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在政治上,联邦与州实行分权、自立;在经济上,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在行政上,分为联邦、州和地方(市、县、乡)三级政府。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和分级财政体制是在1949年制定的国家宪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后虽有调整,但其以“财权集中,共享分税为主,横向均衡”的分税制基本模式却一直未变。
1.政府间事权划分
德国的国家宪法即《基本法》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作了原则规定,“为了普遍的利益必须统一进行处理的事务”由联邦负责,其他的事务原则上由各州和地方政府负责。另外,根据政府事务的性质和特色,确定一些事务由两级以上政府共同承担。
联邦政府的事权范围是:联邦行政事务,国防,外交,联邦财政和海关,联邦交通和邮政电讯,社会保障(包括失业救济、医疗、退休保险、家庭社会补助等),重大科研计划(主要有核能源、外层空间、航天技术、海洋及数据处理领域的研究等),矿山开采等跨地区的经济开发事务。为此,联邦设立一套行政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一些直属机构,如联邦卡特尔局和联邦银行,来具体执行和处理有关事务。根据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经立法机关批准,联邦公路、水道航运、空中交通和控制能源的研究利用等事务委托有关的州去办理。
州政府的事务主要有:州行政事务和财政管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社会救济,住房,治安等;履行联邦委托的事务,如高速公路管理等;“作为自己的事务执行联邦法律”,如联邦颁布一部环保法,各州必须将此作为自己行政管理事务执行等。
地方政府的事务主要是:地方行政事务和财政管理,公路建设和公共交通,水电、能源供应,教育(包括成人教育、学校管理),文化(包括博物馆、剧院等的管理和维护),体育,住宅,社会救济,治安,城镇发展规划等。
除了上述明确划分的事务外,有些事务由联邦和州共同承担,主要包括扩建和新建高等院校、地区性经济结构的改善。地方政府还接受联邦和州的委托,承担公民选举、人口普查等任务。
为了保证各级政府职责的有效实施和全国法律政策的必要统一,联邦《基本法》对立法权做了相应配置,州和地方政府不得越权自行其事。在联邦事务范围内和与整体经济活动秩序密切相关的领域,联邦享有单独立法权,有关法律规章只能由联邦制定和颁布。在其余管理事务范围内,虽然联邦和州享有共同立法权,但联邦却拥有优先立法权。
各级事权的明确划分和立法权的相对集中,有利于保证整体社会经济活动有序运行,也为全联邦贯彻实施统一的财税政策提供了必要条件。可以说,把管理权的适当分散和控制权的相对集中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是德国经济和财政体制的特点和成功经验之一。
2.政府间支出责任和支出范围的划分
政府间事权的明确划分,为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划分支出范围提供了基本依据。德国的联邦《基本法》规定,联邦和州分别承担实现各自任务所需的支出,即联邦承担的事权职责由联邦负责安排支出,各州或地方承担的事权职责由各州或地方安排支出,以体现政府事权划分与支出负担分摊之间的一致性。
三级财政在支出方面的分工大致是:
(1)联邦政府主要承担社会福利和国防两大领域。
(2)州政府主要承担文化教育事业、治安、公共保健事业等方面。
(3)地方政府主要承担满足当地居民多样化的基本社会需要,如供电、供水、煤气、垃圾处理、维护地方道路、同州政府共同承担部分文化教育事业费用等。
对于“共同事务”的支出责任,原则上由联邦和州按比例分摊其履行费用,即联邦财政根据支出责任的性质或财政能力及政策需要,承担州或地方某些支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负担履行这些责任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对于超出各州财政负担能力的事务,联邦有义务通过特殊支付款项协助完成。州与地方财政的共同支出责任及相应的费用分摊标准也有较为明确的划分。如教育,州政府财政负责大学全部费用和中小学的教师工资部分,地方政府只负责中小学及职业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3.政府间税种与收入分配
德国的税种及收入的划分实行共享税与专享税共存、以共享税为主的模式。德国的税种有40多个,其中,最重要的有5个,即工资税、进口销售税、增值税(这3种税约占总税收收入的70%)、公司税和个人所得税。这5种税均属共享税,其收入按一定比例,在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其余税种则属于专享税,分属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由各级财政独立征收和使用。
联邦的专享税有:关税,消费税(包括烟草税、酒税、咖啡税、石油税、茶税、糖税、盐税等),资本流通税,保险税,交易税,公路税,交易所营业税,货币兑换税等18种税。1992年,联邦专享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15.4%,占自身收入的24.4%。
州的专享税有财产税、啤酒税、机动车税、遗产税、赌博税、地产购置税、消防税、彩票税、赛马税等10个税种。1992年州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4.5%。
地方政府的专享税有营业税、地产税、企业资本利得税、饮料税、狗税、渔猎税、娱乐税等7个税种。1992年地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7.8%。
共享税在三级政府间的分配比例,除增值税外,其余4个税种均由《基本法》确定,其中,工资税和估定所得税,联邦、州、地方分享比例为42.5%、42.5%、15%;非估定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公司税),联邦和州各分得50%;增值税和进口增值税,联邦大体分得65%左右,各州按照规定的原则分配其余35%左右。增值税和进口增值税作为调剂性共享税,联邦和州对其分配比例随着双方财力变化定期协商调整,1992年,联邦和各州的分享比例为62:38.州征收的地方购置税在州与地方之间共享,1992年分配比例为94.4:5.6.地方征收的营业税在地方、州和联邦三级之间共享,1992年的分配比例为84.6:8.4:7.
4.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德国的转移支付制度采用的是纵向均衡与横向均衡相结合的复合模式,这在各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中独具特色。
(1)纵向转移支付
纵向转移支付包括联邦对州和州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两个层次。联邦对州的转移支付主要靠增值税的第二次分配来实现。按照《财政均衡法》的规定,1995—1997年3个财政年度,联邦与州的增值税共享比例为50.5%和49.5%。其中的49.5%又分成两个部分在各州之间进行分配:一是将它的75%部分按州的居民人口进行分配;二是将它的25%部分按税收能力进行分配。
按居民人口进行分配的公式是:
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增值税总额=全部增值税收入额×49.5%×75%。
增值税分配率=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增值税总额÷各州人口之和。
某州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增值税额=该州居民人口数×增值税分配率。
按税收能力分配的增值税,其目标是使那些贫困州的财政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2%,其分配条件是标准税收能力与标准财政支出需求比较,小于92%时才有资格分配这一部分增值税,其分配公式是:
按税收能力分配的增值税总额=全部增值税收入额×49.5%×25%。
分配条件是:
(税收能力÷标准财政支出需求)<92%。
联邦与州之间的纵向均衡,除了增值税的二次分配这一主要方式外,还有两个补充措施:
①共同事务拨款
联邦《基本法》规定联邦与州的共同事务有三项:第一,高等学校包括医学院附属医院的扩建改建;第二,地区经济结构的改善;第三,农业结构和海岸保护的改善。完成这些事务的支出需要联邦和州共同负担,其中,联邦负担的部分即为联邦对共同事务的拨款。在一般情况下,联邦政府原则上分担完成共同事务所需财政支出的一半。具体到各个领域则各有不同:在农业结构领域联邦负担60%,州负担40%;在海岸保护领域联邦负担70%,州负担30%;在基本建设投资方面,联邦财政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并区别不同地区给予不同比例的补助,包括改善经济结构、改善地方交通及市政建设等,但要对州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政策目标。因此,共同事务拨款属于有条件拨款。
②联邦补充拨款
这是一种无条件拨款,它不规定资金的用途,是对增值税共享和州际横向均衡的补充。在具体操作上,不采用公式化的办法,而是根据一些特殊的需求确定对特定地区的补助额。它主要包括:第一,向财政困难的州拨款,使这些州的财政能力提高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0%;第二,对于政治性负担高于平均水平的州,如柏林、勃兰登堡等9个州区别情况给予拨款;第三,从1995年到2004年,向东部各州每年至少提供140亿马克的拨款;第四,向西部一些因州际转移支付和东西德统一而导致财政上损失的州进行补偿;第五,为帮助存在特殊困难的州,如不来梅州和萨尔州,在一定时期给予拨款补助。
州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其目的是使州内各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支水平大体相当,以保证州内各地方政府在提供水平大体相当的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时,有可靠的财力来源。州内财政均衡的方法各州不一,而且每个财政年度都要重新计算。从目前的情况看,地方财政收入总额中来自上级政府补助的部分约占1/4,其中,约1/3为有条件补助,约2/3为无条件补助。
(2)横向转移支付
州际间的横向转移支付也称作横向均衡、横向资金调剂。其目标是通过富州向穷州的“兄弟”般横向拨款,实现各州之间财政能力基本接近。其资金来源有两个部分:一是增值税由州分享额的1/4;二是财政较富裕的州按计算结果直接划拨给较穷的州的资金。
州际财政均衡基金的具体分配方法是:
①计算各州的税收能力
税收能力=州本级的税收收入+州所属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50%
其中,州本级的税收收入包括州专享税和共享税划归州的收入部分。考虑到某些州的特殊负担,如边境州的边境建设费、沿海州的港口维护费等,对这些州在统计其税收收入时,可作适当扣除,以相对降低这些州的税收能力。州内各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之所以只按50%计入州的税收能力,是因为各地方的收入相差悬殊,州财政又无权干涉地方收入;同时,这种财政均衡是在州政府之间进行的,而各州还要对所属地方政府进行财政均衡。
②计算各州的标准财政支出需求
其中:
州本级标准财政支出需求=全国人均财政支出额×各州标准居民人数
州本级的标准财政支出需求是用全国人均财政支出额分别乘以各州的居民人数求得的。其中,对柏林、汉堡、不来梅三个城市州的居民人数加以系数调整,即按其实际居民人数以1.35的调整系数计算,理由是这三个城市州城市大、人口稠密、公共服务支出较多。州内各地方政府的标准财政支出需求是用全国人均财政支出额乘以各地方居民人数求得的。各地居民人数首先按都市化程度进行调整,它是按照全国统一标准进行调整得出的数值。按照《财政均衡法》的规定。
③计算财政平衡指数
将计算的各州的税收能力与标准支出需求加以比较,并按一定档次标准确定某州是接受转移支付的州,还是自求平衡的州,抑或付出平衡基金的州及其各州之间转移资金的流向和流量。按照《财政均衡法》的规定,对财政能力低于平均财政能力95%的州进行第二次转移支付,以保证每一个州的财政能力至少要达到平均财政能力的95%,而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于经过上述计算财政能力超过标准的州按照《财政均衡法》规定的比例所贡献出来的财力。根据有关规定,它分为六种情况:
一是财政能力指数相当于平衡指数92%以下的州,可从平衡基金中得到不足92%的部分。
二是财政能力指数相当于平衡指数的比例在92%~100%之间的州,可从平衡基金中得到其不足100%那部分的37.5%,即最多补到相当于平均财政能力的95%。
三是财政能力指数相当于平衡指数100%的州,财政上不进不出,自求平衡。
四是财政能力指数相当于平衡指数的比例在100%~101%的州,要从其超过100%的那部分收入中拿出15%来用于支援穷州。
五是财政能力指数相当于平衡指数的比例在101%~110%之间的州,要从其超过101%的那部分收入中拿出66%来用于支援穷州。
六是财政能力指数相当于平衡指数的比例在110%以上的州,要从其超过110%的那部分收入中拿出80%来用于支援穷州。
德国转移支付制度的均衡效果是十分明显的。调整前,其人均税收,原民主德国地区为2030马克,原联邦德国地区为3705马克,前者是后者的55%。各种转移支付以后,原民主德国地区为5190马克,原联邦德国地区为5510马克,前者是后者的94%。再从州际均衡看,转移支付前,汉堡的财政能力指数为235.7,排第1位,经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分享后,财政能力指数降至202.4;经增值税共享后,财政能力指数降至131.8;经州际转移支付后,财政能力指数降至129.9;经补充拨款调整后,财政能力指数最终为119.8,最终排名第7位。而转移支付前财政能力指数列最后的图林根,财政能力指数仅为35.4,经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分享后,上升至41.2;经增值税共享后上升至90.2;经州际转移支付后上升至101.4;经补充拨款后上升至120.4,超过汉堡列第6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