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司法工作者的思维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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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盗窃与生产不可类比——归谬反驳法

某被告人从一个军工厂盗窃了手枪四支,子弹一百多发。根据军职罪条例解释,盗窃大量枪支弹药,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为四支手枪和一百多发子弹不能算大量。如果算的话,那么军工厂生产了四支手枪一百多发子弹也可以算大量生产了。”检察官在答辩中予以反驳:盗窃枪支弹药与生产枪支弹药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怎能混为一谈?如果按照辩护人的逻辑来推理,一个人在造币厂盗窃人民币一万元也不能算数额巨大了,因为造币厂在生产中印出一万元的钞票,数额显然是不大的。

这里,出庭公诉的检察官所运用的就是归谬反驳法。归谬法是间接反驳方法的一种。在论证过程中,人们为了反驳某一判断,可以先假定这个判断是真的,并从这种假定中推出一个(或一系列)显然荒谬的结论来,然后从这些结果的荒谬,合乎逻辑地推出被反驳判断也是荒谬的。

例如,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一案开庭审理时,辩护人为张某杀人案作从轻辩护,提出:“根据被告人交待,被害人生前对被告人有讹诈行为,被告人前后五次交待都是一致的,因而是可信的。”但在本案中并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害人的讹诈行为。检察官以归谬法进行反驳:“如果被告人多次交待使成为可信的事实,那么谎言重复一千遍,就会成为真理了。”

归谬反驳法的逻辑根据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根据被反驳判断推出的谬误的不同,归谬反驳法推出荒谬结论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从被反驳判断中推导出与实际不符或与已知真理相悖的假判断。这种方法的思维过程是:

被反驳判断:p

假定:p真

证明:如果p,那么q;q假

所以:p假

例如,《古今谭概》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

徐孺子南昌人,十一岁,与太原郭林宗游,同稚还家。林宗庭中有一树,欲伐去之,云:“为宅之法,正如方口,口中有木,‘困’字不祥。”徐曰:“为宅之法,正如方口,口中有人,‘囚’字何殊?”郭无以难。这个故事是说,太原的郭林宗由于迷信思想作怪,认为庭院内有一棵树,就如口中有木,成了不吉祥的“困”字,因而想把树砍掉。从南昌去作客的十一岁的徐稚劝阻说,如果认为庭院内不能种树,那么宅中也不能住人了。因为口中有木成了“困”字,口中有人就成了“囚”字,就更不吉利了。徐稚运用归谬法得出的结论显然荒谬可笑,因而使郭林宗无言以对。

第二种是从被反驳判断中推导出两个相矛盾的判断。这种方法的思维过程是:

被反驳判断:p

假定:p真

证明:如果p,那么q而且非q

所以:p假

例如,伽利略在反驳“物体越重下落速度越快”这一判断时指出:如果有一块轻石头A加在一块重石头B上一同下落,根据“物体越重下落速度越快(P)”的判断,可以导致两个矛盾的结论:一是因为(A+B)比B重,所以,(A+B)的下落速度比B快(q);一是下落速度慢的A加在下落速度快的B上,会减低B的下落速度,所以(A+B)的下落速度比B慢(非q)。“q”与“非q”这两个结论是自相矛盾的,而自相矛盾的两个判断同时并存是恒假的。因此,“物体越重下落速度越快(p)”是假的。这样,从亚里士多德以来一直被当作“真理”的这个传统观念,就被伽利略推翻了。

第三种是从被反驳判断中推导出与其相矛盾的判断。这种方法的思维过程是:

被反驳判断:p

假定:p真

证明:如果p,那么非p

所以,p假

例如,某村农妇徐某与一男子通奸。为了消除障碍,徐某勾结奸夫将自己十五岁的亲生儿子侯某杀死,并抛尸河中。尸体被发现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根据群众反映,认为河中的尸体是徐某的儿子侯某。徐某拒不承认,并从外地领回一个与其子侯某面貌相似的少年,声称其儿子在家,企图蒙混过关。侦查人员请来本村队长识别真假。队长来到徐某家中后,便问侯某:“你知道我叫什么名字吗?”那个“侯某”目瞪口呆,无言以对。侦查人员据此得出结论,这个孩子是假侯某。他们的思维过程是:假定那个少年是侯某(p真);如果是侯某(p)而不知道队长名字,那么肯定不是侯某(非p);所以说那个少年是侯某是假的(p假)。

综合以上三种形式我们可以看出,归谬反驳法主要应用于反驳和客观实际相悖谬的论题。也就是以对方的错误论题为根据,从中引申出荒谬的结论,并把这荒谬的结论作为正确的论题提出来。当对方批驳这个荒谬结论时,就导致了对方自己反驳自己,最终使对方的错误不驳自倒。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运用归谬法进行论证的。请看这样一个案例:

被告人弓某自1973年起与女青年邵某恋爱,后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形成事实婚姻。1980年8月3日晚,邵宿在弓家。弓某怀疑邵某与别的男人有来往,便持刀比划着对她说:“你要是变心,早晚要死在我手里。”7月7日,弓、邵又发生口角。7月11日弓到邵家想“言归于好”,但遭到邵拒绝。此时,弓某因口渴到厨房喝水,看到锤子,就抄起朝邵的头部打击。并说:“打完你,送你到医院瞧去。”只打了几下,一见邵头出血,就立即停手。邵某被打得晕晕糊糊,躺在床上,边喊“来人”,边对弓某说:“如果我真的干出什么对不起你的事,就是打死我,也不冤枉!”弓上前掐其脖子,堵嘴不让她嚷嚷,并拿刀晃了一下。邵某说:“亲爱的,你松手,我不嚷嚷。”弓松开手。邵见他头部也碰出了血,说:“我给你擦擦。”弓某说:“你别管我。”赶快拿手巾替邵擦血。邵某说:“你赶紧把我送医院啊!”弓某找了一件蓝衣服把邵的头部包了,送她去医院。事后弓某拿了十元钱给他姐姐去医院看邵某,并于当日下午到公安机关自首。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弓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但能中止犯罪和投案自首,判处弓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弓某以“无杀人故意”为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律师围绕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进行了成功的辩护。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期三年。

在本案辩护过程中,律师多次使用了归谬法进行论证。如在反驳“弓某犯了故意杀人罪”这一论题时,律师提出,当时现场只有弓、邵二人,体力又悬殊,邵某被打后,虽喊“来人”,但始终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上诉人如果真想致邵某于死地(即假定弓某故意杀人为真),那么:

锤打可死亡(推断之一);

刀砍可死亡(推断之二);

掐脖可死亡(推断之三);

而结果是,上诉人打了几下,见邵某头出血就停手了(推断与现实矛盾);

见血即停,有力地证明了弓某没有剥夺邵某生命的故意(即弓某故意杀人为假)。

律师在本案中运用归谬法反驳是成功的。

我们在司法工作中运用归谬反驳法,应该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被假设的“p”和“q”之间一定要是充分条件的,也就是由前件p真必然推出后件q真。

二是由假设为真的前件出发,推导所得出的后件的荒谬性必须是显而易见的。只有这样,归谬反驳的说服力才强。

最后,我们在实践中还应该注意掌握归谬法与反证法的联系与区别。

二者的联系是:

反证法是通过确定反论题为假,间接确定论题为真。而在确定反论题为假时,一般都用到归谬法。因此也可以说,反证法中一般包括了归谬法。

二者的区别是:

(1)它们作用的方面不同。反证法用于证明,而归谬法用于反驳。

(2)它们的出发点不同。虽然反证法与归谬法都是从假定的前提判断出发,并且都运用否定后件式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形式,但反证法以与论题相矛盾或相反对的判断为出发点,而归谬法是以被反驳的论题的自身为出发点。

(3)它们的目的不同。反证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在于确立某一判断为真,而归谬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在于确立某一判断为假。由于归谬法是从论敌的错误中自然而然地引申出荒谬的结果,能使论敌的论点不攻自破,反驳简捷有力,因而在司法工作中是被经常运用的。