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与人的发展理论释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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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读懂”马克思(5)

五、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史观的东、西方不同的具体社会历史发展的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在1845年11-12月的《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第一个手稿61-62页上,就“自发地进行的”不同“历史发展”的论述:

所以它是以各个不同的地域、部落、民族和劳动部门等等为出发点的,其中的每一个起初都与别的不发生联系而独立地发展,后来才逐渐与它们发生联系。其次,这种发展非常缓慢;各种不同的阶段和利益从来没有被完全克服,而只是屈从于获得胜利的利益,并在许多世纪中和后者一起延续下去。由此可见,甚至在一个民族内,各个人,即使撇开他们的财产关系不谈,都有各种完全不同的发展;较早时期的利益,在它固有的交往形式已经为属于较晚时期的利益的交往形式排挤之后,仍然在长时间内拥有一种相对于个人而独立的虚假共同体(国家、法)的传统权力,一种归根结底只有通过革命才能被打倒的权力。

在1850年代后,马克思和恩格斯都不断地进行着唯物史观的东、西方社会“历史发展”的论述。

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在论述雇佣劳动的不同产生时,指出:

在现实的历史上,雇佣劳动是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解体中产生的,或者像在东方和斯拉夫各民族中那样是从公有制的崩溃中产生的,而在其最恰当的、划时代的、囊括了劳动的全部社会存在的形式中,雇佣劳动是从行会制度、等级制度、劳役和实物收入、作为农村副业的工业,仍为封建的小农业等等的衰亡中产生的。

马克思在这里,指出了“在现实的历史上,雇佣劳动是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解体中产生的”“从行会制度、等级制度、劳役和实物收入、作为农村事业的工业,仍为封建的小农业等等的衰亡中产生的”,这是“在其最恰当的、划时代的、囊括了劳动的全部社会存在的”首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欧洲历史的“形式”,而又可以“在东方和斯拉夫各民族中那样是从公有制的崩溃中产生的”。

而接着马克思在1867年《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和1867年《资本论》第一卷的两次同一个的注中,指出:

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有制形式,就会证明,从原始的公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

可见,马克思是对“原始的公有制”进行“不同形式”、“各种形式”及其“解体的各种形式”论述的,而对于“原始的公有制的不同形式”和“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与“在现实的历史上”东、西方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同“形式”,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47-1858年手稿)》等诸手稿与《资本论》各卷中,都有大量系统的论述。马克思并没有把东、西方“现实的历史”“不同形式”的发展,压入一个模子里去。

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四篇第二十章“关于商人资本的历史考察”最后部分先后叙述“在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下,只有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物的国家,才是产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产品的出售者。”“在以往那些生产方式中,商人与之做生意的剩余产品的主要占有者,既奴隶主、封建地主,国家(例如东方专制君主),代表供人享受的财富”。

在这两段类同句式中,前一句的“奴隶关系、农奴关系”之后的“贡赋关系(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奴隶主、封建主”随后的“国家(例如东方专制君主)”的排比,显然是作了西欧与东方区分的分别罗列的表述,显示了马克思笔下的东、西方历史的不同。

恩格斯在1866年《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四》中在“上面的叙述只能是对马克思的历史观的一个概述”前的“但是,从黑格尔学派的解体过程中还产生了另一个派别,唯一的真正结出果实的派别。这个派虽主要是同马克思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句下注:

请允许我在这里作一点个人的说明。近来人们不止一次地提到我参加了制定这一理论的工作,因此,我在这里不得不说几句话,把这个问题澄清。我不能否认,我和马克思共同工作40年,在这以前和这个期间,我在一定程度上独立地参加了这一理论的创立,特别是对这一理论的阐发。但是,绝大部分基本指导思想(特别是在经济和历史领域内),尤其是对想(特别是在经济和历史领域内),尤其是对这些指导思想的最后的明确的表述,都是属于马克思的。我所提供的,马克思没有我也能够做到,至多有几个专门的领域除外。至于马克思所做到的,我却做不到。马克思比我们大家都站得高些,看得远些,观察得多些和快些。马克思是天才,我们至多是能手。没有马克思,我们的理论远不会是现在的这个样子。所以,这个理论同他的名字命名是理所当然的。

1876年5月25日马克思致信恩格斯,支持恩格斯“对杜林的彻底批判。”恩格斯在1877年6至8月写作的《反杜林论》“第二编政治经济学”“四、暴力论(续完)”的批判杜林的“暴力论”中,“说明阶级和统治关系的产生”、“说明统治和奴役的种种关系”时,总结了马克思、恩格斯自1850年代以来的对世界历史上东、西方两种文明类型的起源、社会历史发展特征的论述。虽然在论述中没有具体地涉及中国,但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却笼盖在东方文明的类型之内,而又具有中国的特色。因此,对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的研究,只能是马克思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的研究,只能是马克思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理论与中国社会历史发展实际结合的研究,而不是硬在希腊、罗马的框框。

这组马克思关注审读的连续写作的系列批判性论著,贯彻了马克思唯物史观原理“指导思想(特别是在经济和历史领域内)”和研究方法,在批判杜林“暴力论”的部分中,进行了与所谓“五种‘社会形态’”的模式不同,而和马克思有关观点一致的“理论阐发”:

这些关系是经过两条道路产生的。

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是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不认识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像动物一样贫困,而且生产能力也未必比动物强。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状况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体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公社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生产力逐渐提高;较密的人口在一些场合形成了各个公社之间的共同利益,在另一些场合又形成了各个公社之间的相抵触的利益,而这些公社集合为更大的整体又引起新的分工,建立保护共同利益和防止相抵触的利益的机构。这些机构,作为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的代表,在对每个单个的公社的关系上已经处于特别的、在一定情况下甚至是对立的地位,它们很快就变为更加独立的了,这种情况的造成部分地是由于职位的世袭(这种世袭在一切事情都是自发地进行的世界里差不多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部分地是由于同别的集团的冲突的增多,使得这种机构越来越必不可少了。在这里我们没有必要来深入研究:社会职能对社会的这种独立化怎样逐渐上升为对社会的统治;起先的公仆的在情况有利于怎样逐步变为主人;这种主人怎样分别成为东方的暴君或总督;希腊的部落首领,克尔特人的族长等等;在这种转变中,这种主人在什么样的程度上终究也使用了暴力;最后,各个统治人物怎样结合成一个统治阶级。在这里,问题仅仅在于确定这样的事实: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和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每一个专制政府都十分清楚地知道它们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管,在那里,没有灌溉就不可能有农业。只有文明的英国人才在印度忽视了这一点;他们听任灌溉渠道和水闸毁坏,现在,由于周期发生饥荒,他们才终于发现,他们忽视了唯一能使他们在印度的统治至少同他们前人的统治一样具有某种合理性的那种行动。

在这里,恩格斯所论述的“东方的暴君”、“专制政府”的“河谷灌溉的总管”,是指当时西欧资料中的“波斯和印度”,紧接着论述的是“古代世界”的希腊、罗马的“古代的奴隶制”:

但是,除了这样的阶级形成过程之外,还有另一种阶级形成过程。农业家庭内的自发的分工,达到一定的富裕程度时,就有可能吸收一个或几个外面的劳动力到家族里来。在旧的土地公有制已经崩溃或者至少是旧的土地共同耕作已经让位于各个家庭分得地块单独耕作的那些地方,上述情形尤为常见。生产已经发展到这样一种程度:现在人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维持更多的劳动力的资料也已经具备了;劳动力获得了某种价值。但是公社本身和公社所属的集团还不能提供多余的可供自由支配的劳动力。战争却提供了这种劳动力,而战争和相邻的几个公社集团同时并存的现象一样,是十分古老的。在这以前人们不知道怎样处理战俘,因此就简单地把他们杀掉,在更早的时候甚至把他们吃掉。但是在这时已经达到了“经济状况”的水平上,战俘获得了某种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这样,不是暴力支配经济状况,而是相反暴力被迫为经济状况服务。奴隶制被发现了。这种制度很快就在一切已经发展得超过古代公社的民族中成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但是归根到底也成为他们衰落的主要原因之一。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从而使古代世界的繁荣,使希腊文化成为可能。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我们永远不应该忘记,我们的全部经济、政治和智力的发展,是以奴隶制既成为必要、同样又得到公认这种状况为前提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说: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

讲一些泛泛的空话来痛骂奴隶制和其他类似的现象,对这些可耻的现象发泄高尚的义愤,这是最容易不过的事情。可惜,这样做仅仅说出了一件人所共知的事情,这就是:这种古代的制度已经不再适合我们目前的情况和由这种情况所决定的我们的感情。但是,这种制度是怎样产生的,它为什么存在,它在历史上起了什么作用,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并没有因此而得到任何的说明。如果我们深入地研究一下这些问题,我们就不得不说——尽管听起来是多么矛盾和离奇——在当时的情况下,采用奴隶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人类是从野兽开始的,因此,为了摆脱野蛮状态,他们必须使用野蛮的、几乎是野兽般的手段,这毕竟是事实。古代的公社,在它们继续存在的地方,从印度到俄国,在数千年中曾经是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只是在公社瓦解的地方,各民族才靠自身的力量继续向前迈进,他们最初的经济进步就是在于借助奴隶劳动来提高和进一步发展生产。有一点是清楚的:当人的劳动的生产率还非常低,除了必要生活资料只能提供很少的剩余的时候,生产力的提高、交往的扩大、国家和法的发展、艺术和科学的创立,都只有通过更大的分工才有可能,这种分工的基础是从事单纯体力劳动的群众同管理劳动、经营商业和掌管国家以及后来从事艺术和科学的少数特权分子之间的大分工。这种分工的最简单的完全自发的形式,正是奴隶制。在古代世界、特别是希腊世界的历史前提之下,进步到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社会,是只能通过奴隶制的形式来完成的。甚至对奴隶来说,这也是一种进步;成为大批奴隶来源的战俘以前都被杀掉,在更早的时候甚至被吃掉,现在至少能保全生命了。

紧接着,在第三个语段中进行了概论:

在这里我们顺便补充一下,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压迫阶级之间的到现在为止的一切历史对立,都可以从人的劳动的这种相对不发展的生产率中得到说明。只要实际劳动的居民必须占用很多时间来从事自己的必要劳动,因而没有多余的时间来从事社会的公共事务——劳动管理、国家事务、法律事务、艺术、科学等等,总是必然有一个脱离实际劳动的特殊阶级来从事这些事务;而且这个阶级为了它自己的利益,从来不会错过机会来把越来越沉重的劳动负担加到劳动群众的肩上。只有通过大工业所达到的生产力的大大提高,才有可能把劳动无例外的分配于一切社会成员,从而把每个人的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使一切人都有足够的自由时间来参加社会的理论的和实际的公共事务。因此,只是在现在,任何统治阶级和剥削阶级才成为多余的,而且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也只是在现在,统治阶级和剥削阶级,无论拥有多少“直接的暴力”,都将被无情地消灭。

因此,既然杜林先生因为希腊文化是以奴隶制为基础而对它嗤之以鼻,那他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去责备希腊人没有蒸汽机和电报。既然他断言,我们现代的雇佣奴役制只能解释为奴隶制的稍微变形和稍微减轻的遗物,而不能从它本身(即从现代社会的经济规律)去加以说明,那么这种论断,要么只是说雇佣劳动同奴隶制一样,是奴役和阶级统治的形式——而这是每个小孩子都知道的,——要么就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同样的理由,我们也可以说,雇佣劳动只能被解释为吃人制度的减轻的形式,这种吃人制度,现在到处都已经证实曾是利用战败的敌人的原始形式。

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经济的发展,暴力在历史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第一,一切政治权力起先都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随着社会成员由于原始公社的瓦解而变为私人生产者,因而和社会公共职能的执行者更加疏远,这种权力不断得到加强。第二,政治权力在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可以朝两个方向起作用。或者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加快速度。或者违反经济发展而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除去少数例外,它照例总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陷于崩溃。这少数例外就是个别的征服事件:比较野蛮的征服者杀光或者驱逐某个地方的居民,并且由于不会利用生产力而使生产力遭到破坏或衰落下去。例如在摩尔西班牙,基督徒就是这样对待摩尔人赖以从事高度发展的农业和园艺业的大部分灌溉工程的。由比较野蛮的民族进行的每一次征服,不言而喻,都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摧毁了大批的生产力。但是在长时期的征服中,比较野蛮的征服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得不适应由于征服而面临的比较高的“经济状况”;他们为被征服者所同化,而且多半甚至不得不采用被征服者的语言。但是,如果撇开征服的情况不谈,当某一个国家内部的国家政权同它的经济发展处于对立地位的时候——直到现在,几乎一切政治权力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都是这样,——斗争每次总是以政治权力被推翻而告终。经济发展总是毫无例外地和无情地为自己开辟道路,最近这方面最显著的例子,就是我们已经提到过的法国大革命。如果根据杜林先生的学说,某个国家的“经济状况”以及与此相关的经济制度完全依赖于政治暴力,那就根本不能理解,为什么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在1848年之后,尽管有“英勇军队”,却不能把中世纪的行会制度和其它浪漫的狂念,嫁接到本国的铁路、蒸汽机以及刚刚开始发展的大工业上去;或者为什么更加强暴得多的俄国沙皇不但不能偿付他的债务,而且如果不利用西欧的“经济状况”不断借债,甚至不能保持他的“暴力”。

在这里,恩格斯论述了两种“阶级形成过程”,即“阶级和统治关系的产生”、“统治和奴役的种种关系”“是经过两条道路产生的”。对“另一种阶级形成过程”的“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罗马帝国”的“道路产生”,恩格斯在1844年《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论述了:由于私有财产的积累引起贫富分化,富裕家庭以外战俘和本族破产农民作为奴隶,出现了奴隶主与奴隶阶级的对立而起源了奴隶主的希腊、罗马国家的模式。但不能硬套于古代中国的不同情况,中国古代“统治和奴役的种种关系”和早期国家产生的实际情况,则属于在“另一种阶级形成过程”的希腊、罗马论述之前论述的“这样的阶级形成过程”的类型:

“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古代中国夏后氏早期国家政治统治的获得,即是夏后氏的祖先鲧、禹担当社会公职,在启时“由于职位的世袭(这种世袭在一切事情都是自发地进行的世界里差不多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社会职能对社会的这种独立化”,“逐渐上升为对社会的统治”的。在古代中国的早期国家中,血缘关系并未破坏,姓为血缘关系,氏为统治集团。氏族大家长是为统治者。《国语·周语下》载太子晋谏壅合水“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赐姓曰‘姒’,氏曰‘有夏’,谓其能以嘉祉富生物也。”出现了早期活动在河、济之间地带的、见诸先秦文献中追述的同姓及通婚的夏后氏、有崇氏、有寒氏、有男氏、有戎氏、斟寻氏、斟灌氏、昆吾氏、豕韦氏、彤城氏、大彭氏等联盟的原始形成的国家。夏代(约前2070—前1600)自启子承父禹世袭权力“家天下”以来,启死后继续传子,子太康继位,但另外5个儿子都争位,出现了“五子之乱”,太康失国,又曾发生过后羿、寒浞“因夏民以代夏政”后的“少康中兴”,商代(约前1600—前1300-1046)王位继承“兄终弟及”,在第十一王中丁至第十九王阳甲亦发生过“九世之乱”,至周代武王以后的周代确立了嫡长子继位制的早期国家的原始君主制。

恩格斯在“暴力论(续完)”章节中已提及到希腊早在英雄时代就已经带着等级的划分而进人历史,这种等级划分本身显然只是我们所不知道的久远的史前时代的产物。这一恩格斯在1877年所说的“我们所不知道的久远的史前时代”,就是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欧洲考古学发现的公元前3000—前2000年海上的克里特——希腊迈锡尼文明。到了恩格斯所说的“英雄时代”,在荷马史诗《奥德赛》中的希腊西海岸的伊大卡岛(今科孚岛附近)就出现了(巴西琉斯Basileus),《伊里亚特》中亚该亚人的“万王之王”,是有权统领全希腊诸巴西琉斯的大王。亚该亚人“万王之王”彼罗普家系的亚加米农有希腊诸“神”中的工艺大匠赫菲斯塔司制作的彼罗普斯传给阿特里阿斯一系,又传给亚加米农的全希腊王权的“王杖”。希腊诸邦自己的王的传说,雅典就有西克罗普斯、埃勾斯、提秀斯等至王制消亡前最后一个王的科特罗斯诸王。斯巴达的两个王,一直存在到公元前3世纪,在其他说希腊语的落后地区也都是有王的,所以在希腊早期历史上也是有着一个王政时期的,不仅“古代东方”如此。但是,在公元前1000多年的古代希腊的海外移民时代,在较高生产力的经济基础起点的特殊历史条件和环境下,“产生”了城邦公民国家。在早期的希腊城邦,尚都是贵族政制,即元老院掌权,公民大会参与政事。在古代希腊从王政时代——贵族政制向“雅典政制”的公元前1~6世纪民主全盛时代过渡,也有一个专制君主时期。在城邦政制的发展中,这种“专制君主”的寡头权力,被认为是僭窃来的,对这种无限制的专制政治,称其为僭主政治,因此,与东方的专制君主的“东方专制主义”有所不同。

希腊的城邦民主制并不来自于氏族民主制和军事民主制,而是种种机缘的凑合出现的古代商品经济的政治上层建筑,为时不过才200年,直到近代欧洲商品经济再起的时代,其商品交换的平等、自由的民主本质属性才又随之复兴。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的开篇就说古代希腊“所有城邦都是某种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就是所谓的城邦或政治共同体”。“有人认为政治家、君王、家长以及主人其意思是同一的,这种说法荒谬绝伦”。而认为人是政治(城邦)动物:政治学一词即来自于古希腊的“邦”(英译为“城邦”)。1880年发现于埃及的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一书的残稿,在1891年始以希腊文首次发表面世,1893-1903年才得以全文出版,已到马克思晚年和恩格斯1884年写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和1891年修订之后。新的史料更加证明了,雅典政制是在自民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古代的”“生产方式”“经济的社会形态”基础上,从梭伦至克里斯提尼不断地进行割断了政治与血缘亲属纽带和打破了政治特权的民主改革的结果。

而于公元前2000多年前在希腊迈锡尼文明同时的古代东方,就已“产生”了各自的早期国家。在古代中国夏、商、周三代,各自先后嬗递“产生”延续了对“统治和奴隶的种种关系”起支配作用的父系氏族一家族血缘纽带的原始一早期国家。宗庙是中国古代王权“世袭”,从而是“国家权力”继承即国家的标志,至周代形成了严密的宗庙制度,宗庙出宗法,宗法定宗族,宗族宗法血缘秩序“上升为对社会的统治”,大宗族的大家长权“上升为对社会的统治”的王权,王权借助族权、支配族权、行使王权的职能,宗族的“等级划分”成为了宗法的“国家权力”的自然的组织形式。周人于公刘迁都于豳时,就“君之宗之”(《诗·小雅·公刘》),而“文王孙子,本支百世”(《诗·大雅·文王》),便“大邦维屏,大家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诗·大雅·板》)。周王是政治上的共主,又是同姓诸侯与周王室卿士的大宗,因宗庙所在的镐京为宗周,君统与宗统不分。周代《盠彝》与《盠驹尊》为同一个人的作器,《盠彝》铭:“盠曰,天子不□其万年,保我万邦”;《盠驹尊》铭:“盠曰,王倔不下其则保我万宗”。铭中的“保我万邦”、“保我万宗”的“邦”即“宗”,就是宗族。宗族的父家长的“父”,即为“邦君”。邦国大宗的宗族父家长的父与邦君本一身而二任,而邦中的职事亦由小宗家庭父家长为世卿。周宣王时,周公、召公辅政。周公旦长子伯禽就封于鲁,次子世袭周公,《左传》桓公五年载周公黑肩,庄公十六年载周公忌父,文公十四年载周公阅,成公十一年载周公楚;周成、康二王时辅政的召公奭,宣王时《诗·江汉》所咏的召穆公虎、《左传》僖公十一年载召武公、文公五年载召昭公、宣公六年载召桓公、昭公二十二年载召庄公和二十四年载召简公,以宗族父家长世为周王卿士。此外还有与召公奭同辅康王的毛公、武王之弟虢仲、虢叔后世诸卿,至春秋时,尹、樊、原、单、刘等氏都世为卿士。在诸侯国也是世卿执事,鲁的三桓、齐的国、高、崔氏,宋之六卿、郑之七穆、卫之孙氏、宁氏等,与希腊民主制迥异。故在中国古文字中,“父”、“君”、“尹”三字出于同一字源。如此古代中国宗法的早期国家的“邦”,与古代希腊国家的“polis”的“邦”,显然是恩格斯的论述的“是经过两条道路产生的”。经过战国的兼并,秦统一中国后,随着小农生产的出现,国家统治权力的王权与血缘纽带非但没有割断,反而更加强化,国家最高权力的特权不但没有打破,反而形成中央集权的绝对专制权力,宗法家长王权发展成了“东方社会”“东方专制主义”的“东方的暴君”皇帝。在马克思原著文本中对东、西方不同“经济的社会形态”经济基础的政治上层建筑分别使用着不同的特有术语,“专制主义”或“专制制度”的“despo-tismus”,专用于东方社会。

在西欧,封建主义的统治权是分散的,没有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在资产阶级兴起时期统一民族国家的君主制度,使用的术语是“absolutemonarchy”,意为“绝对君主制”,是专对西方社会的术语。在中国明、清的中后期,虽然在私人手工业中出现过雇佣劳动,但据马克思“资本在它的萌芽时期,由于刚刚出世,不能单纯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还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自己榨取足够的剩余劳动的权力”的论述,在专制主义的“政治权力”下,正如恩格斯在“暴力论(续完)”中所指出的“政治权力在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可以朝两个方向起作用。或者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或者违反经济发展而起作用”。只能起“违反经济发展”的作用,岂非缘木求鱼?就是在中国明、清之际的西欧,工业革命也不是没有首先在“政治权力”对“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而“资本在它的萌芽时期”发生较早的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和法国,而是始发于经过“光荣革命”后“依靠国家政权的帮助下”的英国吗?但是,也正如恩格斯所论述的:“当某一个国家内部的国家政权同它的经济发展处于对立的时候——直到现在,几乎一切政治权力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都是这样,——斗争每次总是以政治权力被推翻而告终。经济发展总是毫无例外地和无情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建筑“在以小农经济和家庭手工业为核心的当前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中”,“那种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是以一种特殊的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依靠小农业与家庭工业相结合的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之上的中国明、清的“专制制度”(“desp-tismus”),而非“帮助”“萌芽时期”的“资本”的“绝对君主制”(“bsolutemonarchy”)的“国家政权”,更由于“与世界经济发展处于对立”,不是便“以政治权力被推翻而告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