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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国际信贷惯例

一、国际信贷及其类别

国际信贷是指一国借款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外国金融机构借入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国际信贷是国际间资本流动和转移的表现,反映了国家借贷资本的流动,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协作的日益加强,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大量金融创新活动的展开,国际信贷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国际信贷的种类也层出不穷。大致看来,国际信贷主要有以下几个种类:

(1)按贷款的利率可分为无息贷款、低息贷款、中息贷款和高息贷款。

(2)按贷款的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1年以内)、中期贷款(一般 2~5 年)和长期贷款(5年以上)。

(3)按贷款的性质和来源分为政府贷款、国际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进出口信贷、项目贷款、国际债券和国际租赁。

二、不同国际信贷方式的适用惯例

(一)政府贷款惯例

(1)属于援助性的中长期贷款,一般期限在10~30年左右,宽限期也较长。

(2)发达国家发放此种贷款要规定一些附加条件,以便取得一定的政治和经济利益。(3)至少要包含全部贷款金额25%以上的赠予成分。

(4)除赠予部分外,利率为1%~3%的低息或无息。

(5)政府贷款和出口信贷一同使用时,政府贷款可用于支付进口商应交付的5%~15%的现汇贷款。

(6)作为供给贷款项目在国外采购物资使用,贷款额度约为项目总投资的1/3~1/2左右。

(二)国际银行信贷惯例

(1)国际银行信贷通常都采取周转信贷的贷款组织形式。

(2)银团贷款成员的最低贷款金额在100~200万美元之间,经借款人事先同意,贷款银团成员之间可以在银团内部转让其贷款协议中的债权及其他权利。

(3)借款应在借款期内用完贷款额,如期内未用完,要交纳承担费;过期未用的贷款额可自行注销。

(4)中长期贷款的浮动利率大都是每隔 3 个月或半年调整一次。对期限较短的贷款,在整个贷款期限内采用一个附加利息率;较长期的贷款采取分段计息的附加利率。

(5)欧洲美元短期信贷的利息要先付,在国际上称为贴现法。

(6)欧洲银行对私人公司提供的欧洲货币中长期信贷一般最多为 7年;对政府提供的中长期信贷,期限可在10年以上。

(7)银团贷款的当事人一方面是借款人,另一方面为参加该银团的各家银行,包括牵头行、经理行、参与行、代理行和共同经理行等。

(8)银团贷款的管理费,牵头银行按贷款总额计收,其他成员行按参与贷款的比例计收。

(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惯例

(1)贷款对象仅限于成员国。

(2)黄金份额贷款是无条件的,不经批准即可动用,其限额不能超过该会员国分额的25%。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采取特有的“购买、购回”方式。“购买”是指由会员国向基金组织用等额的本国货币换取所需的外汇或特别提款权。“购回”就是成员国在偿还时用原来购入的外汇或特别提款权重新买回本国货币。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普通贷款或中期贷款,其利率统一按年利率6.25%计算。本息均以“特别提款权”计值支付。

(5)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必须由该国政府担保。

(6)世界银行的项目贷款只提供该项目投资金额的40%,并以美元计算。

(7)世界银行贷款不能拖欠或改变还款期,向世界银行贷款时要特别考虑借款国外债偿还率、经济计划和经济政策。

(四)对外贸易信贷惯例

(1)国际通行的计息时间为“算头不算尾”,惟独日本两头都计息。美国、德国和法国一年按360天计算。

(2)银行办理在途货款抵押贷款时,一般都凭装船提单发放贷款,对待运提单则不接受。

(3)在买方信贷活动中,进口商需预先交货款15%的现汇定金,该定金可在合同签订后的60天或90天内支付,也可在合同生效日支付。买方信贷的利率一般低于市场利率。

(4)进口商利用买方信贷购买机械设备时,各国都规定不同的最低金额起点,未达到最低起点则不能使用买方信贷。

(5)提供买方信贷的国家,其出口的货物只限于是该国制造的;如果该货物的部件由多国的产品零件组成,则本国部件最低要占50%以上。

(6)在卖方信贷活动中,出口商签订合同后,进口商要预选支付10%~15%的货款。

(7)出口信贷均为分期偿还,各国都由国家对出口信贷的经济、政治风险给予全部担保。

(8)出口信贷的贷款只能用于支付贷款国的出口商。

(9)在承购应收账款业务中,任何承购组织在其承购了出口商的债权后如遇到进口商拒付,也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10)承购应收账款业务的手续费用率大都为应收账款总额的1.75%~2%,该项信贷业务的利率通常比优惠利率高2%~2.5%。

(五)项目贷款融资惯例

(1)工程项目的主办人大都要专门为该项目的筹资成立一家新公司,贷款人把资金贷给该项目工程公司而不贷给主办人。

(2)项目贷款是“有限追索权”筹资方式。项目发起人如果没有额外承担合同义务或各种风险担保,则其所承担的风险只限于他投资的股权资本。

(3)项目贷款是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该项工程上,不能用于其他项目。

(4)项目融金的合同主要有二联式、三联式、四联式三种;项目的债务不反映在主办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它属于资产负债表以外的融资,一般按商业交易处理。

(5)项目公司是独立于其主办人之外的法律实体。贷款人提供项目的所需资金,通常占65%~75%,项目贷款使银行承担一定风险,其贷款利率一般比工商企业贷款高 0.5%~0.75%。

(6)项目公司对偿还贷款承担直接责任,项目主办人只提供有限的担保。通常由第三人,如供应商、项目产品买主或有关政府机构承担义务,向贷款人提供有限的保证。

(7)特许融资协议主要是由项目主办人与东道国政府的代表签订。项目融资是以东道国的特许协议作为基础,而项目融资所采取的法律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也由东道国的特许协议决定。

(8)项目贷款通常从支用之日起计算利息,因此必须合理安排贷款的使用顺序,应当先利用利率低的贷款,再由低到高地使用贷款。

(六)国际债券融资惯例

(1)国际债券发行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方式。公募债券的发行必须采取公开呈报制度,私募债券发行则不必。

(2)私募债券的转卖大都受到一定限制,通常是购买者最初两年内不得转卖,转卖则需要全部转卖给另一个金融机构。

(3)发行公募债券需要通过债券评级,欧洲债券市场对此要求不太严格,美国、日本则较为重视;在欧洲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前,要进行一定的广告宣传。

(4)外国借款者在日本公开发行的日元债券叫“武士债券”,并规定在过去的5年里在国际资本市场至少发行过两次(或过去20年内发行过5次)公募债券(其中至少一次在日本发行者)才有条件在日本发行公募债券。

(5)外国借款者(加拿大除外)在美国市场公开发行长期美元债券称为“扬基债券”。此债券市场是提供中长期美元资本的主要国际债券市场。美国对债券发行管制严格,一般中小企业和发展中国家难以获准发行。发行扬基债券者主要是发达国家政府、大企业和国际组织。

(6)欧洲债券市场可以发行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而美国和日本市场只发行固定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经常以不同于票面价格发行,浮动利率债券通常都是以票面价格发行。

(7)在通常情况下,只有日本债券市场和瑞士法郎市场能提供10%以下利率的债券。

(七)国际租赁融资惯例

(1)金融租赁的合同期满后,租物大都有三种处理方法:把租赁物还给租赁方;以名义价格留购;继续租赁。

(2)金融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不可提前中止合同,退回租赁物。

(3)在经营租赁的合同中,常有“可撤销”条款,就是承租方在合同到期前就撤销合同,退还租赁物。

(4)租赁设备的价格一般不包括在租赁物运费之内,运费由承租人负担。

(5)西方国家大都对租赁设备、机械给予加速折旧、税收减免等优惠,并向租赁公司提供相当于出租设备购置成本的60%~80%的信贷便利。

(6)国际租赁的期限大都等于租赁资产的有效寿命。

(7)国际租赁交易大都不需要在有关机关登记,租赁期限是从货物运抵承租人国内经过用户验毕的时间计算。

三、国际信贷的共同适用惯例

国际信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所采用的基本法律文件主要有信贷协议及债券承购协议等。国际信贷的数额都较大,牵涉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必须签订书面信贷协议。这种协议在对事实的陈述与保证、贷款的先决条件、约定事项、违约事件及补救方法等方面,都有一些共同的必须遵守和使用的条款。

(一)借款人对事实的陈述

在国际信贷协议中都订有陈述与保证条款,由借款人对其承担借款义务的合法权利及其财务、商务状况等事实如实做出说明,并且借款人要保证其真实性。一般说来,借款人主要就其法律和经济方面的情况做出陈述和保证。

1.法律方面的内容:

(1)借款人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有订立合同、经营业务的合法权利。

(2)借款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贷款协议的必要授权。

(3)借款人签订和履行贷款协议不违反借款人所在国的法律、条例、法院命令或借款人公司的章程,也不与对借款人或其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发生抵触。

(4)借款人已得到签订和履行贷款协议所必需的政府许可及主管部门的批准。

(5)贷款协议对借款人有法律约束力,可依照协议规定强制执行。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或强制执行等无须向任何政府机关或官方机构办理申报、注册和登记等手续。

(6)借款人保证外国法院就贷款协议所做出的判决在借款所需国法院能得到强制执行。

(7)借款人保证贷款人不会因其签订履行或强制执行贷款协议而受到任何不利影响。(8)政府或政府机构作为借款人时,须说明贷款交易属司法上的商业性行为,借款人不享有主权豁免,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须受民法和商法管辖。

2.借款人在经济方面所作的陈述和保证:

(1)经过审定的最新财务报表真实地反映了制表时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及到制表日为止的财务年度内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借款人保证在上述账目中不存在任何没有披露的重大负债,而且从制定决算表之日以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

(2)借款人从未有过不履行合同、法律文书或不履行抵押权项下的义务,也不曾发生违约事件。

(3)借款人未卷入任何诉讼或行政诉讼程序,也不存在可能对借款人的营业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威胁。

从陈述和保证的时间来看,贷款人一般都要求所谓“永久保证”,即借款人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仅在贷款协议签订时是正确的,而且在整个贷款协议有效期内都真实无误。这样一来,借款人必须承担因法律和业务状况的变化而致使陈述与保证失实的风险。通常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做出陈述与保证并非是一次完成的。若贷款是在一段时间内分次提取的,贷款人通常要求借款人在每次提取贷款之前做出陈述与保证;在一些贷款协议中甚至规定,陈述与保证应每6个月重复一次。

(二)贷款的先决条件

按照国际惯例,贷款协议中一般都包括明确的贷款义务履行的先决条件,借款人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获得贷款。贷款的先决条件分为以下两种:

1.所有贷款义务履行的先决条件:

(1)各类担保文书,如保证书等。

(2)批准贷款协议的文件副本,以及向代表借款人的特定人员授权的文件副本。

(3)其他为贷款协议生效和履行所必需的官方或法人的批准、授权、注册和许可的文件副本。

(4)借款人组织机构的成立文件副本、律师意见书等。

2.借款人获得每笔贷款之前应满足的先决条件:

借款人在提取每笔贷款之前,还应该做到:

(1)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2)保证贷款协议具有与协议签订时相同的法律效力。

(3)没有任何违约或继续违约事件,也不存在可能引起违约的情况。

(4)使贷款人收到他所要求的与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有关的文书、证书或保证。

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增加或减少有关先决条件的条款。在实践中,有些贷款协议把两种先决条件结合在一起;有的贷款条件则分别规定。无论何种方式,都不影响其法律效果。

(三)约定事项

在国际信贷协议中,一般都订立有关约定事项的条款,其内容是要求借款人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约定事项的范围广泛,其目的也各不相同。在众多的约定事项中,最重要的是以下几种:

1.消极担保条款。

该条款要求借款人承担的义务为:在偿还贷款以前,借款人不得在其资产或收入上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担保权、留置权、质询权或其他),也不得允许这些担保物权继续存在。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将其资产为另一债权人设定担保权益,从而使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从属于新的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后受清偿的不利地位。此外,还可以间接限制借款人举借新债,以免影响其还款能力。但是,消极担保条款在借款人遵守时才有意义,若借款人违反规定,将其资产抵押或出质给其他债权人,贷款人无权要求法院撤销这些担保物权,通常只能以借款违约为由加速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还贷款。

2.平等地位条款。

该条款要求借款人对无担保物权的贷款人承担义务,不得给予任何其他无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以法律上的优先权,要求借款人按比例平等原则清偿其对不同债权人的款项。在国际融资信贷中,此条款和消极担保条款总是同时使用的。都是为了维护原贷款人的地位,使之不因新贷款人的出现而遭受歧视。

3.财务约定事项。

国际信贷协议中的财务约定事项的作用:一是用以监督和指导借款人的财务活动,如限制借款人承担有危险的债务等;二是借款人违反财务约定事项时,就向贷款人发出警报,使贷款人可以赶在借款人实际破产以前加速贷款到期,免受损失。在财务约定事项中一般规定借款人必须对贷款人做到:

(1)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经过适当审计程序的财务报表,并根据贷款人的合理要求提供有关的营业及财务状况的信息。一般贷款人有理由、有根据怀疑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时,可向借款人提出进一步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求。

(2)借款人应遵守规定的资产测定标准。英、美、法等国家的商业银行在国内借贷业务中的资产测定标准正在进入国际金融领域。其测定资产的主要指标为:表明企业稳固程度的负债与资产净值比率;最低资产净值;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比率;最低周转资本额;限制分派股息。此外,约定事项还包括合并条款,贷款的用途条款以及限制处分资产条款。

(四)违约事件及补救方法

按照国际惯例,在信贷协议中都订有违约条款,规定如果发生了协议中列举的任何违约事件,就按借款人违约处理,贷款可以采取协议规定的或法律方面的救济方法。违约事件分为实际违约事件和预期违约事件。

实际违约事件是指借款人实际发生的违约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借款人不按贷款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它一般被列为违约事件的第一项。但是,借款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付款义务就可以不作为违约处理。二是借款人违反了陈述与保证条款的规定,这是一种典型的实际违约事件。但是,按照国际信贷的习惯做法,不把借款人对事实说明中某些细节的出入视为违约事件。三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与约定事项的规定不符,借款人没有履行贷款协议的其他义务,并且在收到贷款人要求救济的书面通知后,在一定的宽限期内仍然没有补救。

预期违约事件是指一些警告性事件,表明借款人将要违约。预期违约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连带违约。通俗地讲,就是借款人对某一债务违约后可能对其他债务同样违约。二是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这是一种主要的预期违约事件,借款人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或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向债权人让予财产或利益,或提出让予建议时,即视为违约事件。三是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这时贷款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

当借款人违约事件发生时,采取的补救方法有内部救济和外部救济两种方法。

1.内部救济措施。

内部救济是信贷协议中规定出现违约时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具体包括:

(1)对尚未提取的款项暂时中止提取或取消。

(2)对已提取的款项宣告加速到期。

(3)要求借款人对违约款项支付违约利息(违约利息高于正常贷款利息)。

2.外部救济措施。

外部救济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违约时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具体包括:

(1)解除信贷协议。

(2)请求损害赔偿。

(3)贷款人可以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已到期的本金和利息。

(4)当借款人破产时,贷款人可以申报债权金额,按破产程序参与财产分配。

四、国际信贷涉及的其他惯例

(一)国际信贷的法律适用惯例

在借贷双方协商订立国际信贷协议时,要涉及到法律适应问题。当协议中明确表示选择的准据法时,借贷双方有权选择合同规定的准据法,法院应当尊重这种选择。借贷双方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借款人所属国法律、贷款人所属国法律、国际金融市场所在地法律、借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国法律、国际公法。相比之下,借款人对准据法的选择处于主导地位,具有决定性作用。贷款人一般倾向于选择适用其本国法或主要国际金融市场所在地法律。当贷款协议的借款人是政府,借款人在选择协议适用的法律时,从国家的主权考虑,一般不愿适用外国法而要求以本国的法律作为贷款协议的准据法;而贷款人往往力图避免使贷款协议受借款国法律变更的影响,倾向于选择第三国法律为协议的准据法。

选择和确定协议准据法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所谓明示的法律选择,即由当事人自己确定贷款协议应适用的法律,并在协议中明文规定;二是由法院确定准据法,是在当事人没有做出明示法律选择时由处理争议的法院确定准据法。

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并非涉及协议的一切事项都受准据法管辖,其主要包括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解释、合同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问题。不受准据法管辖的事项有:协议当事人的资格、能力和授权方式;关于付款时间、方式等具体事项;违反公共秩序;在履行地构成违法等行为。

(二)国际借贷的司法管辖惯例

司法管辖一般由借贷双方以协议方式明确确定,规定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应由哪一国法院进行审理,以及一国法院根据什么原则或标准确定它有权或无权受理此案件。适用某国的法律不一定受该国法院的管辖,反之亦然。各国大都对此有如下几种限制:协议选择的法院只限于第一审法院;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案件;贷款人大都要求以其本国法院作为管辖权的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各国的程序大体有三种:重新起诉;提请外国法院进行判决诉讼;根据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要求,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三)国际信贷的税收惯例

在借款协议与债券承购问题上,要求贷款人或其债券承购人签订税务条款,以便把利息预扣税或其他税收负担由借款人或债券发行者承担。在贷款协议中一般都规定,当借款人根据税务条款有义务补充税款时,如果遇到税率增高,借款人有权提前偿还贷款。各国政府为避免重复课税,大都采用签订避免双重课税条约和在国内法律上规定避免双重课税的税收抵免制度(即允许贷款人将已经在借款人所属国缴纳的税款抵免贷款人在其本国应缴纳的税款)。在一般国际借贷过程中,可以采用两种避税方法:一是在避税港区成立金融子公司;二是利用中间银行作为还本付息的渠道。

(四)主权国家的司法豁免权惯例

与各国政府有紧密联系的国有企业大都可以享受一定的豁免权,执行其所在主权国家的财产权条件如下:该主权国家同意执行;被告是国有公司;纯粹是商业上的财产;用于普通商业性活动的土地、船舶等。各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外国政府发放贷款时,大都要求外国政府在借贷协议中明示放弃豁免权的条件。国际金融机构间的豁免权争议大都提交仲裁解决。

(五)国际信贷的本票使用惯例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署的约定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日期向收款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允诺。它是一种流通票据。在签订信贷协议时,英国的传统银行不使用本票做为贷款证据,贷款人一般也不要求借款人签发本票作为其债券证据;而美国和大陆法国家都习惯于使用本票作为贷款证据,在贷款协议中明确规定使用本票,并且在协议后面附有本票样本。

本票规定的债务必须是确定而无条件的,全部请求权(即依法请求实现的民事权利)都要载明于票面上。本票持有者凭该本票就可以行使完全与绝对的请求权。本票大都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把借贷双方的全部权利、义务都记载于借贷协议上,而本票只记载借款者的还本义务;二是把借贷双方的全部权利、义务都记在本票上。无论使用何种方式,本票持有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国家国内法对流通票据的规定,以保证本票的流通性。此外,贷款协议的当事人在使用本票时,应当注意本票不能规定浮动利率,否则会破坏票据金额的确定性,使票据失去流通性。本票的法定时效期间一般要比普通债权的时效短。如法国法律规定,票据的时效期间为3年,普通债权的时效期间是 10 年。值得注意的是,世界各国都有一套专门适用于票据的法律规则,所以贷款协议所适用的法律很可能与本票所适用的法律不一致。

(六)国际信贷的债权担保惯例

一般来说,在国际借贷交易中,贷款人都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其贷款能得到偿还。从范围来说,这些担保属于债权担保。债权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并以其信用为借款者向贷款方提供保证。在银行或公司提供担保时,由于某些国家法律禁止银行充当担保人或在公司章程中对本公司提供担保有一定限制,于是采取赞助声明或备用信用证等方式以达到相同的担保作用。赞助人的声明大都采用书面方式。备用信用证在美国被银行作为一种变通的担保方式而广泛使用。人的担保是一种持续担保。当贷款人需要对借贷协议的内容作重要修改时,必须征得担保人同意。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特定物或权利)为贷款债务的履行而提供的担保。物的担保主要有四类:不动产物权担保、动产物权担保、留置和浮动担保。在设定物权担保时,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担保物是否享有所有权。

(2)是否存在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担保权益的其他请求权。

(3)借款人违约时,法律对担保权益人出售担保物有无限制。

(4)借贷协议是否有消极保证的条款。

(5)担保协议的保价条件是否有效。

(6)担保权益人在实现其担保权益时,能否没收担保物或归为己有。

(7)担保物所在国是否承认在该项财产上设置担保权益,为外国人的利益而设定的担保物权是否必须取得政府批准。

(七)国家对外借贷管理方面的惯例

各国对外借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经营。借贷计划的制定、交易的具体进行以及外债的偿还、统计监测等均指定中央银行负责。当前对借贷规模管理世界各国大都采用债务警戒指标体系。外债的使用要注意不能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同时要综合地考虑利率时机、汇率时机与用款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目的在于选择最好筹集资金的时机。在债务方面,各国规定对外短期负债占其负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25%~30%,以避免过量地在某一国家筹措资金。另外在货币选择时,应注意考虑在借时用哪些硬货币,偿还时用哪些软货币,并做到尽量与本国进口收汇用币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