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与人的发展理论释读
14074500000006

第6章 “读懂”马克思(6)

六、马克思论述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的“东方社会”与中国社会历史“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

(一)马克思对“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亚细亚所有制”的逻辑和历史的论述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指出了:

我们的方法表明历史考察必然开始之点,或者说,表明仅仅作为生产过程的历史形式的资产阶级经济,超越自身而追溯到早先的历史生产方式之点。因此,要揭示资产阶级经济的规律,无须描述生产关系的真实历史。但是,把这些生产关系作为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关系来正确地加以考察和推断,总是会得出这样一些原始的方程式,——就像例如自然科学中的经验数据一样,——这些方程式将说明在这个制度以前存在的过去。这样,这些启示连同对现代的正确理解,也给我们提供了一把理解过去的钥匙——这也是我们希望做的一项独立的工作。

之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的论断,是根据《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直接依从[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亚细亚的、古代的和日耳曼所有制形式的论述的概念立论的抽象逻辑的“生产方式”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范畴,而不是一般历史的论述。是马克思“超越”“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自身而追溯到早先的历史生产方式之点”而提出来的。“所说的历史发展总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的,最后的形式总是把过去的形式看成是向着自己发展的各个阶段。”因此,马克思对“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以前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和封建的”生产方式是依照距“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的远近排比序列的,虽然与历史上具体存在的时间顺序是统一的,但只是“大体说来”的,却是摆脱了具体的“历史形式”、能更准确地把握本质的“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对于“亚细亚的、古代的和封建的”生产方式的具体的“历史形式”,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生产、消费、分配、交换(流通)关系的总和,这三种“现代资产阶级生产方式”以前的生产方式,都建立在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的“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即“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是作为“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私有制发生的逻辑的和历史的起点而列在首位。这里的“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的所有制,是相对于“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个人私有的“公共所有制”,是私有最浅化的形式,所以,马克思在对“亚细亚的所有制”的论述中,包含了“专制君主”、“东方专制制度”和“贡赋”,而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把“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论述为“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的“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的“对抗形式”。而这一观点,是马克思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德意志意识形态》以来一贯的: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把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土地财产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看做是私有制的不同形式,把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地产称为“没有完成的资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把第一种所有制形式(“部落所有制”)已作了与《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一样包含着“隐蔽地存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的论述。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马克思对“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的论述,是在“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这种原始共同体就将随种种外界的,即气候的、地理的、物理的等等条件,以及他们的特殊的自然性质——他们的部落性质——而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或者也可以说群体——血缘、语言、习惯等等,是人类占有他们生活的客观条件,占有那种再生产自身和使自身对象化的活动(牧人、猎人、农人等的活动)的客观条件的第一个前提”论述“这种以同一基本关系为基础形式”的亚细亚的公社所有制形式的。继之,论述了“土地所有制”“第三种形式”的“古代的所有制”和“第三种形式”的“日耳曼的所有制”:

第二种形式——它也像第一种形式一样,曾经在地域上、历史上等等发生一些重大的变化——是原始部落更为动荡的历史生活、各种遭遇以及变化的产物,它也要以共同体作为第一个前提,但不像在第一种情况下那样: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只不过是实体的偶然因素,或者是实体的纯粹自然形成的组成部分。这第二种形式不是以土地作为自己的基础,而是以城市作为农民(土地所有者)的已经建立的居住地。

劳动的个人,即自给自足的公社成员,对他们劳动的自然条件的所有制的第三种形式,是日耳曼的所有制。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公社成员本身既不像在东方特有的形式下那样是共同财产的共有者(在财产仅仅作为公社财产而存在的地方,单个成员本身只是一块特定土地的占有者,或是继承的,或不是继承的,因为财产的每一小部分都不属于任何单独的成员,而属于作为公社的直接成员的人,也就是说,属于同公社直接统一而不是同公社有别的人。因此,这种单个的人只是占有者。只有公共财产,只有私人占有。对公共财产的这种占有方式可以发生十分不同的历史的、地域的等等变化,这要看劳动本身是由每一个私人占有者孤立地进行,还是由公社来规定或由凌驾于各个公社之上的统一体来规定);也不像罗马的、希腊的(简言之,古典古代的)形式下那样,土地为公社所占领,是罗马的土地;一部分土地留给公社本身支配,而不是由公社成员支配,这就是各种不同形式的公有地;另一部分则被分割,而每一小块土地由于是一个罗马人的私有财产,是他的领地,是实验场子中属于他的一份,因而都是罗马的土地;但他之所以是罗马人,也只是因为他在一部分罗马的土地上享有这样的主权。

在日耳曼人那里,各个家长住在森林之中,彼此相隔很远的距离,即使从外表来看,公社也只有通过公社成员的每次集会才存在,虽然他们的自在的统一体包含在他们的亲缘关系、语言、共同的过去和历史等等之中。

因此,公社便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表现为统一体。因此公社事实上不是像在古代民族那里那样,作为国家、作为国家组织而存在,因为它不是作为城市而存在的。

在古代世界,城市连同属于它的土地是一个经济整体;而在日耳曼世界,单个的住地就是一个经济整体,这种住地本身仅仅是属于它的土地上的一个点,并不是许多所有者的集中,而只是作为独立单位的家庭。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

可见,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所论述的“亚细亚的”、“古典古代的”和“日耳曼的”的三种“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都是在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也要以共同体作为第一个前提”和“作为语言、血统等等的共同体,是个人所有者存在的前提”起点下,在具体的历史中各自历史生成的。马克思的这一“研究方法”的历史论述,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的手稿)》的“资本章”中进行的,首先马克思论述的是:

雇佣劳动的前提和资本的历史条件之一,是自由劳动以及这种自由劳动同货币相交换,以便再生产货币并增殖其价值,也就是说,以便这种自由劳动不是作为用于享受的使用价值,而是作为用于获取货币的使用价值,被货币所消耗;而另一个前提就是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即同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相分离,首要的是,劳动者同他的天然的实验场即土地相脱离,从而自由的小土地的有制解体,以及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

古代的和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与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的历史起点,都是原始的形式。其中,古代的所有制形式的古代城市公社瓦解,发展为了希腊、罗马奴隶制,资本主义时代的形式就是美洲种植经济中的黑奴制,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抽象为“古代的”生产方式;日耳曼所有制形式的乡村农业公社发展为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制,保留在资本主义时代早期的人身依附和封建地产,则是中世纪的残余,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抽象为“封建的”生产方式,而欧洲“封建的”生产方式瓦解后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解体”,则是“雇佣劳动的前提和资本的历史条件之一”。现代资本主义发源于欧洲,马克思为研究欧洲资本主义的起源,追溯到欧洲历史上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因此,马克思论述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只是欧洲历史上特定的形式。亚细亚所有制形式的各种类型的“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起源原始而历史深远,与“竖立其上”的“专制君主”、帝王一人专政的“东方专制制度”成为“亚细亚社会”(“东方社会”),而与西方社会和历史发展不同,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抽象为“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在逻辑序列上排在首位。但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的抽象逻辑序列,是马克思按所有制私有程序由浅至深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逻辑排列,并不与[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的“亚细亚的”、“古典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土地所有制形式重合而相同。该逻辑序列之前的“大体说来”,即指为抽去了具体历史约略的说法。

(二)中国类型的“亚细亚的基本形式”及其“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

中国古代社会历史“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在周代以前和周代,是中国类型的“亚细亚的基本形式”。其土地所有制形式,即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9)年手稿》[VI-51]页上的“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在据之写作出版的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篇“资本一般”第一章“商品”中的“我们看一下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自然发生的共同劳动”句下注,其实也是对“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的注释:

近来流传着一种可笑的偏见,认为原始的公有制的形式是斯拉夫人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克尔特人那里都可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人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有制形式,就会证明,从原始的公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

这条注释又收为了《资本论》第一卷1873年德文第二版中“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都有过的这种劳动的原始的形式”的句下注(30)。

而在1858年5月,马克思于《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已指出过:

不久前有人又发现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一种奇异现象。事实上,印度为我们提供了这种经济共同体的各种各样形式的典型,它们虽然或多或少已经解体了,但仍然完全可以辨认出来;经过更仔细地研究历史,又发现这种共同体是一切文明民族的起点。

在这两处,马克思所说的“近来流传着一种可笑的偏见”的“不久前有人又发现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一种奇异现象”,指的是奥·哈克斯特豪森《对俄国的内部关系、人民生活、特别是农村设施的考察》的“发现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一种奇异现象”的“可笑的偏见”。

其实,马克思就指出:

历史却表明,共同财产(如印度人、斯拉夫人、古克尔特人等等那里的共同财产)是原始形式,这种形式还以公社财产形式长期起着显著的作用。

而且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多次论述了印度、斯拉夫的原始的公社所有制形式:

一种古老的简单的——如在印度和斯拉夫人那里所存在的——公有制和共同生产。

因此,财产最初(在它的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形式中)意味着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因此,它也将依照这种生产的条件而具有种种不同的形式。

这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本来就是直接的共同所有制(东方形式,这种形式在斯拉夫人那里有所变形;在古代的和日耳曼的所有制中它发展成为对立物,但仍然是隐蔽的——尽管是对立的——基础)。

对此,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中具体的“亚细亚的基本形式”“原始的公有制的不同形式”,中国田野考古学对多处新石器晚期文化遗址发掘显示,可上溯推断到夏、商、周三代之前唐、虞时期,父家长制公社就已存在出现。至周代父家长血缘宗法“受民受疆士”、“封邦建国”,天子、诸侯、卿大夫、大夫、士占有土地,形成了等级隶属的“凌驾于”血缘“共同体之上”的“统一体”。具有马克思论述的“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因而实际的公社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共财产的实际前提,所以统一体本身能够表现为一种凌驾于这许多实际的单个同体之上的特殊东西,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各个个别的人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即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条件,看作它的主体的以无机自然形式存在的客观躯体这样一种关系——对这个别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总的统一体,以这些特殊的公社为中介而赐予他的。因此,剩余产品——其实,这在立法上被规定为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成果——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的“亚细亚的基本形式”的基本特征。

在周代,宗法血缘关系是权力和占有土地的前提。在血缘宗法家族“共同体中各个个别的人事实上失去了财产”。周代早、中期的“诸侯建国,大夫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师服语)的宗法分封,是按血缘亲疏远近的等级隶属关系。这时存在的血缘“共同体之父”,“凌驾于血缘宗法家族”“共同体之上”,由父权发轫了“专制君主”。到了战国、秦汉,又强化为了“东方专制制度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专制君主”的皇权,则是家长制父权在统治关系上扩大的表现。周代血缘宗法家族在春秋——战国解体后编户齐民的里甲、家庭,则是进人文明时期的共同体和血缘关系的延续。

人类在父系氏族社会产生财产和财产观念即出现私有财产以前,血缘关系支配一切。随着私有财产的起源、发展,到资本主义私有制统治的社会,血缘关系支配的范围才得以缩小和削弱。

不同自然和历史条件产生不同的原始公社,有着不同的形式和解体方式,解体后的发展情况也不同。在中国古代类型的“亚细亚的基本形式”的“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和之后私有制形式的发展中,由于父系血缘脐带的坚韧,血缘关系只是改变了支配形式,从血缘“共同体之父”发展为了国家形式的、“东方专制制度下”的“专制君主”政体,便于工作在西欧历史上“古代的”、“日耳曼的”公社土地所有制和解体后的奴隶制和农奴制,都没有得到发展,而这一上层建筑的特征,又是由于私有制不深化的周代宗法血缘“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形式解体后形成了国有土地的“小土地所有制”所决定的。

东、西方不同地域的国家和民族社会历史的发展是有共同性的,这只是唯物史观原理上的共同,而以各自具体历史发展经济的社会形态多样性表现出来。

马克思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理论指出了不同类型的原始公社的解体形式,是不同观点具体私有制发展形式的前提。这一解体和发展的具体历史形式,贯穿着不同历史环境和条件的私有制社会形态不同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历史过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和《资本论》各卷的有关论述中,“亚细亚的”、“古典古代的”、“日耳曼的”三种原始公社土地所有制形式,并不是一种所有制形式继承另一种所有制形式的关系,而是以不同的原始形式为出发点,由于自然和历史条件的差异、在各自具体历史前提和历史环境中形成、发展和解体的三种不同的形式,而影响着各自“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

马克思在对“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以及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这两种形式”的“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的论述中,指出:

在这种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中,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