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劳动保险
(一)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从1990年开始一直持续至今。1990年参加失业保险单位58户,其中省属企业7户,县属企业18户,机关事业单位29户。参加失业保险职工1974人,征缴失业金7.45万元。到1995年,参加失业保险单位62户,职工2473人,征缴失业金6.55万元。一次性为367名在职职工发放救济金5万元,为8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金0.65万元。1997年参加失业保险单位60户,职工2907人。征缴失业金8.71万元。筹集解困资金8.7万元。1997年“两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开展送温暖活动,为11个单位的240名职工一次性发放了救济金1.20万元,为水泥总厂6名失业职工发放救济金0.39万元,为4名特困离退休老同志解决0.95万元。
从1999年起,开始为失业职工发放救济金和医药费,为118名失业职工发放救济金和医药费12.12万元,拨付下岗职工生活费9万元。
(二)医疗保险
古浪县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变了过去长期以来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截止2005年底,全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188户,参保职工达10130人,其中在职职工8753人,退休人员1377人。累计征缴医疗保险统筹金9902071元,累计支付医药费8501669元。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率按国务院的政策要求一般应控制在职工工资的6%左右。古浪县根据实际情况,2001年实施时实行4%的缴费率,2003年至2006年将单位缴费率调整为5%,职工个人缴费率一直实行本人工资收入的2%。
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县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18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6880元。
七、养老
1951年至1954年,工人退休的处理统一执行政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作退职处理的暂行办法(草案)》。1955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1958年开始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把干部、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统一为一个标准。1978年及其以后,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截止2005年底,全县离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人员913人。
1989年,古浪县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的通知》中,全县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全面实行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建立健全了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从而改变了退休费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旧办法,同时也缓解了企业退休费用畸轻畸重的现象。1992年7月,实行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扩大了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渠道,减轻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增强了职工参与社会保险的意识,为全面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1986年10月1日前,单位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0%缴纳;1986年10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单位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7%缴纳,个人按标准工资的3%缴纳。全民所有制企业(含混岗的集体工)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单位缴纳比例按照“以收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依据离退休费用占工资总额的比例,经历了“三七”、“四六”、“五五”工资总额统筹的发展过程。
1997年,《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公示后,依据《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逐步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古浪县于2002年统一单位缴费比例为20%,同时也统一了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和个人帐户比例。
从1999年起,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防风险能力,先后将19户(个)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2136名职工和1户外资企业的65名员工纳入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为了使个体工商户“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从2000年起允许个体工商户参保。到2006年,全县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92个,职工5130人,其中企业职工3532人,行政事业单位1580人,个体工商户18人,全年发放养老金738万元。
八、城市低保
古浪县共有城镇人口2.7万人,城镇居民收入普遍较低,生活困难。1999年上半年县上正式启动实施城市低保工作,最初保障标准确定为80元/人/月,下半年提高为104元/人/月。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精神,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规范管理,严格操作程序,有效保证了低保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使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2004年实行了社会化发放办法。2005年按照上级要求,连续两次提标,保障标准已提高为138元/人/月。
第六节人事
一、机构
明代,人事劳动由守御千户所吏目管理。清初沿明制。雍正二年(1724)改所为县,由知县直接管理。民国时期由县政府民政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事劳动工作由人民政府一科(后改为民政科)管理。1956年5月设人事科,专管人事劳动,7月即撤消,业务仍交民政科管理。1971年1月,人事劳动由县革委会政治部干部组管理,1974年3月交县委组织部管理。1980年3月复设人事科,专管人事劳动。同年5月设立县编制委员会,管理人事编制。1983年12月2日人事科与民政局合并为民政人事局,人事由其管理,并设立劳动局,专管劳动工作。1984年8月14日人事局与民政局分设,人事工作由人事局专管。
二、编制
明代古浪为守御千户所,由庄浪卫(今永登县)署理,设千总、丰盈仓大使、吏目、大靖仓监收县丞、古浪驿、黑松驿、安远所驿丞各1员;大靖设中军守备千总各1员,把总2员;安远堡、黑松堡、西川堡、泗水堡、土门堡设守备各1员,共有职官15名。所属安远堡、黑松堡、西川堡、泗水堡、土门堡、永丰堡、夹山岭堡、大靖堡、大佛寺堡、小桥堡、定宁寨、沙沟寨、黄羊川古城寨、扒沙营寨等14个堡寨,各有乡官1名。
清初沿明制。雍正二年(1724)改所为县,县署设知县1名,由朝廷任命。服务于知县的门子、皂隶、马快、民壮、禁卒、伞扇轿夫、库子、斗级、马夫、膳夫等公务人员共89名;设儒学训导1名,斋夫、门斗、膳夫等属员9名;设典吏1员,门子、皂隶、马夫等属员6名;把总、守备、都司、经制、游击、教官等武官15名。乾隆二十四年(1759)添设大靖堡巡检1名,皂隶、弓兵等属员19名,加上县以下的20名保正,全县县署系统共有公务人员180名。
民国时期,县政府知事、县长分别由南京政府和甘肃省政府委任;县政府各科科长由县长呈报甘肃省政府有关部门委任。民国初年,古浪县政府设有职官和公务人员68人,其中知事1名,科员3名,警佐1名,大靖警察分所所长1名,教练1名,巡官1名,警备队马步兵58名,管狱员1名,检验吏1名。民国15年(1926),县政府设有职官和公务人员51人。民国35年(1946),全县有公职人员387人。民国37年(1948),全县公职人员增加到403名,其中:职员307名,工役勤杂人员96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行政机关基本上是按照上级定员编制配备人员的。1950年在编干部236名,1953年增至639名,1957年增至1379名。同年开始精简,全县共精简干部656名,编制缩减为723名。1958年在大跃进浪潮中,人员突破编制又发展到1399人。1960年至1962年经济困难时期,精简下放人员519人,编制缩减为880名。“文化大革命”前夕,全县干部又增至1476名,1967年至1969年,精简下放、清洗干部601名。1970年以后,对部分精简下放的干部恢复工作,定员编制被打破,人员直线增加,1975年干部总数达1914人,1980年增至2339名,1985年达3060名,1990年达3598名。截至1990年,有行政单位61个,公检法司单位4个,乡镇(街道办)24个,事业单位82个(县级1个,科级59个,股级22个),其数量之多,亦属空前。
1993—1998年党政机构改革,县党政机构设30个,比改革前的46个减少16个,精简34.8%;核定行政编制440名,比改革前的660名减少220名,精简33.3%。乡镇行政编制精简为471名,比改革前的524名减少53名,精简10.1%。乡镇领导职数也适当进行了精简,大乡镇为8名,中等乡镇7名,小乡镇6名。
2001年12月,县委、县政府共设26个机构,其中县委6个,县政府20个。核定县乡行政编制706名,其中县级机关行政编制329名(不包括3名军转干部专项行政编制),比改革前的424名减少95名,精简22.4%;乡镇行政编制377名,比改革前的474名减少97名,精简20.5%。核定政法系统(包括公检法司)行政编制224名(不包括2名军转干部专项行政编制和1名选调优大生专项行政编制),比改革前的240名减少16名,精简6.7%。
2004年9月,古浪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县政府工作部门(组成部门)设21个。
1991至2005年间,全县事业编制增长的幅度很小。
三、工资
1950年,古浪县干部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对原解放区来的老干部、军队专业干部和参加工作的青年学生,实行供给制;对机关事业单位留用的旧职人员,实行薪金制。1952年3月,将供给制改为供给包干制,按月根据当地物价指数,以工资分值折合货币发给个人。从1954年10月起,由供给包干制逐步改为工资制。本县执行的级别是从14级至29级共16个级别。
1956年,全县干部工资进行全面改革,一律实行工资制。国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及工作条件,划11类工资区。本县执行11类工资区标准,并加4%的地区生活补贴。1960年11月,本县地区生活补贴提高为8%。
1963年给40%的职工提级增资,增资人数为484人。同时,从10月份起取消27至29三个级别,最低级别为26级。1977年,给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工资在行政18级及其以下的职工,以40%的增额调升了工资,调资人员为818人。1978年给2%的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晋升一级工资,晋升人数为43人。1979年给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调升工资,升级人数为2138人。
1985年,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第三次改革,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适当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把工作人员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普遍有所增加,中、小学教师和职级不符的中年骨干的工资适当多增加一些;建立起正常晋级增资制度,逐步提高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
1993年,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第三次改革,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根据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建立起符合机关和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和正常增长机制。
从1995年10月1日起,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凡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以及两年中只有一年考核成绩称职(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