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职业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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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

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合法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积极社会活动。

我国现行的就业方针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

积极的就业政策是指我国政府通过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协调发展城乡经济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扩大就业规模,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的系列措施。

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是伴随着严峻的就业形势和不断发展的就业工作而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现阶段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

1.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灵活形式实现就业。

2.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创业,并给予政策扶持

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限额内减免相关税费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和贴息。

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按实际招用人数,对商贸、服务业在合同相应期限内定额减免相关税费,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鼓励灵活就业,提高就业稳定性

对“4050”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5.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扶持就业困难对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6.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完善公共就业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7.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建立失业监测预警机制;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鼓励国有企业进行主辅分离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8.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的申领方法和条件,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