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领导同意了我的建议,之后经过与足协王俊生,许放的几轮讨论,由于双方的目的一致:把中国足球联赛做好,满足各方面的需求,因此很快就达成了当年的协议:
1994年中国足球甲级联赛电视制作协议
经过友好协商,中央电视台(甲方)和中国足球协会(乙方)就1994年中国足球甲级联赛的电视制作和播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央电视台将联合有关地方台共同制作1994年中国足球甲级联赛的电视节目,保证在赛季之中每周日下午15:30—17:30在中央电视台第二套节目现场直播一场比赛,全年共播22场,具体场次由双方在比赛开始前一个月决定。中央电视台还将每周制作一集50分钟所有比赛的集锦节目,供本台和地方台播出(时间待定),并向中国足协赠送一套录像带。
二、中央电视台将向中国足协赠送价值56万元人民币的广告时段,用以支持中国的足球事业。具体做法为:在每次现场直播之前和赛场休息之中留给中国足协指定的代理公司各60秒广告时间,共2分钟,此收入完全归中国足协所有。根据中国工商总局规定,中央电视台不可播出烟草广告。该公司必须至少提前一周将广告播出磁带送交中央电视台审查,并且不得征集独家赞助广告。
三、中国足协需知会各甲级联赛承办单位,不得再向地方电视台收取除转播车所用电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四、中央电视台有权在现场直播和每周集锦节目中播出自己的广告,以支付1994年中国足球甲级联赛的电视制作费用。
五、如遇到本协议未列入事宜,双方应以合作态度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中央电视台代表中国足协代表
马国力
1994年1月21日1994年1月21日
甲A的合作不错,在第一个赛季结束之后,社会反响巨大,都认为是一个多赢的结局。从第二、第三个赛季起,中央电视台也有了一些广告收入,而且这个广告收入被一些文字记者放大了很多倍,所以体委方面又开始对于国内赛事的电视转播权提出质疑,这次用的是政协代表提案的方法。
1997年3月20日
文化宣传(136)
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24号
案由:建议将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归属体育系统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广播电影电视部研究办理
内容:在国际上,体育比赛的电视收入是体育组织的主要财源。
以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为例,1993—1996年度,财政收入25亿美元,48%来自电视转播费的收入,除了用于比赛开支,还分配给各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奥委会作为进一步开展体育工作之用。又例如2000年悉尼奥运会出售电视转播收入高达13亿美元。
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各级体育组织举办比赛都是无偿转播,因此比赛开支不得不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
建议国务院参照国际通用的做法,将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归属体育系统。
我替广电部起草了一个回复。
关于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24号的回复
提案内容:建议将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归属体育系统
回复如下:
一、从过去到现在国家体委组织的所有比赛的电视转播权一直都属于体育系统或由国家体委各部门委托的公司。电视系统只对自己组织的比赛——如96/97年度的CCTV杯中国乒乓球擂台赛拥有转播权。
二、之所以会产生以上异议,主要原因是由于80年代中期国家体委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共同发过一个文件,主要内容为:凡在中国境内举行的比赛,中国的电视台均有权根据观众的要求进行转播,不需支付费用。因此,我们理解以上提案的中心思想应为“中国的电视台应向国家体委有关部门购买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这是中国体育走向市场的一个必然趋势,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三、就中央电视台而言,非常支持国家体委的改革,例如1994年中国足球改革刚刚起步时,中央电视台就主动提出用广告时段来交换电视转播权,用行动来支持足球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但是应该看到,市场化是一个双方的自愿过程,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绝大多数比赛组织者要求中央电视台进行转播,以此为前提从赞助商那里吸引资金。应该说,对于绝大多数比赛来讲,如果没有中央电视台的转播,主办者就很难筹集到足够的经费,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中央电视台在帮助比赛组织者,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电视台再掏钱购买电视转播权是否要求过高了呢?这不仅是中国特色,而且也是国际惯例,例如1995年的世界田径锦标赛,原来美国无一家电视台要转播,但由于赞助商的要求,组织者只好从美国广播公司购买时间段来播出比赛。
四、关于电视转播权问题最近有不少议论,我们认为这里有两个误区:
第一,过高估计了电视报道权费对于比赛组织经费来源的帮助。实际上现在只有奥运会和世界杯足球赛能够从国际电视界那里取得大笔金钱,其他如世界田径锦标赛、世界游泳锦标赛、世界乒乓球锦标赛、世界羽毛球锦标赛、世界体操锦标赛、世界篮球锦标赛等都是把电视台的播出作为向赞助商要高价的先决条件,而并不把电视报道权费作为主要财源。世界级比赛尚且如此,何况在我们国内举行的比赛呢?
第二,把将来一定实现的目标作为现在马上就要实行的政策。必须承认,将来电视台一定要购买电视转播权,实际上这一步在一些城市和一些项目上已经开始,但马上大规模铺开恐怕不可能。因为买卖是双方自愿的事情,现在电视台要问一句:我不买行不行?如果电视台不购买某项比赛的转播权,对哪一方更加不利呢?
五、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即中国与西方国家电视台体制上的不同。我国的体育事业正逐步走向市场,但是中国电视体制则不可能在近期内与这种市场化进程相适应。因此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电视转播权费用的问题还是应该由体委系统和电视台根据具体情况协调为好。
中央电视台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
正是由于这期间的争论,所以在甲A联赛第一个五年电视版权期满之际,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了加价的决定,因此引发了一场持续三年,惊动到国务院也没有解决的,而且对现今还有影响的两个主管部门的争执。
1999年2月15日
关于电视报道权事宜的请示
台领导:
近日得到一份中国足协2月10日发出给各俱乐部的关于电视报道权事宜的通知,经研究我中心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请批示:
一、将在春节后马上召开14个地方电视台参加的紧急会议,就中国足协的通知进行磋商。
二、将向中国足协提出我台主要的两点不同看法:
1.由于过去是由中央电视台协调地方电视台与地方足协的关系,以保证中央电视台播出信号的安全和质量,现在如果由地方俱乐部与地方台契约的形式来保证,中央电视台必须要看到14个俱乐部和地方台签的契约后才能与中国足协开始商讨报道权事宜,我估计中国足协很难做到这一点。
2.只签一年的规定是不可答应的,因为现在就已经错过了广告征订时间,每年这么折腾一次既给我台造成经济上的很大损失,于中国足协也不利。因此最好一签五年,至少也要三年。
我分析中国足协的这种做法很可能会引起混乱,因此1999年甲A足球转播时我们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以保证转播的安全。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体育中心
1999年2月15日
1999年3月1日
关于1999年中国足球甲A联赛报道权谈判的汇报
台领导:
1999年2月25日和26日,体育中心分别与全国14家甲A足球俱乐部所在地电视台和中国足协福特宝公司及开发部的人员进行了商谈,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中国足协对我台转播的条件为:
1.报道权价格为每场25万人民币,26场是650万元;
2.这一权力是非独家的;
3.信号由各地方台提供;
4.不得征集独家赞助和特约播映广告;
5.不可以制作集锦;
6.有义务帮助中国足协转播女子和青少年的比赛;
7.不得在转播中采用技术手段修改场内广告;
8.只签订一年时间的转播协议。
我中心负责此事的马国力和白钢向中国足协的代表谈了我们的意见:
1.根据2月25日下午与各地方台的协商,所有14家电视台还是希望中央电视台可以代表他们与中国足协达成一揽子协议,价格从五年前的56万元提高到1100万,我们之间内部分摊应支付数额;
2.由于国家体育总局已经定下了不进行一揽子交易的调子,如果一定要中央电视台只买自己的26场比赛,那么在签约前我们要看到14家电视台和14家俱乐部签好的协议,以保证电视信号的提供;
3.只签一年的限制是不可接受的,最好五年,最少三年;
4.地方台提供的信号最少要有六台摄像机,两套慢动作;
5.中央电视台一定要制作集锦和新闻;因此每场比赛都要保证中央电视台的记者可以入场摄制节目;
6.可以在比赛之中不插播特约播映的广告,但在节目的前后不是足协可以限制的;
7.中央电视台的转播要有优先选择权;
8.价格要看条件是否可以满足后再定。
另外我们向中国足协的代表正式提出:过去五年甲A转播所以比较顺利,是中央电视台来协调地方电视台的结果,今后五年中国足协要担负起协调地方电视台的任务,而这个任务恐怕他们是无能为力的。目前比赛日期很接近了,他们这样做很可能会引起混乱。
由于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约好3月11日再磋商。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各台对于中国足协的做法都有很大的意见,很难与地方俱乐部在近期内达成协议,而且我台要求提前三周报节目,如果3月中旬才能达成协议的话,我台势必将取消前三、四轮比赛的播出。
以上汇报,请批示。
体育中心
1999年3月1日
在得到台领导的批准后,我给中国足协发了一个函件:
中国足协:
现将中央电视台对我们双方协议的想法传给你们,请将足协方的要求和对我台想法的意见尽快传给我们,以便双方草拟协议。
一、我台对双方协议中关键词定义的解释:
报道权:指中央电视台从中国足协处购买的中国足球甲A联赛的直播,录播,专题,集锦,新闻等电视报道的权利。
首选权:指中央电视台有每轮比赛播出场次的第一选择权,除主客场与地方足球俱乐部已经签约的地方电视台可以在本地区(不含卫星)直播之外,任何其他电视台不得与中央电视台选择同一场次比赛。
独家:指中央电视台拥有甲A联赛全部比赛集锦的独家制作播出权利。
报道权范围:指在中国大陆(除港,澳,台外)的无线和有线电视播出权利。
二、中央电视台的权利
中央电视台以1100万元人民币从中国足协处购买1999,2000,2001年中国足球甲A联赛的电视报道权利,这项权利包括:
A.每轮一场赛事的直播和录像播出的首选权;
B.全部比赛场次专题和集锦的独家制作及播出权利。
中国足协需提供至少12家地方俱乐部与地方电视台协议的副本,保证电视信号的提供,信号制作及传输费用由中央电视台自理。
三、每场比赛的信号提供至少要有六台摄像机,两套慢动作。
四、鉴于中国足协已经就1999年联赛的前13轮比赛与中国教育台签订了购买协议,中央电视台允许中国教育台在1999年联赛的前13轮比赛中与中央电视台挑选相同场次,但是从1999年联赛第14轮开始至本协议终止不得与中央电视台挑选相同场次播出。
五、根据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中央电视台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甲A联赛的各项播出权利,中国足协也必须令其他方遵守同样的规定,如果第三方不遵守足协规定,不是在本台频道播出而用各种方式转让其播出权的话,中国足协的规定将不再约束中央电视台。
六、中央电视台愿意与中国足协共同开发甲A集锦的转让市场。
七、中国足协需通知各个地方俱乐部保证中央电视台记者对每场比赛的拍摄和采访权利,中央电视台将遵守中国足协关于现场采访的有关规定。
八、中央电视台将在至少两周前通知中国足协中央电视台的转播场次和比赛开始时间,经中国足协确认后下达给各有关足球俱乐部。
九、中央电视台拥有使用甲A联赛电视画面、文字、照片进行节目推广及宣传的权利。
以上是我台的大致想法,其他关于付款时间及方式等问题在双方共同草拟协议时再定。
盼回音
中央电视台
1999年3月
在联赛开始前两天,我终于和张吉龙在未来三年的转播权协议上签字,金额是1050万元。本来说好了1100万,但是前一天晚上我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劝我不要太较真,告诉我体育总局的主管领导在会上非常生气,要求有关部门查我。我这个人有一个特点,就是最讨厌被胁迫。所以在第二天坚持要求减少50万元,否则不签字,当然我没有告诉张吉龙原因。
虽然协议签了,但是两家的分歧也公开了。
第二个三年(1999,2000,2001年)的甲A联赛终于尘埃落定,但是很快地又来了2002,03赛季的末代甲A,并且从2004年甲A联赛将改名为中超。在那年的三月份,由于中国足球队史无前例地冲入世界杯足球赛的决赛圈,因此体育总局开始了新一轮与中央电视台的版权争论,并且惊动了国务院。
高强同志:
由于中国足协与中央电视台未能就全国足球甲A联赛的转播权问题达成协议,中央电视台未能转播联赛第二、第三轮比赛。最近,我们从广电系统获悉,中央有关领导也过问了此事。新华社记者已来采访,根据领导要求,准备写内参。为了使您全面了解我局和中国足协规范、开发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情况,特将此报告呈上,请您参阅。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200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