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之前,联邦法律仅要求房利美和房地美购买“合理比例”的面向低收入家庭和普通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抵押贷款。1992年,《联邦住房企业财务安全与健康法案》(Federal Housing Enterprise Safety and Soundness Act,FHEFSSA)出台,模糊的法律指导一跃清晰明确。住房与城市发展部颁布条例,明确要求国家资助型企业务必将30%用于购买传统抵押贷款的额度调整为投向(1)低收入和普通收入的家庭房产;或(2)位于中心城市的房产。
截至1996年,住房与城市发展部设定的目标提升为40%,10年之后,该目标进一步提升为53%。一本由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出版的刊物一直鼓励“创新”,呼吁克服“阻碍房屋自有的金融障碍”。
这仅仅是政府积极放宽抵押贷款标准措施中的冰山一角。各种举措五彩缤纷,包括要求银行向政府机构汇报放款核准数量及拒绝贷款数量,并以此作为考评银行满足《社区再投资法案》(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规定的“社区需求”的程度。与房利美和房地美遭受到的压力类似,银行承受到的压力同样逐年递增。不仅如此,不在《社区再投资法案》覆盖范围内的非银行类信贷机构也受压被迫与住房与城市发展部签署协议,“自愿”接受政府指导,积极开展《社区再投资法案》所要求的类似银行的信贷事项。
在深入探讨这一切的政治化演变过程之前,必须声明的一点是,并不是政府机构“批准”放宽抵押贷款的放款标准,而是联邦政府机构“要求”放宽贷款以便达到政治目标。可以说,有许多人要为这一场由于宽松的信用评价,宽松的抵押贷款审批标准以及“创新型”的金融手段而推动的房地产繁荣而负责——或者说,在此例下,免于责任。
尽管这样的发展举措在克林顿政府当政期间发扬光大,但是,这些举措的源头却要追溯到前任的乔治H.W.布什政府,继而继续延续到继任的乔治W.布什政府。所有的政党都难辞其咎。
与许多灾难一样,这一次的灾难同样始于美好的意愿,或者,至少是听起来美好的政治抱负。这些美好意愿的核心是对“经济适用房”的追求,是为更多的人置业的改革意愿的另一种表现方式。
“经济适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