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出口信贷是一种国际信贷方式,是一国为了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机械、成套设备、大型工程项目等的出口,加强国际竞争能力,以对本国的出口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信贷担保的办法鼓励本国的银行对解决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的困难,或满足国外进口商对本国出口商支付货款需要的一种融资方式。出口信贷是促进资本货物出口的一种手段。
二、出口信贷的形式
根据接受信贷的对象来划分,出口信贷分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
(一)买方信贷(Buyer Credit)
具体方式有两种:
(1)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提供贷款,并由进口方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为该项贷款担保,出口商与进口商所签订的成交合同中规定为即期付款方式。出口方银行根据合同规定,凭出口商提供的交货单据将贷款直接付给出口商,而进口商按合同规定陆续将贷款本、利陆续偿还给出口方银行。这种形式的出口信贷实际上是银行信用。
(2)由出口方银行贷款给进口方银行,再由进口方银行为进口商提供信贷以支付进口机械、设备等的贷款。进口方银行可以按进口商原计划的分期付款时间陆续向出口方银行归还贷款,也可以按照双方银行另行商定的还款办法办理。而进口商与进口方银行之间的债务,则由双方在国内直接结算清偿。这种形式的出口信贷在实际中用得最多,因为它可以提高进口方的贸易谈判效率,有利于出口商简化手续、改善财务报表,有利于节省费用并降低出口方银行的风险。
(二)卖方信贷(Supplier Credit)
卖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提供的一种延期付款的信贷方式。使用卖方信贷,进口商在订货时须交一定数额的现汇定金,具体数额由购买商品所决定。如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则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定金以外的贷款要在全部交货或工程建成后陆续偿还,一般是每半年偿还一次。使用卖方信贷的最大好处是进口方不须亲自筹资,而且可以延期付款,有效地解决暂时支付困难问题;不利的是出口商往往把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保险费、管理费等都打入货价内,使进口商不易了解贷款的真实成本。
三、出口信贷的条件
(1)出口信贷的期限。由合同金额的大小和合同货物的性质决定。一般从提单日期或工程建成验收交接日期算起,短则18个月,长则可达10年,建设期为宽限期。
(2)贷款的最高限额和定金。出口信贷的贷款最高限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85%,按合同规定分期付款。定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5%,进口方须以现汇支付。
(3)利率和费用。出口信贷的利率一般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协议规定调整,一般每半年调整一次,利息按签约时的固定利率计算。出口信贷利率一般要略低于市场利率,这是因为各国政府为支持出口都进行一定的补贴。出口信贷所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银行办理托收的手续费、贷款国政府出口信贷保险机构的保险费、承担费和印花税等。
另外,出口信贷只能提供购买主要设备部分的资金,不能用于进口原材料和支付当地费用。
四、出口信贷机构
各国出口信贷机构的设置基本上是按照出口信贷本身的性质和特点进行的。出口信贷是政府为支持出口并进行财政补贴的信贷,因而各国政府都积极参与出口信贷业务,信贷机构一般由政府机构和民间机构共同组成。出口信贷又是一种中长期信贷,既要有效地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还要妥善地解决信贷风险问题,因而在机构上既有办理出口信贷业务的机构,又有为出口信贷提供保险的机构。
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参与出口信贷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政府成立出口信贷机构(ECA),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信贷;另一种是私人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信贷。大多数国家的出口信贷业务是结合上述两种方式进行的,个别国家具体办理出口信贷和保险的是一个机构,如美国进出口银行。该行一方面直接向购买大型资本性设备、偿还期在5年和5年以上的进口商提供买方信贷;另一方面向美国商业银行的中期卖方信贷提供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和再贴现。多数国家办理出口信贷和保险的是两个机构,如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日本的出口信贷由商业银行或专门提供中长期信贷的银行提供,出口保险则由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办理。
在我国,提供出口信贷的机构是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他主要商业银行。
五、出口卖方信贷
1.出口卖方信贷的作用:
(1)向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便利,增加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2)及时获得资金。
(3)所有卖方信贷的费用均附加货价中,财务费用可转嫁给进口商。
2.出口卖方信贷的种类:
(1)项目贷款。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支持成套设备、船舶、飞机、通讯卫星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其他大宗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2)中短期额度贷款。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支持单笔出口合同金额小、合同批次多、合同执行期短、累计出口量大等特点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3)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对外承包工程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国内承包商发放的,用于支持我国企业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及零配件出口在境外承建承包工程项目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4)境外加工贸易贷款。境外加工贸易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支持我国企业以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投资,在境外进行加工装配,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向国内企业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境外加工贸易所需设备、技术、设备安装以及购买原材料、零部件和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
(5)境外投资贷款。境外投资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国内投资人发放的,用于支持我国企业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建筑安装、原材料及零配件出口在境外投资建厂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3.贷款范围。
(1)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和中短期额度贷款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贸政策规定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范围以国家颁布的最新《机电产品目录》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为准。中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华贷款项目的国内企业,在提供上述两《目录》产品并收入外汇的情况下,其产品被视同出口,属贷款范围。
(2)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用于支持带动成套设备、施工机具及技术服务出口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国内企业中标承包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华贷款工程项目并收入外汇的,视同出口,属贷款范围。
(3)境外加工贸易贷款和境外投资贷款用于我国在设备、技术上有比较优势、实力强、管理科学、出口产品信誉好的国内生产企业在境外投资建厂的项目;境外投资贷款还用于我国在境外以投资方式兴建的资源开发项目或能带动国产成套设备出口的项目。
4.贷款对象。
(1)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和中短期额度贷款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业务的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获得对外承包经营权,可以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和其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
(3)境外加工贸易贷款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有权经营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4)境外投资贷款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从事对外投资业务的企业。
5.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1)项目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出口成本总额减去定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其中外汇贷款资金最高不超过进出口用汇总额,其他贷款品种根据实际需求核定。
(2)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中短期额度贷款不超过3年。
(3)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出口卖方信贷优惠利率;外汇贷款利率根据贷款银行公布的外汇利率确定。
6.贷款申请条件。
(1)出口商应具有出口经营权。
(2)借款企业经营管理正常,财务信用状况良好,有独立的资产处置权,有履行出口合同的能力。
(3)出口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的经营范围,获得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已签订出口合同。
(4)出口合同金额符合贷款银行的要求;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金额在30万美元以上。
(5)出口商品在中国制造部分符合我国出口原产地规则等有关规定。
(6)进口商以现汇支付定金的比例原则上在船舶贸易合同中不低于合同总价的20%;在成套设备贸易合同中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5%;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中国采购的成套设备、施工设备、技术服务和材料部分占合同总额的15%以上。
(7)出口项目经济效益好,出口每美元成本合理,各项配套条件落实。
(8)进口商已取得进口许可,其资信可靠,并能提供贷款银行接受的国外银行付款保证或其他付款保证。
(9)进口商提供银行可接受的付款保证文件。
(10)出口商按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11)出口商提供经贷款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12)申请外汇贷款的企业必须确有偿还外汇贷款的外汇来源及防范汇率风险的措施。
7.出口卖方信贷操作程序。
(1)出口商与进口商洽谈贸易合同,进口商根据需要邀请贷款行参与贸易合同的支付条款的谈判。
(2)出口商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3)出口商向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1)相应部门对出口项目的批文。
2)出口合同副本,需要时提供进口合同批件或进口许可证。
3)出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效益分析。
4)申贷企业与国内供货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出口货物国内生产计划和设备清单。
5)国外银行付款保函、信用证或其他付款保证。
6)申贷企业执照、外贸或外经经营权批文(均为副本)、企业简介、近三年财务报表。
7)担保企业执照副本和简介、近3年财务报表或财产抵押证明、担保意向书。
8)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4)签订贷款协议。
(5)执行贷款协议。
六、出口买方信贷
1.出口买方信贷的对象。
贷款对象为经贷款银行认可的从中国进口商品的进口方(买方)银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进口商。
出口买方信贷主要适用于支持我国进出口公司和出口企业出口国家允许的由中国制造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单机和其他机电产品。贷款所支持的出口设备应以我国制造的设备为主,其国产率成套设备应不低于70%,船舶不低于50%。
2.贷款的条件
根据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办法的规定,商务合同、出口方和借款人需满足有关的贷款要求主要条件如下:
(1)商务合同项下进口方应支付15%的预付款。
(2)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商务合同价的80%~85%。
(3)借款人需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
(4)按贷款人的要求签订贷款协议。
(5)由借款国的中央银行或财政部出具贷款担保。
(6)根据商务合同的期限确定支款期限。
(7)商务合同符合双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取得了双方政府的有关批准。
(8)贷款货币为美元。
(9)商务合同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10)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结算应在贷款银行进行。
(11)商务合同应先于贷款协议生效。
3.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费用。
银行在金额、利率、期限和费用等主要方面的具体做法如下:
(1)贷款金额。成套设备及其他机电产品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商务合同总价的 85%,船舶不超过商务合同总价的80%。贷款金额中可包括适当比例的技术服务费、当地费用和第三国采购费用。
(2)利率。出口买方信贷的利率本着优惠的原则,参考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每月公布一次的商业参考利率(CIRR)来确定。银行通常采用贷款协议签署当月的商业参考利率。该利率为固定利率。在某些情况下,银行也采用浮动利率。
(3)期限。贷款期限的上限是自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一般不超过10年。
(4)费用。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费用主要有两项:
(1)承担费:该费用自贷款协议签署之日至贷款全部支完为止,按贷款未支用余额计收,每半年支付一次。
(2)管理费:该费用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一般在贷款协议签署之后30天之内支付。
根据商务合同和贷款条件的不同,贷款人有时也要求借款人或出口方支付出口信贷项下的律师费和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