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点对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林广海、张学军
【裁判要旨】
P2P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非法传播作品,但仍然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或者有权利和能力监督、终止用户的侵权行为并从用户的侵权行为中直接受益,却未尽严格注意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号】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7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55号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称慈文公司)享有电影《七剑》在中国内地的著作权。在电影公映3个月后,网络用户在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数联公司)开办的POCO网站,下载并安装数联公司提供的POCO软件,输入POCO分配的号码、密码,进行登陆,以“七剑”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便可进入网站服务器的“搜索结果”页面。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的结果之一“七剑”,便可进入对《七剑》进行宣传、介绍的页面。点击该页面中指引下载的标志,就可以下载电影《七剑》。提供电影作品《七剑》供网民下载的计算机IP地址系安装了POCO软件的网络个人用户。同时,安装了POCO软件的网络用户在POCO网站的“电影交流区”发布包括电影简介、电影海报图片、文件大小、上映时间等内容的帖子,并通过POCO软件获取电影的URL,加入到该帖子中,便可自动生成前述对电影进行宣传、介绍并指引下载的页面,该页面同样存在于POCO网站的中央服务器中。
POCO网站在网页的显著位置上宣传:POCO是中国最大的P2P用户分享平台,是有安全、流量控制力的无中心服务器的第三代P2P资源交换平台。POCO致力于美食、摄影、电影、音乐、交友、网志等横向的互动内容扩展,旗下的美食网站、电影网站、音乐网站已经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垂直专业网站。POCO“带你进入百万网友齐共享的世界,你能下载电影、音乐、动漫、游戏、摄影、美食等精彩资源!”,“我们的服务,永远免费”,“以上资源,一律免费”。在部分网页上,登载有客户的广告。
另外,网站还利用用户交换分享作品的数据及相关技术自动生成“下载排行榜”、“最新排行榜”等目录索引,放置在电影或音乐网站的首页,以方便网民选择下载。上述所有服务均为免费。2006年12月6日某时段,POCO网站同时在线人数为54万余人。
慈文公司以数联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电影《七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侵犯慈文公司权益,给慈文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原审法院判令数联公司:停止提供《七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3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数联公司在收悉慈文公司的起诉状后,即刻删除了对《七剑》作品进行宣传的内容和“搜索结果”内容,屏蔽了对《七剑》进行下载的链接。在“搜索结果”网页上显示的内容更换为:根据用户指令,POCO的多媒体信息搜索系统会以非人工的P2P方式自动生成到多媒体信息资源第三方存放处的链接。“POCO多媒体分享平台及软件”自身不存储、控制、编辑或修改被链接的第三方多媒体的信息。数联软件POCO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当权利人发现在POCO生成的搜索多媒体链接所指向的第三方资源信息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时,请权利人向数联公司发出“权利通知”,数联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或屏蔽相关链接。数联公司尊重版权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律法规,严禁任何用户共享受版权保护或其他任何侵害第三方权益的文件,一经发现,屏蔽该第三方个体相关分享行为,并永久删除其ID,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审理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慈文公司享有电影作品《七剑》在中国内地的著作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慈文公司主张数联公司提供了本案电影在线播放服务,因数联公司只能证明在公证时段内提供《七剑》供公众下载的系网络用户个人,故不能以此排除自己没有提供电影《七剑》下载。数联公司制作页面对《七剑》进行宣传、介绍并指引下载,为POCO用户下载影片《七剑》起到了指引和帮助作用,侵犯了慈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慈文公司的实际损失和数联公司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综合数联公司的行为性质、下载电影《七剑》的用户数量、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由法院酌情确定数联公司的赔偿数额及慈文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数联公司停止对慈文公司电影作品《七剑》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数联公司赔偿慈文公司经济损失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万元。数联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在其经营的网站http://www.poco.cn首页向慈文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核)。驳回慈文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数联公司不服上述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慈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理由为:第一,慈文公司诉请数联公司停止提供电影《七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的直接侵权行为,原审却判决数联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的间接侵权,超出了慈文公司的诉请范围,剥夺了数联公司关于间接侵权的答辩权。第二,数联公司没有制作相关页面对《七剑》进行介绍,相关页面系网络用户自动发帖生成,数联公司没有对相关内容进行制作和编辑。第三,数联公司对于用户侵权的事实并不知情,在收到起诉状之后,及时屏蔽了POCO软件对《七剑》的搜索,主动删除了相关网页内容,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及协助防止侵权的法律义务。第四,数联公司网站上的作品有上万部,数联公司无法分辨是否每部作品的上传人都有版权。POCO网站同时在线人数高达50余万人,峰值达70余万人,如此庞大的用户群通过网站交换海量信息,而且这些信息又处于随时变化之中,所以数联公司无法对这些内容的版权合法性进行事先审查。网络服务商的审查监控义务应与其能力相匹配。第五,慈文公司没有像其他版权人一样,向数联公司发出版权作品清单,要求予以保护,以致数联公司不能事先予以屏蔽被控侵权作品的传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数联公司是否存在提供《七剑》电影作品供互联网用户在自己选定的时间进行下载的直接侵权行为;数联公司是否存在帮助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
关于焦点一。数联公司没有在其网络服务器上存储《七剑》供公众下载,并非电影的内容提供者,不构成直接侵权。原审判决关于“数联公司不能以此排除自己没有提供电影《七剑》下载”的认定有误,数联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行为。
关于焦点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构成帮助直接侵权行为人侵权的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下列要件:(1)直接侵权人存在擅自上传著作权人作品供其他网民下载的行为。(2)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通过网络提供搜索、链接等服务帮助他人侵权的行为。(3)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明知或应知他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仍然予以帮助。“应知”的判断标准,是一个理性、谨慎、具有网络专业知识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有的水准,而非一个不具备网络专业知识的普通人的水准。又或者(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具有监督能力并能够终止用户的侵权行为,同时又从他人的侵权行为中直接受益。
数联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共同侵权?在网络用户存在擅自上传著作权人作品供其他网民下载的行为时,数联公司为用户提供了以下服务:提供P2P(点对点)软件供用户下载,为下载了软件的用户提供注册登录到POCO网站的服务,在自己网站的服务器上建立目录索引库供公众查询,为用户提供交流平台以供其发布关于上载作品的相关信息的帖子,提供搜索作品以及链接到作品下载位置——即网络用户电脑中的“共享区”的服务等等。该等服务均在数联公司的主服务器内完成,客观上帮助网络用户完成了对《七剑》作品的数据交换,使公众得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七剑》作品。
关于数联公司是否明知的问题。首先,数联公司提供的软件及其相关网络服务具有除帮助网络用户传输被控侵权作品之外的其他实质性非侵权功能。其次,原审所谓“数联公司制作了对《七剑》进行介绍的页面”的事实认定有误。网络用户在POCO网站BBS的“电影交流区”发布含有相关电影作品的介绍文字及电影海报图片的帖子后,便可自动生成电影作品的宣传页。数联公司对该页面没有进行选择、编辑及修改,更没有制作。再次,数联公司在收到慈文公司的起诉状后,即刻删除了对《七剑》进行宣传的网页和“搜索结果”网页,屏蔽了对《七剑》进行下载的链接。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数联公司存在明知他人实施侵权仍然给予帮助的主观过错。
关于数联公司是否应知的问题。“搜索结果列表”及对《七剑》进行宣传、介绍的网页均存在于数联公司的主服务器中,作为旗下拥有专业电影网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数联公司应当知道在《七剑》公映3个月之际,著作权人不会许可任何网站和个人提供该部作品供公众免费下载。同时,一个理性、谨慎、专业并专营P2P软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P2P软件在网络用户共享资源上的巨大技术效能、充满诱惑力的宣传以及网络用户急于免费看到“热门电影”的需求三者相结合,很容易引发大量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发生。因此,数联公司行为的心理状态存在“应当知道”的过错。
关于P2P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是否与其能力相适宜的问题。首先,POCO网站既能够审查其服务器中指引下载和宣传有关作品的网页,也有能力屏蔽相关链接,移除相关网页,从而终止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同时,其经营模式为通过向网络用户提供免费服务来换取广告收入。其次,虽然POCO网站上的作品有上万部,网站同时在线人数高达54万余人,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及注意”变得异常困难,但作为著作权人,同样也要面对这一困境。从权利和义务、能力和责任相一致出发,在依靠经营P2P软件及其相关网络服务获得收益且具有能力终止直接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进行权衡,将对网络用户的传输内容进行注意的义务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显得更为公平。综上,数联公司不计后果地为网络用户提供P2P软件及BBS、搜索及链接等服务,又没有尽其所能注意并开发相关技术措施防止或减少他人利用其服务进行侵权的行为发生,不符合一个理性、谨慎的专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准则,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但不致影响判决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