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中国报业集团法人制度变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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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对中国报业集团未来发展几个问题的深层思考(8)

相比之下,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在权力制约的设计和效果上均不如美国模式:日本公司治理模式与中国相似,其主要特点是监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制约力度十分有限,因而造成带有普遍性的日本公司主要领导人的管理腐败。德国公司的监事会虽然在表面上居于董事会之上,但监事们处于业务执行之外,而且在监事会中资方监事与劳方监事各占一半,相互拆台,结果是监事会的空壳化,公司事务则被董事会操纵控制。

总之,美国公司的治理模式最能体现公司制所要求的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最有利于预防和遏制在中国具有普遍性的公司政府机关化现象。因此,采用董事会内部制约型的美国模式是解决中国公司政府机关化的最佳选择。

4.中国报业集团的政府机关式的组织管理模式和官本位特征

中国的报业集团和政府机关具有相同的组织管理模式,在管理学上称为“直线职能制管理模式”。这种组织管理模式,有其长处,也有其短处。长处是它具有较高的指挥效率,非常适合于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议,因为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和决议时,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民主决策,而行政机关面向整个社会的执法活动又必须讲究效能。短处是它缺乏必要的权力制约与民主决策机制,极易导致主要领导者的个人专横与过度控制,不适宜于企业的治理,因为企业的经营决策不是由其立法机关股东大会而是由其行政机关董事会来进行的,故企业治理必须引入权力制约与民主决策机制,而不能由主要经营者个人包办一切事物。正因为如此,各国政府行政机关采用直线职能制模式来组织,而各国公司治理则采用“三权分立”模式,即设立立法机关(股东大会)、行政机关(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和监察机关(董事会审计监督等各委员会或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等机关,并在它们之间实行分权制衡的企业治理模式。

由于缺乏必要的权力制约与民主决策机制,中国报业集团的这种直线职能制组织与管理模式,显然是一种不科学、不合理的企业治理模式。而在那些已经改制为公司的报业集团的子报子刊里,由于传统企业治理模式的影响很大,更由于它们的强有力的“婆婆”(政府主管部门、报业集团)往往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从外部对公司的经营直接指挥,横加干涉,结果公司的执行机关所执行的不是其本身的立法机关(股东大会)制定的章程和决议,而是政府主管部门、报业集团及其主要领导人的指示,从而使公司立法机关虚无化,或者说政府主管部门、报业集团反倒成了公司事实上的立法机关,于是公司制名存实亡,并异化为政府行政机关组织管理模式,或者说传统企业的治理模式了。

公司制企业中严重的官本位现象,不可避免地使报业集团下属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并使公司制发生异化:它使公有制企业变成与政府机关一样的组织,它使公司的各机关之间不可能相互制衡,而是由主要经营者一人实施绝对的控制,而这一人又绝对地服从任命他的政府主管部门、报业集团及其主要官员的领导和指挥。它使公有制企业变成了政府、报业集团的附庸,变成没有真正经营自主权的政府分支机构,并成为滋生政治和经济腐败的温床。

四、中国报业集团公司制的发展趋势

1.公司制与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具有共同的哲学基础资产阶级

取得政权之后,不仅将分权制衡的原则贯彻到国家治理之中,还将它贯彻到代表其根本利益的经济组织的治理之中,这是因为资产阶级总是按照其政治哲学,即作为其基本价值观的“人性论”来处理其政治和经济事务。“人性论”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因此永远也不要指望掌握政府权力的人会为他人、为社会服务(虽然的确有人将会这么做,但很多人却做不到这样),因此,一种健全、合理的制度决不应是建立在机会主义与侥幸心理之上,而应对掌权者设防,假定他们都是自私自利、以权谋私,道德低下的人(虽然有些人可能是高尚的),并用制度来限制他们的邪恶欲望,而用权力制约权力,用掌握权力的一个机关制约另一个掌握权力的机关,则是最好的办法。正是基于这种假定,资产阶级在设计其政治国家的治理模式时,采用了孟德斯鸠、杰斐逊和汉密尔顿等人的“三权分立、彼此制衡”的理论和原则,建立了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制度。资产阶级是靠资本起家的,其革命的胜利全靠其所掌握的经济力量即它们所拥有的公司,可以说公司是他们力量之源泉,立命之根本,政治之基础。因此,他们很自然地会将他们认为是最好的、最符合人性的、最适合于人的组织体的治理的模式,从政治国家中引入公司企业中,于是就有了现代公司制。

可以说,在公司制和分权制衡制的西方国家治理制度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关联。事实上,公司制乃是资产阶级继创造了分权制衡的国家治理制度之后,以其基本原理所创造的又一杰作,即其内部各机关实行分权制衡的企业治理制度。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公司制是分权制衡的国家治理模式在企业治理上的再现,是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运用。而且,这一结论的得出,不仅是符合历史事实的,也是符合逻辑规律的。

自1600年西印度公司产生以来,公司制始终在不断地进化和发展。公司制发展的逻辑是:从所有成员均负无限责任的合伙公司,到部分成员只负有限责任,而其他成员则负无限责任的两合公司,再到全部成员均负有限责任的股份公司;从公司主要股东亲自披挂上阵,执行公司业务的古典公司(或称“业主公司”、“老板公司”),到主要股东“退居二线”,将公司业务委托给董事会经营的现代公司;从股东人数相对较少,且局限于某一地区的封闭公司,到股东人数众多,且遍布全国的上市公司;从业务局限于国内的公司,到跨国经营的公司;从单一公司,到公司集团,再到国际财团;从中小股东的利益无人照顾,大股东说了就算的公司,到中小股东的利益由独立董事来专门维护的公司;从执行业务的内部董事占董事会绝大多数的公司,到内部董事只占少数,而不执行业务的外部董事却占多数、且绝对控制公司的监察审计、董事及高级经理人员的薪酬和任免等非业务执行事务的公司。这就是公司制发展的逻辑,它与公司制发展的历史不同:历史的东西是史料的堆积,而逻辑的东西则是历史的东西的内在关系,是历史发展的规律性。

2.公司制发展的趋势

发展的哲学意义:发展(development)作为一个哲学术语,是指事物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由旧质到新质的运动变化过程。发展是事物内部矛盾斗争的结果。发展是一种有规律的运动变化过程,它既表现为渐进,又表现为飞跃,有时甚至表现为曲折和倒退,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状态。发展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以及该事物与他事物的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而一事物与他事物的相互联系与影响,则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公司制发展的一般趋势是:

第一,取消独立于董事会之外的监事及监事会建制,由董事会内部占多数席位的、不执行业务的外部董事全体组成的强大的董事会监督委员会来负责对公司的业务进行监督审计的董事会内部制约模式,已成为世界各国公司机关权利制约机制发展的主流趋势。

第二,负责公司业务执行的内部董事的人数明显下降,一般不到董事会席位的一半,他们组成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组织、领导和监督高级经理人员的业务执行工作,受董事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和制约,同时还受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等各专门委员会的制约。

第三,作为一个整体的董事会的职能被分解,权力被下移,由各专门委员会代行其日常的公司管理职能,但那些依法律或章程必须经董事会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除外。

第四,公司法不再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更不规定其明确的职权),而是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加以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中的CEO是否能够由董事长兼任,对于这个问题,国际上尚无定论。一般认为,美国证券市场规范、发达,其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完善,可从外部对公司治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同时,美国公司中的非执行董事的人数超过执行董事,故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较之执行委员会,在董事会内足以制衡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使董事长兼任CEO,也不例外。因此,美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并不热衷于将两者分离,相反,从减少内耗、提高公司绩效的角度考虑得更多,故兼任的主张占绝对优势。而其他国家在这两方面做得明显要差些,故从公司机关权力制衡起见,严格限制二者兼任实乃不得已而为之。而这是以牺牲效率和效益为代价的。考虑到各国证券市场日瑧成熟,以及各国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人数将会明显上升这两个趋势,我们坚信董事长兼任CEO的弊端将日益减小,而其优点则日益突出,故二者兼任应是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的方向。

第五,由于机构投资者的大量涌现,它们持有公司相当数量的股份,同时也由于股东提案制度以及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股东和股东大会的作用有加强的趋势。机构投资者的出现和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建立,将使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使公司制度民主化、合理化,这也是公司制发展的重要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