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商业贷款的概念
国际商业贷款在我国是对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以借贷方式筹集的各种资金的总称。它包括除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外的其他国外贷款。在我国现行的管理中,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国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发行境外债券、项目融资等。1979年以来,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同时,我国借用了较大规模的国际商业贷款,促进了国内的经济建设。国际商业贷款成为我国借用外资的重要途径。
二、国际商业贷款的种类
(一)国外商业银行和银团贷款
国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是一国国内机构向国外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借贷方式筹措的资金。它一般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一两家国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另一种是由一家金融机构牵头、多家国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联合向某借款人提供较大金额的长期贷款,通常称为国际银团贷款(也称为辛迪加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现已成为国际上筹集巨额中长期资金的主要形式。它的金额一般是几千万或几亿美元,有的多达十几亿美元;其贷款用途十分明确,如购买成套设备、飞机和船舶等;它的借款人往往是各国中央或地方政府、中央银行、官方金融机构、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跨国公司等。
(二)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是以出口国政府为后盾,通过银行对出口贸易提供的信贷。世界各国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出口,通过对本国出口信贷给予利息贴补并提供担保鼓励本国商业银行对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银行)提供较低利率的贷款,以解决买方支付的需要。对于出口贸易中金额较大、付款期限较长的情况,如成套设备的出口,经常采用提供出口信贷的方法。
出口信贷按接受对象的不同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买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即买方)银行提供的商业信贷。它一般限于合同金额的85%,并以合同金额的15%作为定金,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支付。当卖方交货完毕或工厂建成投产后,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再向出口方银行分次还款。卖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商(即卖方)提供的商业信贷,也是出口商向国外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的一种信贷方式。出口商为销售产品,与出口方银行签订信贷合同,得到出口信贷作为对进口商购买自己产品的垫付资金,从而允许买方赊购、分期付款。使用卖方信贷,进口商在订货时一般先付合同金额15%的定金,其余货款在全部交货或工厂开工投产后陆续偿还;进口商还款后,出口商把货款归还出口方银行。
由于出口国政府有一定政策补贴,出口信贷的利率比市场利率略低,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筹借到购置成套、大型设备所需要的巨额资金,而且出口商的竞争可使借款人有多个选择机会。但是由于出口信贷必须与购买货物联系,因此有时出口信贷的条件较好,但该国设备不一定适用,或设备虽适用,但价格往往比公开招标高,而且出口信贷只能提供购买设备部分的资金,不能用于进口原材料和支付当地费用。
(三)发行国际债券
发行国际债券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或工商企业等在国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其发行和交易既可用来平衡发行国的国际收支,也可用来为发行国政府或企业引入资金从事开发和生产。目前这种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筹资活动中日益重要。
国际债券按在偿还期内是否变化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两种;按偿还期限不同分为短期债券(1年以下)、中期债券(1~5年)、长期债券(10年以下)等多种。
国际债券发行的当事人包括发行人、投资人和承销团等。发行人即发行债券的主体,它可以是政府、金融机构或企业。投资人即实际购买债券的主体。承销团是受发行人委托,向投资人推销债券的中介机构。承销团一般由一家金融机构牵头,若干金融机构参加,负责所发行债券的承购包销。它们属于不同的国家,筹集的资金来源于国外金融市场。
发行境外债券前,发行人首先需经过国外评级机构的评级,然后要确定发行条件。发行条件包括发行额、发行货币的选择、偿还期限、利息率、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
发行后的债券可在二级市场上流通,二级市场的价格随着国际金融市场行情变化而变化。如果债券在二级市场上表现不佳,则可能会影响发债人的信誉和今后的发债业绩。
另外,近几年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债券种类,如:一种是可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简称可转换债券,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性,它是介于债券和股票之间,将债券和股票期权结合在一起的金融工具;另一种是附认股权证债券,债券持有人可凭债券上附有的认股权证在一定时期内根据事先约定的条件购买发行人新发行的股票。
(四)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指进行建设项目先组建公司,由各股东按比例注入股本金,总投资与股本金的差额部分以项目公司本身为债务人,不通过政府机构或金融机构担保,其贷款依靠项目投产后的收益和项目的现金流量来保证偿还的一种国际商业性贷款方式。采用项目融资的项目一般都是大型项目,这些项目所涉及的工艺技术都比较复杂,如果没有项目的技术可行性,贷款方是不会轻易介入的。项目融资常见的几种形式是:产品支付、运期购买、融资租赁、BOT融资、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ABS)等。
(五)新的举债筹资方式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掀起了一股创新浪潮,新型筹资工具不断涌现,从举借外债中衍生出多种方式:
1.自动延期包销信贷。
这是一种目前在发达国家比较流行的贷款方式,基本做法是:贷款人(一般是银团)与借款人双方签订协议,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中、长期贷款,利率低于一般贷款,而借款人则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发行一笔与该笔中、长期贷款总额相等的短期欧洲票据或货币存单(3~6个月)交由贷款方包销。这样,贷款银行通过包销短期欧洲票据或货币存单获得的是短期存款,而借款人从贷款人那里获得的是费用低于传统贷款费用的中、长期贷款。这种借贷方式的特点是借款的费用低于传统的筹资方式,贷款人则可以在提供较长期的贷款的同时经销一笔短期票据,以此获得一笔短期存款,增加低成本的资金来源。
2.机动偿还贷款。
这是一种将贷款偿还与借款国的出口收入或国际资本市场的利率变化等相结合的贷款方式。如:把贷款偿还与借款国的出口收入联系起来,当出口收入下降时,贷款分期偿还额占还本付息额的比重就下降,否则就提高。如果与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利率变化联系起来,当利率下降时,还债比率就高,否则就降低。这样,借款人可以根据本国的进出口情况和国际金融市场形势的变化安排偿债计划。
3.分享股权贷款。
借贷双方签订协议,贷款人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率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而贷款人则可以享有贷款项目的部分股权,从而由借贷双方共同分担项目的风险。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一般要对项目产品的定价做出规定,并且贷款人要根据其所享有的股权获得一定的项目管理权。
三、国际商业贷款的特点
(1)筹资方式灵活多样。借款人可根据用款需求选择不同的筹融资方式,既可以委托金融机构直接筹措商业贷款,又可以通过发行外币债券筹集长期、巨额资金,还可以申请出口信贷,以及进行项目融资、通过国际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等。
(2)资金投向限制性小。国际商业贷款的贷款人以盈利为目的,注重的是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本付息能力,使用方向基本不受限制,不像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那样对贷款的投向有较严格的规定,因而借款人用款自主权较大,使用灵活。
(3)手续简便,附加条件少。国际商业贷款一般不要求披露借款方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状况,不限定采购方式,附加条件较少。
(4)融资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国际商业贷款的利率由国际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多种因素决定,一般说来要高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利率。此外,借款人若委托金融机构筹融资,还要负担相当比例的各种费用。国际商业贷款条款对宽限期、还本付息等要求更为严格,加之国际金融市场上常常有不可预知因素,使得贷款风险较大。
(5)新的融资工具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给筹资者提供了较大的回旋空间。有的还与股权有关,说明国际金融市场出现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相互交叉的趋势。
四、国际银团贷款
(一)银团贷款的条件
银团贷款得以进行的前提,对借款人本身的条件及要求是必须符合银团贷款的惯例和一般要求,而银团贷款的条件也要符合借款人的要求。只有两方面互相认可,银团贷款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出于贷款安全性考虑,银团贷款对借款人的选择倾向于一国政府机构、地方政府、中央银行、官方金融机构和有实力的企业及国际机构、跨国公司等。借款人的资信程度越高,越容易获得银团贷款,而且条件相对越有利。
银团贷款的使用尽管较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宽松,但用途必须明确。即前者并不像后者那样事先已规定贷款的使用方向,但在申请贷款时的用途一定要明确。
银团贷款的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浮动利率一般以国际银行同业拆放利率为基础利率。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基础利率有伦敦同业银行拆放利率(LIBOR)和美国优惠放款利率等。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是指伦敦欧洲货币市场银行间的资金拆借利率,其利率是目前国外浮动利率贷款中采用最多的基础利率,它从币种上分有美元、日元、英镑、马克等。浮动利率的调整期限有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等多种。伦敦同业银行拆放利率每天都在变化。
此外,担保是银团贷款的必备条件。担保人必须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资信度。
(二)银团贷款的特点
1.贷款金额大,收取的费用较高。
国际银团贷款的每笔交易一般都是数千万美元到几亿甚至10 多亿美元。由于参加银行多,各家银行往往是从欧洲货币市场或亚洲货币市场拆进资金,再放给借款者。因此,银团贷款收取的费用高于一般中期银行双边贷款。
2.贷款期限长。
银团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最长可达 15年,一般为5~10年,它一般作为项目贷款,主要解决中长期资金的不足。
3.贷款相对风险较小。
若各国商业银行对外国一家商业银行贷款,受本国中央银行的约束,有额度限制。而一家商业银行独立提供大额中长期贷款风险又很大,一旦借款人出现资金偿还困难,必使贷款行受到牵连。而银团由多家银行组成,各贷款行只承担一笔贷款中的一定额度,分散了风险;同时,各贷款行在风险分析及风险规避方面各有千秋,从而有效地降低贷款行的风险。
借款人大部分是各国政府机构、地方政府、中央银行、官方金融机构、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有实力的企业及国际机构、跨国公司等。借款人同时向多家银行建立信贷关系,可以有效地提高自己在金融界的知名度,并为以后继续对外融资打下基础。
(三)银团贷款的分类
国际银团贷款根据参与行在银团中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可分为直接型银团贷款和间接型银团贷款。
1.直接型银团贷款的特点。
直接银团贷款是在牵头行的统一组织下,由借款人与各参加行直接签订同一个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按照各自事先承诺参加的份额,通过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的银团贷款。其特点是:
(1)牵头行的有限代理作用。直接银团贷款牵头行的确立仅仅是为了组织银团的目的,一旦贷款协议签订,即银团组成,牵头行即失去了代理作用,与其他行处于平等地位。
(2)参与行权利与义务相对独立。直接银团贷款的每个参与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是独立的,没有连带关系,即每个参与行只享受按其在银团贷款中参与的份额所确立的权利,如按比例取得费用、利息、本金等;同时,也只承担事先承诺部分的贷款义务,一旦某一参与行无法履行贷款义务时,其他参与行没有义务追加贷款额以弥补贷款总额的空缺。
(3)银团参与行的相对稳定性。直接型银团贷款协议中尽管规定贷款行有权转让其在贷款中所享受的权利,但对这种转让又做出明确的限制,因而使得贷款人组成相对稳定,也是债务在借款人所熟悉的债权人之间进行变动。
(4)代理行责任明确。由于这种类型的银团贷款是由代理行统一发放、收回和管理贷款的,因而协议中对代理行的权利、义务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代理行的责任非常明确。
2.间接型银团贷款特点。
间接型银团贷款是指由牵头银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向借款人单独发放贷款,然后再将参与的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事先不必经借款人的同意,全部贷款的管理工作均由牵头行负责。其贷款特点是:
(1)牵头行既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又是贷款的代理人,其身份具有多重性。
(2)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债务人不享有直接的请求权,借款人即使发生违约现象,参与行也不能直接行使抵消权来进行损失补偿。所以,参与行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间接的,参与行承担着来自借款人和牵头银行的双重风险。
(3)操作相对简单、工作量较少。由于借款人只和牵头行有直接关系,因而较容易达成共识,有利于缩短时间,节省费用。同时,在法律上相对简单,所需成本也较低。
五、发行国际债券
(一)国际债券融资的分类
国际债券融资即发行境外外币债券。根据发行债券所用货币与发行地点不同,国际债券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两种。前者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组织在某一外国债券市场上以该国货币计值发行的债券,如我国财政部在日本市场上发行的日元债券及在美国市场发行的美元债券都属于外国债券;后者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组织在国外债券市场上以第三国货币为面值(即欧洲货币市场)发行的债券,债券承销人和投资者都来自许多国家,如我国在瑞士发行的美元债券。
外国债券与欧洲债券除发行市场不同外,还有以下区别:1.发行方式不同。
外国债券由面值货币国家的证券公司、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组成承销团承购债券,往往采用公募(即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由承销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发行后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私募(即只销给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与发行人有特定关系的投资者,债券不能上市挂牌交易)两种形式发行。公募发行债券须在证券主管部门登记,受其调节和监控;私募发行则不必登记,政府调节少。欧洲债券的发行一般由欧洲债券市场的一家或数家大银行牵头,联合多家银行等金融机构组成承销团对债券进行全球配售。欧洲债券发行较为自由灵活,既不必向债券面值货币所在国或销售市场所在国的任何监督部门登记注册,又无利率管制和发行数额限制,还可以选择多种计值货币,且发行后可申请挂牌上市。
2.管辖法律不同。
外国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受债券市场所在国有关法律的管制与约束。欧洲债券的发行一般不受面值货币所在国或发行市场所在国金融法律的管制,但发行协议中必须明确,一旦发生纠纷应以哪国法律为准。
3.发行货币不同。
外国债券的货币仅限于债券面值货币所在国的货币,即发行人确定在某国市场发行债券只能选择该国货币为债券面值。而欧洲债券的发行人则可视各国不同的利率、汇率、市场供求等因素选择多种最有利的计值货币。
4.税收政策有差异。
外国债券发行人必须根据债券市场所在国的法规交纳税金。而欧洲债券实际是一种无国籍债券,采取不记名方式发行,发行人无须交税,投资者(购买债券者)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欧洲债券的收益率也较高。
(二)国际债券融资的特征
1.发行人和投资者分属不同国家。
外国债券的投资者基本上是债券面值货币所在国的社会公众或投资机构等;而欧洲债券的投资者一般分属于不同国家。
2.筹集到的资金期限较长。
欧洲债券一般是中长期债券,期限一般为3~10年。如欧洲美元债券的期限为5~8年,欧洲马克债券的期限为7~10年,欧洲瑞士法郎债券期限为 5年;而外国债券的期限更长,如日本武士债券(外国发行人在日本公开发行的日元债券)的期限为 10~15年,美国扬基债券(外国发行人在美国公开发行的美元债券)的期限为 5~20 年,瑞士法郎外国债券的期限为10年。
3.对发行人的资信要求高。
外国债券发行前必须对债券进行评级,且各国都有允许哪些级别的债券发行、上市的明确规定。目前国际上公认的资信评级机构如美国的标准·普尔公司、穆迪投资服务公司、加拿大债务级别服务公司、英国艾克斯特尔统计服务公司等。一般将债券等级分为 10 级,AAA级(最高级)、AA级(高级)、A级(中高级)、BBB级(中级)、BB级、B级以及CCC级、CC级、C级和 D级。其中,前四个级别的债券信誉高,违约风险小,是“投资级债券”,第五级开始的债券信誉低,是“投机级债券”。债券级别反映和代表着发行人的资信度。要发行外币债券,发行人的资信度要高,否则发行很难成功。当然,目前发行欧洲债券对发行人的信用评级没有硬性要求,而且对财务公开的要求也不高,往往信誉很高的国家政府、金融机构和大公司发行欧洲债券可不进行信用评级。此外,近几年欧洲债券市场上不少投资者选择了评级较低或没有评级的债券,这并不意味着投资者不再重视发行人及其债券的资信度,而是随着债券市场和信息业的高度发达,投资者心里有自己的标准。
(三)国际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是公司发行的一种与股权相连的债券,其持有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将债券按既定的转换价格和转换比率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如果持有人放弃转换权利,公司必须到期还本付息。可转换债券作为国际债券的一种形式,近年来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非常迅速。
从理论上讲,国际可转换债券的标价货币很多,但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可转换债券常用的标价货币有两种,即瑞士法郎和美元。习惯上称前者为瑞士可转换债券,以瑞士法郎标价,由在瑞士注册的银行担任牵头经理人和组织承销团,出售给以瑞士为基地的国际投资者,并受瑞士法律监管;后者称为欧洲可转换债券,主要以美元标价,由国际性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任牵头经理人并在全球配售。现在,国际可转换债券有一种新的形式,即 Al-pine,它是一种以美元标价、受瑞士法律监管、在瑞士发行并主要在瑞士配售的新型可转换债券。
瑞士可转换债券与欧洲可转换债券相比,有其独有的优点,主要是瑞士利率水平低,发行人可降低融资成本,发行费用一般占发行量的1.5%~2.5%。而欧洲可转换债券则要占到3%,至于律师费、印刷费等其他开支,瑞士可转换债券只有欧洲可转换债券的1/4.因此,很多国家都力争在瑞士发行可转换债券,其中,日本是发行瑞士可转换债券最多的国家,仅1991年日本企业界发行的瑞士可转换就债券就占全部发行总额的 80%。我国已在瑞士成功地发行了两只(中纺机和深南玻,深南玻采用 Alpine形式)可转换债券。
国际可转换债券融资具有以下特点:
(1)可转换债券兼有债权性和股权性的双重特性。对投资者来说,一方面可以获得该债券提供的稳定的利息收入和还本保证;另一方面,当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时,二级市场公司股票价格上升,投资者还可以将债券转换为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分享公司业绩增长和股票增值的利益。对发行人来说,债券转股前可以低成本筹集资金;债券转股则提供了以高于发行债券时的股价售出股票的可能性。因此,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的金融工具,是企业向境外融资的行之有效的途径。
(2)发行人的赎回权,即发行人在债券到期前赎回债券的权利。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才能行使该项权力:一是公司股票连续若干个交易日(一般为30个交易日以上)超过转换价格(债券转股票的价格,发行债券前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加溢价,溢价一般在5%~20%之间)一定水平时,公司行使赎回权。这种情况下的赎回权又称软赎回权,事实上一旦出现上述情况,投资者更愿意将债券转成股票,从而加速了转换。因此,在瑞士市场上,人们将其称为加速条例。二是债券到期时没有转换,公司必须赎回。这种情况下的赎回权又称硬赎回权。赎回价格因赎回条件不同而不同,一般为债券面值的 101%~110%,且每年向下调整一定幅度。
(3)投资者期前回售权,即投资者在债券到期前,在某一指定日期(一般为发行后3年)以一定百分比将债券买回。回售权的规定主要是对投资者长期持有公司债券的一种额外保护,并不是所有的可转换债券都附有回售权条款。有回售权的可转换债券,公司可以较低的利率和较高的溢价水平发售债券。
六、项目融资
(一)项目融资的内容
1.贷款方对项目发起人不实行完全追索。
由于贷款方收回贷款本息主要依靠项目资产和现金流量,不要求项目发起人就项目对债权人做出担保,因此,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的信用保障和资产价值实行“无追索”或“有限追索”。
2.贷款方对发起人的业务和项目运行的全过程进行技术和经济评价。
采用项目融资的项目一般都是大型项目,这些项目所涉及的工艺、技术都比较复杂,没有可靠的技术保证,贷款人一般不会轻易介入,因此,贷款银行通常请一些独立的咨询专家或通过自己的技术专家对项目的工艺、技术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
3.贷款方所承担的风险经常是政策风险。
对许多基础设施项目来说,由于政府部门直接购买项目产品,债权人还可能要求购买项目产品的国有机构签订一份购买或支付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政府赔偿条款,以防止政府以后政策的变化影响项目的有效实施。
(二)项目融资的特点
(1)项目融资是企业负债并负偿还责任,没有政府机构或金融机构担保,因而在国际债务统计中不列入国家负债范畴。
(2)对项目的可行性要求严格:必须有可靠的信用支持;经济可行性必须具备关于项目现金流量的可信方案;整个建设过程和设备的可靠性,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商业可行性应有可靠证明;项目施工期及运行阶段应有相应保险计划。
(3)对项目的质量要求较高。项目供应的原料及能源的费用、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产品的运输成本,都应与项目的融资安排相一致。操作人员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妥当,项目在还清贷款前要受贷款人监督。
(4)融资项目一般风险较大,但有较大的预期收入。
(三)项目融资的主要形式
前面已介绍过项目融资有五种常见形式,BOT融资形式已在前章详细阐述,远期购买与产品支付极为相似,这里仅就其他三种形式重点介绍。
1.产品支付。
产品支付是针对项目贷款的还款方式而言的。是借款方在项目投产后直接用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而不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来偿还债务的一种融资租赁形式。在贷款得到偿还以前,贷款方拥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借款人在清偿债务时把贷款方的贷款看做这些产品销售收入折现后的净值。
产品支付这种形式在美国的石油、天然气和采矿项目融资中应用得最为普遍,其特点是:用来清偿债务本息的惟一来源是项目的产品;贷款的偿还期应该短于项目有效生产期;贷款方对项目经营费用不承担直接责任。
2.融资租赁。
租赁在资产抵押性融资中用得很普遍,特别是在购买轮船和飞机的融资中,以及在筹建大型电力项目中也采用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与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融资租赁通常不被视为一国的对外负债,这样等于拓展了利用外资的渠道。无论融资租赁规模多大,一般都不会影响从国际金融机构获得优惠贷款。
(2)有利于缓解外汇资金来源不足的困难和规避风险。租赁与购买不同,不需要一次性支付大额资金,这对于许多不发达国家或不发达地区来说,是非常理想的融资方式。在融资租赁中,国际上的通货膨胀和设备涨价等方面的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
(3)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通过租赁方式引进的技术一般都是国外先进技术或适用技术。通过不断租赁国外新设备,企业可以节省技术开发过程中的风险投资,并使自己总是处于世界先进技术的行列。此外,许多国家对于先进技术设备的出口进行管制,而实行融资租赁,往往可以规避这种管制或限制。
融资租赁的具体运作流程为:
(1)项目发起方组建项目公司,与设备供货商签订资产购置和施工合同,并在融资租赁公司同意前提下在合同中声明这些厂房和设备的所有权都将转移给一个或几个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公司从银行获得贷款,用以购买厂房或设备,然后租给项目公司。同时,贷款银行与租赁公司就担保细节进行协商谈判。
(3)进入建设阶段,项目公司开始向租赁公司支付所需租金,租金数额应该等于项目公司购买资产的资金利息。租金担保通常由一家或几家银行完成,也可由项目发起方来担保。
(4)项目建成后进入运营阶段,承租方向租赁公司补缴未付清的租金。租赁公司以收到的租金通过担保信托偿还银行本息。
(5)租赁公司的全部成本收回且获得相应回报后,项目公司只需支付少量的租金,在租赁结束时,项目公司没有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但可以代理的身份代表租赁公司将资产以租赁方可以接受的价格出售,售价大部分由租赁公司以代销手续费的形式返还给项目公司,而资产的买主大多都是项目发起方。
3.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
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简称为ABS。它是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一套提高信用等级计划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新的项目融资方式。
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由于是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就要对发债方进行信用评级,以揭示债券的投资风险及信用水平。长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中 AAA、AA、A、BBB四个等级具有投资价值,能在市场上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其中AAA和 AA级属高档投资级债券,信用高,风险小,筹资成本低,但不是所有债券都能获得高档信用等级。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运作的独到之处就在于通过信用增级计划,使得没有获得信用等级或信用等级较低的机构照样可以进入高档投资级证券市场来募集资金。
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的运作过程如下:
(1)组建一个证券化特设机构(Spec ial Purpose Vehicle,SPV),该机构可以是一个信托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投资保险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该机构应能获得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较高级别的信用等级(AAA或 AA级),并能成功地组建特设机构,这是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能够成功运作的基本条件和关键因素。
(2)特设机构选择能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象。原则上,投资项目所依附的资产只要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能带来现金收入,都可以进行这类融资。
(3)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原始权益人所拥有的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特设机构,目的是使原始权益人的风险与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分离,特设机构只承担未来现金收入风险。为确保风险的分离,特设机构一般要求原始权益人或有关机构提供充分担保。
(4)特设机构直接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或者由特设机构信用担保,由其他机构组织发行,并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由于特设机构一般具有 AAA或 AA高等级信用,其债券也自动具有相应的等级信用。因此,可以使项目能够在高档投资级证券市场上以较低的资金成本募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5)特设机构通过项目资产的现金流入量清偿债权的债券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