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转让、倒卖域名的行为,故法院未认定本案被告转让所注册的域名牟利,但不能因为没有转让、倒卖域名的行为,就不能判断被告注册大量与他人在先注册的著名商标相同域名的主观动机。综合本案的事实,被告“国网公司”这种行为的目的,在于“先占”、“抢占”域名,利用所注册的大量域名,抬高其公司的身价,牟取经济利益,其行为的主观恶意是十分明显的。本案因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其为本诉讼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为进行诉讼而花费的证据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被告应予以赔偿。本案原告未提出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的请求,我们认为此类案件中,如果原告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对原告合法权益给予保护的前提下,也可以依法对原告的上述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例提供:王范武 邵明艳)案例三:以产品名称替换科学术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案情】原告:济南亚细亚药业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康奇有限公司。
原告济南亚细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细亚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珠海康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奇公司)均生产卫生部批准的褪黑素类产品,原告产品名称为“眠尔康”,被告产品名称为“脑白金”,功能为改善睡眠。然而被告在宣传材料中却宣称其脑白金产品的主要成分是“脑白金”,并称天然脑白金是体内“脑白金体”所分泌的激素。事实上,从医学定义上讲,人脑内被康奇公司称为“脑白金体”的腺体为松果体(松果腺),被康奇公司称为“脑白金”的物质为“褪黑素”。被告违规宣传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这种认识,“人脑内有脑白金体,它分泌脑白金,珠海康奇公司能生产脑白金,别的厂家生产的是褪黑素产品,与脑白金是完全不同的产品。”被告利用这种改变人体器官名称的方法,误导消费者以扩大其产品的销量,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列的以虚假广告的方法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原告及同类产品生产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和诉讼代理费。
法庭开庭审理中,原告将赔偿请求变更为1元人民币。
被告康奇公司辩称,首先被告脑白金产品既有胶囊又有口服液,具有改善睡眠和润肠通便两种功能,而原告产品仅具有改善睡眠单一功能,因此“脑白金”与“眠尔康”并非同一类产品,两者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前提,原告诉讼逻辑错误。其次,被告没有主观过错。被告在生产销售“脑白金”及广告宣传时,原告还没有取得卫生部批文,更谈不上生产、销售。“脑白金”产品在时间上先于“眠尔康”的客观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再次,作为知名产品的“脑白金”在客观上也不可能同一般产品“眠尔康”去实施竞争,原告起诉没有依据。而原告随意变更请求数额,并实施了对比广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损害被告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诉讼实质是借助新闻炒作,牟取不正当利益。综上,被告对原告并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康奇公司脑白金产品包装盒上对该产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配料、功效、成分及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所作标注与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内容相同。被告其主观上无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过错,客观上也没有直接或间接涉及或诋毁原告及其“眠尔康”商品和其他经营者同类产品的行为。康奇公司作为以褪黑素(melatonin)为原料的“改善睡眠”功能产品——脑白金胶囊的生产经营者,虽然在其宣传材料中出现“人脑中有脑白金体,分泌物质为脑白金”具体情节不真实的宣传,属于对人体解剖学医学术语“松果腺(体)”及其分泌物质“褪黑素”不规范名称解释,仅对此并不能认定被告康奇公司对产品的介绍是虚假广告,对社会产生危害。对于了解或不了解松果腺(体)及其分泌物质知识的普通消费者来说,亦不足以引起对被告康奇公司商品产生有别于其他褪黑素类商品而导致误购,且被告在其商品中具体情节不真实的介绍不是形成其商品市场竞争优势的唯一决定因素。原告诉称被告在宣传材料中称其产品的主要成分是脑白金体,被告康奇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并作出合理解释。但原告坚持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构成以虚假广告进行了不正当竞争的主张证据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康奇公司抗辩本案原告实施了对比广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损害被告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康奇公司未提起反诉,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济南亚细亚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亚细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本公司与康奇公司均生产褪黑素类保健产品,康奇公司利用广告及其他宣传方法对其生产的产品“脑白金”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宣称人脑中有脑白金体,分泌物质为脑白金,并指明具体位置,而人脑中在上述位置实际有此功能的器官为松果体(松果腺),分泌的物质为褪黑素,根本没有脑白金体的存在,实为虚假宣传,给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康奇公司在市场交易中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亚细亚公司的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康奇公司的宣传达不到引人误解的程度,对消费者来说不会产生有关脑白金成分及功效的误解,其主观上没有诋毁亚细亚公司产品的意思,客观上没有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亚细亚公司的产品,亚细亚公司是否存在经济损失与康奇公司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康奇公司没有构成对亚细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为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康奇公司的宣传行为已经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康奇公司对自己的商品的宣传并无虚假成分,且未对原告进行商业诋毁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内涵和构成
广告宣传是工商业经营者开拓市场,实现销售收益,增加企业知名度等的主要方法和途径,同时也经常被经营者利用作为与其他商家竞争的手段。虚假的或欺骗性的宣传为法律所禁止。通常所说的虚假广告,在法律上称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称谓,实际上容易使人产生片面理解,仅注重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侧面即虚假性,而另一个侧面即引人误解往往受到忽视。本案亦存在这种情况。
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正确理解和界定,也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从字面上理解,引人误解和虚假是宣传行为的并列定语。两个均为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有学者认为,该种理解从语义上排除了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和以未定论的事实引人误解的宣传。)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是消费者据以作出购买选择的基本依据。宣传的内容可能涉及各个方面。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虚假宣传的内容,一般指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方面信息所作的不真实的介绍。引人误解,又称为误导、误购,就是通过广告宣传而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错误认识是产生与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的实际不一致的认识。判断引人误解和虚假宣传的标准,是根据被宣传者即一般消费者的反映加以确定。
另外,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主观上有无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过错,客观上是否进行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需要考察的因素。宣传行为与经营者市场竞争优势取得的关系大小等因素,对于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特定情况也往往具有关键意义。
2.本案原告诉讼请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
第一,从当事人双方的经营主体资格看,本案原告亚细亚公司与被告康奇公司均属于经营保健食品的商家,生产销售的商品均有成分为“褪黑素”的保健食品。
第二,二者均实际从事了市场经营活动。两个经营主体应当具有竞争关系。对此,被告康奇公司认为其脑白金产品既有胶囊又有口服液,具有改善睡眠和润肠通便两种功能,而原告产品仅具有改善睡眠的单一功能,因此“脑白金”与“眠尔康”并非同一类产品,两者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前提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被告康奇公司在主观上是否存在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过错?主观过错的评断,与客观行为紧密联系。从本案看,康奇公司在时间上先于原告取得卫生部关于生产褪黑素保健食品的批文,并先于原告进行生产销售,而且“脑白金”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占有了相当的份额,其市场销售优势已经取得。事实上,脑白金产品已经成为了知名商品,而原告亚细亚公司生产的“眠尔康”产品仅为一般商品。被告抗辩其作为知名产品的“脑白金”的生产者,在客观上也不可能同一般产品“眠尔康”去实施竞争,在宣传中也未涉及原告的产品,因而无主观过错的辩解理由有一定的道理。原告除了指控被告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外,并无其他指控被告从事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被告康奇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与被告的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存在密切的关系。
第四,被告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康奇公司制发的脑白金产品说明书、广告单、宣传册及相关宣传行为,如果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仅对原告亚细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康奇公司可能对所有生产销售褪黑素产品的商家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所有同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原告所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指被告在广告中所作的以下相同或类似描述:“人体的司令部是大脑,大脑的总司令是人脑中央的PINEALGLAND(俗称脑白金体)。其分泌的物质为脑白金,它控制着人体的衰老程度”。或者“人脑由大脑、脑干、脑垂体和脑白金体组成。
随着年龄的增长,脑白金体分泌的脑白金日益下降,这时如果每天饮用适量的脑白金,使人体脑白金含量达到年轻时水平,人体就进入年轻状态”。
被告康奇公司的此种宣传,反映了广告宣传中一种新的模式,即将科学知识与产品结合,从科学知识的角度介绍、宣传产品。除了康奇公司制作的《席卷全球·脑白金》书籍外,另有不同商家出版了《美乐托宁》(melatonin的谐音)等书籍,对人体大脑中的松果体(pineal body,pineal gland)及其合成、分泌物质——褪黑素及产品进行介绍,有的商家直接以美乐托宁或类似的称谓作为保健食品名称。对此现象以及本案的处理,曾引起卫生部相关机构和新闻媒体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