成本。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只需要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专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增值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交纳的增值税,借方余额为多交纳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和劳务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9-28】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13年3月10日购入材料一批,取得的专用发票中注明货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该企业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3月15日,该企业销售产品一批,所开出的普通发票中注明的货款(含税)为20600元,增值税征收率为3%,款项已存入银行。月末该企业以银行存款上交增值税600元。
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3月10日,购入材料:
借:原材料23400
贷:银行存款23400
(2)3月15日,销售产品: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20600÷(1+3%)=20000元应纳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20000×3%=600元借:银行存款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00
(3)月末上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00
贷:银行存款600
二、应交消费税
为了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国家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计征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
消费税的征收方法采取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征收方法。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的应纳税额的税基为销售额,如果企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公式“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款的销售额。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征的应纳税额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属于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属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属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消费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消费税的发生、交纳情况。“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实际交纳的消费税和待扣的消费税;贷方发生额,反映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待扣的消费税。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
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9-29】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原材料),本期销售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其售价为24万元(不含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产品成本为15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产品已经发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款项尚未收到。
根据这项经济业务,企业可做如下账务处理:
(1)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240000×17%=40800(元)(2)应交的消费税=240000×10%=24000(元)借:应收账款280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00
贷:库存商品150000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时,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