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幸作为涂昌波君这部专著《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的第一读者,披阅之后,觉得获益匪浅。
人类社会最初的大众传播媒介是印刷媒介,即书、报、刊,前些年人们所说的一些国家的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其实都是规范印刷媒介的法。印刷传播的技术条件比较简单,影响也相对有限,所以新闻出版法的重点就在保障新闻出版自由,同时对内容底线和事后救济手段作出规定。有些国家就干脆不制订这样的专门法,直接以宪法和普通法律予以规范。及至电子传播问世以后,问题就日益复杂起来。时至今日,广播电视已发展成为包含地面无线广播电视、有线广播电视、卫星广播电视、互联网广播电视等等传播方式的复杂而庞大的门类,无论是其所需的资源条件、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相应的组织形式,还是其无远勿届、瞬息可达的影响力,都是印刷媒介所不可比拟的。所以若干国家可以没有新闻法、出版法,却不能没有广播法或广播电视法,这些法律的内容不仅要维护公民通过广播载体的表达、传播、知情等基本权利,还要较多地考虑到保障广播电视活动中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面对这样强大而无孔不入的媒体,更要注意对公民权利实行普遍的平等的保护,这就必须对广播电视的组织形式、创设条件和程序、营运流程、节目安排的原则直至设施保护、从业人员资格等予以明确界定,这比印刷媒介的规范可要复杂多了。而世界各国,由于社会制度、法律体系、文化传统等等的差别,各自的广播电视法也存在着或多或少、有的甚至是很大的不同,也就不奇怪了。
所以,要对广播电视法律制度做系统而细致的梳理阐述,很不容易。综观涂君此书,可以看到这样一些特点:
一、从世界看中国。此书以“广播电视法律制度”为题,并非限于介绍中国,而是具有世界性的视野,在世界广播电视背景下说明中国的相关问题。
据我阅读时的不完全统计,全书所涉及的国家达50多个。作者将世界上广播电视的类型分为宣传服务、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三大类,阐述了不同的相关制度。在广播电视法律渊源方面,作者从成文法、判例法和国际法三方面予以介绍。其中成文法方面,作者以韩国、美国和俄国为例,介绍了这三国分别直接以广播法、或者纳入通讯法或大众传媒法之中对广播电视进行规范的不同做法。在广播电视监管制度方面,作者又分别以法国、韩国等为代表的统一监管体制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将商业、公共和宣传相区别的分类监管体制来进行介绍。然后分别阐述中国的相关问题。在论及广播电视许可制度、所有权制度、节目标准制度、网络制度、用户制度、从业人员制度等等,也都是从世界说到中国。鉴于广播电视传播具有超越国界的特点,作者特别注意国与国之间传播的各种法律和制度问题。可以说,本书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比较广播电视法的意味。作者正确地指出,尽管各国广播电视有不同的政治属性,但是其法律制度也有共同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实行不同于西方的社会制度,既要立足本国,也可以从西方广播电视制度中得到有益的借鉴。如作者在阐述了世界上宣传服务、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三类广播电视以后,提出中国广播电视属于集宣传、公共、商业三位于一体的特殊类型的看法,给人以启示。
二、从历史到现状。全书以阐述当前广播电视制度现状为主,但对相关制度的历史渊源,往往追根溯源,说明来龙去脉。书中简要回顾了从1920年KDKA 开始的世界80多年广播史以及也有80年之久的中国广播史。
对于主要在战后兴起的各类电视的历史,也有简要的叙述。在涉及一些国家广播电视法制问题时,如美国以FCC 为主要管理机构的监管制度,英国以BBC 为代表的公共广播体制,法国从对广播电视实行国有垄断到向社会开放,对于其兴起和沿革也有清楚的说明。而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形成、变迁和发展,作者条分缕析,如数家珍,做了完整的概括。作者叙述当前广播电视制度,力求进入前沿,诸如对于卫星电视、数字电视、互联网广播电视的法规和制度,对于一度谈论十分红火但目前还只属于探讨发展前景的“三网合一”,对于WTO 视听政策的争议,都有一定的篇幅。另外,作者对我国广播电视法制的空缺和不足,也有一定批评,如指出我国在这个领域的行政许可项目过多,有发生交叉重叠的现象,需要改进。这种从历史到现状的行文方式,不仅有助于人们把握广播电视制度的当前全貌,而且对其未来的发展走向,也可以引起一定的思考。
三、从规范说理论。作为研究和阐述法律制度的专著,当然不能不说法律、法规和条文,本书在阐述我国广播电视法规、规章方面,可以说到了无所遗漏的程度,显示了作者占有大量资料的底蕴。本书不是仅仅照搬照引和解释那些现行规章制度,作者不仅要说明现行规章制度是什么,而且力求说明为什么是这样,这就使本书带上了相当的理论色彩。在我看来,本书的理论表述在以下三个方面给人以较深印象:一是对于广播电视属性的论述,作者指出广播电视同时具有经济、政治、文化的三重属性,各国各种社会制度概莫能外,他还注意到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强调其中的不同属性,这些阐述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不同类型的广播电视和中国广播电视特殊类型的认识。
二是对广播电视活动法律关系的论述,对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从业人员、监管机构和受众在广播电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做了阐述,这些权利、义务关系是广播电视法的基础。三是对广播电视立法理据的介绍和阐述,包括频率资源稀缺理论、公共利益理论、自由主义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这些理论虽然都产自西方,但是应该说是在不同程度上、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广播电视活动中某些客观规律,可以为我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综上所述,我深信这本书对于我们了解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是很有帮助的,可以作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专业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也可以作为广播电视业界乃至社会上爱好广播电视的人士了解和研究广播电视法制的入门书。书中有些内容,对于我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作者是一位勤奋有为的富有研究精神的年轻人,虽然公务繁忙,但是好学不倦,奋笔不辍,发表研究广播电视方面的论作多篇,业内颇有影响,这应该是他的第一部专著,值得庆贺。由于在行政部门工作,视野开阔,比起纯粹的学术机构来说,他有其独特的优势,我深信他会有更多的优秀成果问世。
魏永征(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7年5月13日于港岛宝马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