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武威通志·古浪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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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经济(9)

盐酸麻黄素粉是生长在本县半荒漠和荒漠草原上的麻黄草,经过县制药厂先进工艺加工而成,品质优良,年产20吨,经交售外贸部门后,远销美国等地。

甘草生长在县境北部的滩旱、半荒漠和荒漠地带,品质优良,亦受外商欢迎。经交售外贸部门后,远销东南亚和美国。

五、粮油经营

(一)、机构

1991年粮食局内设办公室、政教股、业务股、财会股、储运股(撤销了人秘股)5个职能股室,有粮管所站库点18个,有科级企业单位4个,即:面粉厂、饲料厂、榨油厂、粮油贸易公司。

(二)、粮油收购

明万历年间实行“一条鞭法”。清初沿袭明制,全县每年实交粮6511石(折合260万斤)。

康熙五十年(1711)实行摊丁入亩,按地科粮,按粮征银的赋则。雍正八年(1730)全县交粮6600石(折合264万斤)。光绪十八年(1892)应征粮5603石(折合224.12万斤),其余粮食自由买卖。民国时期,田赋逐年增加。民国4年(1915)征额为3160石(折合126.4万斤)。33年(1944)田赋粮数增为16414石(折合656.56万斤)。1950年至1952年全县共征公粮2529万斤。1955年粮食总产11090万斤,完成征购3590万斤,其中公粮990万斤,购粮2600万斤。1985年实行粮食体制改革,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上级分配本县2500万斤合同定购任务,实行完成1966万斤。1985年至1988年全县粮食总产57661万斤,完成定购任务5084万斤,占原合同定购任务的75.9%,占调减后合同定购任务1400万斤的140%。1993年以后,粮食收购按照形式分为国家定购、专项储备粮油收购和市场收购。从1990年到1998年,定购粮任务一直稳定在700万公斤保持不变,到1999年调整为600万公斤,又从2000年开始到2003年的这几年里又调整为460万公斤。定购粮任务除个别年份因农业生产受灾没有完成外,其它正常年景均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从1991年到2004年初取消粮食定购任务后,全县共完成粮食定购任务6595.5万公斤。

1957年全县油料播种面积18500亩,总产161万斤,实际收购油品及油料折油31万斤,超额完成3.3%。1985年,食用油脂油料的收购逐步放开,1988年油料总产700万斤,收购油品10万斤。1991年-1992年,地区下达油料定购任务为50万公斤,收购价格为每市斤0.704元,多年来收购的品种一直以油菜籽和胡麻籽为主,对国家每年下达的收购计划,都能如数完成。从1991年到1992年取消定购油品任务后,全县共完成油品(料折油)定购任务28.9万公斤。

油品退出国家定购计划后,改为市场收购,按照市场价自由购销,调节供求。多年来粮食部门一直发挥着市场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开拓油料的购销市场。从1991年至2005年全县共收购市场油品及油料1766.5万公斤。

(三)、销售

1、非农业人口的供应

1953年全县市镇供应总人数为9493人,年供应量为494万斤,1959年全县共有市镇居民8644人,降低供应标准后月供应量为25万斤,1980年全县城镇定量供应人口8215人,月供应粮食27.7万斤,1985年全县城镇定量供应人口10400人,月供应粮食25万斤。1988年底,全县居民口粮节余304万斤。从1966年至1990年一直未作调整,使购销价格倒挂幅度越来越大。根据测算,1990年销售每50公斤粮食价格倒挂15元,加上经营费用,国家每销售50公斤统销粮,需补贴30元左右,销售每50公斤食油需补贴220元。进入90年代后,国务院以国发(1991)18号文件作出《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对城镇居民口粮、口油继续实行凭证、凭粮票定量供应。居民粮证结存粮油和持粮票购买粮油的,执行调整后的统销价格,粮食购销价格倒挂部分和粮油经营费用仍由财政给予补贴。从1993年4月1日起,我省城乡粮食销价全部放开,至此,经历了整整40年的粮油统销及市镇居民的定量平价粮供应到此结束,一律改为由市场价调节供应。

2、农村粮食供应

全县干旱严重,灾害频繁,古浪县粮食供应任务大、数量多。1955年至1980年,年年有统销,总计农村供应粮食35827万斤,平均每年统销1053.7万斤。1990年农村销售粮食达2078万斤。

3、军粮供应

军粮供应是指为所在地方驻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油供应。供应时粮食部门根据核定的灶类级别和定量标准以及供应的品种保质保量供应。供应的比例按规定的标准比例执行:即空勤人员、医院、疗养院、伤病员的供应按特等一等大米60%,特等小麦粉40%进行供应。陆勤人员供应按特等大米40%,特等小麦粉60%进行供应。从2001年1月1日起,对现行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军粮供应等级标准上调1个档次,4、行业用粮及饲料供应行业用粮油是指以粮食为原料,生产其它产品的工业企业所需的粮油,包括工业用粮、食品业、饮食业、复制业、酿造业等方面的用粮。古浪县饲料粮的供应是指参加国家组织的短途运输牲畜和役畜及商业供销部门运输在途和临时存栏待宰杀的禽畜饲料补助粮。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到90年代初这部分粮一直由国家按统销价格供应。1955年全县供应饲料26万斤,1971年供应饲料达70万斤,1975年30万斤,1980年34万斤,1985年64万斤,1988年22万斤。1991年2月20日起执行甘肃省政府《关于压缩平价粮油销量的通知》,至此,这些行业用粮和饲料粮全部取消并停止供应,改为市场或者议价供应。

第十三节财税金融

一、财政

(一)、机构

1949年9月,县政府设二科,主管全县财政工作。1952年5月,改二科为财政科。1958年7月,改为财政局。1965年初,改财政局为财税局。1970年成立财税局革命领导小组,1974年,恢复财税局编制。1984年财税分家,财政局主管全县财政工作至今。

(二)、收支

1、预算内收支

清代的财政收支清代古浪的财政收入主要靠田赋。田赋又分粮石、丁银、草束三项。清初上屯地每亩征收3升5合,小草9束(每束重18斛折7斛);中屯地每亩征粮3升,小草7分7厘1毫4丝2忽8微。又中屯地每亩征粮2升,小草5分1厘4毫2丝8忽5微;下屯地每亩征粮1升,小草1分5厘7毫1丝4忽2微。

雍正五年(1727),实行以粮载丁,按照实征地亩粮均载丁银,每粮1石均载丁银6毫1丝2忽1微1行5渺6漠。全县共征地丁银68.47两,并入地亩随粮交纳。全县应征正粮7303.765石,大草73037.654束,因灾荒减免后,实征正粮6274.834石,大草62748.336束。

道光十四年(1834)至咸丰十二年(1862),全县上、中、下三等屯地每年应征正粮7543.228石,大草75430.228束(每束重18斛折7斛),小草193963.443束。除免过荒粮1028.932石,小草26458.246束外,实征正粮6514.91石,小草167505.196束;同时,每年征油磨、煤矿、店铺等杂税银124.75两。宣统二年(1910)全县实征正粮2642.857石,耗羡粮396.429石,地丁银17.3493两,地丁耗羡银2.624两,清油310斛,油磨煤店、斗牙税银20.85两,酒行税银8.75两,畜税银101.583两,地方筹捐银47两,制钱368串675文。

关于支出。根据乾隆六年(1741)至嘉庆七年(1802)的记载,全县每年的支出有两大项:一项是春秋两季的祭祀银,共103.396两,其中:文庙、和坛祭祀银54.472两;文昌庙祭祀银21.924两;关帝庙祭祀银27两。一项是行政军制费用银共5276.3426两,粮食1124石,草10440束,其中:知县岁支俸银45两,旧额养廉银600两,后增养廉银400两,公费银360两,各役工养食银8184两,共计2219.8两。宣统3年(1910)全县收入有地丁、田赋、杂税、布政司拨领(行政费用)、统捐局拨领、地方筹捐、上年盈余等7项39目,总共收入银1878.4723两,钱457串860文,粮食3039.2857石,油310斛;支出有起解各款、扣解各款、典礼用款、钱粮用款(工薪、食粮)、诉讼用款、驿站用款、巡警用款、学务用款、农工商务用款、其他因公用款等10项147目,总共支出银2538.0161两,钱460串935文,粮食416.4017石,油210斛。

民国时期的财政预算收入田赋:民国建立后,承袭清朝的征收制度和数额。民国24年(1935)5月改屯田为民田,又减去屯田正粮667.651石,耗羡粮100.148石,大草6676.51束;实应征仓斗正粮2499.513石,仓斗故居耗羡粮374.927石,大草24442.13束。与此同时,又增加民田地丁银347.9986两,全县共实征地丁银417.3956两。民国31年(1942)全县税课(国币)收入5.975万元,惩罚及赔偿收入0.07万元,财产及权利收入2.8897万元,补助收入17.0461万元,其他收入0.07万元,总计收入26.0508万元。行政支出10.2886万元,教育文化支出4.8312万元,保安支出1.375万元,经济及建设支出1.652万元,卫生及治疗支出1.8万元,财务支出0.3万元,补助支出0.036万元,其他支出4.916万元,预备金1.11万元,总计支出26.3088万元,年终超支0.258万元。36年(1947),各项收入24023.9567万元,各项支出24023.9567万元,收支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的预算内收支:1950年至1952年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全县财政预算内总收入317.4万元,其中农业税收232.8万元,占总收入的73.35%;工商税收25.88万元,占总收入的8.15%;其他收入22.64万元,占总收入的7.13%;上年滚存结余36.08万元,占总收入的11.37%。总支出317.4万元,其中文教卫科支出6.81万元,占总支出的2.14%;行政管理支出37.35万元,占总支出的11.76%;基本建设支出1.03万元,占总支出的0.31%;其它支出0.42万元,占总支出的0.07%;上交国家财政支出272.72万元,占总支出的85.92%。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至1957年):全县财政预算内总收入520.65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入292.03万元,占总收入的56.1%;工商税收入186.14万元,占总收入的35.6%;其他收入41.06万元,占总收入的7.9%;上年滚存1.89万元,占总收入的0.4%。省财政补助拨款121.0万元。总支出640.42万元,其中文教卫科支出91.76万元,占总支出的14.3%;行政管理支出182.11万元,占总支出的28.5%;其它支出0.63万元,占总支出的0.1%;上缴国家财政336.41万元,占总支出的52.5%;基本建设支出21.95万元,占总支出的3.4%;年终滚存7.83万元,占总支出的1.2%。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1958至1962年):1958年全县财政预算收入194.59万元,1959年收入228.99万元,1960年收入为170.23万元,1961年收入为76.04万元,1962年全县无财政收入。全县财政预算内总收入为669.85万元。上级财政补贴了4年(1959年末补贴),共补贴643.38万元。财政总支出为1188.5万元,4年(1962年除外)平均支出297.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