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人类终于定居下来,这种原始共同体就将随种种外界的,即气候的、地理的、物理的等等条件,以及他们的特殊的自然性质——他们的部落性质——等等,而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或者也可说群体——血缘、语言、习惯等等的共同性,是人类占有他们生活的客观条件,占有那种再生产自身和使自身对象化的活动(牧人、猎人、农人等的活动)的客观条件的第一个前提。
马克思在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第一卷中论述:
撇开社会生产的形态的发展程序不说,劳动生产率是同自然条件相联系的。这些自然条件都可以归结为人本身的自然(如人种等等)和人的周围的自然。外界自然条件在经济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生产资料的自然富源,例如土壤的肥力,鱼产丰富的水域等等;劳动资料的自然富源,如奔腾的瀑布、可以航行的河流、森林、金属、煤炭等等。在文化初期,第一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较高的发展阶段,第二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例如,可以用英国同印度比较,或在古代世界,用雅典、科林斯同黑海沿岸各国比较。
绝对必需满足的自然需要的数量越少,土壤自然肥力越大,气候越好,维持和再生产生产者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越少。因而,生产者在为自己从事劳动之外来为别人提供的剩余劳动就可以越多。
紧接着,马克思便评论了“古代埃及”的事例。这在古代中国的“文化初期”,“土壤的肥力,鱼产丰富的水域等等”“第一类自然富源”也如印度、黑海沿岸各国和埃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使“定居下来”的“原始共同体”在“种种外界的,即气候的、地理的、物理的等等条件下”,“共同体生产力便能在为自己从事劳动之外来为别人提供剩余劳动”,提供了较早进人文明时代所必需的物质前提,同时对“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血缘、语言、习惯等等的共同性”的“特殊的自然性质”也“具有决定性意义”。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论述了:
共同体(部落体)的特殊形式和与它相联系的对自然界的所有权这二者的原始统一,或者说,把生产的客观条件当作自然存在,当作以公社为中介的单个人的客观存在这样一种关系,——这种统一方面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所有制形式,——在一定的生产方式本身中具有其活生生的现实性;这种生产方式即表现为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又表现为他们对无机自然的一定的能动的关系,[V-7]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方式(这种劳动方式总是表现为家庭劳动,常常是表现为公社劳动)。作为第一个伟大的生产力出现的是共同体本身;特殊的生产条件(例如畜牧业、农业)发展起特殊的生产方式和特殊的生产力,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初稿]中,指出:在较古的公社中,生产是共同进行的,只有产品才拿来分配。这种原始类型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大小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社会化的结果。
特殊的黄土高原和依傍大河高地的土壤条件下,以木石为工具较早进入农业文明的中国古代共同体,依靠的是“共同体生产力”的“集体生产力”。由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单个人的力量太小”,必须进行“共同体”集体劳动、集中管理,才能“在为自己从事劳动之外来为别人提供剩余劳动”。所以血缘纽带特别坚韧,这正是在进人农业文明的夏商周三代从父权氏族中起源的早期国家的血缘脐带长期保存下来的特点原因所在。周代的父家长血缘宗法家族,是周族克殷后扩大征服地域,借助父系氏族血缘关系的国家形式。这种父家长宗法家族既是一个血缘组织和单位,同时又是一个政治组织和单位、经济组织和单位。在此之前的夏后启始以夏族父家长鲧一禹传袭统治权力扩大为家天下后,夏商二代的早期国家都是以父家长制的血缘关系为统治基础的。但周代明定天子、诸侯的名分和君、臣隶属关系,在宗法血缘关系下,国、家一致,家、国合一,大宗的父家长即最高家长,在观念上,是周王以国为家的家天下。国不过是家的扩大,而以放大了的形式表现了的家的血缘关系的君、臣隶属统治。在周王室和诸侯国,其血缘“共同体”是宗法家族,即宗法家族公社。其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宗法家庭的集体占有,不存在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这与西欧希腊、罗马、日耳曼氏族瓦解,在产生了个体家庭的自由土地私有制基础上产生了国家的历史不同。因此,与西欧“古代的”、“日耳曼的”国家起源经济的社会形态基础不同,所以国家的形式和特点也不相同。
周初克商,“分鲁公以”“殷民六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分唐叔以”“怀姓九宗”(《左传·定公四年》),是以民族、宗族为单位的赏赐。时至春秋,齐桓公赐给管仲“书社三百”(《荀子·仲尼篇》),齐灵公赐叔夷“其县三百”(《叔夷鎛》铭),“书社”是血缘组织向地域单位的“县”的过渡。
在中国古代,马克思论述的农村公社,就是在战国个体小农出现前春秋短暂存在的“书社”,而又在秦汉之际成了国家授田的小农,而又正是秦汉“东方专制制度”的经济基础。其“专制制度”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集中表现为人格化的皇帝的皇权,国家与皇帝二位一体国家的职官,亦是皇帝的奴仆,这一“专制制度”则是父家长制,在秦汉以后国家政治上进一步表现,这一政治上层建筑不过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表现。
马克思在揭示了“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最隐蔽的秘密”“隐藏着的基础”,即“任何当时的形式必然总是同劳动方式和过去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唯物史观原理的本质的论述是分析和理解周代“独特的”血缘共同体家法“统治和从属关系”的钥匙:
从直接生产者向上榨取无酬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决定了统治和从属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直接从生产本身中生长出来的,并且又对生产发生决定性的反作用。但是,这种从生产关系本身中生长出来的经济共同体的全部结构,从而这种共同体的独特的政治结构,都是建立在上述的经济形式上的。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当时的形式必然总是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关系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发现最隐蔽的秘密,发现隐藏着的基础。不过,这并不妨碍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情况,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这些变异和差异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上已存在的情况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
正如马克思在这里指出的,周代的“独特的”血缘共同体宗法“统治和从属关系”,是由当时“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收”取“无酬剩余劳动”的血缘“共同体生产力”的“独特经济形式”“决定”的。这种“经验上已存在的情况”的宗法“统治和从属关系”“是直接从”血缘共同体“生产本身生长出来的”。“这种从”血缘共同体“生产关系本身中生长出来的”宗法“经济共同体的全部结构,从而这种共同体的独特的政治结构,都建立在上述的”血缘“共同体生产力”的“经济形式上的”这种血缘共同体的“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的“当时的形式”,是同“血缘共同体集体”的“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这便是周代血缘共同体宗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整个社会结构”、“主权关系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周代血缘宗法共同体“生产关系”既不是“古典古代”的奴隶制,也不是西欧的农奴制,“直接生产者”,既不是“古典古代”的奴隶,也不是西欧的封建农奴。因此,“只有通过对周代血缘共同体”独特经济形式“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经济上已存在的“宗法”情况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与西欧“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经济的社会形态”“不同的经验的情况,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的“变异和彩色差异”。
马克思论述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是从原始共有向私有制过渡阶段的经济的社会形态,开始于原始共有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而不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第一大社会形态的原始共有社会形态的整个历史阶段。在“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国古代类型下也是这样。在中国古代类型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的周代宗法血缘家族公社“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后,春秋时期三岁更换耕地而不复易居的“书社”的农村公社的次生形态。
爰田,就是换田。中国古代春秋时期出现了由“三年一爰土”易居的家庭占有土地的爰田制发展而来的三岁更换耕地而不复易居的农村公社份地爰田制的土地制度。三年一更换耕地,是由于土地需要休耕轮作之故,而非欧洲中世纪庄园的三圃耕作制。先秦文献所载的“书社”,便是古代中国的这种换田而不易居的农村公社。
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初稿]中,论述了“公社”我们必须指出“农业公社”不同于较古的类型的公社的某些特征。
首先,所有较早的原始公社都是建立在公社社员的血缘亲属关系上的;“农业公社”割断了这种牢固然而狭窄的联系,就更能够扩大范围并保持同其他公社成员的接触。
其次,在公社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已经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可是远在引入农业以前,共有的房屋曾是早先各种公社的物质基础之一。
最后,虽然耕地仍然是公有财产,但定期在农业公社各个社员之间进行分配,因此,每个农民自力耕种分配给他的田地,并且把产品留为己有,然而在较古的公社中,生产是共同进行的,只有产品才拿来分配。这种原始类型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太小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社会化的结果。
不难了解,“农业公社”所固有的二重性能够赋予它强大的生命力,因为一方面,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联系,使公社基础稳固,同时,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块耕种和产品的私人占有又使那种与较原始的公社条件不相容的个性获得发展。但是,同样明显,这种二重性也可能逐渐成为公社解体的根源。撇开敌对的环境的一切影响不说,仅仅从积累牲畜开始的动产的逐步积累(甚至有像农奴这样一种财富的积累),动产因素在农业本身中所起的日益重要的作用以及与这种积累密切相关的许多其他情况(如果我要对此加以阐述就会离题太远),都起着破坏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的作用,并且在公社内部产生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先是使耕地变为私有财产,最后造成私人占有已经变成私有财产的公社附属物的森林、牧场、荒地等等。正由于这个原因,“农业公社”到处都是古代社会形态的最近的类型;由于同样的原因,在古代和现代的西欧的历史运动中,“农业公社”时期是从公有制到私有制、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的过渡时期。
地球的太古结构或原生结构是由一系列不同年代的叠复的地层组成的。古代社会形态也是这样,表现为一系列不同的、标志着依次更迭的时代类型。俄国农村公社属于这一链条中最近的类型。在这种公社里面,农民已经具有了他所居住的房屋和作为房屋附属物的菜园的私有权。这正是古代形式的第一个破坏性因素,是较古的类型所没有的。另一方面,较古的类型都是建立在公社各个社员的血缘亲属关系上的,而俄国公社所属的类型已经摆脱了这种狭窄的联系。这使它有了较广阔的发展余地。农村公社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这种与世隔绝的小天地,并不到处都是这种最后的原始类型的内在特征,但是,在有这一特征的任何地方,它总是把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的上面。
在[三稿]中,又重复地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