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检疫处理的概念及原则
检疫处理指检验检疫机构单方面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即对违章入境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采取的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截留、封存、不准入境、不准出境、不准过境等措施。
检疫处理总的原则是:在保证动植物病虫害不传入或传出国境的前提下,同时考虑尽量减少经济损失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能做除害灭病处理的,尽可能不进行销毁。无法进行除害处理或除害处理无效的,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做扑杀、销毁或者退回处理,作出扑杀、销毁处理决定后,要尽快实施,以免病害进一步扩散。
§§§第二节检疫处理的方式和程序
一、检疫处理的方式
除害:通过物理、化学和其他方法杀灭有害生物,包括熏蒸、消毒、高温、低温等。
扑杀: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依照法律规定,用不放血的方法进行宰杀,消灭传染源。
销毁:即用化学处理、焚烧、深埋或其他有效方法,彻底消灭病原体及其载体。
退回:对尚未卸离运输工具的不合格检疫物,可用原运输工具退回输出国;对已卸离运输工具的不合格检疫物,在不扩大传染的前提下,由原入境口岸在检疫机关的监管下退回输出国。
截留:对旅客携带的检疫物,经现场检疫认为需要除害或销毁的,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作为检疫处理的辅助手段。
封存:对需进行检疫处理的检疫物,应及时予以封存,防止疫情扩散,也是检疫处理的辅助手段。
此外,还有“不准出境”、“不准入境”等处理方式。
二、检疫处理的程序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检疫处理的程序是: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处理。检疫处理必须在检疫人员的监管下进行。《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报检单位、品名、数量、质量、运输工具名称及代号、提单号/运单号,以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署的检疫情况和处理意见。《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即是检疫处理措施的书面指令。
旅客携带检疫物,现场检疫认为必须做除害处理的,则截留处理,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
邮寄入境的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的,做退回或销毁处理,签发《入境邮件处理通知单》。
§§§第三节出入境动物检疫处理
一、入境动物检疫处理
1.现场检疫处理
动物入境后,检验检疫人员在机场或码头检查动物装载情况及动物临诊状况。若发现不同种动物混载则按照有关法律不得卸离运载工具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现有大批动物集体死亡则应分析具体情况,是装载过于拥挤、通风不好、温度过高或是疫病引起,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分配比例处理并出具证明进行索赔或做其他处理;若超过半数动物死亡,则禁止卸离运输工具,全部退回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此外,还应对入境动物做群体临诊观察,发现疑似感染传染病动物时,在货主或者押运人的配合下查明情况,立即处理。动物铺垫材料、剩余饲料和排泄物等,由货主及其代理人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做除害处理,如熏蒸、消毒、高温处理等。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整群动物进行临诊观察,发现有以下症状者,一般认为健康状况不良,根据情况做综合判定。
(1)精神状态动物是否有惊恐不安,狂躁不驯表现,这是马流行性脑脊髓炎和狂犬病的特征表现。动物是否有沉郁,嗜睡甚至昏迷表现,这多为发热性疫病和衰竭性疫病的表现。
(2)被毛状况被毛是否逆立、无光,是否有局限性脱毛,这时应多注意皮肤病或外寄生虫病如螨病的可能。
(3)皮肤的颜色皮肤苍白乃贫血之症;皮肤黄胆色多见于肝病及溶血性疫病如钩螺旋体病等;皮肤蓝紫色又称发绀,多见于亚硝酸盐中毒、蓝耳病等。
(4)皮肤疹疱反刍兽及猪的皮肤尤其是口腔部及蹄部的皮肤有小水泡性病变,继而溃烂,可提示口蹄疫或传染性水泡病。马的臀部(有时在颈侧、胸侧)的所谓银元疹,提示马媾疫的可能。另外猪的体表部位有较大的坏死与溃烂,应提示坏死杆菌病。
(5)眼及结合膜检查猪大量流泪,可见于流行性感冒;于眼窝下方见有流泪的痕迹,应提示传染性萎缩鼻炎的可能。
(6)口、鼻腔检查口腔大量流涎提示口蹄疫及中毒病(如鸡的有机磷中毒及猪的食盐中毒等),口腔黏膜颜色的变化与眼结合膜相近;动物若有大量鼻液多见于肺坏疽、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大叶性肺炎的溶解期以及马腺疫、急性开放性鼻疽等;动物频繁性咳嗽多提示有呼吸道性疫病。
2.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检疫处理
根据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结果对该批动物做综合判定。入境动物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进行处理;需要对外索赔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疫证书。
(1)如发现《入境动物传染病名录》所列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按规定做全群退回或全群扑杀销毁处理。
(2)如发现二类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对患病动物做退回或扑杀、销毁处理,同群其他动物放行至指定地点继续观察,由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或兽医部门负责监管。
(3)对经检疫合格的入境动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隔离期满之日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予以放行。
(4)对检出规定检疫项目以外的对畜牧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的动物,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其危害程度作出检疫处理决定。
(5)对旅客携带的伴侣动物,不能交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或超出规定限量的,做暂时扣留处理。旅客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运境外手续,逾期未办理或旅客声明自动放弃的,视同无人认领物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处理。
二、出境动物检疫处理
根据输入国的要求,经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不准出境,根据具体情况做退回原产地或者扑杀销毁处理,发现重大疫情要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向当地及原产地畜牧兽医部门通报,及时采取措施,扑灭疫情。
§§§第四节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处理
一、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处理
.现场检疫处理
动物产品入境后,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2.实验室检验的检疫处理
经实验室检验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放行通知单》,同意入境加工、使用或销售;检出我国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的病原体,或危害人畜健康的其他病原体时,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检疫机关监督下做防疫、消毒、除害、销毁或原包装退回处理。
二、出境动物产品检疫处理
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做无害化处理的,不准出境。
§§§第五节除害处理常用药品及方法
(1)甲醛溶液含37%~40%甲醛的水溶液:甲醛溶液40mL/m3、高锰酸钾30g/m3熏蒸12~24h,熏蒸时房间封闭,熏蒸后通风换气;适用于受污染的房间,仓库及船舱的表面。
(2)2%碱性戊二醛或强化酸性戊二醛(商品名sonacide)喷雾或浸泡,10min杀灭一般病毒,1~10min杀灭细菌繁殖体,10~30min杀灭结核杆菌,5~10min杀灭真菌,3h杀灭芽孢;适用于木质、搪瓷、陶瓷、金属和玻璃器械、纺织品及橡皮制品。
(3)环氧乙烷1.9kg/m3,25~50℃熏蒸87h或2.2kg/m3,19~33℃熏蒸67h,由于环氧乙烷具有很强的穿透力,因此最好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进行,或密闭房间内进行;适用于羊毛熏蒸。对皮张的熏蒸用药为0.4kg/m3,25~50℃,40h或0.7kg/m3,25~50℃,20h。
(4)漂白粉次氯酸钙(32%~36%),氧化钙(10%~18%),氢氧化钙(15%),水(10%);2%~20%喷洒或浸泡15min~2h;适用于畜舍、用具、污水、车船、土壤、墙壁、地面和路面等。处理污水时有效氯含量应为50~2000mg/L。
(5)次氯酸钙0.3%~6%喷洒或浸泡15min~2h;消毒对象同漂白粉。
(6)三合一次氯酸钙(56%~60%),氢氧化钙(20%~24%),氯化钙(6%~8%);0.5%~10%喷洒或浸泡15min~2h;适用于畜舍、用具、污水、车船、土壤、墙壁、地面和路面等。处理污水时有效氯含量应为50~2000mg/L。
(7)二氧化氯饮用水中加入0.2mg/L;适用于饮用水。
(8)过氧乙酸喷雾或浸泡,0.04%~1%,作用0.5~2h;适用于畜舍、车、船、用具、服装、畜禽体表等。熏蒸,1~3g/m3,相对湿度50%~80%,1~2h;适用于室内空气。
(9)来苏儿(甲酚)浸泡或喷洒,1%~5%,0.5~2h;适用于污染物表面消毒如地面、墙壁、衣服和实验室污染物品、畜舍等。
(10)氢氧化钠1%~3%溶液喷洒;适用于畜禽舍、车、船、非金属用具、地面、道路。
(11)碳酸钠4%溶液喷洒,洗刷;适用于畜禽舍、车、船、用具、地面、道路及衣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