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变迁与传媒体制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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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政策引导下的体制突围(8)

3.所有制结构较单一

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原本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不复存在,国营所有制很快成了传媒行业的唯一所有制形式。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的30年时间里,这一所有制结构没有任何变化。改革开放后,经过30年的发展,中国社会国民经济中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民营、外资不可或缺。随着经济领域所有制形式的改革,传媒领域的非国有资本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呈暗流涌动之势,外资、各类社会资本和民营资本都将传媒业看成是“未被开垦的最后一块处女地”,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涉足这一行业。传媒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高投入高消耗行业,仅仅依靠国家财政支持及自身繁殖依然是不够的,需要大量的社会资本来进行支援,但是由于中国传媒行业的特殊性质,业外资本、境外资本很难进入中国传媒业。这就造成国有资本在整个传媒行业内一枝独秀,所有制结构不尽合理,这也是传媒行业效益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与所有制相对应的一个问题——产权问题也是制约当前传媒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产权改革是中国国有经济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标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曾经制约国有经济发展的产权问题今天也在传媒行业内出现。当前中国传媒业现有的产权制度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产权不明晰,所有者或出资人不到位,难以真正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委托—代理制度,造成“所有者缺位”,进而导致传媒国有资产权利与责任的失衡,媒介所有者和媒介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权利、义务不明确,二者之间无法形成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也难以到位。

二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我国媒体长期实行的是全民事业单位体制,法人治理结构并未真正建立起来,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失真,委托人无法对代理人实施有效监督,造成传媒经营管理者的控制权过大,从而导致“过度在职消费”,“工资侵蚀利润”等国有传媒资产流失现象。

(五)传媒制度重构的新思路

综上各个方面的思考,中国传媒制度重构的关键是从直接管理走向间接管理。

我国的新闻媒介是在国家垄断、行业垄断的市场环境中发展的,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竞争,而且几乎是只生不死,党和国家的各种保护政策和措施都是直接指导和控制大众传媒领域。政府主导型的直接方式,自上而下地实施控制,缺乏传媒的“横向联网”,以及社会公众力量的参与,也就是行业自我主导型的平行监控、自我管理机制仍然缺失。这种状况必然导致制约机制的单一性和官方性质,这与传媒道德问题的多重多发趋势很不协调。目前的中国传媒已形成多元结构,角色的社会期待多样化,媒介的社会效益已不仅仅是讲政治的问题,还要讲社会责任和职业操守。因此大众传媒的社会行为触角和行为方式呈现全方位特点,我们的制度构建也要适应需要,向间接式、多方位转化,提高调控技巧。就国外情况看,自19世纪上半叶开始,以自律为核心的传媒伦理思想在西方出现,一些报业的行业组织自主订立办报宗旨、准则等进行自我约束,谋求公众的信任,这是媒介职业道德建设向纵深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也是运用媒介自律方式让媒介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手段。政府要擅长利用和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这种管理方式利于媒介的自我约束和不同政治制度国家间的媒介交往,减少官方色彩。美国在“9·11事件”中就主要是通过媒介行业组织来渗透政府对媒介的各种要求的。

从我国来看,由于传媒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传媒的伦理道德状况又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恶性竞争、缺少诚信等违背职业道德的现象有增无减,尤其是“假新闻”已成为“3·15”的“打假行动”之一,应该引起业界的警醒。在我国新闻法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应建立和扶持、强化中国的传媒行业组织力量,通过它来间接地协调和管理媒介。近年来,中国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正在发挥横向联络报纸,纵向沟通国家重要部门,引导和服务于报业经济发展的作用。

现代传媒市场体系是指传媒业领域的各类市场在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市场有机整体。它由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构成,商品市场握手媒介消费品市场和媒介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主要包括媒介资本市场、媒介产权市场、媒介劳动力市场、媒介技术市场等。对于中国传媒行业的发展来说,虽然已经经过了30年的企业化管理的改革,但是就传媒市场培育而言,一个突出的矛盾就是制度的缺失以及制度供给的不足,这主要表现在:有关传媒市场的法律制度十分缺乏,即使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上也表现滞后;有关传媒市场的政策系统缺乏连续性,一些政策与政策之间还存在冲突;创建制度的意识比较淡薄,党政管理部门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改革和改变旧制度上,而实际上创建新的市场制度与改革旧制度是同样重要的。

(六)确立新的传媒发展观

2007年中共十七大召开,拉开了中国第三次思想解放的序幕,广东、重庆等部分地区已经将新一轮的思想解放列入党政重要任务。中国传媒业的发展又一次迎来了新的契机。“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树立新的发展观”不仅仅是政治口号,更是一种发展思维。在经济全球化和跨文化发展不断拓展的新环境下,中国要随着媒介生态和传播任务的发展变化,自觉以新的观念看待新的事物,以新的思维研究新的情况,以新的方法解决新的问题。应该冲破一切妨碍传媒发展的思想观念,改变束缚传媒发展的行为,革除制约传媒发展的体制弊端,做到思想上不断有新解放,理论上不断有新发展,实践上不断有新创造。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30年,市场经济体制也已经运行了16年,但传媒业的行政管理模式却依旧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轨迹,无法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环境的需要。转变管理模式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的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传媒领域内,政府的具体管理职能可以如下理解:

1.政府通过制定产业发展政策,运用税收、财政、金融等手段对传媒业的结构布局进行调整,优化传媒产业结构,完善产业布局。体现政府经济调节职能。

2.通过制定或有效实施传媒领域内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传媒行业的良好的竞争环境,为培育优良的传媒市场创造条件;加强传媒市场监督,确立可行的行业准入标准,提高传媒质量,以创建良好的传媒市场诚信体系。实现政府的市场监督职能。

3.完善社会管理服务,协调劳动、金融、教育等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传媒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大环境,做好保障工作。同时,要促进传媒公共服务行业的发展,为传媒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制度服务、市场决策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生活服务等。

2006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同志在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把“改善宏观管理”作为文化体制改革要有新突破的关键环节加以强调,他说:“要加快文化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主要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的管理转变。”

中国的传媒法治管理需要有专门的传媒领域内的法律法规,但是更重要的是传媒管理法治理念的提升。在《立法法》出台以后,中国的传媒法制建设有所进步,但是每年大量出台的低层次政策、规定中大量充斥着人治的思想,这些低位阶的文件大大阻碍了中国传媒法治理念的进步。

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以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为基础的一般法体系,这一体系构成了传媒专门法或相关法的重要法源。各国在一般法的基础上注重运用统一的专门法(或相关法)对公共和商业媒体进行约束。多数国家制定了媒体专门法,少数国家制定了媒介法、传播法和通信法等。例如,在广播电视领域,美国有1934年《通信法》、1967年《公共广播电视法》、1984年《有线通信政策法》、1990年《儿童电视法》、1992年《有线电视消费者保护及竞争法》和1996年《通信法》等相关法律可作为实施管理的依据。美、英、日、德、法、韩、加、俄、澳、新加坡等,均通过统一的广播电视专门法(或相关法)对公共媒体和商业媒体的合法设立及存续提供法律保障,对其播出活动等组织行为进行约束。如美国主要通过联邦层面的公共广播电视法和通信法对公共广电媒体和商业广电媒体进行规范和约束;德国主要通过州间协议、州公共广播电视法和媒介法分别对公共广电媒体和商业广电媒体进行规范和约束。其他发达国家则是通过广播电视法、大众传播法、通信法、基本法和传播自由法等专门立法,对公共广电媒体和商业广电媒体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约束。

2004年9月,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引导舆论的本领,掌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传媒产业化经营后,不会动摇“党管媒体”原则,但在法治社会中这种管理不应该是政策性的管理,而应该是法制化的管理。只有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的监管,才是合法、公平、公正和强有力的。“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都是党和政府取得共识并付诸实施的。同时,要积极发挥党组织在商业传媒中的作用,如公司党委从宏观上对传媒集团行使管理权,包括舆论导向权、发展方向权、重要人事权和对董事会的监督权等。但是,党委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党政分开,党委与董事会的职能分开,各自在职权内发挥作用,以实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不论是市场经济规则还是WTO规则,都要求政党和政府不能非法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因此,要贯彻“党管媒体”的原则,必须制定对传媒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并使这些法律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的刚性促进了有效秩序的形成,而法治思维的培养将为传媒业提供宽松、有效的发展空间。

传媒市场培育是传媒行业发展的基础性工程,传媒市场的建立不但需要有传媒体制的变革加以配合,而且需要有与传媒市场动作相关的制度创新。市场内生与政府作为的共同作用,是满足传媒业发展对制度需要的前提;而在以政府为主导的渐进式传媒制度变迁模式中,政府在制度供给中发挥的作用又是主要的。因此,在建设中国传媒市场方面,政府需要强化制度供给,在优化制度环境、促进市场发育中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完整的现代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两大部分,传媒管理部门要在促进这两个市场的完善中起到积极作用,要强化制度供给,营造良好的传媒制度环境。此外还要重视以观念、知识、习俗等非物质文化的方式出现的非正式制度建设,为正式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文化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改革和理顺国家文化宏观管理方式,针对长期以来我国文化宏观管理体制存在的职能交叉和“管办不分”的弊病,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由直接办媒体向管理媒体、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这一切都将深刻地改变中国传媒业的生态环境,对传媒业的经营方式、赢利模式和发展方向带来深远的影响。

具体到对传媒业管理上就是要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把传媒产业分为公益性单位和经营性单位。所谓公益性传媒,“就是‘一报二台’,即党委机关报、电视台电台的新闻综合频道,都是中国传媒业的旗舰,是舆论界的舆论领袖”。这些公益性传媒依然延续事业单位体制,政府出资、政府管理,使它们充分发挥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引导舆论的工具性功能,成为党和政府真正的喉舌。

针对经营性传媒的管理,要彻底改变“管办合一”的管理体制,其关键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使经营性传媒企业与市场经济接轨。我国传媒业虽然是企业化经营,但是却屡屡受制于事业单位的束缚,从来没有作为真正的企业存在过。

因此,我国传媒要真正在运营形式上实现企业化,则必须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使传媒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我国把公益性传媒单位和经营性传媒单位彻底分离,而不是笼统的、一概而论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僵化管理模式,通过调整经营性传媒单位的产业结构,明晰产权制度,拓宽传媒产业投融资渠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将会有力地推动我国传媒体制改革与传媒制度的重构,使中国传媒真正走上创新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