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旧制度与大革命(政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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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宏观卷 法国大革命之本质、使命与功绩(2)

他们埋头于这样的革命事业之中。遇到障碍的时候,他们会借鉴法国革命所采用的方法与手段。必要之时,他们甚至会鼓励穷人去抗衡富人,鼓励民众去抗衡贵族,鼓励农民去抗衡领主。可以这样说,法国大革命曾经一度是他们的灾难,而现在则是他们所信奉的导师。

第三节 大革命是一场以宗教革命的形式进行的政治革命

但凡是国内革命,或者政治革命,它通常都是有一个范围的,并且局限于这样一个界域之内。而法国大革命不一样,它没有自己的疆域,它的影响力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冲破了所有国界的概念。不管人们在法律、习俗、性格、语言等各方面相似还是不同,大革命都可以使人们彼此接近或者彼此分裂,它能使同胞变为仇敌,能令手足成为路人。它跨越了一切国籍、国界,形成了一个精神理念层面上的共同“祖国”,任何一个国家的人们都有可能成为它的“公民”。

即使翻遍所有的史册史料,我们也再找不出另一个跟法国革命有着相同特点的政治革命,只有在宗教革命的历史中才能找到与其同等的、相似的革命。因此,我们可以运用类比法,将法国革命与宗教革命放在一起,作一番对比研究。

德国伟大诗人席勒曾在其著作《三十年战争史》中指出,16世纪的宗教改革,其伟大之处体现在,它使得互不相识、互不了解的多个国家的人民通过共同的信仰紧密地联结起来。事实的确如此,法国人与法国人交战了,英国人前来助阵;德国人陷入战争了,居于波罗的海纵深处的人们竟然会深入德意志的腹地来施以援手。

所有的对外战争都染上了内战的色彩,所有的对内战争也都有外国人的介入。每一个民族的旧利益被抛诸脑后,取而代之的是新利益。领土问题也不再是头等问题,取而代之的是各种原则问题。国与国之间的外交纵横交错,错综复杂,让当时的政治家们瞠目结舌,费劲伤神。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法国大革命是以近似于宗教革命的方式进行的一场政治革命,它在很多方面都体现出“宗教革命”的特征。这场革命像宗教革命一样影响甚广,通过宗教式的预言、布道传播开去,深入人心。这是一场饱含布道者热忱的政治革命。人们满怀激情地完成在国内的革命,再以同样的激情向国界之外传布,这是怎样的一番新气象!这称得上是法国革命向全世界展示的最为新鲜、新奇的一面。

我们可以将触角再深入一些,继续探寻法国革命与宗教革命之间相似性背后那些隐而不露的深层次原因。

宗教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着眼于人的本身,至于国家的法律、社会的习俗与传统在人们的本性之中添入了什么,宗教并不关注这些。宗教的主要目的是调整人与上帝、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顾及社会的形式。宗教所奉行的行为规范涉及父子、主从、邻里等,而并不局限于某国某时的人。

正因为宗教植根于人性本身,因此它得以放之四海而皆准,有可能被所有的人接受。宗教革命也因此有了广阔的舞台,有了超越疆域界限的空间,它很少像政治革命一样局限于某个国家,某个种族,某块地域之中。如果我们进一步考察,就会发现,一种宗教越是具备上述的特征,就越能广泛地传播开去,无论法律、民族、习俗有何不同。

宗教中还有一种比较特别的存在,就是异教。古希腊、古罗马的异教或多或少与其政体以及社会状况有关。异教的教义中常能看到某个民族甚至某个城市的面貌,它因此常局限于一国之内,很少会越出界限。异教在有的时候并不宽容,常会引致宗教迫害,而且在异教中那种布道的热忱几乎完全看不到。

正因此,在基督教传播至西方以前,几乎不存在大规模的宗教革命。基督教也得以轻而易举地跨过曾经阻挡着异教的种种障碍,在短时期内就征服了大部分的人类。基督教的这种胜利,从某个层面上来说,正是因为它不同于其他宗教,它超越了国家、民族、种族、政府、社会形态甚至是时代的概念与局限。我这样说,丝毫没有贬低或不尊重这圣教的意思。

法国革命正是以这种宗教革命的模式展开的,法国革命涉及的“现世”,而宗教革命涉及的是“来世”。法国革命与宗教革命一样,抽象地看待公民,超脱了国家、时代、以及一切的社会形态,它所探求的不仅仅是法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更有整个人类在政治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

正如宗教革命着眼于人性本身一样,法国革命在社会与政府问题上也力求发掘那些最具普遍性、最自然的东西。因此,法国革命不仅能为一切人所理解,更能遍地开花,为人所仿效。

从根本上来说,法国革命的终极使命是整个人类的新生,而不单单是法国的变革。因着这样的一个使命,它迸发出来的热情与能量超越了历史上一切的革命,哪怕是最为激烈的政治革命。它掀起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宣传运动,人人都在传播它的信仰。由此,法国大革命也就蒙上了一层近似于宗教革命的色彩,这使时人恐慌震动。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法国革命已经成为一种新宗教,它虽然不像传统意义上的宗教那样完善,它的“教义”里,没有上帝,没有礼拜,没有来世,但它的使徒、布道者、受难者遍布整个世界。

值得一提的是,法国革命所宣传的一切思想并非是完全新颖的,它所采取的手段也并不是史无前例的。回望历史,在各个世纪,甚至就在中世纪兴盛之时,就有一批这样的宣传鼓动者,他们致力于改变旧俗,宣扬人类的天赋权利,反抗本国的政治体制,然而,所有的这些尝试都失败了。同样的一把火炬,在15世纪时,被轻而易举地扫灭了,而在18世纪,它却在法国重新点燃,进而燎原整个世界。

在某个时代,如果人们的观念尚未启蒙,那么即使是普遍适用的思想,对于他们而言仍然是无法理解的;而在另一个时代,可能完全是另一番景象,同样的思想,可能只露出隐约的模样,人们就能迅速领悟并且趋之若鹜。这也表明了一点,一种思想要演进为一场革命,其前提是人们的地位、习俗、风尚已经发生了某些变化,人们已经有了一定的精神准备,唯其如此,这种思想才能深入人心,传播久远。

因此,我认为,法国大革命的那个时代是最了不起的地方,并不在于这场革命运用了有效的手段,创立了各种思想。那个时代真正的伟大之处在于,那么多的民族竟然同时达到那样的一种水平,他们迅速领受了启蒙和“布道”,并同样以有效的手段,接受了法国大革命所传播的那些思想。

第四节 全欧洲有着完全相同的制度,并处处濒临崩溃边缘

罗马帝国分崩离析之后形成的诸多国家,诸多民族,在种族、语言、社会形态等诸多方面都各不相同,他们在不开化这一点上倒是极为相似。自从扎根于罗马帝国遗存的这块土地之日起,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他们厮杀在一起,混乱不堪。

当混乱最终稳定下来后,他们发现彼此之间被自己亲手造成的废墟分隔开来。文明毁灭了,秩序打乱了,人际关系险恶了,偌大的欧洲社会被生生分裂成许多个彼此迥然不同、老死不相往来的小社会。正是在这样的一种四分五裂的混沌之中,却出现了奇异的现象——突然涌现出来的统一的法律制度。

这些制度并不是仿效罗马法制而来,它们甚至可以说是与罗马法制截然相对的。它们有着自己的独特面貌,与人类历史上所确立的那些法律制度绝非一路。它们彼此之间有着一种隐隐的对应关系,共同组成了一个连接紧密的整体,其严密契合的程度与现代的法典不相上下,堪称是那个半野蛮社会中最高深的法律。

我并不打算探讨这些奇特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它们为何能够遍行欧洲。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从中世纪开始,它们就已经开始出现于欧洲各地,而且在很多国家迅速成形,排除了其他的一切法律体制,确定了自己的权威与核心地位。

我曾经深入地研究了英、法、德等国的中世纪政治体制。我十分惊异地发现,这些国家的法律之间,暗存着惊人的相似。这些彼此之间差异甚大很少融合的民族,却有着如此高度相似的法律,这一点不能不令人诧异赞叹。

当然,因为地理因素以及社会环境因素,这些国家的法律在细节上会有一些差异与变化,但它们的根基是一样的。当我在古老的德意志立法中发现某种政治制度,或者规章、权利时,我就知道,如果继续研究英国、法国的资料,我必然能找到本质上完全相同的东西,而事实上我的确找到了。也就是说,这三个国家,只要研究透了其中一个,就能很好地理解其余的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