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枪支的构造状况
一般而言,农村用于恐吓野生动物的枪支属于自制枪支,这种枪支制造手段粗糙,杀伤力不大。一般情况下,农民不会利用该枪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不会制造杀伤力大的枪支,否则,可能伤及自身。而用于违法犯罪的枪支,这些枪支有杀伤他人的用途,枪支须具有一定的杀伤力,否则,枪支的使用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可从枪支的构造情况反证行为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社会危害性。如果非法持有的枪支属于自制枪支,制作方法简单,杀伤力不大,非法持有这种枪支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应将非法持有这种枪支一概认定为犯罪。如果非法持有的枪支制作方法复杂,具有较大杀伤力,则证明非法持有枪支可危及他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三)综合判断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对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的社会危害性涉及非法持有枪支是否具有正当性的理由等问题,这需要从行为人的基本情况中获得认识。因此,有必要从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审视非法持有枪支的社会危害性。
1.行为人有无犯罪前科
行为人有犯罪前科,说明有犯罪经验,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对这种类型的人,司法应当对其提出更高的预防犯罪的要求,防止其再次犯罪。因此,如果行为人有犯罪前科,并非法持有枪支,反证具有利用枪支实施犯罪的较高危险性,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前科,即使非法持有枪支,也不应一概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2.行为人的职业
职业是一个人工作经历及工作经验的反映,职业思维及职业习惯会影响个人行为选择。对偏远地区的农民,他们生活朴实,为人忠厚,职业习惯和职业思维促使他们较少地产生利用枪支实施违法犯罪的念头。而对那些从事娱乐、运输行业的人,这些行业鱼龙混杂,经常发生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他们利用枪支实施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可根据行为人的职业判断非法持有枪支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行为人是偏远地区的农民,就不应一概将他们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3.行为人的年龄
年龄与人的精力及性格特征有关。青少年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两极变化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中年人的情绪较为稳定,有较强的克制能力,较少出现冲动行为。老年人情绪感降低,性格稳定。除蓄意利用枪支实施犯罪的情况外,很多人是受外在刺激才利用枪支犯罪的。从犯罪的年龄差异看,青少年精力充沛,受外界刺激易实施暴力性犯罪;中年人情绪稳定,不会轻易为外界信息干扰而较多地实施诈骗等财产性犯罪;老年人体能衰退,易实施诈骗类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涉枪类犯罪属于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老年人非法持有枪支并利用枪支实施暴力性犯罪的几率不大,老年人非法持有枪支被认定为犯罪的概率应降低;年轻人情绪起伏较大,利用非法持有的枪支实施暴力性犯罪的几率较大,年轻人非法持有枪支被认定为犯罪的概率应提高。因此,一般而言,随着年龄递增,非法持有枪支实施犯罪的几率逐渐减小,不应一概地将老年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因此,可以从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枪支的构造、行为人身份和年龄等情况判断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仅以非法持有枪支的形式性规定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
五、改革业务考核制度,加强诉讼监督,加大社会治理力度
上述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方法虽有助于司法识别非法持有枪支罪,但仍未彻底解决造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大量被认定的制度性问题。为此,应改革我国司法业务考核制度,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案的监督,加大对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社会治理力度。
(一)改革业务考核顶层设计
司法业务考核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各自制定的,考核是在系统内部进行的,是自上而下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考核各自为政的情况。为此,业务考核制度应当由中央政法委出面统一协调制定,避免各机关各自为政的局面。司法业务考核制度顶层设计应当达到以下目的:首先,督促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其次,建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最后,防止各司法机关结成利益联盟,防止错案一错到底。对前两个目的,现有司法业务考核制度已有体现,只是前两个目的在执行中被第三个目的屏蔽。为防止这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应该履行监督职责不履行职责,该撤案不撤案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使业务考核制度真正成为督促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保证,防止法律被业务考核制度绑架。
同时,应设立独立于公检法机关隶属于政法委的司法公正裁判委员会,专门受理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扭曲法律片面追求业务考核成绩的行为,防止公检法机关为完成业务考核指标形成利益联盟相互包庇。另外,从政治体制上,地方政法委书记不应由公检法三机关负责人担任,特别不能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避免公安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努力促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在人民检察院的有效监督之下,防止公安机关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名破坏法治。对业务考核中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应当及时地提出立法建议报请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使业务考核制度转变为具有稳定性、明确性的法律,防止业务考核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绑架法律,破坏法治。
(二)检察机关应加强法律监督
“凡有关机关和人员在诉讼中有违反法律、影响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情况,检察机关就应当依法实施监督。”对公安机关侦办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首先,如果公安机关涉嫌做假案,唆使他人故意承认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冲抵办案数量的,应及时纠正公安机关的不正确做法,涉嫌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其次,如果公安机关将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持有枪支行为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再次,即使一些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持有枪支行为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也应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三)加大对情节显著轻微行为的社会治理力度
当前,一些偏远地区农民非法持有枪支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这既有历史原因,地理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最好的刑事政策是社会政策,国家不通过消除非法持有枪支的土壤,打击非法持有枪支的目就不可能实现的。在没有消除农民非法持有枪支原因的情况下,片面地将所有农民非法持有枪支行为作犯罪处理是不妥的。为此,可采取如下措施:首先,加大非法持有枪支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劝诫农民主动上交枪支。其次,对有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地区,如果农民确实需要枪支保护庄稼,可对枪支进行登记造册,以此增强对非法持有枪支民众的威慑感,防范其利用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最后,要求农民对具有杀伤力的枪支进行改造,减轻枪支的杀伤力,并通过发布通知的形式进行公告并规定一定的期限。如果过期不整改,一旦再次发现非法持有较大杀伤力的枪支一律以犯罪论处。
六、结语
为防范风险,风险被制度化,但如果风险制度失范,也会造成制度化的风险。业务考核制度本是为了督促司法机关依法认真办案,但一些公安机关为完成打击犯罪的考核任务,将一些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持有枪支行为或本应作无罪处理的非法持有枪支行为作犯罪处理,从而造成制度化风险。对此,应健全非法持有枪支的认定方法,完善司法考核制度,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加大非法持有枪支的社会治理力度以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