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美容企业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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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美容行业有关法律解答(3)

近几年,因使用化妆品引起的各种皮肤损害增多,这些损害包括接触性皮炎、毛发损害、色素异常、指(趾)甲损害、化妆品痤疮等,严重者可造成不同程度的毁容。适用者出现各种皮肤损害的主要原因有:第一,使用伪劣美容化妆品;第二,患者本身的过敏体质;第三,患者使用化妆品方法不当;第四,用化妆品出了问题后,不是找医生而是自行处理,导致小病变大病,或者延误了病情;第五,部分美容从业人员误导消费者。

目前消费者对美容产品的投诉分为两类:一类是消费者使用了无卫生许可证、无厂址、无厂名的“三无”产品导致皮肤过敏。这类“三无”护肤品一般在美容院销售,消费者使用这种来源不明的护肤品风险很大。由于这种“三无”护肤品常常在美容院通过美容小姐的巧嘴推销,所以,有关部门去清查时,难以抓住证据。而另一类是消费者对化妆品使用不当造成的。每个人的身体情况不同,像本案的美容纠纷,不属于使用“三无”护肤品造成的,但美容师不该在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接触性皮炎的情况下,还让消费者继续使用该产品。对于消费者而言,最好选择品牌好、信誉高的化妆品;购买化妆品时,一定要检查是否有卫生部的批准文号,而且还必须注意产品的生产日期,千万不要使用“三无”产品和过期产品;消费者在用一个新的化妆品前,一定要先做皮肤测试,一般方法是将新产品在耳后或前臂的屈侧连续涂3~5天,确定皮肤无不良反应时再正式使用;如果使用过程中皮肤出现了如红、肿、痒、烫、痛等症状,或出现毛发、指(趾)甲的损害,要立刻将化妆品洗去并到正规医院皮肤科就诊,美容师无资格也无经验处理这类情况。

15.国家对美容机构的美容服务项目有限制吗?

2004年2月,某村的4个小姐妹邓某、韩某、徐某、孙某一同相约来到某乡一家美容美发屋文眉,可满怀希望的4人在几天后却发现,在文眉部位出现了红肿、起疱、流黄水等症状,最后黑眉毛竟然变成了白眉毛。于是4人找到了该美容院老板要求赔偿,但未与对方达成一致。

无奈之下4人以每人1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费将该美容院老板朱某告上法庭。某区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过该市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文眉失败系施术者的责任。而且被告美容院是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且不具备该项美容手术能力的情况下私自为原告文眉,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告应负全责。4位被纹成白眉毛的女孩各获得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100元的赔偿。

像穿耳洞、文眉这样的美容项目,一般的美容院是不能做的。更不用说隆鼻、隆胸和做双眼皮了。因为它们都属于医疗美容,应由医生在美容医疗机构里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社会上一些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机构及人员纷纷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质量难以保证,结果是有人美容不成反被毁容。卫生部公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使这一点得以进一步明确。据悉,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后,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说,逾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医疗机构将按非法行医论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医疗美容的概念,强调医疗美容是医疗行为,必须依据医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今后凡开展医疗美容诊疗项目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但它不适用于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的美容医疗机构,只调整和规范以医疗为其主要目的的美容医疗机构。其中,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实施主诊医师负责制。主诊医师不同于主治医师,他是指在取得执业基本资格的基础上,具备开展专科诊疗活动所应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能对诊疗实施过程负责的人员。

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事业的发展,这一领域出现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医疗美容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加强医疗美容机构和人员的准入管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十分必要。

16.法律对生活美容机构的经营标准有什么基本规定?

对于一般生活美容的经营场所,法律规定得比较宽松,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具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同时,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并且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上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但最重要的是,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规定和标准,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上岗。具体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有关专业组织或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美发美容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法、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伪劣产品。

17.签订生活美容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由于美容行业的发展,生活美容的消费者日益广泛,能够享受美容服务的人越来越多。但是,也因此使得关于美容消费的投诉屡屡发生,而且今年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但是因为生活美容一般不像医疗美容那样“动刀子”,消费者也很少想过签订什么书面协议,甚至不注重索要消费凭证。致使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的举证难度加大。

目前很多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合同的签订和凭证的索要持无所谓的态度,自动放弃自己的权利。而经营者则趁机大肆口头扩大宣传化妆品的疗效和医疗美容技术,待发生纠纷时,却矢口否认自己的承诺,推卸责任。如陈女士到某美容院去漂唇,当场缴纳费用580元,但未签订合同,也未开具任何凭证。半个月后,陈女士发现自己的嘴唇周围出现瘢痕,影响了整个面容,于是找到某美容院要求赔偿,却被拒之门外。陈女士没有任何证据,连投诉都不能,更何况是打官司,对自己当初的轻率举动追悔莫及。

可见,消费者在美容时,签订美容合同和索要凭证都是十分重要的。美容合同是服务合同的一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制。具体来说,合同上应写明:①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化妆品名称或接受医疗美容的项目;③使用化妆品或者美容技术的数量;

④所用化妆品或者美容机械的质量;⑤美容效果;⑥广告承诺内容;⑦价款或者报酬;⑧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⑨违约责任;⑩解决争议的方法,最后双方签字盖章。有了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美容纠纷,消费者投诉到有关部门或是诉讼到人民法院,自然会受到法律保护。

18.美容美发能否开发票?消费者如何注意发票问题?

发票作为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一种,记载了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是证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间、地点的直接证据,也是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侵害或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主张权利的重要凭证。随着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认识到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索要发票的重要性。

当前美容美发行业中的发票问题尤其突出,有的美容机构只是以内部收据的形式向消费者开具,有的美容机构的发票开得十分不规范,还有的美容机构干脆不开任何发票。随着美容美发消费的剧增,投诉纠纷常因消费者缺乏消费凭据而使调解难度加大。因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只有有了消费凭证,才能依此到裁决部门投诉,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美容机构虽然应消费者要求开具了发票,但发票上内容模糊,语焉不详,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困难。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开具发票时一定要关注发票内容中是否包含了所购买化妆品等用品或接受美容服务的时间、地点、消费金额等相关详细信息。

特别是当消费者在同一商家同时接受多种服务时,务必要求经营者在发票中将每种美容服务项目的名称和价款分别列清,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于2005年实施的《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将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向消费者展示,供消费者选择使用。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后,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对于消费者索要发票不给的美容美发经营者,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警告,限期改正;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可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19.如何看待美容行业的“明码标价”问题?

目前,大多数美容美发场所对其提供的服务以及产品根本没有价格单,或者虽然有但只要消费者不要求便不出示。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和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应当明码标价。也就是说,美容美发店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美容美发用品应提前公示价格名录,对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应当向消费者当面展示功能,让消费者自由选择使用。

化妆品与化妆品纠纷

1.什么叫化妆品?化妆品可以分为哪几类?

化妆品,是以化妆为目的物品的总称。在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条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搽、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本书所指的化妆品就是在该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谈论的。化妆品包括:基础化妆品、美容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三个部分。基础化妆品是为了保护皮肤、毛发以及增进皮肤和毛发健康的制品;而美容化妆品是为了修饰脸面、指甲等部位,使之增加美丽而使用的制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面部、毛发等部位具有防御功能的特殊理化处理的制品。所以不论是化妆品或是特殊用途的化妆品都不同于药品,其目的主要就是清洁作用、保护作用、营养作用、美化作用、防治作用。

2.不合格化妆品会给人体造成哪些损失?

我国为了加强对化妆品的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了新的化妆品生产的国家标准及相关的管理条例,认定了三家化妆品检测机构,即北京市预防医学科学院、上海市卫生检测中心、广东省预防站,以及数家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不合格化妆品会给人体造成的常见损害主要是皮肤病。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是一组有不同临床表现、不同诊断和处理原则的临床症候群,发病前要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并且皮肤损害的原发部位是使用该化妆品的部位,还必须排除非化妆品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

1998年,我国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定义了6种常见的化妆品皮肤病。

(1)化妆品接触皮炎:是指接触化妆品而引起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和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这是化妆品皮肤病最多见的类型,多发生在面、颈部。一般来说,使用频率较高的普遍护肤品常常引起变应性接触性皮炎,而特殊用途化妆品,如除臭、祛斑、脱毛类等,则常在接触部位引起刺激性接触性皮炎。

(2)化妆品光感性皮炎:是指用化妆品后,又经过光照而引起的皮肤炎症性改变,是化妆品中的光感物质引起皮肤黏膜的光毒性反应或光变态反应。化妆品中的光感物质可见于防腐剂、染剂、香料以及唇膏中的荧光物质等成分中,防晒化妆品中的遮光剂,如氨苯甲酸及其脂类化合物,也可能引起光感性皮炎。

(3)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是指应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以色素沉着较为常见,多发生于面颈部,可以单独发生,也可以和皮肤炎症同时存在,或者发生在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之后。

(4)化妆品痤疮:是指由化妆品引起的面部痤疮样皮疹。多由于化妆品对毛囊口的机械性堵塞引起,如不恰当地使用粉底霜、遮瑕膏、磨砂膏等产品,引起黑头、粉刺或加重已存在的痤疮,也可能造成毛囊炎症。

(5)化妆品毛发损害:是指应用化妆品后引起的毛发损害。化妆品损害毛发的机制多为物理及化学性损伤,可以是化妆品的直接损害,也可能是化妆品中的某些成分对毛发本身和毛囊的正常结构和功能的破坏。临床上可表现为发质的改变和断裂、分叉和脱色、质地变脆,失去光泽等,也可以发生程度不等的脱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