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凶杀案。在死者的颈脖子上插着一把匕首。经侦查认定,是死者的儿子作的案,儿子杀死了父亲。因为在凶器匕首上只有死者儿子一人的指纹。死者的儿子再三为自己辩解说,发现父亲被害后,急忙往下取刀,后来一想应该保留现场,于是又将刀放回原处,所以刀柄上留有自己的指纹。但是办案人员并没有分析其作案动机,他为什么要杀死自己的父亲?儿子的指纹与父亲的被害有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片面强调凶器上的指纹就是犯罪铁证。直到这个儿子临刑前,才从刚破获的另一案件中发现了真正的杀人凶手,几乎造成错杀。这是一件在认定犯罪事实上没有充足理由的错案。
所谓充足理由法,是指在思维过程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真,就要有真实可靠、并与之有必然联系的另一个或一组判断作为理由。简而言之,一个判断是真实的,需要有充足的理由。
充足理由律也是一条思维基本规律,其公式是:A真,因为B真,并且B能推出A。
这个公式中的“A”,代表其真实性需要加以确定的判断,我们称之为推断;“B”代表用来确定“A”真的判断,它可以是一个判断,也可以是一组判断,我们称之为理由。
“A真,因为B真并且B能推出A”,意思是说一个判断A之所以被确定为真,必定还存在着另一个(或一组)判断B,并且可以由B真推出A真。或者说,因为B真,并且可以由B真推出A,所以A真。在这里,B就是A的充足理由。例如:
掌握思维规律是能增进人的知识、提高工作效率的(A),因为思维规律是科学(B1),掌握科学是能增进人们的知识、提高工作效率的(B2)。
在这个例子中的论断“掌握思维规律是能增进人的知识、提高工作效率的”之所以能够被确定为真,是因为已经为这一论断提供了充足理由,即“B1”和“B2”。由于“B1”和“B2”是真的,就能由它们推出“A”真。
充足理由律要求人们对任何对象所作的论断都应有充分的根据,不能妄加论断。具体来说,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有两条:
第一,理由必须真实;
第二,理由与推断之间应具有逻辑联系,从理由能推出论断。
这两个条件作为充足理由律的要求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要求,论证才有逻辑性,才有说服力,理由才真正是充足的。
违反充足理由律的逻辑错误,最常见的有以下几条:
(1)预期理由。就是据以推出判断,证明论断的理由本身是真假还不定,有待证明的设想。例如: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有位教授在1972年曾公然宣称:“人类将成为计算机思想家的玩物或害虫”并“保存在将来的动物园里”。其理由是“机器不仅可以比人聪明,而且人造的理智生命将统治人类”。他这个论断显然犯了“预期理由”的错误。
(2)虚假理由。就是据以推出判断、证明论断的理由不真实,或纯属主观臆造,无中生有;或属认识错误。例如:
印度电影《流浪者》中,法官拉贡纳特在审理案件时,认定“拉兹是贼”。他的理由是:“贼的儿子一定也是贼,而拉兹是贼的儿子。”“贼的儿子一定也是贼”就是一个虚假判断,所以拉贡纳特法官在论证中犯了“虚假理由”的逻辑错误。
(3)推不出来。就是理由和要被论证为真的判断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从而推不出所要证明的判断。例如:
“某甲是杀人犯,因为他到过杀人现场”。某甲到过杀人现场虽是事实,但到过杀人现场的人并不一定都是杀人犯。
司法工作者办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需要我们具体运用好充足理由法则。正确运用充足理由法,应该掌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侦查案件,要充分掌握犯罪的证据,搞清犯罪的过程,这就是说要找出证明犯罪的理由。其中包括作案的动机、作案手段、作案工具、作案时间、作案地点、危害结果等等。要全面掌握证据,以及证据与案件的联系,才能构成充足的理由。例如:
要证明“死者系他杀”为真,可以提出以下几点理由:①该死者遍体鳞伤,此乃自杀做不到的;②致命伤由背后用刀刺入所致,不合自杀规律;③现场未发现致伤工具,显然罪犯已将凶器带去。由于这三点理由不仅真实,而且从中能必然推出“某死者系他杀”的论断,所以这个论述符合充足理由律。
有这样一个案例:山东某市居民路丙在殴斗中被人重伤致死,侦查人员认定凶手是路甲,路甲本人供认不讳。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经审查,发现有三处疑点:一是被告人供认使用钉耙行凶,与法医鉴定死者伤痕不符;二是被告人虽然供认罪行,但又时有翻供,并竭力回避其子路乙参加殴斗;三是路丙死前曾说过是路乙捅了他。检察官认为被告人路甲作案理由很不充足,遂协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后查明了被告人路甲之子路乙才是真正的凶手。路甲之所以供认,是企图“代子受罚”。
第二,审查起诉,更需要有充足的理由。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搞清犯罪情节,掌握确凿证据,准确认定罪名和性质,否则公诉将失去充足理由,缺乏说服力。同时,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审查起诉时还必须查清: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等。只有全面查明这些情况,才能确保公诉不错不漏,尽到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
请看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凌某一天深夜身带钢丝钳,窜到南昌县某村附近,爬上450铁路战备通讯线路的81号和90号电线杆上,剪下钢线18根,长850米,重60多千克。同时又剪下铁线4根,长180米,重10多千克,总价值400余元。凌某将窃得的钢线、铁线背回家中埋藏起来,后两次外出销赃,得款40多元。由于凌某的行为,南昌铁路分局有线电话线路曾一度中断。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凌某提起公诉。但同级人民法院以破坏通讯设备罪对凌某处刑。法院的理由是:①从认定事实来看,被告人窃取的钢、铁线并非仓库中储存的材料,而是安装在铁路沿线正在使用的通讯设备;②凌某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有两个:首先是公共安全,其次才是公共财产,所以应定为破坏通讯设备罪。法院对本案的定性理由是充足的,说服力很强。而检察院认定凌某犯盗窃罪理由并不充分。
第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要实事求是,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要有充足的理由来证明自己的论断的正确性。例如:
巴基斯坦故事片《人世间》中的女主角拉基雅,当她被逼得走投无路时,对她的丈夫——一个恶棍连开五枪,使这个恶棍倒在血泊之中。她因杀人而受审。老律师曼索尔根据充分的理由,证明了拉基雅不是杀死丈夫的凶手,她是无罪的。曼索尔是这样证明的:
如果拉基雅是凶手,那么她的手枪发出的五粒子弹至少有一粒打中了她的丈夫。可是现场检查她手枪的五粒子弹全部打在了对面的墙上。而且,如果拉基雅是杀死丈夫的凶手,那么子弹一定从前面打进丈夫的身体,因为她是面对面地向丈夫开枪的;但是尸体检验发现子弹是从背后打进去的。
曼索尔以真的判断——充足理由去推出拉基雅不是凶手,辩护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第四,法院审理案件定罪量刑时,充足理由也有着重要的作用。请看这样一起检察机关抗诉成功的案例:
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韩某在乘凉时因琐事吵骂。董趁韩不备,用一尺多长的木棒朝韩的头部猛击,致韩昏倒在地。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右颈枕骨线型骨折8厘米,头皮血肿6×4厘米。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董某提起公诉。
法院开庭审理后,对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其理由是:①被告人董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认罪;②被告人已两次被行政拘留,共19天;③被告人赔偿了医药费、营养费100元;④被告人无新的犯罪。
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处董某免予刑事处分的理由不充分,所依据的四条理由不能必然地得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在这四条理由中,只有第一条理由符合法定从轻的情节,其余三条都不是法定从轻情节。因为行政处分不能代替刑事处分;赔偿受害人营养费、医药费是法定要求;而无新罪,只能说明不需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因此检察机关对本案依法提出抗诉。经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撤销了一审法院对董的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改判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