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0月,黑龙江省某地发生了一起杀人案。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李某被刘某所持双筒猎枪击中丧生。
对本案如何定性,县公安局与县检察院发生分歧。县公安局根据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认定被害人李某在与刘某抢枪时将枪拽响,击中自己的右下腹而死亡,刘某的行为应定为“过失杀人”;县检察院则根据三名证人证明李某没有抢枪而认定刘某“故意杀人”。为慎重起见,检察分院调阅了本案卷宗。从材料上看,县公安局认定“过失杀人”显然证据不足;但县检察院认定“故意杀人”证据也欠充分。
检察分院的检察官认真进行分析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必须查清被害人李某是否抢枪而拽响了枪。如果李某抢枪并拽响了枪,那么不管怎样被告人刘某都不是故意杀人;如果刘某蓄意枪击李某并造成李某死亡,那么被告人刘某肯定是故意杀人。
分院的检察官在这里分析本案就是运用的思维排中法。
所谓思维排中法,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或者是什么,或者不是什么,二者必居其一。也就是说,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假,必有一真。
排中律也是思维基本规律之一,其公式是:A或者非A。
从本案来看,如果是因李某抢枪而拽响了枪造成自己死亡,只能确认刘某“不是故意杀人”,并不能因此认定刘某“过失杀人”;如果李某没有抢枪,那么被告人刘某肯定是“故意杀人”。刘某或者“是故意杀人”(A),或者“不是故意杀人”(非A),二者必居其一,不可以同时排除这两种情况而出现第三种情况。所谓思维“排中”,就是指排除两个矛盾思想之外的含混不清的中间情况。
分院检察官仔细分析本案特点:被害人李某是被双筒猎枪击中腹部后死亡的。经尸体检验,已知伤口为4×3厘米。伤口长度与射击距离成正比关系,如能找出李某伤口长度与射击距离的比值,那么就可以计算出枪响时枪口与被害人之间的距离。于是他们进行侦查实验。用同一猎枪和相同的子弹,对两个枪筒分别进行试验。第一枪枪口距目标600厘米,扣前扳机,子弹从外侧枪筒射出,命中目标范围为直径15厘米,计算出枪口与被害人距离为160厘米;第二枪扣后扳机,子弹从直径不同的内侧枪筒射出,计算出枪口距被害人88.8厘米。经测验,被害人臂长仅60多厘米,实验结果表明,被害人无论如何都够不着枪筒,这就排除了被害人抢枪而拽响枪的可能性。
最后被告人刘某不得不低头供认,自己犯了故意杀人罪,当被害人李某回头斥骂他时,他就开了枪,扣的是后扳机。原先之所以说假话,目的是为了减轻罪责。
我们在前面一章所叙的思维不矛盾法,是指对于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时都加以肯定,其中必有一假。而思维排中法则更进了一层。它是指对两个相矛盾的思想不能都否定,其中必有一真。从这个意义上说,排中思维也是不矛盾思维的继续和扩展。排中律与矛盾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联系在于,二者都是关于思维确定性的规律。矛盾律不允许思想有逻辑矛盾,排中律则进一步要求人们在两个相矛盾的思想中作出明确的选择。
其区别在于:
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矛盾律适用于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判断,排中律则适用于具有矛盾关系的判断。
第二,逻辑要求不同。排中律要求在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判断中必须指出一个是真的,不能同假;矛盾律则要求在两个相矛盾的判断中必须指出一个是假的,不能同真。
第三,逻辑错误的表现不同。违反排中律的逻辑错误表现为“模棱两可”;而违反矛盾律的逻辑错误表现为“自相矛盾”。
第四,具体作用不同。矛盾律要求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都真,必有一假。因而它可以由真推假,是间接反驳的逻辑根据。排中律要求两个相互否定的思想不可能都假,必有一真。因而它可以由假推真,是间接证明的逻辑依据。
我们已经明确了思维排中法要求我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态度,承认其中一个是真的。如果对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都否定,或者含糊其词,骑墙居中,都会犯“模棱两可”、“模棱两不可”的逻辑错误。例如:
某单位党委书记在大会上宣布:“现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们要稳定下来,一个心眼把生产经营搞上去。稳定压倒一切。凡是闹不团结的,双方各打三十大板,不允许不团结现象存在。”这位党委书记原意是好的,是想要稳定人心搞经济建设,但是他的思维违反了排中律,没有是非界限,不管正确还是错误都予以否定,这显然是不妥的。
但是人们在认识过程中,由于对事物的具体情况不清楚,一时作不出明确的断定,不好采取肯定还是否定的措施时,不明确表态,这并不违反排中律。例如:案件发生后,对于某人是否确实犯罪,如果认识还不清楚,证据还不够充分,而不对他作出“是罪犯”或“不是罪犯”的判断,只是断定他有犯罪嫌疑,这并不违反排中律。
而诡辩论者为掩盖其真实的动机,常常利用“模棱两可”的手法,在原则问题面前采取折衷主义的态度,混淆是非,进行诡辩,这是违反排中律的,我们应予以注意。
把握好思维排中法,不仅可以揭露“模棱两不可”的错误,而且可以为自己的思想确定性提供保证。
有一个很有趣的“鲍西霞肖像之谜”的故事。在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富家少女鲍西霞姿色出众,道德高尚,许多王孙贵族公子为之倾倒,纷纷向她求婚。但是鲍西霞自己没有择婚的自由。她的亡父在遗嘱里规定,一定要猜匣为婚。鲍西霞有金、银、铅三只匣子,其中有一只匣子里放着鲍西霞的肖像。谁能一次猜中,她就嫁给谁。在这三只匣子上各刻着一句话:
金匣子上刻的是:肖像不在此匣中;
银匣子上刻的是:肖像在金匣子中;
铅匣子上刻的是:肖像不在此匣中;
这三句话中只有一句是真话。看起来这对求婚者是一个相当难的题目。但是如果有人自觉运用思维排中法,那么判定肖像在哪只匣子里却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
因为思维排中法断定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中必有一真。上面的三句话,其中金匣子上刻的“肖像不在此匣中”即“肖像不在金匣子中”,与银匣子上刻的“肖像在金匣子中”正好构成矛盾关系。两个判断中必有一真。又因为前提条件已告诉我们,三句话中只有一句话是真话,那么真话必然是刻在金匣子或银匣子上面。所以在铅匣子上刻的肯定是假话。既然铅匣子上刻着的“肖像不在此匣中”是假话,那么鲍西霞的肖像就肯定在铅匣子中了。
作为执法者,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在是与非、正确与错误、罪与非罪等原则问题上,必须要有明确的态度,这就要遵守思维排中法则,不可以含糊其词,或采取回避态度。我们在司法工作中运用排中律进行思维,主要应该把握两条:
第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以我国刑法为例,我国现行刑法以及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对刑法修改补充的一系列规定,对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的构成、罪与非罪问题、刑罚的种类、量刑的轻重都规定得十分明确具体。我们审理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时都必须做到严格准确地依照法律和思维排中法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明确的判断,或者有罪,或者无罪,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词。特别是当被告人的行为确有严重错误,又介于罪与非罪之间时更应填重。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二者必居其一。不能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在罪与非罪之间,但错误严重,影响很大,宣告无罪就便宜他了,在检察机关就给他一个“免予起诉”,在审判机关就判一个“免予刑事处分”。这样做既不严肃,也不合乎逻辑,严格地说,是违法的。
第二,司法干部在审问被告和调查取证时,要避免“复杂问语”。
所谓复杂问语,是一种隐含着某种错误假定的问语。对这种问语无论作肯定或是否定的回答,其结果都意味着对问语中所隐含假定的承认。而如果问语中所隐含的那个假定的事实并不能成立,那么简单地作肯定的或否定的回答都是不正确的。例如:
问:“天黑以后你停止没有停止拆邻居的房子?”如果回答“停止了”或“没有停止”,都等于承认你拆了邻居家的房子。
问:“你杀死他后,有没有拿走死者的手表?”如果回答“拿走了”或“没有拿走”,都等于承认你杀了人。
在上述两例中,如果被问者确实没有拆邻居家房子,或者确实没有杀过人,就可以明确回答:“我没有拆邻居的房子”或“我没有杀人”这种回答并不违反排中思维法则。
使用“复杂问语”,实质上是一种诱供、指供,我们应该自觉避免。有关“复杂问语”的情况,我们已在第二十二章“问题思维法”中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