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活禽
一、概述
我国进出口活禽的用途包括有种用、食用和观赏用。出口种禽主要是一日龄鸭苗,出口国限于东南亚地区。出口食用活禽主要是供应香港、澳门市场,其产地主要集中在广东省。进口种禽主要来源于英国、法国、德国、美国、以色列、澳大利亚、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做好活禽进出口的检验检疫工作,特别是供港澳活禽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对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我国畜牧业发展,维护港澳地区的市场繁荣与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出口活禽包括种用禽类、食用禽类和观赏鸟类
(1)种用活禽:鸡、鸭、鹅、鸽、火鸡、鸵鸟等。
(2)食用活禽:鸡、鸭、鹅、鸽、火鸡、其他杂禽等(如鹌鹑、鹧鸪等)。
(3)观赏鸟类:画眉、鹦鹉、孔雀等。
根据《动物检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所有进出口禽都应实施检验检疫。
三、进出口活禽的检验检疫程序
(一)出口种禽的检验检疫
1.检验检疫依据
①输往与我国有政府间双边检验检疫协定或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按照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检验检疫。
②贸易合同、信用证中有明确检验检疫条款的,按条款要求作针对性检验检疫,并须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检验检疫规定。
③中国规定的其他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2.报检
报验员须在种禽出口前60d,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关报检。预报出口种禽的数量、运输工具种类、启运时间、启运港口、进口国家和地区,货主及其代理公司还须提供贸易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资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申报的资料及进口国或地区的检疫要求做好检验检疫计划,落实所需要的人员、器械及试剂。
3.检验检疫
(1)现场检疫根据进出口国或地区的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出口种禽进行现场检疫。除按规定对种禽群体、抽样做室内检查外,还应对饲养场的卫生防疫重要条件、疫病控制措施、用药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进口国要求进行隔离检疫的,在批准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
(2)室内检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中国与进口国政府间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要求将出口的种禽进行各种疫病的室内检测,检测方法如果在双边协议中已被指定,按指定方法进行,没有指定的,可参照《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规范》中规范的方法进行。
(3)出证所有的室内检验项目完成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种禽健康证书,必要时附上检验结果报告单,证书由授权兽医签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放行。
(二)供港澳活禽的检验检疫
见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三)进口种禽的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依据
(1)中国与出口国或地区有政府间双边检验检疫协定或要求,按照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检验检疫。
(2)贸易合同、信用证中有明确检验检疫条款的,按要求做针对性检验检疫,并须符合中国的有关检验检疫规定。
(3)中国规定的其他有关检验检疫规定。
2.检疫审批
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在进口种用活禽前填写《进口动物检疫审批单》,说明输入动物的数量、日期、引进方式、输出国家或地区,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审批。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输出国家或地区的疫情,决定是否同意该批种禽进境。
3.隔离场的准备和国外检疫
办理检疫审批前,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准备好隔离检疫场所,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到现场检查隔离场所,符合《动物检疫隔离场的兽医卫生要求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具《进口动物临时隔离场许可证》,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根据检疫需要或检疫协议,国家检验检疫机关商得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疫机关同意,可以派检疫人员前往种禽输出国进行产地检疫。
4.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入境口岸之前30d,须按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预报检,预报输入动物的数量、运输工具种类、启运时间、启运港口、途经国家或地区、进境时间等。动物到达口岸前,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如实填写报检单,并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贸易合同或协议、货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产地证书等单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现场检验检疫
进口种禽抵达入境口岸时,检验检疫机构派员登机、登轮、登车实施现场检疫。
①货物到达时,检疫人员根据报检单、输出国或地区的检疫证书等单证,核对进口动物的品种、数量及输出国或地区的检疫情况,要求货证相符,并在审批单上核销数量。
②了解运输途中动物健康状况和饲养情况,对种禽进行临诊检查。
③及时剔除病、残、死禽,取样做实验室检验、对病死做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现场记录。
④现场检疫发现重大疫情时,应及时采取防疫措施,全群动物退回或运往指定地点做扑杀销毁处理。
⑤现场检疫未发现传染病症状的,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运到指定的隔离场检疫。
⑥检疫人员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装车转运,并对运输工具、笼具、动物铺垫材料、剩余饲料和排泄物、装卸场地等在装运前后分别做除害处理。
6.隔离检疫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输入种用禽类,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隔离30d,因检疫需要延长隔离检疫时间的,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书面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隔离检疫期间,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境动物监督管理,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遵照《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派出专人负责饲养管理的全部工作。口岸检疫人员对进境动物进行详细的临诊检查,并做好记录。
7.室内检验
根据国家局的审批要求,依据《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对进口种禽采样进行室内检验,隔离期间的两次采样应间隔20d左右。
实验室检验项目,一般依照中国与输出国政府间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书或国家检验检疫局的审批意见执行。没有检疫卫生要求或检疫审批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按农业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的相关疫病进行检疫。检测方法如果在双边协议中已被指定,按指定方法进行,没有指定方法的,可参照《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规范》中规范的方法进行,并做好记录。发现阳性或可疑的须保存样品,检验完毕,填写出检验结果通知单。
8.检验检疫出证及检疫处理
①隔离检疫期间,经检疫未检出检疫条款、双边协议、贸易合同中规定的疫病或国家公布的名录中的相关疫病的,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准予放行。
②隔离检疫期间,经检疫发现疫病的,签发《动物检疫证书》和《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并监督货主对动物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③根据贸易需要和检验结果,签发其他相关证书。
经检疫合格放行的种用禽类,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不定期深入饲养场进行检疫监管,了解饲养过程中的健康情况,做好进口种禽疫病的监测工作。
§§§第二节活猪
一、饲养卫生要求
出口的活猪必须是来自安全非疫区的良种猪养殖场。该良种猪场必须是获得了国家质检总局的卫生注册批准编号并实现自繁自养的良种猪场。饲养管理以定时、定量、定员、定额为原则,饲料必须是来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卫生注册批准的定点饲料加工厂,饲料要新鲜,饲料中不得添加任何禁止使用的添加剂,供应出口良种猪养殖场的饲料,必须定期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饮水要符合饮用水标准,死水、塘水不得作为饮用水。饲喂以分圈(栏)为原则,天气炎热时应适时给水,天冷时应喂热饲料,每日应给予适量的食盐和青饲料或青贮饲料。
活猪装运出口前应提前10d采取尿样,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申请装运出口。活猪装运出口时,应报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由兽医卫生检疫人员进行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合格后才能启运。装运前,运输工具、装运场地,必须进行彻底的清扫、冲洗和消毒,并应由兽医人员及押运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装运。押运人员必须带好检疫证,并应携带必要的消毒药品、消毒用具及饲料、饮水等工具,以备途中使用。
二、出口品种及规格
出口活猪的品种有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
三、产区及输出地区
我国的活猪出口由1949年初期的湖南、广东两省发展到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江西、浙江、福建、安徽、上海、广州、深圳等省市、自治区。现在出口量大约160万头/年,主要出口到香港地区。
四、检验检疫及卫生管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活猪出口必须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装运出口。其检验检疫和卫生监督的依据是《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此外,根据香港卫生署的要求,出口到香港的活猪必须检验盐酸克伦特罗等项目。
根据各地的经验,出口活猪的检验检疫一般采用群体与个体检疫相结合的办法,以群体检疫为主。具体归纳为“静、动、食观察”三大环节和“看、听、摸、检”四大要领。
§§§第三节活牛
一、饲养卫生要求
目前还没有自繁自养的出口牛场。饲料绝大多数就地取材,按照当地农牧民的传统方法散养。当地县市兽医用防病弱毒菌苗接种,并每年对结核病情用结核菌素点眼或PPD皮内变态反应进行检疫,布氏杆菌病一般用平板凝集试验进行检疫,必要时进行试管凝集试验。
架子牛进入育肥场前,一般进行7~30d的隔离,在此期间进行驱虫和健胃。
二、出口品种及规格
出口牛的品种主要有西门塔尔、夏洛莱及其与本地牛的杂交后代。其次还有草原红牛、海福特、科尔沁牛、郏县黄牛、秦川牛、鲁西黄牛、南阳黄牛和青山牛等。一般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或出口公司与农户签订协议收购指定品种的架子牛,或从大牲畜集贸市场收购架子牛,然后育肥到进口商要求的标准。架子牛一般为2~3岁,体重为300~400kg的青年公牛。进入育肥场后,通常集中饲养3~4个月或更长时间,体重达到800kg左右即可出栏。
三、产区及输出国家
出口活牛主要产区分布于河北、河南、内蒙古、山东、北京、吉林、陕西、湖北、安徽等省市、自治区。我国活牛主要出口到港澳地区,也陆续向日本出口,并曾出口到朝鲜等国。
四、检验检疫及卫生管理
活牛装运前60d,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动植物检疫法》和《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出口活牛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证书。只有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装出口。
对供港活牛检疫,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渔农处的要求,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了《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对进口国家或地区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这些特殊要求实施检疫。如向日本出口牛,须按照《中国向日本出口中国产牛的检疫和卫生条件》实施检疫,要求对出口牛原饲养、育肥场进行30个月的检验检疫,在出口的停检场再进行30个月的检验检疫。每批牛出口前,日本农林水产省均要派兽医专家来华考察。检疫结束后,由我国动物检疫人员监管押运至日本。
§§§第四节活羊
一、饲养与卫生要求
我国农牧区的羊除冬季外基本采取放养方式,除添加一些碘盐外,不饲喂其他饲料和饲草。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负责羊的疫病检测、防疫等管理,一般每季度要驱除体内寄生虫一次。活羊输出前,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进行产地检疫,主要是临床检查后,签发《出县境证明》和《运输工具消毒证明》。
二、出口品种及规格
供港活羊品种以黑山羊为主,收购标准为30kg左右的羊。曾向中东国家出口的羊为内蒙古产肥尾羊。
三、产区及输出国家
目前供港羊基本来自广西。自1997年起,出口活羊数量锐减,从每月5000头减至250~500头。向科威特、沙特等中东国家出口的绵羊产自内蒙古。
四、检验检疫及卫生管理
活羊装运前60d,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动植物检疫法》和《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出口活羊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证书。只有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装出口。
对进口国家或地区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这些特殊要求实施检疫。向中东国家出口绵羊时,依照对方国家要求进行药浴,预防性治疗疥癣,并注射炭疽和羊痘疫苗。
对供港活羊检疫,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渔农处的要求,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了《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见附录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