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景:
1.对于联赛的报道规范,有规模,最大限度地得到电视推广,足协满意。
2.从场地到直播到宣传片,从中央到地方得到“一站式”广告服务,充分保证赞助商的利益,赞助商满意。
3.将赞助资金额度做到最大,将票务推广做到最好,俱乐部满意。
4.从中央到地方观众可以得到多层次的观看选择和高质量的节目,观众满意。
5.电视台可以得到人员的锻炼,广告上的收入和丰富的节目,电视台满意。
2002年11月13日
除了以上的文字建议,2003年时,尽管当年的末代甲A还没有谈成版权,我还是就2004年的“中超”做了价格上的建议。
2003年5月27日
具体建议:
电视台分成三类:中央电视台为一类,北京,上海,广东为二类,其余电视台为三类。
广告回报标准:一类台冠名赞助商15秒广告,主赞助商各5秒标版;
二类台冠名赞助商30秒广告,主赞助商15秒广告;
三类台冠名赞助商60秒广告,主赞助商各15秒广告。
赛事推广标准:分全国和地方两种。全国的为15秒钟,包括赛事全称和含有所有主赞助商LOGO的标版;地方的除了全国的内容之外加上比赛地点和时间。在赛事期间全国和各地方台播出均不低于300次。
地方台上星频道和中央电视台付费电视频道只能在两小时之后录像播出,并且另外购买报道权,价格由电视委员会决定。
但是,国家体育总局已经将2003年的甲A足球联赛与中央电视台的版权谈判看成了“主权”之争,所以,已经没有人考虑之后的事情了。
关于2003年甲A联赛电视报道权事宜的报告
台领导:
经过与中国足协两周的多次接触,对方对于2003年甲A联赛电视报道权费的报价保持在600万元不变,如果按照中国足协的价格再加上制作费用我台将入不敷出,而在2002年我台就已经在这个项目的转播上没有一分钱广告进账。因此只能决定不购买2003年中国足球甲A联赛的报道权。特此报告。
为了使领导更详细地了解整个过程,以备外人询问,特将双方谈判要点一并报告如下:
一、3月3日中广网(广电总局网络中心与体育总局的合资公司)正式通知我中心,该公司将继续代理2003年甲A足球联赛的电视报道权。
二、3月4日我中心提出建议,要点有三项:一是建议边转边谈,原因是中国足协方面决定太晚,而谈判不太可能在两周之内达成协议;二是说明了我台2002年转播甲A的亏损情况;三是建议用保底费加广告收益比例的方式来计算最后的报道权费,使双方可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三、3月4日当天对方提出600万元的报价。
四、3月7日对方召开会议,决定要与上海卫视谈判全国播出事宜,在电视系统内部制造竞争。
五、3月8日足协人士和我中心见面,我方提出可以将费用提高至450万元,对方保证购买350万元的广告时间。
六、3月11日中国足协接体育总局指示,告不能退后一步,必须保持在600万元,并发来传真,称如我台在3月12日17∶00之前不同意这个价格的话,就停止合作。
2002年的甲A联赛由于赛制混乱,赛风涣散,取消升降级等因素,使得我台的甲A收视率降到了9年中的最低点,而且没有任何广告客户。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坚持高价位实际目的是为了2004年中超联赛可以在高起点出售,而这点也正是我们需要防止的。所以,尽管少了甲A会引起一些争论,但还是不得不如此。
特此报告,请批示。
体育节目中心
2003年3月11日
根据我国主管宣传的领导指示,中央电视台从那时取消了对于甲A和后来的中超联赛的转播。
在以往的体育总局和广电系统的争论中,焦点总是“垄断”。这是事实,但是却不是广电系统可以改变的事实,而且,体育系统同样生活在“垄断”之中。即使像大卫·斯特恩这样的强人,即使是几十亿美金的投入准备,不也是没有办法做一个“NBA中国联赛”吗?
这种垄断在体育和广电领域还会继续下去,因为这种垄断已经从政治层面逐渐变成了集团利益和这个系统所有人员的个人利益。而且,不像银行、电信、石油那么明显,国家还没有将体育和广电这两个系统当成支柱产业,在国家层面,对于体育,只要体育代表团继续可以用金牌激励国人,不要让球迷闹事就可以;对广电行业则是做好喉舌,不要添乱。
我倒是认为现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确应该认真考虑一下了,因为中国迟早要变成发达国家,而发达国家有一些通行的标准。无论体育和电视的发展水平如何,一定会影响到越来越多的中产阶级的注意,等到了无法控制的时候再想办法恐怕就晚了。
从全世界范围看,体育有市场非市场的区别,因此国家应该区别对待,以达到最大限度的和谐发展;电视也会分成公共电视和商业电视,由于电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面还会是人们的主要媒体渠道,所以大多数人对于公共电视的要求会越来越高,所以国家主管层面也不能仅仅是审查内容,而更应该制定长远规则。否则将来观众对于电视台“垄断”的意见就会转嫁到国家层面。
欧洲在过去三十年里经历了公共电视的垄断和商业电视的崛起。上世纪80年代,大多数欧洲的电视台都是公众电视台。所谓公众电视台,就是国家向每一个购买和拥有电视机的人征税,这些收入再由国家分配给电视台作为经费。由于这些电视台是纳税人养活的,所以就要遵守一些有利于纳税人的规则。例如英国的BBC,德国的ARD,ZDF,日本的NHK等不允许播放广告或者只能在特定时间里播放。
国家又为了能够让纳税人不要过多地增加电视的税负,所以拟定了一个赛事清单,在这个单子上的赛事必须由公众电视台购买,这也就是给了电视台一个垄断的理由。这些赛事称为LISTED赛事。这也是为什么重要赛事的电视版权在欧洲虽然也有不断的提升,但总是会在可控范围之内的原因所在。
以英国为例,像世界杯、欧洲杯、足总杯等传统赛事,BBC有权作为唯一的购买者。而英超联赛则不在这个单子上,这也是为了扶持体育市场。因为联赛本身就是一个完全的商业行为,所以要尊重市场竞争原则,也所以英国的天空电视台才得以用高价垄断英超联赛的独家转播权,BBC则只能够购买集锦权利,以满足那些没有购买卫星电视服务的民众。
在美国则不同,它的反垄断法使得其他地区形成的电视台之间的价格同盟为非法,所以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总是由几家大的电视网竞标而成。而对于主要的体育组织,又要求他们必须是非营利机构,对于他们又制定了反垄断豁免条例,他们可以将联盟的版权整体出售,同时又不可以同时出现另外一个相同的竞赛组织,而且使得他们可以将赛事独家卖给出价最高的电视机构。
这些政策必须在国家层面制定,而不能交给利益的相关方。正是由于我国的体育和广电的政策主要由这两家自行制定,所以才产生了而且今后还会存在的部门之间的矛盾。但是这些矛盾会直接影响到公众的利益,所以是时候修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