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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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道德的本质和发展规律(2)

(3)道德也执行着社会交往的职能。作为交往的一种特殊方式,在道德活动中必然包含着交往双方对他人价值和尊严的首肯,对人生意义的积极肯定。而且,道德之间的交往是一种充满温馨和信任的交往。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之间的接触无比丰富,并能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涉及甚至了解他人精神世界中最隐秘的领域,并极有道德责任心地对待这一隐秘的存在。

不仅如此,道德还担负着诸如认识、教育、激励、评价、命令等诸种社会功能。同时道德的这些社会功能往往通过相互作用和相互补充,共同对社会现实发挥自己特有的影响力,从而实现对社会历史的能动反作用。

在道德基本作用的理解问题上,道德决定论(ethical determinism)和道德无用论(ethical futility)无疑各有偏颇。在道德决定论者看来,道德的决定作用不证自明,只要道德水平提高了,一切社会问题也就都获得了解决。

譬如孟子就称:“仁人无敌于天下。”(《孟子·尽心下》)“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国之所以废兴存亡者亦然。”(《孟子·离娄上》)事实上,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以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观点为代表,它基本持一种道德决定论的观点。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空想社会主义者的道德观点,也是一种典型的道德决定论。在他们看来,“对于人性的正确知识将消除人间的一切仇恨与愤怒,并为新的制度铺平道路。”与之相反,道德无用论者则认为,道德对社会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甚至是无。在中国古代以先秦时代的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基本持这一观点。在商鞅看来,“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皆属“六虱”,应该摈弃。西方思想史上的马基雅弗利也认为,道德虽然不能说无用,但其作用却大可忽视。君主“要让人看来是仁慈的、忠实的、合乎人情的、虔诚的与正直的,甚至事实上都可以真的如此;但他必须有这样一种心理准备,即当局势要你不这样做时,你要会变得如何反其道而行之。”马基雅弗利的这一思想成为非道德主义的一个重要形态,思想史上通常称之为马基雅弗利主义。

马基雅弗利是一位深受文艺复兴影响的启蒙思想家,他主张摆脱外国侵略,结束教权与君权的长期争论,建立统一的意大利国家。在他看来,君主国是最理想的。马基雅弗利有一部影响全世界进程的着作——《君主论》。他认为实力比一切更重要,成功胜过任何美德。他强调君主要像狮子般勇猛,也要像狐狸一样狡猾。由于马基雅弗利一心追求富国强兵,行事论人都极少考虑道德问题,所以他的《君主论》虽然享誉全球,但只以成败论英雄,以及道德无用论之类的论调却招致不少的批评。

其实,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阈来看,一方面道德在客观上是受社会经济发展制约的,它的内容来源于客观的社会现实存在。因而道德决定论的观点无疑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观点忘记了道德本身首先是受现实决定的。但另一方面,道德作为主体以“精神-实践”的方式把握世界的特殊形式,它以“善”的规范警策与规范人性,从主体内心世界上命令和激励人们去行动,去创造和变革社会,成为社会历史进步的强大精神驱动力。道德无用论的主张恰恰忘记了这一基本的事实。因而对道德的社会作用问题,我们只有基于这样一个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统一的辩证关系来把握,才可能获得真理性的认识。

二、道德与其他文化形态的关系

伦理学在研究道德现象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把握道德存在和发展的本质规律,无疑还有必要把道德与人类其他文化形态作一基本的比较研究。

这一研究一方面有助于我们在道德与其他文化形态的相互作用中来理解道德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效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道德本身的特殊规定性。

1.道德与法

在所有的社会文化形态中,道德与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其本质也最为相近。道德和法两者同属于人的行为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甚至相互包容和渗透,难分彼此。从根本上讲,道德和法同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反作用于这个经济基础,所以道德和法通常也有相同的理论基础。

当然,同作为行为规范的社会文化形态,道德和法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其一,从道德和法产生和发展的趋势看,道德比法要产生得早,而且也将比法要有更长的存在期。从道德是人的一种行为规范意识而言,我们甚至可以说道德将与人类共存亡。因为只要有人类社会的存在,人的行为规范就是必须的。只是在社会高度发展和进步的情形下,这种规范有着愈来愈多的自由而已。这种自由的一个显着表征恰恰是外在强制性的法的规范日益趋于或完全消亡,代之而来的是充分体现个体自由的全社会的共同道德。

其二,从道德和法所依靠的力量来看,法是统治阶级依靠国家机器等强制力量执行的,体现了严肃性和强制性;道德则是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而起作用的,在某种程度上讲道德体现的是主体性和自觉性。其三,道德和法的最大区别还在于两者所要规范的行为不同。法律只对那些触犯了法律的行为予以追究,对一般不道德的行为不予过问;道德则比法律具有更广泛的渗透性,法律惩治的行为道德予以谴责,法律不追究的但却是不善的行为道德也予以谴责。道德的这种谴责或褒奖的规范作用尤其表现在个人的私生活领域中。

也因着这些诸多的不同,道德和法便会有一种背离,甚至冲突的现象存在。在道德生活实践中,伦理上的合理(rationality)与法律上的合法(legitimacy)常有冲突的情形发生。譬如人们常谴责许多“不义之法”,同时也会有“合理不合法”的感叹。这都表明了这样一种事实的存在。

与此同时,道德和法又是相互联系的,一方面,道德和法互相渗透,互相包含。在对社会生活和人的行为实践进行规范的作用过程中,道德通常是不成文的法,而法则是最基本的道德。这就是说,道德和法在许多方面是相互包容的。譬如在我国唐代的法典中所规定的“十恶”之条,恰恰就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三纲五常”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道德和法又是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必须是多种规范的共同作用。列宁在论及这一问题时曾这样分析说:“所有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都需要有两种社会职能: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一种是牧师的职能。”这也即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所谓的“德刑兼施,宽猛并济”。

从中国历史上所谓的治世和乱世来看,道德和法似乎还有这样一种关系,我们或许可称为规律性的现象,这就是:在社会生活中法律作用愈小,则道德作用愈大,社会也就愈和谐;反之,道德作用趋小,法的作用增强,则社会就处于一种比较离乱和不安定的状态。这一现象无疑也是对道德和法的联系与区别关系的一种深刻的诠释和说明。

在我们的当今社会,崇尚德法并举,强调道德和法的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显然具有更加现实的指引意义。事实上,从现代治理的诸多成功经验看,德治与法治从来是和谐社会的两大基本调控手段。

2.道德与政治

在社会文化诸形态中,政治和道德的关系也非常密切。在伦理学史上,对道德与政治关系的把握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其一是认为道德决定政治。西方思想史上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就持这种观点。譬如英国着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就坚决反对阶级之间的政治斗争,而是向政府呼吁,以宽容、慈善和博爱对待被压迫者。所以恩格斯认为他不理解历史的发展,只有一些道德原则的抽象说教。其二是认为政治决定道德,或者认为政治可以取代道德。持这一观点的最着名代表人物是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的马基雅弗利,他甚至提出了一个着名的命题:“政治无道德”。他认为在政治活动中,统治阶级尤其是君主应该像狮子一样凶猛,以使狼也感到恐怖;还应当像狐狸一样狡猾,以不致落入陷阱。中国古代的法家一般也主张以“法制”代替“仁治”。

事实上,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阈来看,道德和政治不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同作为一定社会存在反映的社会文化形态,道德与政治都是受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这也是唯物史观的一个最基本的理论立场。

道德与政治的区别在于:

其一,道德与政治对社会经济关系反作用的方式不同。列宁认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因而政治最直接、最集中地为社会集团的经济利益服务。也因此,解决社会矛盾维护一定的阶级统治,主要的是靠政治斗争的形式。道德没有这种直接性,而是经过许多中间环节,如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等迂回方式,反作用于社会的经济基础。

其二,道德与政治调整的社会关系对象不同。道德与政治虽然都起到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作用,但它们调整的对象是不同的,政治的对象是人们关系中的阶级和阶层关系。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政治通常又可被理解为是调解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一种特殊的强制性手段。道德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要宽泛得多,道德要从个人与他人的、个人与集体的、个人与社会的等关系的角度出发,依靠一定的道德规范、原则、理想使主体自觉自愿地在行为方式中调整好社会的诸多利益关系。

其三,道德和政治借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条件不同。如果说政治的产生和决定条件是阶级,那么道德则是整个人类的社会关系。因此政治作为阶级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反映,是阶级的产物,它随着阶级的产生而出现,也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道德与阶级的关系则没有这样一种必然联系。从道德起源和发展的历史看,道德产生和存在的唯一条件是人类的社会关系。所以当阶级消灭了,政治已不复存在的时候,道德还将以更普遍、更深刻的形式存在和发展着。

从道德与政治的联系来看,一方面,政治对道德的影响作用是巨大的。

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道德的产生和发展,这无疑是就其终极根源而言的。

其实,道德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政治的影响和制约。譬如儒家的传统伦理道德之所以根深蒂固地植根于我们民族文化的传统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历代统治阶级在政治意识形态上的推崇和肯定。另一方面,道德和政治又是相互补充的,在阶级社会里一定的道德总是为一定的政治服务的,而一定的政治又总要倡导一定的道德规范。这就正如孔子讲的那样:“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可以说是古人对道德与政治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关系的一个既简洁又精当的概括。

3.道德与艺术

道德与艺术的关系也是异常密切的。艺术这一概念的外延范围很广,通常其主要的形式有文学、音乐、建筑、雕塑、绘画、戏剧、电影等。

道德与艺术无疑是有区别的。这主要指两者反映社会现实的方法不同。道德以规范来反映和把握社会现实存在,这种反映带着普遍的特性;艺术则以典型形象与意境的塑造来反映社会生活,这种反映带着体现普遍的特殊性。也因此,道德和艺术对人们发生作用的方式也不同,一般地讲道德用“晓之以理”的理性方式,艺术则以“动之以情”的诉诸感性的方式在社会实践主体人的内心世界中引起共鸣。道德以“内心立法”的理性规范(norms)方式,艺术则以愉悦的审美(aesthetic)方式来指引和影响人的实际行动。

如果从研究道德与艺术怎样才能更好地为社会现实生活服务的角度出发,那么我们认为探讨与研究道德与艺术的联系问题将是有意义的。道德与艺术的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文以载道”,即文学艺术总内含了一定的道德观点、道德理论和道德理想在其之中。艺术从根本上讲是不可能超功利的,因而它必然也不可能“超道德”。

文学艺术家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观对他的作品的形成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这种影响作用必然要通过艺术作品而表露出来。或许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任何真正的文学艺术作品,都必然内含着作者的道德情感和道德理想于其中。所以高尔基认为:“文学的目的是帮助人了解自身,提高人的自信心。发展人的追求真理的欲望,同人们的庸俗习气进行斗争,善于发现人的优点,激发人的心灵中的羞耻、愤怒、勇敢精神,尽心、竭力促进人们变得坚强而高尚,并能以圣洁的尚美精神来鼓舞自己的生命。”另一方面,“道因文扬”,即文学艺术总以其独特的方式使道德理论和道德理想的教育更具感染力和说服力。

这一点是由文学艺术自身的特点所决定了的。文学艺术有两个最明显的特性:其一是广泛的群众性;其二是生动的形象性。正因为这两个特点,才使得道德教育借助文学艺术往往能起到出人意料的理想效果。譬如苏联小说《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主人公保尔·柯察金的形象,就对我们的共产主义道德理想的教育产生了极为巨大而积极影响作用。他那勇敢、顽强和无私的道德品德至今还被许多进步的青年人奉为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