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009
9666000000051

第51章 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33)

2.新解释体系的运行规则

案例指导制度是以指导性案例为表现形式的指导方式。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要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指导性案例能够为法官在审判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解决如何理解法律、适用法律提供最直观、最具体、最充分的范例,这种可操作性的指引为法官裁判类似案件提供了精准的范式。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统一司法裁判的尺度。笔者认为,应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双层体系的案例指导制度。原因在于,我国经济水平发展不均衡的现状,尤其是针对损害赔偿,短时间内建立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是不切实际的。

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在性质、效力上,具有很大的优势互补性,在实践中,应当加强案例指导制度的指导作用。案例指导制度在具体运行中,首先应强调知识产权法官对指导案例数据库中的知识产权案例定期学习、认真分析相关案例的审理思路及法律适用原则,以便在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其次,在裁判文书的论理部分可以将指导案例作为裁判理由予以援引,体现其事实上的拘束力。

(二)引入专门评估的认定机制

知识产权的评估在发达国家是20世纪30年代已蓬勃发展起来的一项服务。在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国有资产的流失日益严重,知识产权的评估才得到重视的。

要注意发挥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辅助确定损害赔偿的作用,对涉及赔偿确定的使用费、版税、损失额和非法获利额等,引导当事人运用专业人员帮助计算、说明和质证。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专业评估问题,在条件成熟时适当引入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评估的损害赔偿认定机制。

(三)建立多方协调制度

建立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审判机构之间和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和认识的协调机制,统一司法尺度。在现有制度环境下,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多方协调机制是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人民法院统一、平等、公正适用法律。

1.专业化审理

在同一审判庭内部,要实现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化审理。将同批类型化案件分配到相对固定的法官、合议庭,做到一定时期内的类型化案件得到相对统一的审理,这样有利于法官熟悉某类型案件的裁判经验,提高案件裁判的质量与效率。避免由于案件过于分散导致的不同法官对于同一批案件把握裁判尺度的不统一。

2.定期交流和不定期研讨

法院内部或上下级法院之间,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对于法律适用、赔偿标准等进行业务交流。例如,“北京市全市知识产权交流会议”、“东片区知识产权交流会议”等针对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而召开的交流会。针对矛盾突出的类型化案件,各法院要做到及时信息通报,可以适时召开研讨会,针对突发事件召开临时会议,做到快速应对。

3.高院的指导作用

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发挥指导作用。例如,今年(2009年)北京市多个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都受理了一批原告同为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市内多个不同网吧侵犯其著作权的纠纷案件。为了统一司法尺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专门听取了几个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就相关案件审理情况的介绍,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三、如果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应当考虑涉案作品的票房收益、上映档期、侵权持续时间、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酌定。目前,北京市此类案件的赔偿数额一般应掌握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含合理支出),但对票房收益高、在涉案影片院线放映阶段即开始侵权且未及时停止、被告经营规模大的案件,应当从重确定赔偿数额。四、不同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如果涉及同一影视作品,其他因素基本相同的,各知识产权庭应主动互相协商,或报请上级法院知识产权庭进行协调,确定一个基本一致的赔偿数额。”当然,各下级法院在保证赔偿基本一致的同时,也应避免确定赔偿额的过于简单化,简单套用赔偿额的做法也不可取。

(四)增加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将作出裁判的推理过程公布于众,这是裁判获得正当性和可接受性的重要保障。公布推理过程有助于法官更有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目前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公开裁判理由。

1.裁判文书提供规则的功能

裁判文书作为连接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的桥梁,不仅要在裁判文书中实现正义,而且要让人们看到正义是如何实现的。判决书的功能不仅是“个案纠纷解决”,更宏大的意义应该在于为“社会纠纷解决”提供一种规则,为将来发生类似纠纷提供看得见的法律。由此,判决的生成及判决理由的公示,第一受众是案件纠纷的当事人,第二受众应当是以后可能发生类似案件纠纷的公众。

所以,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特别是在那些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中,始终要有一种创造规则的考虑。因为,他所面对的不仅是解决纠纷的问题,是要实现规则之治,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他不能仅考虑手边案件是否得到了良好、恰当处置,而更多是这个判决对于未来司法的意义。

2.裁判文书改革面临的问题

目前,判决书关于损害赔偿多为“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发行光盘的利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演唱者及歌曲知名度、使用歌曲方式及时间,依照法定赔偿标准酌定”这样论述不详、不提供具体计算方法和公式的综合认定。这样带来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有时都不满意判决,均提起上诉,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这样的判决起不到规则之治的效用,“一成不变”的综合认定不能给未来司法判决提供准当的参考依据,未来的每个案件势必又要重新厘清各种需要考量的因素和相应的权重。

目前,一般认为法官的文化、专业素质总体上不强,论证能力较弱,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普遍说理有难度。从目前判决书的普遍情况看来,是成立的。但是在法院内部副卷的合议笔录和审理报告中,有比较详尽的对判决理由的论证分析,能够体现出来计算方法和酌定考虑的因素和权重。所以“论证能力弱”不是法官个人能力问题,而是制度使然。因为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全面界定各种可能影响的因素及权重,没有定论,所以没有人愿意承担风险,因为将分析论证过程精细化,会产生“说得越多毛病越多”的后果。另一方面,精细化的判决势必会增加法官的劳动时间,对于每年有结案量压力的法官而言,没有那么多精力和时间去精耕细作。

3.裁判文书改革可能的路径

第一,风险的问题。如何让法官有动力去做?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从制度层面,对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的重新考量。让法官有动力面对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时,始终有一种创造意识。而对于多发的类型化案件,通过已经较为固定化的分析模式,能够很容易地得出判断,论证过程也可以参考先例,得到司法裁判上的简化。

第二,时间的问题。可充分发挥预备法官的功效。目前北京法院系统每年都从法律高等院校直接招录应届毕业生,例如2007年北京市法院系统共招录230人,其中硕士研究生174人,占75%;本科生56人,占25%;2008年北京市法院系统招录313人,除延庆县人民法院的6个岗位学历要求是本科以上外,其他307个岗位均要求是硕士研究生以上,且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他们往往是各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精力旺盛、敢于挑战、阅读广泛,同时对工作有很强的新鲜感,这都使得他们有可能也愿意撰写判决书。根据法官的授意,可以让这些预备法官来草拟法律文书。但是目前有些法院的预备法官承担的职责不明,几乎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大口袋,使其不堪重负,预备法官和聘任制书记员或速录员的工作职能和范围亟待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