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到目前为止在上文中所叙述的这些经过使读者认为,《癔症研究》一书,就其材料内容的全部要点来说,是布洛伊尔的思想成果,那么,这正是我本人所一直坚持的观点,也是我在这里再一次重复的目的。但就书中所提出的理论来说,我确实是做出了贡献的,至于我的贡献达到何种程度,现已无法确定。不管怎么说,那一理论是实事求是的,几乎就是对那些观察的直接描述。它并非想要确定癔症的性质,而只是对癔症症状的病因有所阐明。因此,它强调情绪生活的意义,强调区别潜意识心理活动和有意识(或者确切地说是能够意识到的)心理活动的重要性;它采用了动力因素(dynamic factor)的概念,假设某种症状的发作是因为某种情感的抑制;它还采用了经济因素(economic factor)的概念,认为同一症状实际上就是人体一定能量转换的结果,否则这种能量便会通过某种其他方式而发挥作用(后面这一过程被描述为“转换”conversion)。布洛伊尔把我们所使用的方法称作“宣泄法”(亦译“疏泄法”,cathartic),把其治疗目的解释为,是要规定出维持这种症状的一定量的情感已经走上歧路,正如当时表现的那样已被抑制在那里,所以我们应该将其引入正轨,它只有沿着这条道路才可能得到释放(abreaction,亦译“发泄”)。这种宣泄程序的实际效果是令人相当满意的。它的后来变得很明显的不足之处,也是所有催眠治疗形式的那些不足之处。现在仍有许多心理治疗医生,对宣泄法的理解并没有超出布洛伊尔的水平,仍在谈论它的好处。作为一种简便的治疗方法,它的价值是由西梅尔(Simmel)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治疗德国军队中的战争神经症而重新得到证实的。宣泄法理论并没有太多地论述性欲问题。在我提供给《癔症研究》一书的那些病历当中,性因素起一定作用,但是对于性欲的注意程度和对于其他情绪刺激的注意程度基本上是相等的。布洛伊尔在书中谈到那个姑娘时——她因为是布洛伊尔的第一个病人,所以从那时起就很出名了——曾提到,她在性方面的发育当时还很不成熟。这样一来,便很难从《癔症研究》一书中看出,性欲在神经症病源学中到底起着多大的重要作用。
接下来的发展阶段,也就是由宣泄法向狭义的精神分析的转变阶段,我已多次详细地叙述过,很难再提出什么新的事实。形成这一阶段开端的事件,是布洛伊尔从我们的共同工作中的引退,这样我便成了他的未竟事业的唯一继承人。在很早的时候,我们之间便有分歧,但这些分歧并没有使我们分离。在回答下面这个问题上,布洛伊尔倾向于赞成所谓的生理学理论,即:一种心理过程何时开始使人致病,换句话说,这种心理过程在什么情况下变得不可能通过正常方式加以处理。他认为,那些找不到正常发泄途径的过程,产生于异常的“类催眠”的心理状态之中。这样便又产生了一个关于这些类催眠状态是如何产生的问题。而我却与此相反地倾向于认为,存在着多种力的交互影响,以及在正常生活中所观察到的各种目的和意图的作用。这样就出现一种“类催眠的癔症”与“防御性神经症”之间的分歧情况。但是,如果没有其他一些因素起作用的话,他还不至于因为这样的分歧而离开这一课题。其中一个原因,无疑是他既是医院里的医生,又是一个私人大夫,这占去了他的大量时间。同我一样,他不可能把全部力量投入到宣泄法的工作上来。此外,我们的著作在维也纳和德国所受到的冷遇对待也影响了他。他的自信心和抵抗力可不如他其余的心理结构那样发达。例如,当《癔症研究》遭到了斯图吕贝尔(Strumpell)的严厉驳斥时,我能够因他的批评显露的对该书缺乏理解而感到可笑,但布洛伊尔却感到受到了伤害,并变得沮丧起来。但是,他做出这一决定的最主要原因,是因为我个人的进一步研究已进入新的方向,而他则发现自己无法调和。
我们在《癔症研究》一书中试图建立的理论,正如我前面已经说过的那样,还很不完善。尤其是我们几乎没有触及病源学的问题,没有触及致病过程的根源问题。后来,我从我迅速积累的经验中认识到,在神经症现象背后起作用的,并不是任何一类情绪刺激,而常常是一种性本能。它或者是一种当时的性冲突,或者是早期性体验的影响。对于这种结论,我当时还没有思想准备,而且以前也毫无预料,因为我开始研究神经症时根本没有一点设想。1914年写《精神分析运动史》时,我回想起布洛伊尔、沙可和克洛巴克(Chrobak)向我说过的一些话,很可能是这些话使我较早地发现这个问题。但在当时,我并没弄懂这些权威们讲的这些话是什么意思。实际上,他们所告诉我的内容,比他们自己理解的、或者准备辩护的东西更要多一些。我从他们那里听来的这些话在我头脑中处于潜藏和静止的状态,直到我进行宣泄法实验时才把它们引发出来,仿佛是明显的新发现。我当时也没有意识到在得出癔症起因于性欲的结论时,我是回到医学的最初阶段,并且追溯到柏拉图的一个思想。这是我后来才从哈夫洛克·霭理士(Havelock Ellis)的一篇文章里知道的。
在这个令人吃惊的发现的影响下,我采取了一个重大步骤。我超出癔症的研究范围,开始调查那些在我咨询时间大批到来的所谓神经衰弱症患者的性生活。这种实验确实使我失去了作为一个医生的声誉,但也使我更加确信自己的发现。在几乎三十年后的今天,这种信念依然坚定如初。在治疗过程中,要克服许多含糊其辞的东西和难以理解的现象。但是,一旦这些克服之后,便能发现,在所有的这种病人身上,都存在着严重的性功能恶习滥用现象。一方面是这些性功能的恶习滥用;另一方面是神经衰弱症。考虑到两者都是这样普遍地存在着,所以,两者经常同时出现也许并不证明什么。但是,比起这明显的事实来,其中还有更多的东西。进一步仔细观察使我认识到,从这种在神经衰弱症的名目掩盖下的混乱临床现象中,可以区分出两种基本的不同类型。这两种类型有可能以任何一种混合程度出现,但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在其纯粹形式中对其进行观察。在一种类型中,其主要表现是焦虑发作,并伴有相应的症状、基本的形式和长期的替代性症状,我因此把它命名为“焦虑性神经症”,而用“神经衰弱症”这个词来表示另一种类型。这样一来就很容易确定如下事实:这些类型的每一种,都具有不同的性生活反常作为其相应的病源学因素。前一种类型是性交中断,未达高潮的性兴奋,以及性欲节制;而后一种类型则是过度手淫,频繁梦遗。有一些很有启发性的特殊病例,这些病人在临床中曾经表现出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类型的惊人的改变。从这些病例中可以证明,在这种基本的性生活规律中,曾经有过一次相应的变化。如果有可能制止这种滥用而代之以正常的性生活,这种状况便会大大改善。
因此,这就使我毫无例外地把神经症都当作性功能紊乱来看待,而所谓“真性神经症”,则是这种紊乱的直接中毒表现,精神神经症则是其心理表现。作为医学工作者所特有的良心,使我对于自己得出这一结论感到满意。我希望我的发现填补了医学科学中的一个空白。以前的医学在处理这一具有如此重大生物学意义的功能时,只是考虑那些由传染或严重的解剖上的病变所引起的损伤,而没有考虑任何其他损伤。此外,这一发现在医学方面还得到了如下事实的支持:性欲并非某种纯心理的东西。它也有肉体的一面,并且其中可能还有某种特殊的化学过程,而引起性兴奋的原因则可能是由于存在着某种目前还不知道的特殊物质。一定也有一些充分的理由可以说明,这种真正自发性神经症为什么不像其他种类的疾病,而更接近于中毒和禁欲现象,或者突眼性甲状腺肿。那些中毒和禁欲现象的发生,是由于服用或缺乏某种有毒物质,而突眼性甲状腺肿则有赖于甲状腺的分泌。
从那以后,我再也没有机会回到那种“真性神经症”的研究上去,同时也没有其他任何人来继续做我的这一部分工作。今天如果回过头来再看一看我早期的研究成果,我所得出的印象是:这些发现,不过是可能要复杂得多的课题的一个初步的粗略梗概。但总的来说,我认为这些研究成果今天仍然适用。如果我后来能够对单纯青少年神经衰弱症的更多病例进行精神分析的检查的话,那我就非常满意了。遗憾的是没有这种机会。为了避免误解,我想阐明这样一点:我绝非否认在神经衰弱症中存在有心理冲突和神经症情结。我所坚持的是:这些病人的症状,并不是由心理因素决定的,或者通过分析就可以除去的,这些症状必须被看作是紊乱的性化学过程的直接中毒的后果。
在《癔症研究》一书出版以后的几年当中,根据性欲在神经症病源学中所起的作用而得出了这些结论之后,我向各种医学学会宣读了有关这一课题的一些论文,但所得到的反应只是怀疑和否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布洛伊尔竭尽全力以个人的最大影响来支持我,但效果甚微。并且很明显可以看出,他对于神经症的性欲病因论这一认识是顾虑重重的。他本来可以用他的第一个病人向我施加压力,或者至少来为难我。不论怎么说,在这个病人身上性的因素显然是不起作用的。但他从未这样做过。直到我开始对这一病人进行正确解释,并且根据他以前的一些言论,对于他关于这一病人的治疗结论进行重新修正时,我才懂得他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原来,就在对这一病人的宣泄工作似乎就要完成的时候,这个姑娘突然出现了一种“爱恋移情”(transference love)的现象。布洛伊尔当时并没有把这一情况同她的病症联系起来,所以便沮丧地引退了。显然,对于布洛伊尔来说,想起这件明显的意外事件是很痛苦的。他对我的态度一度处于赞扬和严厉的批评之间,摇摆不定。接着,我们之间便时而出现意见分歧。遇到使人尴尬的情况,分歧是必不可免的。最后,我们终于分手了。
关于一般性精神失调研究的另一个结果,是我改变了宣泄技术。我放弃了催眠术,而寻求用另外一些方法来代替它,因为我期望在治疗癔症的过程中不受任何约束。随着经验的增长,我对于甚至把催眠术当作实现精神宣泄的一种方法来使用,也产生了几点很大的怀疑。首先,如果我和病人之间的个人关系一有干扰,那么即使最令人满意的治疗效果也很容易突然消失。当然只要重新建立和谐关系,这种效果可以重新确立。但是这种偶发事件却证明了: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个人情感关系,毕竟要比整个宣泄过程牢固得多。确切地说,正是这一因素避开了控制的种种努力。有一天,发生了一件事情,这件事最清楚不过地向我显示了我长时间以来一直猜想的东西。这关系到与我配合得最好的病人之一。我用催眠术在她身上能够取得最神奇的效果。我正在通过追溯她痛苦发作的根源来解除她的苦难。有一次,她一醒来便伸出胳膊搂住了我的脖子。一个佣人偶然走进来,使我们得以从一场极不愉快的讨论中解脱。但是,从那时起,我们都心照不宣地认识到,催眠治疗应该到此为止了。我足够谦虚,不至于把这件事情归因于我拥有不可抗拒的魅力。我感到我现在已经抓住了在催眠术背后起作用的那个神秘因素的实质。为了排除这个因素,或者无论如何要分离这个因素,放弃催眠术是必要的。
但是,催眠术在宣泄治疗中曾经起过相当大的作用。它开阔了病人的意识范围,把病人在觉醒时所不具有的认识置入他们所能得到的距离之内。看来,要再找出一种替代方法是相当困难的。我正在茫然无措的时候,想起了和伯恩海姆在一起时经常看到的一个实验,这对我有所帮助。我记得,当被试者从催眠梦游状态中醒来时,他好像一点也不记得他处于那种状态时所发生的事情。但是伯恩海姆却坚信这种记忆肯定一直存在。只要他坚持让被试者回忆,只要他断言被试者本人肯定记得这些东西,只需说出来就是,同时把手放在被试者的前额上,那些忘记的东西便确实常常能够复现。起初很慢,最终就如潮水般完全清晰地涌现。我于是决定,我也这样做。我认为,我的病人肯定实际上“知道”所有那些迄今为止只是在催眠状态中他们才能接近的东西。我想,有我的断言和鼓励,也许再辅以我的手的触摸,应该能使病人把那些已经被遗忘的事实和联系引入意识之中。无疑,这一过程可能要比催眠辛苦得多,但它可能证明是非常有启发意义的。所以我放弃了催眠术,只是保留了催眠术开始时的那些准备过程,即让病人躺在沙发上,我坐在病人后面看着他,但不能让他看到我。
三
我的愿望实现了,我从催眠术中解放出来。但是随着这一技术上的改进,宣泄工作则呈现出了一种新局面。催眠术使我们看不到各种力的交互作用,现在这种作用则呈现在眼前。而对这种作用的理解,又给我的理论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患者本来已经忘记了他们内部和外部生活的大多数事实,但是,只要采用一种特殊的技术,他们便能够回忆起这些事实。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观察给这些疑问提供了详尽的答案。所有那些被遗忘的事实,在某种意义上都是一些痛苦的经历。就患者以他自己的人格标准来判断而言,这些经历或者是可惊的,或者是痛苦的,或者是羞耻的。这就使我们不能不得出这种结论:这正是这些经历要被忘掉的原因所在——也就是说,这正是这些经历没有被保留在意识之中的缘故。尽管如此,为了使其重新被意识到,就必须克服某种在患者头脑中进行抵抗的东西,必须使患者独立地进行努力,以促进和迫使他回忆。医生所要求的努力程度要因不同的患者而异。努力的程度和所要回忆的难度直接成正比。医生自己所花费的力量,很明显是衡量患者本人的“抵抗(resistance)”程度的标准。我只需把我自己所观察到的情况诉诸语言就可以了。同时,我也因此而拥有了“压抑(repression)”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