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第2版)
9651800000072

第72章 附件我国台湾广播电视管理制度介绍(1)

台湾地区广播电视管理制度是国民党政府由大陆带入台湾而形成的。随着台湾经济社会的发展,台湾当局借鉴吸收了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民营广播电视、公营广播电视和国营广播电视的管理经验,构建了比较完备的广播电视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与台湾地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相适应。

一、台湾地区广播电视管理制度的演进

1.经营开办:由过去党政军垄断逐步走向开放,形成公营与民营共存、竞争激烈的态势

从1949年到1987年,台湾地区广播电视处在党政军垄断状态。1949年时,台湾只有10家广播电台。从1950年开始,军、公、民营广播电台纷纷设立。到1959年,台湾共有广播电台33家,其中,党营1家,军、公营12家,民营20家,虽然民营电台数量多于军公营电台,但多为调幅广播电台,且在资本额、规模、发射功率、频率使用、播出效果上都远不及军公营电台,军公营电台主导着台湾的广播事业。1959年,台湾“行政院”致函“交通部”:“因电波干扰严重,自即日起停止广播电台的申设。”1962年,台湾“教育部”成立教育电视台。同年,台湾省行政当局与民间企业合作成立台湾电视公司(简称台视)。1969年,中国国民党以“中国广播公司”为核心组建“中国电视公司”(简称中视)。1971年,台湾“教育部”、“国防部”与部分民间投资者在原教育电视台基础上创建“中华电视公司”(简称华视)。尽管台视、中视、华视三家电视台在法律地位上均为民营公司,但都有官方股份。至此,台湾的电视事业实为官方操控垄断。

随着台湾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开放,1986年蒋经国在国民党中常会上表示:“时代在变,环境在变,潮流也在变,执政党必须以新的观念,新的做法,在民主宪政的基础上,推动革新措施。”1987年台湾“行政院”院长俞国华宣示:“以积极态度重新考虑报纸的登记与张数问题,并在兼顾新闻自由与报业善尽社会责任的原则下,速订合适的规范与办法,以促进我国报业的发展。”同年台湾当局宣布解除戒严,而后解除报禁,逐步开放了有线电视、卫星接收、无线广播、无线电视、卫星电视,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基础的公营与民营并存竞争的态势。1969年台湾地区“社区共用天线”系统出现。1988年台湾第一家有线电视公司———基隆市吉隆有线电视公司开播。1989年台湾地区开放民间接收通信卫星小蝶形天线(“小耳朵”)。

1990年民进党成立“民主有线电视台”。1992年开放民间接收通信卫星大蝶形天线(“大耳朵”)。3月,台湾当局在各方的要求和“地下电台”屡禁不止的压力下,宣布频率开放政策,将空余未用的广播电视频率释出,供社会大众申请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从1993年2月起,台湾当局共分九个梯次开放广播频率供民间申请使用,包括开放大、中、小功率调频广播电台。1994年,台湾“新闻局”与“交通部”会商公布开放第四家无线电视台供民间申请,1995年“民间全民联合无线电台筹备处”获得许可,1997年台湾第一家纯民营的无线电视台———民间全民电视台(简称民视)开播,打破了台湾电视30多年来三台鼎立的局面。1998年,台湾公共电视台(简称公视)开播。1999年,太平洋卫星电视公司开播卫星数字电视,开创了台湾数字电视的先河。

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台湾当局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新闻通讯、有线电视等方面部分地向外国人开放。针对《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娱乐、文化及运动服务业项目,台湾当局承诺:“(一)新闻通讯社服务业部分允许外国人来台设立新闻通讯社,并开放外国通讯社提供‘过境服务暞及‘境外消费暞,但新闻通讯社的发行人员及编辑人员须在台湾有住所;(二)开放部分运动及其他娱乐服务业。”针对《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视听服务项目,台湾当局同意:“开放广播及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业,但是无线电视播放的节目须有70%为‘本国暞自制。”2001年,台湾当局再次修订《有线广播电视法》,对于外国人直接及间接持有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的股份上限放宽到60%。2001年11月12日,台湾地区在祖国大陆11日加入WTO 后也加入了WTO,台湾地区广播电视管理制度将在WTO 的框架协议下不断完善。

总之,由于政策开放、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受众需求,台湾地区广播电视发展迅猛,在台湾这个面积不到4万平方公里、人口不到3000万的地区,截至2005年,共有广播电台170多家、地下电台300多家、无线电视台5家、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频道220多个。各个电台、各个频道相互争夺受众、争夺用户,同时外国传媒集团的加入使台湾广播电视业的竞争更加激烈。

2.管理依据:由过去的相关法律到专门的广播电视立法

台湾地区广播电视的管理依据源于1946年国民党政府在大陆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第11条“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的规定。从1949年到1976年,台湾当局主要依据“国家动员法”、“戒严法”等法律对广播电视进行监管。

1949年国民党当局修订公布了“国家动员法”和“惩治叛乱条例”。“国家动员法”规定,当局可于必要时“得对人民之言论、出版著作、通讯、集会、结社加以限制”。

“惩治叛乱条例”规定,对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信息,足以妨害治安动摇人心者,判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年,国民党政府修订公布“戒严法”,规定戒严地区内最高司令官有权“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书、告白、标语及其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台湾省警备司令部公布“台湾省戒严令”,规定戒严期间严禁人民以文字标语或其他方法散布谣言。

1958年通过的台湾“电信法”规定,“电信:指应用有线电、无线电、光学系统或其他电磁系统以发送、发射或接收电报、电话、数据、广播、电视及各种符号、文字、影像、声音或任何性质之通信。”同时规定,“电信事业主管机关为交通部。广播及电视事业之主管机关适用广播电视法之规定。”1976年台湾当局出台广播电视法以来,逐步在台湾地区形成了以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公共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通讯传播基本法为核心的广播电视法律体系,为广播电视管理提供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依据。1967年,台湾“文化局”成立,遵照蒋介石的指示,开始研究制定广播电视法,并借鉴国外经验,确立频率国有民享、以法律为根据辅导广播电视的发展理念,确立以弘扬中华文化、推动社会建设为发展取向。1969年广播电视法草案完成并呈送“行政院”。1973年,“文化局”将广播电视法交由“新闻局”重新拟订。

1976年,台湾当局公布广播电视法(其后分别于1982年、1993年、1999年修订)及其施行细则,对广播电视立法目的、电台设立、节目管理、广告管理、奖励辅导、罚则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同年发布了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明确了广播电视管理的具体事项和规则。针对所谓“第四台”(有线电视)的发展,1982年,台湾“新闻局”开始研究有线电视政策,1990年确定了建立有线电视系统政策,1993年公布有线电视法(1999年修订为有线广播电视法,2000年、2001年分别修订)及其施行细则,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管理、节目管理、广告管理、资费管理、权利保障、罚则等进行了规定。1986年,日本发射直播卫星“百合二号B”,台湾地区开始接收卫星直播电视。1988年,因夏季奥运会,民间安装卫星蝶形天线达10万座。台湾“新闻局”开始研究对策,拟订卫星广播电视法草案,并于1995年呈送“立法院”。1999年,台湾当局公布卫星广播电视法及其施行细则,对卫星广播电视运营管理、节目及广告管理、权利保障、罚则等进行了规定。1997年,台湾当局公布公共电视法,对公共电视组织机构、经费财务、节目制播、救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2004年,台湾当局公布通讯传播基本法,对通讯传播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法规修订等作了原则的规定。

3.管理机构:由过去的党管、军警监管到行政监管

宣传工作是国民党极为重要的工作项目。1924年,中国国民党在广州举行第一次全国党代表大会,决议设立中央宣传部负责党内宣传、文宣及对外发言工作(1925年毛泽东曾任代理部长)。1936年,国民党成立中央广播电视事业指导委员会,加强对广播事业的控制管理。同年,国民党政府交通部公布《指导全国广播电台播送节目办法》,规定由新成立的中央广播电视事业指导委员会审核各电台播送的节目。国民党政府迁入台湾后,由于实施“国家动员法”、“戒严法”和“惩治叛乱条例”等,军事警备部门有权对广播电视等媒介内容进行检查。

1950年,台湾“行政院”设置“政府发言人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暨对外宣传等事宜。1954年,台湾当局在此基础上恢复“新闻局”建制,负责“阐明国家政策,宣传政令政绩,向国内外发布重要新闻,并有效运用大众传播媒体,在国外积极开展新闻文化工作,加强对敌文化作战,为国内外新闻界及一般人士广泛提供有效服务。”1976年台湾广播电视法第三条规定:广播、电视事业及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新闻局”;电台主要设备及工程技术之审核,电波监理,频率、呼号及电功率之使用与变更,电台执照之审核与换发,由“行政院交通部”主管。

从而从法律上确定了台湾“新闻局”主管广播电视事业和节目供应事业、“交通部”主管广播电视工程技术的分工管理格局。台湾1993年有线电视法、1997年公共电视法、1999年卫星广播电视法也都规定了这一分工管理体制。

1981年,台湾当局修订公布的“行政院新闻局现行组织条例”规定“新闻局”设置国内新闻处、国际新闻处、出版事业处、电影事业处、广播电视事业处、资料编译处、视听资料处、综合计划及联络室、总务室、人事室、会计室等八处四室。1992年,新设政风室,连同法规委员会、诉愿审议委员会,共计八处五室二会。台湾“新闻局广播电视事业处”负责“广播事业、无线电视事业、录像节目带业、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以及有线广播电视事业之辅导、管理、调查与统计,广播电台、电视台、相关团体及节目供应事业之辅导与管理事项”。下设五个科:第一业务科:负责编撰广播电视白皮书,研讨、解释、整理广播电视法规政策,规划、调配年度工作计划和人员编制,规划办理广播电视综合业务和资料统计,广播电视电台安全维护协调,广播电视国际联系和节目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广告竞赛和奖励,搜集、整理、编译、管理广播电视图书资料,审核外国投资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登记、调查、统计、辅导、管理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审查录像节目带和广告,辅导台湾与大陆地区节目供应事业交流,查处取缔违法节目供应事业及录像节目带。

第二业务科:负责管理广播电台事宜。

第三业务科:负责管理无线电视事业,分配电视电波频率,规划电视电台设立数目和地区分配,审核无线电视电台、分台、转播站设立,核发、换发、补发电视执照,审核无线电视电台停播、股权转让、负责人资格以及变更负责人和名称,登记、调查、统计、辅导、管理无线电视电台从业人员、节目和广告,审查部分电视节目、广告和无线电视电台年度报告,审核电视节目时间表和比率,辅导台湾与大陆地区电视节目交流,督导公共电视台运营,推动数字电视,办理优良儿童节目奖励和电视节目社会建设奖。

第四业务科:负责管理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办理卫星广播电视审查委员会相关行政事务,审查、许可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申设和执照核发,辅导管理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与广告,研究卫星广播电视发展和相关法规修订,审核卫星广播电视事业聘雇外国人许可,审查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播送大陆节目,辅导台湾与大陆地区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交流,查处取缔违法卫星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业务科:负责管理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办理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相关行政事务,登记、查询、统计、辅导、管理有线播送系统,核发、换发、撤销有线广播电视执照,辅导管理有线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审核有线广播电视停播、股权转让、变更负责人和名称及聘雇外国人许可,订立有线广播电视收费标准,办理优良有线广播电视节目奖励,辅导台湾与大陆地区有线广播电视交流,查处取缔违法有线广播电视和有线播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