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武威通志·古浪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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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经济(10)

国民经济三年调整时期(1963至1965年):为使人民群众休养生息,前2年县财政无收入,所需开支,全靠省财政补贴维持。1963年,省补贴213.6万元,其中行政支出56.8万元,基建支出94.5万元。1964年,省补贴170万元,其中行政支出56.1万元,基建支出120万元。1965年县财政才开始征收各税。全县财政预算内收入共140.51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入48.89万元;企业税收入3.75万元;工商各税收入51.55万元,其他收入12.99万元。另外,上级财政补贴104.77万元。总支出为220.11万元,其中文教卫科支出63.25万元,行政支出53.48万元;基建支出92.98万元,其他支出4.89万元,上交国家财政5.52万元。

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1966至1970年):全县财政预算内收入744.8907万元,平均每年收入148.95万元,比调整时期的1965年增长44.47万元,增长29.86%;省财政补贴848.92万元。

财政总支出1348.55万元。

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1971至1975年):全县财政预算内总收入665.7万元,年平均收入133.14万元;省财政补贴2651.2万元。财政总支出3213.9万元,年平均支出642.78万元。

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1976至1980年):全县财政预算内总收入1165.5万元,年平均收入233.1万元,比“四五”时期平均净增99.96万元,增长75%;省财政补贴4197.5万元。财政总支出4996.9万元,年平均支出999.38万元,比“四五”时期年均增长55.5%。

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1981至1985年):全县财政预算内总收入1424万元,年平均收入284.8万元,比“五五”时期年均增长22%;省财政补贴4710.3万元,是县财政收入的3.3倍。财政总支出5636.4万元,年平均支出1127.28万元,比“五五”时期年平均增长12.8%。

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1986至1990年):全县财政预算内总收入1753.3万元,年平均收入350.66万元,比“六五”时期年均增长23%;省财政补贴8516.5万元,为县财政收入的4.86倍。

财政总支出11411.3万元,年平均支出2282.26万元,比“六五”时期年平均增长102.4%。

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1991至1995年):财政收入累计为3391万元,年平均收入678万元,比“七五”期间年均增长93.35%。累计财政支出17643万元,年均支出3529万元,比“七五”期间年均增长54.63%。

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1996至2000年):大口径财政收入累计为11589万元,年均收入2318万元。一般预算收入累计为9014万元,年均收入1803万元,比“八五”期间年均增长165.93%累计财政支出39452万元,年均支出7890万元,比“八五”期间年均增长123.58%。

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2001至2005年):大口径财政收入累计为18404万元,年均收入3681万元,比九五期间年均增长58.8%,一般预算收入累计为11082万元,年均收入2216万元,比“九五”期间年均增长22.9%累计财政支出101877万元,年均支出20375万元,比“九五”期间年均增长158.2万元。

2、预算外收支1986年全县预算外收入决算数为429.1万元,预算外支出决算数为445.6万元;1987年全县预算外收入决算数为431.8万元,预算外支出决算数为371.6万元;1988年全县以预算外决算数为685.7万元,预算外支出决算数为593.7万元;1989年全县预算外收入决算数为775.6万元,预算外支出决算数为629万元。1990年全县预算外收入决算数为704.3万元,其中:(一)地方财政部门收入12万元;(二)事业行政单位收入530.2万元;(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收入162.1万元。全县预算外支出决算数为654.3万元,其中:(一)基本建设支出44.3万元;(二)更新改造支出80.6万元;(三)大修理支出19.5万元;(四)科技三项支出0.6万元;(五)增补流动资金支出1.4万元;(六)福利支出29.7万元;(七)奖励支出30.1万元;(八)事业支出293.9万元;(九)行政支出25.5万元;(十)上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6.7万元;(十一)上缴国家预算调节基金74万元;(十二)弥补盈亏包干不足9.2万元;(十三)建筑税0.7万元;(十四)其他支出94.7万元。

二、税务

(一)、税制

1、清代的田赋

清代的田赋是根据屯田地的上、中、下三等标准征收的:上屯地每亩征粮3升5合,小草9束;中屯地每亩征粮3,小草7分7厘;下屯田每亩征粮1升,小草1分5厘7。

2、民国时期的田赋

民国初承清制征收。民国4年(1915)全县实征田赋3160石。8年(1919)增至6213石。16年(1927)大地震及历年匪、旱、虫、雹各灾蠲缓仓斗正稂2236.167石,蠲缓耗羡仓斗粮335.425石,实征仓斗正粮3167.164石,实征耗羡仓斗粮475.075石。23年(1934)征收5385.35石。24年(1935)5月,呈报改屯田为民田,又减屯正粮667.651石,减耗羡仓斗粮100.148石,实征仓斗正粮2499.513石,实征耗羡仓斗粮374.927石,后因丰歉等缘故,每有增减。30年(1941),国民政府将田赋改征实物,实行“征实”和“征购”制度。所谓“征实”就是按照田赋正额和附加额折征实物,一律交纳粮食。规定每元的田赋额折征实物数为小麦1.5斗。31年(1942)又将征实额翻番,改为每元折征小麦2.8斗。是年应征16414石,实征9746石。33年(1944)国民政府对土地进行了复查核实,古浪县土地面积由原来的30.2699万亩增至43.2583万亩,田赋粮数亦由原来的10533石增加为16414石。37年(1948)因雹灾减免田赋286石,实征16128石。

3、税种及征收

清代税制税种:清代除征收田赋外,开始征收杂税。据《古浪赋役全书》记载:本县开征的有当税、牙税、店税、煤洞、碾、磨、油房、烟、酒、土药、畜税、契税等,采用压帖岁征办法征收。清初,每年定额征收油磨、煤、店税银共124.75两。顺治十三年(1656),年征收油磨税银70.8两,征收畜税银31.634两。乾隆十三年(1748),征收油磨、煤、店、斗牙税银141.35两,征收畜税银32两(之后,每岁不等,或33两、或34两)。嘉庆二十二年(1817),有挖不出煤的煤洞1座,免除税银4两。嘉庆二十四年(1819)新开挖煤洞1座,承纳税银4两。时,杂税银每年仍在175两上下。光绪二十四年(1898)全县杂税银征收206.3两。三十二年(1906)增加税银200两。共为406.3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