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美容企业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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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美容企业常用的法律(7)

(8)查清楚对方是合法公司后,在确实有必要时,才提供信用卡号码与银行账户等个人资料,并避免输入与交易显然不相干的个人资料。

(9)对于在网络上或通过电子邮件以朋友身份招揽投资赚钱计划,或快速致富方案等信息要格外小心:不要轻信免费赠品或抽中大奖的通知而支付任何费用。

(10)父母应该关心并陪同儿童进行网络购物活动,防止儿童受骗或做超出能力以外的交易,并避免儿童接触到影响身心健康发展的商品。

6.遭遇消费侵权可向哪些人讨说法?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可以依法请求赔偿。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当我们真要想讨个说法时,往往遭遇销售者、生产者的推诿扯皮。消保部门提醒您,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人员或组织对其侵权行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消费者向销售者提出索赔要求后,销售者不论对产品质量缺陷是否负有责任,均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负责赔偿后,如果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属于其他人过错的,销售者在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生产者。消费者向生产者提出赔偿要求时,生产者不能以其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而拒绝承担责任,也不能以产品质量缺陷是产品销售者或者其他人的责任为理由而拒绝受害人的要求。生产者赔偿后,如果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缺陷是销售者或者其他人的责任造成的,生产者可以向其他人追偿。

服务者。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中遭遇侵权,通常是因为服务者违法或履行义务不当造成。

服务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造成后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消费者受到的伤害是服务者所使用的设备、器械造成的,服务者应对消费者先行赔偿,然后向其他责任者追偿。

营业执照出租者、出借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如果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违法经营者和营业执照持有人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如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展览会举办期间,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在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如果消费者无法找到销售者或服务者,也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而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7.“12315”申诉举报受理条件

(1)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明确的被申诉方;

②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③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2)消费者申诉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①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②被申诉人的名称(姓名)、详细地址;

③申诉的要求、理由、相关的事实根据、有效证明(包括购货凭证、必要的鉴定或检测报告等);

④申诉日期。

(3)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较明确的被举报方,包括名称(姓名)、较详细地址等;

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③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美容院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集锦

1.减肥内衣,推销概念牟暴利?

花2780元买套减肥内衣,穿了一段时间根本不见效果。一消费者日前投诉到消保部门,消保部门调查发现该内衣进价仅150元/套。近日,仪征消保部门发布消费提醒:切勿轻信促销噱头。

日前,家住仪征市刘集镇的郑女士到辖区消协分会投诉,说她上个月初在一家美容院看中了一套减肥塑身内衣。美容院老板称这套内衣含晶矿体,产生的射线能直接燃烧脂肪,烧不掉的部分也会转移掉,达到减肥丰胸二合一的效果。美容院老板还承诺,只要穿上一个月,就能减掉2.5千克。一番讨价还价后,郑女士以2780元的“促销价”买下这套内衣。

一个月后,郑女士称了下体重,发现与一个月前一模一样,于是找到该美容院讨说法,美容院老板却以郑女士“穿着不当”为由予以搪塞。

消协分会工作人员赶到该美容院调查,发现卖给郑女士的所谓“减肥内衣”的外观与普通紧身内衣相似,而且该系列内衣不仅没有纺织产品合格证,其宣传的减肥效果也缺乏权威部门的检验证明。进货单据显示,郑女士所购那套内衣进价仅150元/套。

消保部门随即介入,责令美容院退还郑女士2780元,并对其涉嫌虚假宣传进行调查。消保部门提醒:截至目前,还没有针对减肥保健内衣的国家级强制性标准,大多是企业和行业协会自行制定推荐性标准,一些不法商贩乘机炒作概念,消费者勿轻信商家促销噱头。

2.美容院迁址,消费者有权益讨回自己的余款吗?

近日,维扬消协接到消费者朱女士投诉:她办了年卡的美容院一年搬了三次家,最后一次搬家店方没有以任何方式通知自己,倍觉受骗的她在家人、亲戚朋友的帮助下,苦寻两个月才在时代超市“逮”到了它,遂提出要求停止服务,纠纷由此引发。

一年挪三窝,“上帝”找断腿朱女士是2006年年底在那家美容院办的美容年卡,当时美容院开在农工商超市。可到2007年初,美容院贴出通知,说要搬到时代广场。

“我在农工商的美容院那里办卡,主要是考虑离家近。后来,他们说要搬到时代广场,我也能勉强接受,因为,时代广场也不算太远。”朱女士有些后悔当初的决定。可到了5月份,朱女士再去做美容的时候,发现“一切已物是人非”。美容院已经换作一家服装店,问及营业员之前的美容院情况,得到的回答是“不知道”。

美容院:迁址前曾张贴公告接诉后,联系到那家美容院的负责人张先生。

张先生说,他也是刚刚从总部调过来,他来之前,前位负责人曾告诉过他,说美容院从时代广场撤柜前,曾在原店堂内张贴过“迁址通知”。他推测,“可能是有的顾客未注意到。”张先生说,搬到时代超市后,客服人员从电脑里调出了客户资料,并进行过联系,遗憾的是,有很多客户都未能联系上。我们的客服人员还在继续通知。”张先生这样答复我们。

涉及退卡问题,张先生说:“总公司有规定,像朱女士的情况不可以办理退卡。”

随后,我们联系了时代广场(美容院原房东)招商部的工作人员,他们证实了美容院在原店堂内张贴迁址通知的情况。“贴了大概一个半月的时间,但仍陆续有顾客向我们打听美容院的去向。”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们。

维权人士:美容院拒绝退卡违约对于美容院搬迁而拒绝退卡一事,法律界人士认为,“美容院违约了。”理由是:每一位办卡会员都与美容院建立了合同关系。而其会员在办理会员卡时,是在综合考虑了美容院的地理位置、服务项目等方面的内容才作出的选择。现在美容院要搬移,事先也没有与其沟通并取得其认可,实际已经违约。作为补救措施,消费者可以到其他分店继续消费,如果消费者不认可,那么美容院就应该把余额退给消费者。

对于美容院办卡不准退卡的“规定”,他们认为是“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他们建议消费者“可以与美容院协商解决,但若协商仍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相关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维扬消协的工作人员也明确指出:“私自变更经营地址,给消费者带来不便,店方应该给消费者退还剩余金额。”

在维扬消协的斡旋下,美容院退还朱女士部分款项。

3.美容院体验卡,“免费”改“自费”属违法行为?

家住顾庄新村的佘女士向消协诉称,上周六,她路过盐阜路时被两个女青年拦住,她们说:

“我们是世芳美容护肤店,以最先进的美容护肤技术,最优质的护肤化妆品,免费为您美容护肤服务。”同时,递过来一张“特邀免费体验卡”,上面标明“可免费享受价值88元的时尚皮肤护理一次”。佘女士信以为真,跟着两位女青年走进美容店,做免费“面膜”。25分钟后,“美容”完毕,美容师将一支只剩下五分之三的化妆品交给佘女士,“这种世芳牌排毒养颜角霜是当前国际新科技产品,一瓶零售价100多元,我们按68元批发价计算,加上洗面海绵是10元,你应交化妆品成本及洗面海绵费78元。”

“你们店中的人带我进来时不是说免费美容护肤服务,现在怎么要收费?”佘女士道。美容师却说:“我们免的是人工服务费,但化妆品的成本总要交的。”佘女士无奈,只得认栽,交了78元。

经查,这家美容店雇用两名女青年做托儿,做虚假宣传,诱骗妇女进店美容后,将一只仅50克,只贴一张标有“世芳”护肤霜字样的小纸标,没有中文标识和使用说明的假冒劣质化妆品向顾客索取78元的美容成本费,从中欺诈消费者。查明真相后,消协依法责令美容店退还佘女士所谓成本费,并让其停止违法乱纪活动。

消协敬告经营者,应树立“诚信兴商”的理念,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不得以误导、欺骗的手段引诱消费者上当。

4.化妆品过敏,如何让经销商赔偿?

近日,高邮消协调处一起化妆品消费纠纷,消费者获赔1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