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完善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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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美国的财政管理体制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也是最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包括1个联邦政府、50个州政府和8万多个县、市、镇、学区或其他特区地方政府。与此相对应,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改进,基本上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

1.政府间职责权限划分

美国各级政府的地位和权力以法律所确定的条文为依据。法律规定、保障和制约政府的权力边界、活动范围与行为方式,包括政府的财政体制运行。

(1)联邦政府的职责权限

根据美国《宪法》,联邦和州政府纵向分权,二者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都享有独立的权力。但是,联邦政府地位高于州政府,具有优先权。《宪法》第6条规定:合众国的宪法、法律和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各州必须遵守。州的法律,凡同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相抵触者一律无效。

在联邦与州的权限划分上,联邦中央的权力采取列举制,即联邦宪法明确规定联邦中央所应具有的权力。这些权力被称作“列举权力”或“授予权力”,主要有征税、信贷、发行货币、管理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等十几项内容。同时,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从授予权力中还可引申出联邦权力,这些权力被称作“默示权力”。此外,联邦宪法还明确规定了联邦中央和州政府共同行使的共有权力。

美国是市场经济国家,与其经济制度模式相适应,政府一般不介入竞争性、营利性企业的活动,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实施适度干预和调节,以矫正市场偏差,弥补市场不足,取得充分就业条件下的经济稳定和适度的经济增长,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化。因此,政府职责主要集中在行政、国防、外交、社会治安、社会福利、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这些职责在不同层次的政府之间,都以法律为基础作了比较清晰的划分。划分之后联邦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

①联邦级行政、国防、外交、征税、借款和货币发行。

②对州、地方政府的补助;规定对内对外贸易政策;统一全国度量衡。

③管理全国邮政;统一版权与专利。

④社会保障。

⑤对能源、环境、农业、住宅、交通等项目的资助等。

(2)州政府的职责权限

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规定:“凡宪法所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因此,各州所拥有的权力均为“保留权力”,主要包括:管理州内工商业,建立地方政府,保护健康、安全和道德,保护生命、财产和维护秩序,批准宪法修正案,举行选举,改变州宪法和州政府等。宪法禁止州行使的权力有:不得铸造货币,和平时期不得保持军队,不得缔结条约,不得制定损害合同义务的法律,不得违反联邦宪法,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税,不得否定人民享有法律的同等保护,不得允许奴隶制等。州政府的职责是负责联邦中央政府职责以外州管辖的事务,主要有:州级行政、社会福利、教育、债务、基础设施、管理州内工商业和交通等。

(3)联邦与州共同享有的权力

在联邦和州的分权体系中,双方除了依据宪法各自拥有和行使的“专有权力”外,还同时拥有一部分共同行使的权力。它主要包括征税、借款、设立银行和公司、设立法院、制定和实施法律、举办社会福利、为公共目的而征用财产等。

(4)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

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职责是由州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地方政府因此受制于州政府。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地方行政管理、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公用事业、地方教育和地方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与管理等。

2.政府间支出责任和支出范围划分

依据美国《宪法》,联邦、州与地方财政之间在支出责任的划分上都有比较明确的分工。

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使全体公民受益的服务的开支,主要项目包括国防、国防事务、空间科学技术、大型公共工程、农业补贴、社会保障、联邦行政管理费用等。其中,重点是军事、退伍军人福利、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收入保险等方面的开支。据统计,1991—1995年,美国联邦政府财政用于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险和福利、国防和其他方面的支出占联邦总支出的比例分别为16.9%、1.8%、28.5%、19.3%和33.6%。从支出责任划分上看,社会保险和国防两项支出,几乎全部是由联邦政府承担的。

州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主要是教育、公共福利、公路建设以及医疗卫生事业等。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则主要是教育、治安、消防、防卫、家庭和社区服务等。州和地方政府负担的财政支出重点包括两方面:一是区域性较强的项目,即支出的受益范围一般只限于州或地方政府所辖的区域;二是与居民日常生活联系密切和直接的项目。其中,教育支出是两级政府最大的支出项目,通常占州、地方政府总支出的1/3以上。州与地方政府之间在主要项目上的支出比例。

3.政府间税权与税收划分

美国是实行分税制比较彻底的国家,在三级财政体制中,各级政府均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税权、征税制度和税收体系。联邦有联邦税,州和地方有州和地方税,有些税目、税基甚至彼此重复;而且,在各州之间,由于税收立法上的差异,在征税和免税上的规定也各不相同。

美国税权与税收在三级政府间划分情况是:

(1)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均有征税权。

(2)联邦政府不得对从任何州输出的商品征税。

(3)间接税税率必须全国一致,即关税、国内货物税等间接税的税率各州必须一致,以避免因税负差异而影响市场竞争的效率。

(4)各州不得对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征税。

(5)三级政府对某些财源都有征税权,但联邦政府有优先权。

(6)三级政府都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司法权和执行权,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专享税,且都有自己的主体税种。

(7)联邦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销售税(包括关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其中,以前三种直接税为核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前三项税收一直占联邦税收收入的87%~93%,占联邦预算收入的85%~91%左右。州政府征收的主要是一般销售税,它占州政府税收总额的50%左右。地方政府征收的则主要是财产税,此外,还有少量的销售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20世纪80年代以前,财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总额的80%左右。

(8)三级政府除主要按税种划分税收收入归属外,同时还采用共享税源、税率分享的形式来划分税收收入。例如,个人所得税,三级政府同源课税,财源共享,即以联邦个人所得税税基为基础,州与地方再分别按各自的税率,附征各自的个人所得税。这种划分税收收入的方式,在世界各国的财政体制中具有其独特性。

在税收收入划分上,联邦税收始终占据主要地位,联邦税收一般占税收总额的60%左右,州政府税收占20%以上,地方税收占15%左右。1992年,比例分别为56.4%、24.6%和19.0%。

4.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美国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始于18世纪末,20世纪30—40年代之后,随着国家对经济干预和控制的加强,补助金额迅速增加,美国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主要采用三种形式:无条件拨款、整块拨款和分类拨款。其中,无条件拨款,按一定的标准和国会规定的公式分配。所有的州和地方政府都有资格得到这种收入分享性质的补助金,并且不附带条件,州和地方政府无须提出申请,分配拨款的公式由国会决定后,拨款即分配下去,由州和地方政府按照自己的意图进行支配和运用。拨交给一个州的收入分享款,1/3分配给州政府,2/3分配给市、县和镇政府。整块拨款(block grants)和分类拨款(categorical grants)均属于有条件转移支付。这是美国联邦政府转移支付拨款的主要部分,通常占全部政府间转移支付的90%以上。这与其他西方国家以无条件拨款为主的情况有很大不同。联邦政府的有条件拨款,约2/3拨给了州政府,1/3拨给了地方政府。

总之,美国转移支付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没有固定的模式,主要缘于各项项目的补助拨款考虑的因素和要达到的目标不同而有所不同。

(2)转移支付项目按法律程序立案、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3)转移支付以有条件拨款为主,在有条件拨款中,又以分类拨款为主。

(4)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渠道多。

(5)大部分拨款项目按照法定的标准化公式进行计算拨付。

这种制度有利于增强联邦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使州和地方政府按照联邦政府的意图提供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