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乐影片有限公司(简称安乐公司)诉普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普信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安乐公司享有电影《霍元甲》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普信通公司是www.chinavb.com.cn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该网站提供的“快速搜索”服务栏目中输入“霍元甲”并点击“搜索”,即进入520mov.com(我爱电影)网站,IE浏览器标题栏显示:“ChinaVB-我爱电影|www.520mov.com……”,屏幕上出现“影片名称”为“霍元甲”、“主演”为“李连杰”等的搜索结果项。点击“霍元甲”进入相应页面,该网页载有电影《霍元甲》的基本情况介绍,点击“播放列表CD1”即可播放该电影,该播放页面右上角显示有“ChinaVB宽带服务第一门户”的标志,IE浏览器标题栏显示:“http://520mov.chinavb.com.cn-霍元甲……”。普信通公司曾与锐进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锐进公司向普信通公司提供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业务的“宽频娱乐包月”业务,普信通公司用户使用ChinaVB的用户名和密码注册登录后,无须再次注册、登录,即可直接享受宽频娱乐包月应用服务;普信通公司为该业务提供二级域名http://520MOV.ChinaVB.com.cn及相应技术支持。上述520mov.com上播放的电影《霍元甲》即系由锐进公司根据该协议提供给普信通公司。普信通公司据此主张其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自动接入和链接,应适用该规定的安全港规则。一审法院认为普信通公司的该主张不能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普信通公司用户使用ChinaVB的用户名和密码注册登录后,无须再次注册、登录,即可直接享受包括电影服务在内的宽频娱乐包月应用服务;用户登陆ChinaVB网站后即可直接链接到520MOV网站,并可播放涉案电影;ChinaVB网站首页及该网站登录界面显示有“ChinaVB宽带服务第一门户”标志,播放涉案电影时的网页显著位置显示有该标志,而普信通公司系ChinaVB.com.cn网站的所有者、经营者,520MOV(我爱电影)网站的网址520mov.chinavb.com.cn系chinavb.com.cn的二级域名,故虽然涉案电影是通过链接到案外人锐进公司的服务器上才进行播放,但该链接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链接服务”,520MOV网站实为ChinaVB网站的一个栏目,普信通公司作为ChinaVB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对ChinaVB网站内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遂维持原审判决。
4.关于以搜索框输入关键词的搜索方式向网络用户提供MP3搜索服务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将作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对其搜索或者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既不明知也不应知,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仍链接的,其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当网络服务者以搜索框输入关键词的搜索方式向网络用户提供MP3搜索服务时,该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较大争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近的一份一审判决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泛亚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目前为未生效判决。泛亚公司对《你的选择》等351首歌曲享有词曲的著作财产权、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录音制作权。公证书显示,在进入两被告经营的网站www.baidu.com后,点击MP3,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你的选择”,搜索结果列表中显示180个搜索结果,并设歌曲名、歌手名、专辑名、试听、歌词、铃声、大小、格式、链接速度等显示项目及相关内容。点击“歌曲名”下方的“2你的选择”,跳出一个对话框,再选中“请点击此链接:”后面显示的链接地址“http://pic3.lxyes.com/hhhlx/bbs wap/myphoto/act3/20070331/13/23824552.mp3”,点击下拉菜单中的“目标另存为A”,跳出文件下载对话框,显示“获取文件信息:23824552.mp3来自pic3.lxyes.com”。以同样的方式可以在被告网站上获取到泛亚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351首歌曲。随后泛亚公司两次向被告发出公函,要求被告删除侵权作品。在第一次发出的9份公函中,每一份公函列明的侵权链接地址均不相同,共涉及351首歌曲中的103首歌曲,原告以链接列表的方式共提供了7007条网页搜索链接、1848条MP3搜索链接,要求被告对原告提供了著作权证书及词曲内容的音乐作品断开侵权网页及MP3地址的链接。百度网讯公司很快全部断开上述9份公函中所提出的涉及被控侵权的103首歌曲的网页搜索和MP3搜索中含有涉嫌侵权作品的第三方网站的具体链接地址。在第二次发出的律师公函中所附的《歌曲清单》中列明了歌曲名、词曲内容及作者、版权登记号,并附有演唱录音的光盘,但没有列明任何链接地址。原告主张,其在此前的“公函”中曾经列明了查找侵权作品网址的办法,故被告以此方法即可确定侵权作品的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