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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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附件我国香港广播电视法律制度介绍(2)

3.广播与电信的关系

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是指通过无线电波、电缆以及其他电磁系统对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等进行任何形式的传送、发射或接收。根据《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的规定,广播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声音以被公众广泛接收(与电视广播的声音部分不同),在《电视条例》中是指传播无线电视波。在香港法律里,电信是属概念,广播是种概念。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允许声音广播执照持有者建立和经营与广播业务有关的电信设施及拥有、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或传送、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根据《电视条例》的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授予申请者的电视广播执照,将被视为依照《电信条例》授予的执照,允许执照持有者经营电视广播业务,执照持有者可建立、经营由香港电讯管理局批准建立的与电视广播有关的通信辅助服务,并有权拥有、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或传送、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可见,声音广播执照、电视广播执照不仅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的合法凭证,也是节目传输发射的合法凭证。持照者应当根据电讯管理局规定的频率、功率、天线高度、发射方式播出节目。此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对卫星电视广播上行线路进行许可,公开招标有线电视经营者,允许有线电视经营者自由选择电缆、光缆、微波等传输技术。

4.广播电视节目标准

广播节目标准

广播节目的基本要求:(1)电台必须提供技术及内容都达到高水平的播音服务,播出资讯、教育、娱乐节目,均衡节目种类,维持节目的高质量;(2)电台节目要合乎常理,不能低俗:不得出现内容淫秽、粗俗、猥亵的节目,不得出现可能煽动犯罪或引起社会骚乱的节目,不得煽动不同种族、肤色、阶级、国籍、信仰或利益的人士互相仇恨,不得攻击宗教、社团,不得抵触法律。

新闻及公共事务节目:新闻报道必须准确、公正及内容均衡,避免令观众恐慌或引起虚惊。新闻剖析及评论应清楚说明为独立节目,要与新闻报道有别。时事节目或纪录片要力求公正,应尽量广揽不同意见。新闻节目不得接收赞助,不得将广告作为新闻播出。

儿童节目:儿童节目应有助于儿童明了正确的社会观念、道德观念及精神修养,促进儿童人格、品德及智力健康发展;儿童节目时段内,不得安排播放以成年观众为对象的节目。

其他节目:描写犯罪活动的节目必须配合内容、人物及剧情发展的合理需要,不得美化罪行,不得将犯罪人物及其生活方式英雄化,避免播放容易令人模仿的犯罪技巧或警方侦察方法。节目不应鼓吹酗酒、吸毒,不得攻击宗教信仰,不得使用一般人认为粗俗或不能接受的用语,不得过分强调暴力。节目应与广告划分清楚,电台对受赞助节目的内容负责,节目中提及赞助者商标、商品不得干扰节目的趣味性和娱乐性。节目中的比赛,必须给所有参赛者机会,以技巧取胜,提及奖品,不得令人以为电台在替商品做宣传。

电视节目标准

电视节目的基本要求:(1)符合常理、符合一般良好品味;(2)尊重社会上个别人士的意见;(3)尊重法律与社会制度;(4)照顾儿童的特殊需要,如节目含有不宜儿童观看的内容,应清楚声明;(5)不能出现粗俗淫秽、可能煽动犯罪或鼓吹社会动乱、可能妨碍社会利益或违反公众利益、煽动不同种族不同国籍人士间的互相仇恨、抵触法律的内容。

政府节目:电视台应按执照附加条件为政府无偿播出其提供的材料或无偿提供节目播出设施。

新闻节目:应公正无私准确播出新闻,播出新闻应分量平衡、各方兼顾,以良好品味为原则。时事评论、新闻剖析应与新闻报道清楚分开。禁止将广告当作新闻播出;新闻报道如与事实不符,在发觉后应尽快作出更正,或在该节目完结或在下一节目开始时加以纠正,也可用字幕作出更正声明。

儿童节目:每日下午4点至晚上8点30分为合家欣赏时间,禁止播出儿童不宜的情节。儿童节目应健康有益,促进儿童对事物的认知、养成求知的习惯;应均衡播出适合不同年龄组儿童需要的不同类型的节目:戏剧、体育、时事及卡通片等;严格限制暴力镜头,禁止播出不尊重法律和公安、长辈、良好道德观念及健康生活的节目。

赞助节目:赞助商向电视台付出报酬或以其他代价交换某节目的播出,该节目即为赞助节目。赞助节目必须清楚表明:或在片头片尾以书面、声音作赞助声明,或在节目名称内包含赞助商名称(属独家赞助),或以广告形式表明其为赞助节目。赞助节目中不得提及赞助商的名称、商品、商标等,除非无意间提及,但不得影响节目趣味性、娱乐性。电视台不得接受不能做电视广告的产品、服务、场所经营者的赞助。

其他节目:描写犯罪活动必须配合内容、人物及剧情发展之合理需要,不得美化罪行,不得将犯罪人物及其生活方式英雄化。对性与裸体的描写,须以审慎的技巧处理,尊重道德传统,不得无故加插暴力情节。节目中的比赛,必须给所有参赛者机会,以技巧或知识取胜。节目过早播完,紧接的节目不得提早在原来公布的时间之前播出,节目之间的空档时间,应以适当的后备节目填补。

5.广播电视广告标准

广播广告标准

电台广告是指用以推广某种商品销路,或用以促进任何机构、商行、个人利益的广播材料,该资料在电台播出须付出报酬或其他代价以交换广播时间。广播广告的基本要求:(1)电台广告的一般原则为合法、健康、诚实及真确;(2)广告必须令人易于辨认其为广告,跟广播节目要有明显的分别;(3)广告材料必须以庄重及良好品味的方式播出,不得引起公众反感;(4)禁止播出虚假误导、欺骗观众以及贬抑其他竞争对手的广告;(5)占卜星相及类似行业,殡仪馆及与死亡殡葬有关的行业,夜总会、浴室、按摩院等场所等不可在电台播放广告;(6)广告时间不得超过执照上所定的时限;(7)在专为儿童而设,或在可能有大量儿童收听的节目内,不得播放任何会引起儿童生理、心理或道德观念受到损害的广告。电台不得播出烟草广告,酒类广告不得在每日下午4点至8点30分期间播出,不得有儿童或少年参与此类广告播出,不得暗示饮酒是一种值得一试的新体验,不得单独以酒作为电台竞赛节目的奖品。

电视广告标准

电视广告是指用以推广某种商品的销路,或用以促进任何机构、商行、个人利益的广播材料,包括以文字、音响效果、书面表达或用直接宣布、广告口号、描述等方式播出的广播素材,以及在节目中宣传任何产品、服务的语句。电视广告的基本要求:(1)合法、健康、诚实及真确;(2)广告须加以表明清楚,须以庄重及良好品味的方式播出;(3)广告不得贬抑其他竞争对手;(4)不得播出烟草、枪械广告;(5)占卜星相及类似行业、殡仪及与死亡殡葬有关的行业、博彩以及夜总会、浴室等场所不得播出电视广告;(6)每小时累计广告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每天累计广告时间不得超过其节目全部播出时间的10%,在节目当中的间断时间内或节目间的相隔时间内,播出广告或非节目类素材,以不超过3分半钟及5分钟为限。

分类广告是其他电视广告的辅助形式,主要满足个人或小商贩的需要,因为他们通常难以负担一般广告时间的费用。分类广告只能以整辑的形式在节目间的相隔时间内播出,电视台只准在每日午夜12时至第二天下午4时的一段时间内播出为数不超过两辑、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分类广告,每个商品、服务所占播出时间不得超过60秒。曾经在分类广告时间以外播出的商品、服务,6个月内不得以分类广告形式播出。

酒类广告只能以成年人为对象,不得有儿童或少年参与广告的演出,不得在接近儿童节目时间或专为年轻人而设的节目时间播出,不得令人觉得饮酒是值得一试的新体验,不得单独以酒作为电视竞赛节目的奖品。卫生巾等私人用品除经批准外,不得在儿童节目或专为年轻人而设的节目时间播出,广告内容不得引起尴尬以及观众反感。除经卫生署署长书面批准或符合广播事务管理局规定的条件外,任何药品广告不得播出,不得播出声称能治疗顽症、不治之症的药品、治疗方法的广告,不得对药品、治疗方法夸大其词、误导观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