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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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道德的本质和发展规律(1)

作为人类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道德除了具有作为一般意识形态的特征和本质以外,必然还有自己特殊的本质特征。这种特殊的本质特征就决定了道德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历史进程中,不仅与社会存在的具体形态相伴生并随这一社会形态的演进而发展。道德在自己从原始社会至今的历史类型的不断嬗变中,形成了自己的内在的发展规律。这个规律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推动着社会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与进步。

一、道德的一般本质和特殊本质

道德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一样,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一方面其一般本质是特定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因而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的道德受社会存在的制约,但同时又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另一方面,道德还应该有其特殊的本质,正是这个特殊的本质构成它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诸形式的内在特质,并因此而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自己的独特影响作用。

1.道德的一般本质和相对独立性

从历史唯物主义对道德起源问题的揭示中,可以获得关于道德一般本质的理解。因而对道德本质的理解既必须扬弃人“良知”、“良能”(《孟子·尽心上》)的内心感悟之类的说法,更要反对从“神”或上帝的意志中推出道德本质的唯心主义错误。作为人性的自觉规范,道德的一般本质只能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中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生活中来探寻。或者更确切地说,道德的一般本质体现在道德规范方面它总是一定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的产物。这就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

这其中的经济关系,通常就是一种以利益关系表现出来的物质关系。因而道德的一般本质通常又可理解为是一种社会的物质利益关系。关于这一点,普列汉诺夫曾这样正确地指出过:“人类道德的发展一步一步随着经济上的需要。它确切地适应着社会的实际需要。在这个意义之下,可以也应当说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人类道德的起源以及存在和发展的规律都证明着历史唯物主义关于道德一般本质理论的正确性。也就是说,道德作为人性向善的自觉规范,其形成决不是抽象的,而是从具体的社会存在诸因素中汲取而来的。这个因素中最重要的无疑是经济因素。也因此,人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相同的经济利益集团便会有大致相同的道德观念,不同的利益集团自然会有不同的道德观念;也可以理解,不同、甚至是对立的阶级集团,只要有某种共同的利益,也可能存在着某些共同的道德观念或普遍遵循的道德规范。

对道德一般本质的这一揭示,也就使永恒不变的超越一切阶级和时代之上的道德追求成为一种神话。因为没有永恒不变的经济利益关系,因而也就不会有永恒不变的道德准则。所以恩格斯说:“我们驳斥一切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做永恒、终极的、从此不变的道德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企图”。

但与此同时,对道德本质的理解又必须辩证地思考。也就是说,人们在承认道德总是一定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之产物的同时,也要承认道德又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事实上,道德的相对独立性构成道德一般本质的另一个基本的内涵。

道德的相对独立性是指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与社会的经济发展不完全一致性,或称不平衡性。这种不一致与不平衡性具体表现在:其一,由于道德比其他意识形态具有更强的历史继承性,因而它往往在表现形态上与民族文化心理、传统习俗融为一体,落后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政治的、经济的革命往往以摧枯拉朽的力量改变原有的制度,可要动摇和改变人们的道德信念和准则却往往非一朝一夕之功。其二,道德也可以超越现实的社会关系而走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前列。譬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出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主义的道德理论学说。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对道德意识相对独立性的最好印证。

此外,道德的相对独立性还表现在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与社会道德风尚的不完全一致性。譬如20世纪中叶,西方社会出现的道德危机就是一个明证。正如当时一些西方社会批判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科学技术发达、物质财富不断增长的同时,这个社会却存在着令人困惑和忧虑不安的“社会道德病”,穷奢极欲、尔虞我诈等社会现象的背后反映的正是道德心态上的空虚、沉沦和堕落。

在20世纪60年代,“只要不触犯法律一切都允许”的非道德主义(amoralism)思潮,在物质生活非常富裕的西方却到处盛行。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那样,谁要是表现出宽宏、友爱、正义、忠于友谊、无私助人,就会被讥讽为“伪善的人”、“空想主义者”、“蠢货”。更多民众非常担忧地指出:在他们所处的现实社会,传统的善恶、义务、良心、诚实等概念已成为多余的了,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阶层没有善恶、是非的正确观念。一个要想要在道德修养方面有作为的人,往往会被看成是保守主义者。这是一个被后来者称为道德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时代。这也就是说经济的发展不一定带来德性的提升。

道德还有其自身的相对独立性。承认道德相对独立性的存在,使我们在对道德一般本质问题的理解中不致陷于被恩格斯斥之为“经济唯物主义”的迷误之中。庸俗的经济唯物主义在对道德本质的理解中,其错误就在于没能把握住道德必然受社会存在的社会制约性与其相对独立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作为人性向善的规范,道德就其本质而言是受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制约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就没有自己的任何独立性。恰恰相反,在道德一般地受制于社会经济状况这个前提下,有其自身的存在规则和发展规律。这恰恰构成道德一般本质内涵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2.道德的特质:以“精神-实践”方式把握世界

在理解了道德一般本质的基础上,可以进而探讨道德的特殊本质。但是,我们随即可以发现,在对社会意识诸形态之特殊本质的理解和把握过程中,或许还没有像道德这样众说纷纭,歧义迭生的。这其中有各种各样的观点:道德是教人行善的学校,是以自己的选择而获得最高的享受和满足从而获得幸福的途径;是履行无可争辩的义务的权利;是维护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秩序;是维护社会利益的个体内心要求;是对卑劣和不公正的道义谴责;是自我内心的约束和“自我立法”;是人们谅解和沟通的人际手段;是锻炼人主动选择性和意志坚定性的方式;是做好人的理想;是对行善价值的肯定;是达到与神性同在的途径;是对上帝的心灵忏悔,如此等等。显然,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看,这些对道德特质的把握,任何一个或只确定了道德的某一方面特性,而且往往被夸大了;或者干脆是以虚幻的错误方式理解了道德,因而未能从最终意义上揭示出道德的根本特质。

必须承认的是,对道德根本特性的揭示通常是困难的,因为作为人性向善之自觉规范的道德往往具有渗透一切的能力,它在几乎所有人类存在和活动的领域中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因此要在理论上规定它的特质决非易事。

从方法论角度考虑,只有确定道德同科学、艺术等意识形态的不同特点之后,才能理解道德的特质。这应该是探讨道德特质的一个方法论起点。

马克思曾指出过:人类把握世界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而实现的,科学、理论上把握世界,就不同于“从世界的艺术、宗教的、实践精神的把握”。这里所说的“实践精神的把握”实质指的就是道德方式的把握。在人类对世界的把握中,科学的方式向人类揭示的是真理和谬误;艺术的方式则是在美与丑这对特殊的矛盾对立中实现对世界的认知。道德是在善与恶的评价、规范和选择中实现对外部世界和主体世界自身的把握。也因此,真理是科学认识的中心问题,感性形象或称意境是艺术的中心问题,而实践中行为规范的选择则是道德的中心问题。当然,人类思维和意识最初对世界的把握是混沌和不可分的,只是后来才有了科学、道德、艺术的分化,从而有了真、善、美的三个领域的区分。科学、道德、艺术因其对待世界的态度和把握的方式不同,就有了各自的本质特性。

正是从这一理解出发,道德的善恶问题实际可归结为人的主体实践性选择问题。在人的行为实践中,“可欲之谓善”(《孟子·尽心下》),相应地也可以认为“不可欲之谓恶”。因此伦理道德从本质上讲是对人性中的要求、目的、欲望的一种合乎规范的实践理性建构,并企图通过实践来实现这个被规范了的欲望和目的的一种精神活动和实践意向。

可见,以道德的方式把握世界也就是从“精神-实践”上来理解世界,对人类的行为区分为有益和有害、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等。这个把握世界的方式首先是精神的,因为它是人的一种意之所向,但更重要的这种把握又是实践的,因为人的这些“善”(morally good)的欲求、判断、选择都是在行为实践中完成的。与此同时,道德上的善恶评价也是基于实践才是可能的。

也许从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把道德的基本特质概括为:道德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从“精神-实践”上把握社会现实和自我人性的一种特殊方式,其目的是按照“善”的规范去创造性地完善社会和人自身的存在。

3.道德的特殊作用

由于道德是以“精神-实践”方式把握世界,所以道德必然以“应当”(ought)作为尺度去衡量和规范社会现实存在。人性中的“现有存在”和“应有存在”的冲突,是道德所特有的冲突,它唤醒并引导着作为历史主体的人创造社会的积极性。因而道德能加速或者延缓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进步的道德由于是对引导社会前进的革命力量的情绪、处世态度、价值观的概括,所以能比科学、艺术等更直接地参与并推动历史的发展进步。这种作用当然是以对主体规范、命令的形式而发挥作用的。

在把握道德的特殊作用时我们可以发现,道德以内心规范和命令的方式,通过这个方式对个人的历史责任感和社会创造性发生内在的驱动作用。

诚然,道德不是单纯个人的道德,个人的道德实践从来与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息息相关。但是,社会历史的发展总是要通过每一个人创造历史的活动表现出来。“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先进的道德是人们创造历史环境的内在因素,先进的道德环境又反过来影响和造就真正有德性的人。

贬低道德规范对社会存在能动性,无疑会使道德对社会发展的反作用降低或消失。事实上,只要对人类社会的道德生活实践作一认真的思考,至少可以看出道德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如下几方面的能动作用:

(1)道德对人类个体起着不可替代的行为指引作用。道德使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特殊的价值领域内有效地识别方向。道德通过目的、准则、禁忌、评价、荣誉、理想、信念等调整人们的行动,使人的选择和行动更加符合“应有”的原则。道德的这一指引作用通常表现为通过内心的道德选择和评价来确定人的行为方向,它表现为道德主体对某种行动准则的偏爱和自觉地遵循这种准则去实践的行为习惯。参与这个过程的是道德特有的譬如良心、义务感等心理机制。良心使人行善疾恶,义务感使人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保持人格的荣誉和尊严。而且,道德的这种指引作用具有高度的自觉自愿品性。

在现时代,道德对人生的价值指引作用常常受到“经济人”单一思维方式的干扰。经济学家们似乎更愿意相信:如果一个经济体制无法寻找到自身运作的最有效、最直接的动力源泉,那么,它存在的合理性就可遭到怀疑。

或许正是基于此,凯恩斯认为,至少在一百年内,现代人还必须把贪婪、高利润等等奉为人生的信条。因此人们无法从经济必然性的黑洞里寻觅到明媚的阳光。但是,也正如一些批评者指出的那样,理论上我们完全可以赞成:“如果一个体系由于无效率和生产不足而不能满足人的根本需要或不能实现人的潜能,维护它就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不道德的,至少是不人道的。”可问题在于,人若只是满足于“经济人”的行为而丧失真、善、美的价值,其灵魂便不会有栖息地,而最终成为物质上富有而精神上一贫如洗的穷人。可见,现代社会需要“道德人”对“经济人”的心灵润译和行为指引。

(2)道德对人类社会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社会道德要求其成员拥有确定的自我价值。这一价值表现为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活动的意义,以及对社会、他人的伦理态度和人生责任。这一人生道德价值的确立无疑使人的活动具有了一个最广泛、深刻而且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调节机制。特别重要的还在于,道德的这一调节作用不同于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度的调节。

它超乎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度的强制措施之外,具有极大的普遍性、渗透性和灵活性。也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可以看到,社会道德舆论和自我良心评价中的问心无愧或问心有愧对于调整社会关系往往起着法律惩治和行政处罚所起不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