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检疫审批的目的
检疫审批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批准从国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或在中国国内运输过境动物的要求。
检疫审批的目的在于,对输入或通过中国境内运输的检疫物,检验检疫机关根据事先已掌握的输出国或地区疫情,决定是否同意输入或过境,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防止危险性动物传染病传入我国。特别是外贸进口,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尤为重要。现在世界各国动物疫情是相当复杂的,进口单位不一定了解国外的疫情,也不能完全掌握国家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很可能发生盲目引进大宗检疫物的情况,在抵达口岸时因违法而被退货或销毁,造成经济损失。如果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可以让进口单位在进口前了解我国的检疫要求,在对外谈判中做到心中有数,在签订合同时将我国的检疫要求列入合同,一旦发生上述情况,进口单位可以依据合同提出索赔,避免损失。
§§§第二节检疫审批的依据
检验检疫机构主要是根据以下依据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
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是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是检疫审批工作贯彻执行的保证。
(2)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条款)。
为了使我国输入或输出动物的检疫工作更有针对性,我国检验检疫机关与有关国家的动物检疫主管部门联系、协商,目前已与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荷兰、加拿大、比利时、丹麦、日本、南非、津巴布韦、澳大利亚、新西兰、以色列等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条款)300多个。这些协定是从国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基本要求。
(3)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情情况。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际兽医局(OIE)的报告、我国驻外使馆的通知及派出兽医官的汇报,随时掌握着国外的疫情情况。当某个国家发生重大疫情时,我国检验检疫机关会及时发出有关通知,禁止从该国进口相对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如果该国的疫情确实得到有效控制,且符合OIE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解除禁止从该国进口相对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知。
§§§第三节审批的权限和范围
审批分为特许检疫审批和进境动物一般检疫审批。
一、特许检疫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物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二、进境动物一般检疫审批
1.活动物
(1)国家局负责审批
①所有种用动物及其遗传物质(精液、胚胎、受精卵、种蛋);
②展览、演艺(演出)、竞赛(放飞)用动物;
③屠宰用哺乳动物;
④野生动物;
⑤过境动物;
⑥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饲养、屠宰(食用)的动物。
(2)直属局负责审批从本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饲养、使用的如下动物:
①伴侣动物(犬、猫等);
②实验动物(大鼠、小鼠、豚鼠等);
③水生动物(鱼、虾、蟹、贝等);
④爬行动物(龟、鳖等);
⑤两栖动物(蛇等)。
2.动物产品
(1)国家局负责审批
①所有猪产品和美国、加拿大及蒙古的肉类产品;
②允许市场销售的肉类产品;
③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品;
④从中亚五国进口的羊毛、皮张和从阿联酋进口的澳大利亚绵羊皮。
(2)直属局负责审批
①从本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品;
②限定在进境口岸局管辖范围内少量用于宾馆、饭店配餐的肉类产品;
③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蓝湿(干)皮。
§§§第四节入境动物和动物遗传物质的审批
入境检疫审批制度,是由《动植物检疫法》第10条规定的,即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是指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的输入。
实施动物检疫审批制度是整个入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检疫工作没有这一部分就难以实现检疫把关、防止疫病从国外传入的总目标。
入境动物检疫审批的程序可分为申请、隔离场考核、填报审批单、审核批准。
一、申请
要求从国外输入动物和动物遗传物质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输入动物和动物遗传物质的合同或协议前向检疫审批机关提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之所以要规定提前申请,是因为在审批之前有很多工作要做,如要在动物输入前30d完成对临时隔离场的考核,在贸易合同中须列明检疫要求,还要派出我国的官方兽医到输出国协助做好输出前的检疫工作。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表》)。凡需使用国家隔离场的应提前3个月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预定手续,并在审批前向隔离场所口岸检验检疫局预付50%的隔离场使用费。不能在预定时间内使用隔离场,须重新办理预定手续,因故取消使用预定隔离场,应及时通知国家质检总局。由于没有在预定时间内使用隔离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预定使用单位承担。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种用家畜的隔离检疫一般在国家进出境动物检疫隔离场隔离,不需要进行考核。其他动物的输入须在临时隔离场隔离检疫。临时隔离场一般由货主提供,货主应在与国外签订合同、协议前认真填写《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向所在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后,签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场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4个月,只允许用于一批动物的隔离检疫。
(3)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审核批准
审核机关接到货主的申请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将作出同意入境的审批决定,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输出国家或地区无重大动物疫情。
(2)符合我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动物检疫议定书。
(3)符合我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大动物的输入需派出兽医官到国外协助检疫。货主应承担兽医官在国外执行检疫任务的费用。
对于经审核不符合检疫要求的,检验检疫机关将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三、审批单的重新办理
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变更入境动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入境口岸的。
(4)超过审批有效期的。
§§§第五节入境动物产品的审批
入境动物产品的审批程序,大体分为申请、审核、签发审批单。
一、申请
申请单位应具有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并为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申请单位应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前按照检验检疫局内部的分工可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口岸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经正式批准的具有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的有关文件。
(2)与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注册登记的入境动物产品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签订的加工、使用或销售、存放协议(合同)。
(3)入境动物产品属来料、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必要时需提供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出口合同或出口报关凭证。
(4)必要时需提供入境动物产品的加工工艺或组成部分。
(5)必要时需提供输出国对输出的动物产品的检疫项目、检疫方法和标准。
申请进口用于科研、捐赠、援助、展览等非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单位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及所在地口岸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办理申请。
二、审核
检验检疫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将根据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申请单位是否为经批准的有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是否为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者。
(2)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是否符合我国输入动物产品的检疫要求。
(4)输出国家有无重大疫情。
(5)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6)有特别规定的应审核相应的文件材料或证明。
三、签发审批单
经检验检疫机关审核符合检疫要求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发放
经审核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检验检疫机关不予以受理,并告之申请单位或不发给申请单位《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申请单位无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的,或非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者。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不符合我国输入动物产品的检疫要求。
(4)输出国家或地区有重大疫情的。
(5)输出国家或地区疫情不详或不明确的。
(6)申请不符合要求。
(7)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五、检疫审批的重新办理
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变更入境动物产品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入境口岸的。
(4)变更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
(5)超过审批有效期的。
六、《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失效、废止、吊销
(1)超过有效期,《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失效。
(2)输出国家或地区一旦发生疫情,拟入境的动物产品已在规定的禁止入境物名录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失效。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准许多次使用,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核销,使用完后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有关检疫规定,发证机关有权终止《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国家质检总局有权废止其授权的口岸局签发的不符合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六节过境动物审批
过境动物审批制度是由《动植物检疫法》第23条规定的,它要求运输过境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批动物入境的证明,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同意后,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准许过境。
过境动物审批的程序大体分为:书面申请、审批批准、签发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启运前30d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货主单位名称、输出国家名称、输入国家和口岸、拟过境的口岸和时间、运输方式、拟通过的路线等,填写的内容应真实、详细。同时应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及输入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入境许可证。
二、审批批准
过境检疫审批的管理机关是国家质检总局,同意或批准动物过境的主要条件:
(1)输出国家或地区无重大疫情。
(2)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动物入境许可证。
(4)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我国国家和检疫机关的有关规定。
(5)按照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路线运输。
三、签发许可证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七节特许入境动物病原体的检疫审批
特许入境动物病原体是特指细菌、真菌、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衣原体、病毒、寄生虫或其他传染性因子。国家禁止这些动物病原体入境,但确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动物病原体的单位,应至少提前15d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引进动物病原体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引进单位科研立项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下达课题的批件。
(3)说明使用单位所具备的防疫条件和拟采取的防止动物病原体扩散的书面材料。
(4)有关口岸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引进单位的防疫条件和措施的审查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在接到申请后,将对使用单位的防疫条件和措施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