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是集权型国家的典型代表。法国实行共和制,权力集中于中央。政权分四级:中央、大区、省和市镇。大区、省、市镇统一列入地方政府。与政权设置相适应,财政体制由四级组成,四级政府各有其独立预算,自行安排收支。法国在财政上高度集权,中央财政居主导地位,财政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中央通过平衡性补助、专项补助来控制地方。地方财政在地方税率的变动、减负和开征必要的捐税等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法国实行财权财力收支集中,不设共享税或同源课税的分税制。
1.政府间事权与支出划分
从法国各级政府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有两个特点:一是由于地区和省数量较多、规模较小,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大部分都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即使经过20世纪80年代的分散化过程,地方政府的自主权仍然十分有限。二是各级政府的职能和事权划分比较明确,各行其政,运作有序。从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看,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宏观管理和战略发展规划;大区政府主要负责经济结构布局的调整,制定地区发展的5年计划,提出有关基础设施等战略性项目的规划,经与中央有关部门协商,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省级政府负责社会福利和保障政策的实施;市镇政府负责本市的市政规划和建设,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法国的财政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包括大区预算、省预算和市镇预算。自1982年以来,随着权力下放,地方政府建立了相对独立的财政预算,事权和财权都有了一定的分散。其中,大区一级财政主要负责经济发展和职业培训等,省一级财政主要负责社会保险和高等学校以外的教育管理以及支持农业和规模耕作等,市镇一级财政主要负责安排居民的日常生活,即城建、水、电、电视天线网络、小学教育、文体设施、老年人安置等。三级地方财政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其财政预算由各级议会决定,但国家对地方的三级财政都有事后的法律监督权。
法国中央财政支出的项目主要分三大类,即费用支出(经常性事务开支)、资本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军事支出。它具体包括:国防费、外交费、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重点建设投资(铁路、航运、国有企业投资)、国债还本付息、社会安全费、对地方的补助等。
地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行政管理费、文教卫生事业费、警察、司法、社会福利事业费、公用事业费、旅游、住宅建设和交通事业费、地方债务还本付息等。地方财政支出按用途分为经常性费用(人员经费、债务利息等)和投资性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前者约为2/3,后者约为1/3.
法国财政支出的划分突出了两个特点:
(1)事权明确、财权清楚,在资金管理上实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明确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财权。如教育,小学一般归市镇管理、中学归省管理、大学归国家管理,学校设施由各级预算拨款建设,但教师工资均由中央财政支付;公路也是如此,一般分为国家级、省级、市镇级,实行分级投资、分级管理。
(2)在支出安排的顺序上,均把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放在首位,其次是安排必不可少的经常性费用,如包括工资在内的行政事业经费等,然后再根据财力的可能,安排新的开支和新的投资。对于新的开发和发展投资主要是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如果有些开支非安排不可,而财政资金又不足,可以通过借债筹资,但要经过同级议会的批准。
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支出的规模及其各自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上看,中央财政占主导地位。
2.政府间税权与税收划分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权限划分方面,均由中央统一规定,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令执行。地方政府在中央立法范围内对本级政府的税种可享有征收权及适当的税率调整权、税收减免权。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地方政府可以开征某些零星税种。
在税种划分上,中央与地方实行彻底的分税制,税源划分清晰。中央税及其收入由中央政府掌握,地方税及其收入由地方政府掌握,没有共享税。在征收管理上,分设中央、地方两套系统,分别征收本级政府的税收。
属于中央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法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遗产税、印花税等。其中,前4种占整个税收总额的80%以上。这些税收全部列入中央预算,不与地方分成。
属于地方的税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有房屋建筑地产税、非房屋建筑税、动产税、营业税等。间接税又分为强制性间接税和非强制性间接税两种,前者包括饮料销售税、演出税、娱乐税和通行税等;后者有居住税、电力消耗税、广告税等。
由于法国中央政府掌握了大宗税收,地方政府只拥有一些零散税收,这就形成了中央政府在财力上的集中局面。
3.中央对地方的补助形式
由中央集权制的政体所决定,法国实行的是纵向集权型的分级财政体制,其特点有二:一是中央集中程度高,中央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所占比重均超过了80%,这表明地方财政对中央的依赖性较大。二是中央财政采取多种形式对地方进行干预,调节经济,平衡地区间差异。
中央对地方的补助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性补助,主要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它按照人口、税收多少等因素确定,即人口越多,得到的补助金就越多,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征税越多,得到的补助金也就越多。另一种是专项补助金,主要用于地方兴办专项工程,如修建学校、铁路等,就可以得到中央财政的补助,它通常是根据地方五年经济合同中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国家的国土整治政策来确定的。这种补助也往往被用来作为中央政府在经济发展战略和地区结构调整中的指示器。还有一部分转移支付是由中央财政代替某些无纳税能力的企业或自然人向地方缴税来实现的。例如,1993年,国家减免了企业置业税的28%,其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拨给,加上其他的减免代交,全年共补贴了地方财政557亿法郎。有资料显示,在法国地方政府收入中,固定收入占60%左右,依靠上级补助拨款占25%左右,依靠借款或自筹占15%左右。由此看出,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的依赖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