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经济适用房”(affordable housing)并没有严格的定义,但通常来说,比较一个地方的房产是否比另一个地方的房产更经济实惠,或是某一段时间内房产是否比另一段时间内房产更实惠的时候,我们通常考量的指标都是平均收入用于支付平均租金或平均月供的比例。该比例一度固定为:房屋的居住成本不应该超过家庭收入的1/4。当然,也有人提出30%的比例,但不管具体的比例数字如何,它都仅仅适用于不同地点、不同时间之间的比较。
经济性也可以通过比较既定区域内普通房产的总成本,而不是月供,占该既定区域内人均年收入的比例来衡量。举个例子,曾经在同一时间,俄亥俄州扬斯敦市内一幢普通住宅的售价大约相当于当地人均年收入的两倍,而拉斯维加斯的普通住宅却是当地人均收入的6倍,地点转移至圣地亚哥,该数字飙升至10倍。
作为一个粗略的比较原则,“经济适用房”无疑是一个有用的概念。然而,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经济适用房”这一概念掩盖了一个值得推敲的论断和议题。每个个体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个人收入是否具备支付能力。换而言之,有能力购买公馆的人自然会购买公馆,有能力承担平房的人自然购买平房,没有能力购买自有房屋的人,可以租赁房屋或公寓,如果连租赁的能力都欠缺,那么,也可以考虑与他人合租,或是租赁一个房间。许多人都在人生的不同阶段体验过不同的居住方式。
这些却不是那些制定“经济适用房”的政治目标的人所考虑的问题。经济适用房的政治含义是,个人选择自己的房产,政府从财务上确保个人梦想成真。这层含义从未被明确表述,更没有被推敲过其中的内涵。太多华丽的政治修辞掩盖掉了合理的逻辑推理。
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许多支持联邦政府介入房地产市场的观点的核心要义,都是坚信经济适用房的短缺已经演绎为一个全国性的问题,对此,地方性的解决方案已然无能为力。2002年一篇《纽约时报》的社论宣称,“房地产危机唯有依赖于联邦政府的介入才有望得以解决。”
《华盛顿邮报》的专栏作家大卫·布罗德(David Broder)同样看出了这样一个全国性的问题,“在我今年造访的每一个城市里,从加利福尼亚州首府萨克拉门托到佛罗里达州首府塔拉哈西,再到波士顿,经济适用房的短缺问题已经成为每个人的心头之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