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三贷”贷款是指外国政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买方信贷、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
二、“三贷”贷款的特点
(1)买方信贷是指在出口国政府资助下由出口国银行或者信贷机构向进口商的资本货物、技术支付规定的劳务费用。其特点是利率固定,根据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一般低于商业贷款利率,贷款额度一般只限于商务合同总价的 85%,其余15%则由进口商以现汇支付。
(2)政府贷款是指出口国政府提供的低息或无息贷款,对于政府间双边财政合作议定书中确定的项目,一般由出口国政府制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贷给进口国政府授权的银行或信贷机构,再由后者转贷给国内的项目单位。其特点是条件优惠、利率低、期限长,此种贷款具有经济援助的性质,资金来自国外政府财政预算;其参与成分在 25%以上,能够对每一商务合同提供其合同总价100%的贷款。
(3)混合贷款是指由国外商业银行或信贷机构负责融资,政府给予利率补贴,体现政府“参与成分”的贷款。其特点是利率较低、贷款期限较长。此种贷款对每一商务合同一般可提供其合同总价100%的贷款。混合贷款可有两种形式:
(1)在一笔混合贷款中,政府贷款和买方信贷分别确定利率、费用和期限,并按一定的比例安排贷款金额。
(2)混合贷款中的官方援助部分作为赠款,只对买方信贷部分计收利息和费用。
三、“三贷”贷款的对象与范围
(1)企事业单位以及被授权的政府部门。
(2)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等。
(3)符合我国银行对外签订买方信贷协议条件的,可申请买方信贷,纳入政府间《财政合作议定书》。符合我国银行对外签订的政府贷款或混合贷款协议条件的,可申请政府贷款或混合贷款。
四、“三贷”贷款的申请条件
(1)项目已经立项。项目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并列入地方利用外资计划和相应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配套的外汇和人民币贷款列入地方指导性信贷计划或自行筹资解决。
(2)资金投向正确。项目体现国家产业倾斜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计划,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
(3)配套条件具备。与专业设备相配套的有关设备、厂房、水电等已经落实。
(4)项目预测效益明显。
(5)还款确有保证。
(6)信用担保或抵押担保可靠并已经落实。
五、“三贷”贷款的申请程序
1.买方信贷。
(1)申请买方信贷的项目,借款人向国内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拟引进供货商的名称以及国别、合同估计金额等。
(2)银行按贷款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评估。
(3)经银行审查评估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并对外提出买方信贷申请。
2.政府贷款或混合贷款。
(1)借款人应按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的划分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银行总行或地方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和银行分行提出初步贷款申请。
(2)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将总行或分行初审同意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由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提出,经外国政府评估并列入两国政府签订的《财政合作议定书》。
(3)由财政部将签订的“备选项目”通知银行。
(4)银行对备选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受理优秀项目;对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有权拒绝叙做。
(5)借款人向当地银行提出正式的贷款申请书,并附上有关文件和材料。
(6)分行以正式的“筹资委托函”与所有文件一并报总行,总行对外申请并签订具体信贷协议。
(7)总协议生效后,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通知项目所在地分行,以便分行据以受理贷款申请。
(8)对外贷款分协议和专项协议生效后,总行或分行即可与借款人正式签订转贷协议,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