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武威通志·古浪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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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社会(2)

第二节人口

一、总量

北魏武泰(528)时昌松郡有397户(《魏书·地形志》,《甘肃通志稿》)。明正统中(1440)古浪守御千户所有1220户,3026人,户均2.48人(清乾隆《古浪县志》)。清乾隆十三年(1748)古浪县有6393户,65510人,户均10.24人(乾隆《古浪县志》)。光绪三十三年(1907)古浪县有4327户,19500人,户均4.5人(民国《古浪县志》)。民国16年(1927)的8级大地震,17年(1928)的大干旱,18年(1929)的大饥荒,灾民死亡、逃散,人口大减。之后又开始回升。民国29年(1940)有户6012,35128人,其中男19060,女16068,户均人数5.84人,壮丁4266人。1949年有13468户,89009人,其中男45700,女43309,户均人数6.60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医疗水平的提高,20世纪50年代后期,出现了解放以来第一次生育高峰和增长高峰。1965年到1973年人口出生率较高,自然增长率大,全县人口一直以较高的速度增长,出现了第二个高峰。据统计,1965年出生率为54.97‰(在这之前数据不清),到1974年,人口出生率下降为26.46‰;1965年死亡率为10.75‰,到1974年死亡率下降至6.57‰。到1990年人口出生率下降为16.12‰,死亡率下降为4.37‰。2005年出生率下降至8.95‰。1991年到2005年末,全县总出生7.47万人,平均每年出生4979人;同期死亡2.53万人,平均每年死亡1687人;净增4.94万人,平均每年增加3291人。

二、变迁

境内历代均有移民实边屯垦,以汉、晋、明、清4代规模最大,人口最多。当代迁移变化亦较频繁。民国30年(1941)元至3月,迁入307人,迁出133人,净迁入174人。民国37年(1948)4月至9月迁入296人,迁出131人净迁入165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口的迁移变化主要是政策性迁移、工作性迁移和生活迁移。除1954年兰新铁路修建职工迁出比1953年减少955户,22213人外,其他年份都呈增长趋势。如1956年接受河南省舞阳移民574户2607人,开封移民114户508人,安置在山区乡镇。1958年接受上海市移民1108户4152人(男2018人,女2134人)。1960年至1961年由于自然灾害严重,人民生活极度困难,移民先后返回原籍7270人,至1964年,全县仅剩84户345人。从1965年开始,全县正常人口迁入、迁出数开始由公安部门统计,列入户籍管理。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武威、民勤等地的农民,因生活困难而流入县境内者不少。1965年到1990年,共迁入112657人,迁入净增3430人,平均每年净迁入人口131.92人。

三、分布

(一)、城乡人口分布

古浪县位居丝绸古道要冲,山大沟深,干旱缺水,经济较为落后,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人口绝大多数都居住在农村。1949年农村人口占总数的98%,城镇人口占2%;1950年农村人口占总数的94.5%,城镇人口占5.5%;1960年农村人口占总数的89.09%,城镇人口占10.91%;1980年农村人口占总数的96.78%,城镇人口占3.22%;1990年农村人口占总数的96.95%,城镇人口占3.05%。1999年全区城市人口比重为13.81%,古浪县城市人口位居全区最后,占全区城市人口的7.56%,占全县总人口5.17%。2000年农村人口占总数的87.84%,城镇人口占12.16%;2005年10月31日,全县共有人口398741人。2005年农村人口占总数的90.62%,城镇人口占9.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城镇建立得到较快发展,城镇人口规模逐渐扩大。1961年全县城镇人口只有3936人,1985年底,全县共有3个建制镇,到2000年,全县共有9个建制镇,1个街道办事处,到2005年10月31日街道办事处1个,社区发展到4个,居住在城镇人口发展到7.48万人,占总人口的19.17%。从全县城镇人口比重的发展看,城镇人口的发展比较缓慢,人口城市化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二)、行政区域分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行政区域多有变动。1953年7月1日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县有7区55个乡,20093户,139238人(男84931人,女54307人);1964年7月1日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县有1个镇23个公社,总户数为34622户,总人口为186267人(男96481人,女89768人);1982年7月1日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县有1个镇、56个乡、总共52085户,总人口287269人(男146613人,女140656人);1990年7月1日零时,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县有3个镇19个乡,总共68111户,总人口323507人(男165802人,女157705人);2000年7月1日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县有3镇21乡,1个街道办事处,3个居民委员会,1920个村民小组,总共79418户,总人口388802人。

四、构成

(一)、民族构成

古浪自古以来为多民族聚集之地。据1953年7月1日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境内有9个民族:汉族137114人,占全县总人口的98.47%;回族1929人,满族46人,藏族44人,苗族37人,土族5人,蒙古族1人,东乡族1人,撒拉族1人,总计少数民族2124人,占总人口的1.53%。

随着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各民族人口有了较大的增长。据1964年7月1日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县内有10个民族:汉族185522人,占全县总人口的99.6%;回族403人,藏族119人,土族107人,满族92人,东乡族18人,毛难族3人,蒙古族、苗族、壮族各1人,总计少数民族745人,占全县总人口的0.4%。

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统计,境内已有11个民族:汉族286117人,占全县总人口的99.6%;藏族449人,回族382人,土族189人,满族119人,撒拉族5人,东乡族4人,毛难族4人,蒙古族、苗族、壮族各1人,总计少数民族1152人,占全县总人口的0.401%。

1990年7月1日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统计,境内民族为9个:汉族322163人,占全县总人口的99.6%。藏族603人,回族415人,土族177人,满族133人,东乡族8人,毛难族4人,蒙古族3人,瑶族1人,总计少数民族1344人,占全县总人口的0.41%。

(二)、性别构成

民国时期,有16个年份的男女普通性别比例在99.9至177.26之间(性比例以女性为100),平均为123.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的42年中,1963年没有资料,1967年至1970年只有总人口,没有男女性别数,其余37年的男女性别比例在100.55至156.39之间,其趋势是1953年以前偏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1953年正值兰新铁路在古浪境内施工,修路职工绝大多数为男性,所以性别比例达到了156.39的高度。1954年以后,性别比例基本稳定在100至105之间。

年龄组人口的性别比例,据1990年7月1日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本县0岁婴儿的性别比例为100:125.22。

(三)、行业构成

民国37年(1948),全县在业人口为25447人,占总人口38461人的66.16%。其中:从事农业的21336人,从事商业的1126人,从事手工业的914人,从事采矿业的5人,从事交通运输业的4人,从事自由职业的101人,从事服务业的9人,公务人员256人,无业者1696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据1982年和1990年统计;从事第一产业(农业)劳动的,分别占在业人数的94.4%和93.87%;从事第二产业(工业、建筑业)劳动的,分别占在业人数的0.87%和1.3%;从事第三产业(商业、交通、饮食服务)劳动的,分别占在业人数的1.49%和1.66%。

五、年龄构成

民国37年(1948),全县共有38649人,其中0至14岁的有15554人,占总人口的40.24%;15岁至64岁的有21884人,占总人口的56.62%;65岁及65岁以上的有1211人,占总人口的3.13%。

1982年,全县共有287269人,其中,0岁至14岁的110132人,占总人口的38.34%;15岁至64岁的168770人,占总人口的58.75%;65岁以及65岁以上的8367人,占总人口的2.91%。

1990年,全县共有323507人,其中,0岁至14岁的91043人,占总人口的28.14%;15岁至64岁的222929人,占总人口的68.91%;65岁以及65岁以上的9535人,占总人口的2.95%。

根据年龄结构类型──年轻型、成年型、老年型的标准,全县人口的结构类型,民国37年为年轻型,1982年为年轻型,1990年为成年型。

根据人口再生产类型──增加型、稳定型、减少型的标准,古浪县人口的再生产类型,民国37年为增加型,1982年为稳定型,1990年为稳定性。

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人口平均寿命达到64.65岁,其中男性63.7岁,女性65.73岁。到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人口平均寿命延长到约70.5岁,其中男性约70.5岁,女性约71岁。

六、婚姻

封建社会的婚姻,是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基础的包办婚姻制度,且男女极不平等。

民时时期,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但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古浪仍依旧俗。到了民国后期,自由婚姻虽在知识分子阶层有实行,但位数不多。一般婚龄为15岁以上。据民国34年(1945)统计,全县已届婚龄的人数为22694人(男11822人,女10872人),其中未婚的4688人(男2602人,女2086人),占婚龄人数的20.66%;有配偶的17926人(男9178人,女8748人),占婚龄人数的78.99%;丧偶的61人(男28人,女33人),占婚龄人数的0.27%;离婚的13人(男8人,女5人),占婚龄人数的0.06%;婚姻状况不明的6人,占婚龄人数的0.03%。民国37年(1948),全县已届婚龄的人数为23144人(男12253人,女10891人),其中未婚的人数为10558人(男6063人,女4459人),占婚龄人数的45.62%;有配偶的11434人(男5705人,女5729人),占婚龄人数的49.4%;丧偶的1152人(男485人,女667人),占婚龄人数的4.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于1950年5月1日起公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旧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婚姻自由,并规定男子20周岁,女子18周岁为最低结婚年龄。随着国家计划政策的贯彻,60年代将结婚年龄提高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70年代后提倡晚婚晚育,又将结婚年龄推迟到男24周岁,女22周岁。1981年10月1日起执行重新修改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按照《婚姻登记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再到当地人民政府登记,经审查合法后发给结婚证,即为合法结婚。婚后夫妻不和,一方提出离婚时,先由政府或司法部门调解,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发离婚证。在90年代,全县离婚率始终在0.41—0.64‰之间浮动。

七、姓氏

根据1991年8月统计,全县共有414个姓,其中单姓413个,复姓1个。万人以上的有张、王、李、杨、刘、陈6姓;5千人以上的有马、赵、朱、郭、高、胡6姓;千人以上的有徐、何、吴、周、祁、俞、严、石、冯、郑、韩、唐、白、许、孙、贾、黄、宋、苏、董、侯、安、梁、孟、崔、杜、丁、袁、党、曹、程、秦、吕、单、毛、魏、姚、芦、金、任、柴、罗、于、银44姓;500人以上的有39姓;100人以上的有75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